试论货币政策工具的选择适用与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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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使一度过热的经济成功地实现了“软着陆”;

年以来,又注重适时微调,松紧适度,以确保的国民经济增长速度;

年以来,进一步实施各极的货币政策,全位调控经济中不协调的因子,以保证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这其中包括货币政策动作的一系列重大改进,可见,中国人民银行已在朝着建立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目标尝试,而其中,运动货币政策不仅是世界中央银行在宏观经济调控的两大政策中侧重的趋势,也是现今我国建立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应重点强调的内容。

在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并列为宏观经济调控的两大政策,肯前者对经济产生影响的频率和强度都日益超过后者。

不同国家的中央银行或同一国家的中央银行在不同时期都有可能有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

结实合起来,当前世界各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主要有四个:

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各级收支平衡;

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有三类:

一般性政策工具、选择性政策工具、选择性政策工具和其它政策工具。

我们这里主要讨论一般性政策工具,即对货币供给总量或信货总量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政策工具,主要有三个:

一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即通过控制银行储备对存款的比率控制信货规模;

二是再贴现操作,即通过提高和降低贴现率影响信货规模;

三是公开市场操作,即通过从公众手中买进资产和向公众出售资产,来影响流通中的通货及银行持有的在中央银行的储备。

但是,通过这些货币政策的运作,是否能达到正面的目的,并不单方面决定于商业银行,还决定了于货币资金的需求方。

如果此时货币利率恰好等于自然利率(投资于工商业的利润率),则整个社会信货规模就不会变化。

因此,我国中央银行完全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其货币政策应相应从直接作用向间接作用转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结构均衡和提高经济效益,基本上是由市场机制完民;

而促使社会公平分配,主要是财政政策的任务。

这样,货币政策的任务主要是调控总量,即促使社会供应与社会需求总量均衡,促进经济增长。

存款准备金政策作为一种货币政策工具,其优点在于:

对货币供给量的影响力度大,速度快,效果显著。

但出存在明显的局限。

、存款准备金政策缺乏弹性。

存款准备金比率的调整所带来的效果过于猛烈,因而对经济容易造成强烈的震动。

由于整个银行存款规模巨大,存款准备金率的轻微变动都将会带来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巨大变动,中央银行难以确定调整准备金率的时机和调整的幅度。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提高,可能使超额准备金率较低的银行立即陷入流动性困境,被迫出售其流动性资产,或增加向中央银行的借款。

而为了减少这种冲击力,中央银行将被迫通过公开市场业务或贴现窗口向急需流动必的银行提供流动性的支持。

、由于存款准备金政策对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货币乘数及货币供应量均有强烈的影响,存款准备率的调整,对整个经济和社会大众的心里预期等都会产生显著的影响,因而存款准备金率有固定的倾向。

、存款准备金政策对各类银行各地区银行的影响也不尽相同。

因为超额准备金并不是等额地主分布在各家银行,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很行规模大小有差异,各家银行在某一时点上所持有的超额准备金参差不齐。

因此,中央银行调整准备金率时,对各家银行的影响也不一样,往往对大银行有利,而对小银行不利,甚至导致小银行破产。

由此可见,存款准备金政策由于对社会信用总量的冲击过程,存款准备率的变动,会马上影响商业银行剩余储备和可货资金的多少,故在西方称它为“猛剂”,其不宜作为中央银行日常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工具。

那么,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就将作为中央银行主导性的货币政策。

(一)再贴现政策

再贴现的政策是指中央银行通过制定或调整再贴现利率的办法,来干预和影响市场利率及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从中央银行获得的再贴现货款和超额准备,达到增加或减少货币供给量,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一种政策措施。

再贴现政策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再贴现率的调整;

二是规定何种票据具有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的资格。

前者主要在于影响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和市场共求关系。

后者则在于影响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方向。

选择再贴现作为主导货向政策不仅比较现实,而且效果较好。

这是因为再贴现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再贴现政策作为一种差别性信货政策,更适合中国国情

我国中央银行不仅控制货币供应总量,而且负有有效配置资金资源的重要职能。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衽单一的信用货款制度,这种做法不仅风险大,投资难以控制,而且容易造成倒逼机制,使年初所确定的货款总规模和再货款总量屡被突破。

实现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有利于改变上述情况。

、再贴现政策可实现货币供应量与利率水平调节的有机统一

一方面,中央银行可以规定再贴现限额直接控制再贴现总量,产生控制化货币供应总量和调节利率水平的双重效应;

另一方面,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再贴现率,使商业银行根据向中央银行借入资金的成本提高或降低,促使商业银行紧缩或扩张信货,从而减少或增加货币供应量,影响金融市场银根松紧,使市场利率水平发生变化。

、再贴现业务的发展可以有效地调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储备

开办再贴现业务有利于商业银行通过贴现、再贴现、转贴现灵活地调整资产结构,调整商业银行的经营水平。

同时还可以通赤转贴现将小企型金融机构的富余资金灵活地运用起来,使社会资金更有效详率。

再贴现业务的发展,更有利于我国信用关系的发展和信用作用的发挥

银行只选择信誉好的企业的商业票据进行贴现和再贴现,必然会使高信誉票据更容易在社会上流通。

这样既可以使社会资金入优质企业,也可以使企业倍加珍惜自己的信誉,主动维护交易程序,从而有利于解决企业间相互拖欠问题,培养规范的社会信用关系。

同时,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风险很大的货款,提高银行信货资产的质量。

当然,选择再贴现政策作为主导性货币政策工具尚存在一些条件的配合。

如发达、规范的票据市场,商业银行统一法人体制进一步强化,有弹性的利率体制以及其他货币政策的配合。

由于我国还不存在一个深厚的贴现率尚不具备基准利率的功能,最为关键的是,我国再贴现业务的初衷是结构调整而非调节银行系统流动性,所以再贴现业务替代中央银行的再货款,真正成为支持公开市场业务的工具,尚需时日。

  

(二)公开市场操作

公开市场政策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借以改变商业银行的准备金,调控信用规模和货币供应量,从而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的一种政策措施。

例如中央银行购进政府债券,会导致商业银行在中央银和的剩余储备增加,商业银行的可货资金增加,从而也进一步导致社会需求总量和结构的变化。

公开市场政策是货币政策最有力的因而它是最重要的工具。

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公开市场政策己成为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主要工具。

另外,由于公开业务对商业银行没有强制性,故要以金融市场的充分发展为条件。

、确立中央银行独立性地位

确立中央银行独立性地位,使之可以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货币政策的要求,自主决定买卖政府债券的数量和种类,而不受政府干扰。

、改变国债发行方式

在国债发行方面,应改变由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共同发行的做法,并且使国债利率市场化。

改进发行利率、机构、网点,增加融资券等其它交易工具。

、利率市场化

我国的利率缺乏弹性,使得公开市场业务能以展开,应当使利率逐步市场化,使在公开市场买卖债券所产生的供求关系变化通过利率这一信号传递,进而通过公开市场来影响货款供应量和金融市场利率。

、统一金融市场

统一我国金融市场,促进电子化操作的发展,消除时滞效应带来的负面影响。

经过发展金融市场,加快短期国债市场发展,中央银行通过调节其拥有的国债余额来影响信货关系和利率。

  二、能有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需要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的提高

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直接关系到币值和经济的稳定,而中央银行法律地位比较小是它的独立性问题。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高,则可自由选择货币政策工具的系地就大;

反之,中央银行法律地位低,则选择使用货币政策工具将受到各种限制。

我们还了解到,最有效的货币政策是与国民经济增长相适应的货币供应稳定增长政策。

从这个角度来看,要实现无通货膨胀的经济增长,均束政府投资的角度来看,随着年代以来的黄金非货币化,固定汇率体制向浮动汇率体制转化,各国的政策独立性加强,货币政策的重要性日兴益提高,也有必要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最后,就全球货币政策的经验来看,中央银行独立性与通货膨胀水平具有相关关系。

因此,从经济理论和实践来看,独立性越强的中央银行,越有利于币值和经济的稳定。

而现存中国人民银行的体制是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早己不适应现时代的发展。

我国中央银行从成立之日起就受行政干预太多,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这主要表现在:

中央财政经常无束地向中央银行借款或透过支: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受到各级政府的干扰;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不利于它独立、公正和严格地依法履行职能。

另外,作为应以金融调控为主要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其承担的职能过多。

它不是集中力量进行金融调控,而是花费不少的精力办理具体的金融业务,没能有效地行使其主要职能;

而另一方面,除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使金融调控职能外,工、农、中、建四大专业银行也承担着部分金融调控职能,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共同行使金融调控职能,严重削弱了中央银行的金融宏观调控效应,因而,为了将中国人民银行建成现代中央银行,必须首先确认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以充分发挥中央银行的职能。

  三、我国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的取向

  

(一)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指通过法律形成规定的中央银行在国家机构机系中的地位。

主要指中央银行与国会、政府和财政的关系。

这里关键是规定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金融货币政策。

开展业务中应该享有多大的权力或有多大的独立性的问题。

为保证中央银行有效制定,招待和管理货币政策,履行金融管理职能,各国中央银行都不同程度地享有对政府的独立性,在美国、德国、瑞典、瑞士等国家,其中央银行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其中以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和德意志联邦银行了为典型。

《美国联邦储备法》规定,联邦储备体系由国会授权独立活动,直接向国会负责;

联邦委员会独立自主地选择合理的政策目标,政策工具和运作方式,无须总统或政府批准;

在法律上,联储对总统与其它政府机构没有任何隶属关系,非经国会授权,总统不得对联储发布任何指令;

联储没有长期支持财政融资(包括发行俩券)的业务,财政只能通过公开市场发行公债。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联储才可能对财政部提供短期货款,且有一定限制;

联储在业务上有较大盈余,无需财政拨款;

如政府和联储政策相左,则通过由财政部国务秘书、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和预算局长参加的会议进行磋商解决。

《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则明克规定德意志银行是联邦直接法人,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独立于政府,政府不能对联邦银行直接发布命令和指示。

(二)

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条、第条规定,中曙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须报国务院批准后方可执行,选择一种法律地位有利于同政府其它部门的协作,控制货币供应。

但是从长远和全局来看,政府的短期经济政策和全国人民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并汉有完全保持一致,中央银行隶属于政府,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其短期经济政策的局限及其调整时的摆动影响。

因此,应当重新确定和我国中央银行独立的法律地位。

、机构上的独立性。

使我国中央银行从法律地位上隶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接受其监督,并在其指导下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同时重点加强对直辖区内金融业监管,执行全国统一的货币政策,不受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的干预。

、人事上的独立性。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和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中央银行的理事会(决策机构)由财政部、国家计委、各专业银行及保险总公司等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他们所代表的机构是具体目标上不完全一致。

所以,相互之间的往往会发生利益冲突。

因此,要适当改变我国中央银行理事会的理行人选。

、业务上的独立性。

银行要彻底改变信货资金“供给制”,建立起真正的“供货制”。

能确立货币政策目标,选择广泛的货币政策工具。

并加强中央银行独立行使金融宏观调控职能。

、财政上的独立性。

禁止中央银行向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提供透支或任何其它类型的信货便利,防止“隐性财政赤学”大量挤占信货资金。

国家财政的各项收入(包括债券收入等)都直接收入中央银行的金库存款帐户;

各项支出(包括债券的还来付息支出)都由金库帐户办理支付。

当国家财政需要时,中央银行可为政府提供货款或采取其它方式为政府集资金,但不得直接从政府那里买进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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