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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村民代表)会议是村级最高决策机构。

村民(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委员会是决策与执行的关系,是权利委托与受托之间的关系。

村级组织职责界定要明确,各自在职责范围内管理村务。

村民委员会同村级其他组织一起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开展工作。

(二)民主决策。

一是明确决策内容。

凡是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集体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二是明确决策的形式。

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应当有本村4/5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的2/3以上通过。

三是明确民主决策的程序。

村民会议是村级最高决策机构,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另一种形式,均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原则上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

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1/10以上村民联名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方案;

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方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

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一事项,会前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

会后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对决定对事项的实施情况及时公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民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民主管理。

村级组织在职责范围内管理村务,必须得到广大村民的认可。

一是日常事务管理。

村级组织依据各自的职责,明确提出对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移风易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增强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二是民主理财。

民主理财由村务监督小组代表村民进行。

村务监督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村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财务监督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是财务审批。

财务事项发生时,审核批准程序要规范,手续要合法,票要完备入档。

(四)民主监督。

一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村务公开制度。

着力规范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基本程序。

发挥村务监督小组的作用,认真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

二是进一步落实村干部评议机制。

每年年终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分别向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年度工作,村两委成员进行述职,接受评议。

对履责不好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三是落实对违反村务公约的村干部和普通村民进行责任追究机制。

明确村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应该享受的权利,并对不履行义务的村民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制定程序

(一)调查研究,制定草案。

村党组织、村委会要紧紧围绕“村务有哪些,谁来管,怎么管”的思路,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方案,同时要注意将上级党委、政府的统一要求和广大村民意见建议纳入其中。

(二)酝酿讨论,征求意见。

村党组织、村委会通过召开各类座谈会、个别走访等方式,采取上下结合,把《村务公约(征求意见稿)》等反馈给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征求意见,修改和完善,使之符合农村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三)内容公示,上级审核。

村党组织、村委会要将《村务公约(征求意见稿)》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公示结束后,及时上报镇委、政府,并通过有关法律部门咨询、审核。

(四)试行完善,组织实施。

村党组织、村委会召开村党员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实施决议,并报镇委备案。

将《村务公约》印发到户。

加强对内容的宣传,使遵守规则、按章办事成为村干部和村民的自觉行为。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实施村务公约制度,建立村民自治新机制,要在镇委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

要切实增强村党组织的主体意识,同时还要发挥好村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指导和协调作用,切实加强对推行村务公约制度的指导和监督。

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民兵等组织在实施村务公约制度中的作用。

(二)加强督查,分类指导。

镇委成立推行村务公约制度、建立村民自治新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和指导,逐步制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村级民主制度。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广泛宣传有关文件精神,把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深化村民自治、推行村务公约制度上来,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务管理、深化村民自治

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进一步建立村民自治新机制,努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关于推行村务公约制度建立村民自治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就我县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务管理和深化村民自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村级事务决策

1、明确决策内容。

凡是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集体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2、明确决策的形式。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应当有村本4/5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的2/3以上通过。

3、明确决策的程序。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可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1/10以上村民联名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方案;

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

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及时公布。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4、实行村务决策听证制度。

坚持把村务决策听证作为深化村务管理的重要举措,规范村级民主决策和程序,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坚持把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务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纳入听证内容,广泛听取村民意见,保障群众的民主决策权。

二、进一步推进村级民主管理

1、完善村级事务管理制度。

村级党组织、村委员会要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完善村务公约、村民公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明确规定村干部的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并对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移风易俗和计划生育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用制度来规范干部村民行为,不断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能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2、完善民主理财制度。

村务监督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3、完善民主监督制度。

建立健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作用,加强对村财收支账目的审核、监督。

定期听取村民反馈意见,由村干部解答村民的咨询和提问,直接接受村民的监督。

建立评比督查评比和反馈制度,坚持定期检查报告和跟踪反馈制度,把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明查与暗访结合起来。

落实村干部评议机制。

每年年终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分别向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年度工作,村两委成员进行述职,接受评议。

对村“两委”成员及村级财务人员实行任期、离任审计制度。

同时,明确村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应该享受的权利,并对不履行义务的村民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进一步深化村务公开

要认真总结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提高村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1、健全组织机构。

根据村级组织换届后人员变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和充实村务公开领导小组、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注重从有较高威望的村干部、党员和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2、规范公开内容。

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又容易滋生腐败的村财管理、土地征用、补偿款发放、宅基地分配、工程招投标、集体资产承包转让、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承发包、计生指标审批、村组干部工资补贴、新型合作医疗、债权债务和“一事一议”等都要作为公开的基本内容进行公开。

3、规范公开时间。

采用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进行公开。

对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干部年度考核评议以及其它年度性工作实行年度公开;

对村财收支、干部管理、计划生育、以及其它例行的常规性工作实行季度公开(每季度首月15日);

对项目发包、工程招标、土地使用、筹资筹劳、救灾救济等临时性工作实行及时公开。

同时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使群众在决策前能了解、决策中能参与、决策后能监督。

4、规范公开程序。

村务公开的事项先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补充完善后,由“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再由村民委员会通过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开。

对于重要村务活动,应事前召开村民代表议事会进行民主决策,事中由党员和群众代表参与监督管理,事后向群众公开办理结果。

5、规范公开形式。

结合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栏建设。

同时,根据公开的具体内容,通过会议、广播、“明白卡”、“公开信”等手段,采取“点题公开”、“入户公开”、“质询公开”等多种形式,使村务公开形式更具实效性。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规范村务管理制度,深化村民自治工作,是加强村级组织管理、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要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加强村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乡镇党委要切实增强龙头作用和主体意识,组织力量,深入调查,对村务管理和村民自治工作进行认真梳理和总结,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体系。

特别是要注意建立好规范好衔接好落实好各项制度。

要根据《关于推行村务公约制度建立村民自治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制订完善《村务公约》、《村民公约》和“一事一议”等村级民主制度。

要及时调整充实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力量,切实加强对村务管理和村民自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使村务管理和村民自治工作得到不断深化和完善。

2、强化指导,创建典型。

乡镇党委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对重点村要建立党委成员联系制度,对难点村要选派工作组,对一般村要确保工作到位。

积极培育先进典型,要在2月底前,选择1到2个基础条件好一些的行政村进行示范试点,上半年推开面要达到80%以上。

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以点带面,不断提高村务管理和村民自治工作的整体水平。

3、积极探索,注重实效。

按照“巩固、深化、提高”的要求,把村务管理和村民自治工作与深化农村改革相结合,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与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相互促进,力求实效。

逐步探索、完善和推行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和方法,把村务管理和村民自治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关于建立村务民主听证会制度的通知

为了规范村级事务的民主决策,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不断提高决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村务民主听证的内容

凡是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如村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种植结构调整、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

对于上述事项,如果有本村十分之一村民或者五分之一村民代表提出,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要求举行听证的,必须按规定召开村务民主听证会。

二、听证会由村党支部或村民委员会主持,并组成听证委员会。

听证委员会由两委成员和邀请有关部门的领导、专家、技术人员组成。

三、听证会召开前,听证委员会应就听证议题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收集有关资料和证据,做好开会准备。

四、参加听证会人员,一般由村民代表、党员代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群众代表、有关部门领导、专家、技术人员等。

五、举行听证会的程序:

(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研究确定听证会的议题、内容和参加会议的人员;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听证会的议题、内容;

(三)向村民公布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和规则;

(四)书面通知参加听证会的人员;

(五)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听证会,介绍举行听证会的议题和听证的内容;

(六)参加听证的人员就议题提出意见或质询;

听证委员会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答复;

(七)主持人对听证议题进行小结,如需对听证议题进行表决的,要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八)做好记录并归档保存;

(九)听证会结束后,听证委员会向村民公开听证会结果。

本制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村民自治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流程图

**村村民自治章程

为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规范村务管理,理顺村级各组织间的关系,切实保障村民对村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促进本村政治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规章。

第一章村级组织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村级组织为:

村党组织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兵、共青团、妇联会、治保会、民调会、计划生育办公室等。

第二条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本村的政治、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实行全面领导,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督促、帮助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领导村民委员会进行民主选举;

协调村委会与其他村级组织的关系,带领村民发扬“四大民主”。

村党组织书记负责党组织的日常工作,负总责,其他委员根据分工各行其职。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履行职责。

村委会主任主持村委会工作、负总责,其他委员根据分工各负其责。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共青团、妇代会、民兵、治保、调解、计生办等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接受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围绕党在农村的中心工作依照法律及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并完成上级和本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五条村民代表会议是经村民会议授权讨论决定本村重大村务的决策机构。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遇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村民会议是讨论决定本村重大村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有权改变或撤销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

第七条村“两委”联席会议是处理本村重要村务的决策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由村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村务监督组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对本村务实施民主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其他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提出意见。

(二)对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进行监督。

(三)对村务、财务公开、村干部述职评议等工作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村干部及村民违章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四)对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定期审核,一般每季度“两公开”之前,要审核一次。

(五)协助处理信访工作。

第二章村务决策

第九条村务管理分为组织、经济、财务、社会事务及其他事务管理,根据村务的重要程度,将本村的村务分为重大村务、重要村务和一般村务。

第十条根据多数村民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村务事项:

(一)听取和审议村委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评议村委班子和村干部工作。

(二)制订和修改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四)制订和修改村财务管理制度。

(五)通过村庄建设规划。

(六)决定村土地征用及补偿费分配方案。

(七)需要全体村民筹资建设的项目和方案。

(八)1万元以上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招投标或承包方案。

(九)决定价值1万元以上集体资产的拍卖、出售,1万元以上的村集体投资,1万元以上资产的出租承包。

(十)决定支付误工补贴标准。

(十一)接受村委成员辞职或组织选民罢免和补选村委会成员。

(十二)决定或通过村两委联席会议提出的或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出的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出的事关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办法:

(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本村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班子成员及各组织的负责人等组成。

(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三)村民代表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遇必须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或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代表到会,方能举行。

(四)重大村务的决策方案由村党组织研究提出,经村两委联席会议通过后形成方案。

如村委会、配套组织或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须提请村党组织研究后提出方案。

(五)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形式要体现村民代表的意愿,可采取口头表述、举手表决、无计名投票等方式表决,如遇特殊情况难以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也可采取书面形式表决,所作决定应经全体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前由村两委拟定初步方案,书面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村民代表要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表决,否则,作弃权处理。

(六)对外出的村民代表可采用书面或通讯工具进行表决,但须经村两委联席会议认可,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村级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村务事项:

(一)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政策措施、决议和决定及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研究部署村党组织会议决定的落实措施。

(三)研究通过由村两委联席会议决定的人事问题。

(四)通过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交的议案。

(五)研究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六)制定执行本村年度工作计划、财务计划,制定落实有关规章制度。

(七)研究落实土地征用措施、宅基地审批、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村庄建设、村民慰问、救济、奖励及补助等事项。

(八)研究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的制订和修改,决定1001—10000元的财务支出,1万元以下的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安排及1万元以下村集体资产的拍卖、出售,1万元以下村集体投资,1万元以下资产的出租承包。

(九)讨论以村委名义上报的重要报告或其他需要商议的事项。

(十)研究通过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内容。

第十三条村级班子联席会议议事办法:

(一)凡需村班子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村级各组织负责人应事先对分管工作进行调研,提出初步方案,向党组织书记汇报,由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及相关人员研究确定是否提交联席会议决议,否则不得作为会议议题。

如遇紧急情况,可在会前临时向党组织书记汇报,由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确定是否提交联席会议决议。

(二)村班子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村两委人员到会,会议方可举行,决定事项必须有应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三)会议进行表决时可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形成决议后要将决议事项详细记录,到会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及时向群众公开。

第十四条村级组织管理:

(一)村配套组织由村党组织在听取多方意见后提出,征得相应的主管部门原则同意后,根据有关章程和管理权限决定;

村委会成员的分工及共青团、妇代会、调解会、治保会、民兵、计划生育专干等人事问题由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协商后,提出方案,经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产生,报镇备案。

(二)村务监督小组组成人员一般设7名,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代表、党员代表、村民等各方人员组成。

人选由村党支部酝酿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推举产生,任期与村委相同。

村委会成员不能担任村务监督小组成员。

村务监督小组不履行职责的由村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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