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修改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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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及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1.成立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达标及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

矿 长

成 员:

党委书记 党委副书记 生产副矿长 掘进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总工程师经营副矿长 工会主席矿副总及各科室、队及外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科,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安全管理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主要职责

组长职责:

是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并颁布矿井本质安全管理方针、目标,审核和批准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负责贯彻执行相关的政策法规,做好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作业人员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文明生产。

为实施、保持和改进本质安全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资源。

成员职责:

矿领导班子成员明确分工,狠抓实干,强力推行各项制度落实。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落实到人,考核到人。

为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提供可靠的管理保障。

各副总把好责任关,管控监督各科室区队做好本职工作,为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提供现场管理和技术层面上的保障。

各科室、区队党政及相关方负责人,根据各自业务,按照“严、细、实”的要求,落实好各项制度和各项要求,做好本职工作,为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提供可靠基础保障。

办公室主任职责:

负责综合专业的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并负责检查督办及信息收集管理。

3.周检和月检各检查组成员现场检查组由采掘、机电、通风等专业人员组成,本安内业主要由安管科本安办人员组成。

4.各检查组负责按照各自专业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及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检查,对查出问题进行复查、整改落实,并根据制度要求严格考核。

(二)执行标准

以《神华宁煤集团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分标准》、《神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相关内容为标准进行各专业检查。

(三)本安体系检查方法

根据我矿实际将本安体系检查分两部分:

一是日常检查,每周日进行一次,主要针对井上下现场进行检查;

二是月度综合检查,月底最后一周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包括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综合内业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检查管理工作由安全管理科负责,每月底进行汇总考核,将考核例入矿“五型企业”综合考评管理范围,每月评选出标杆单位按“五型企业”对标管理办法进行奖励;

矿本安体系月度综合检查达到规划二级,各单位结构工资按月度标准化总评分全额发放,综合评定降至三级时,各单位结构工资按50%发放;

综合评定低于三级时;

各单位当月结构工资全部扣除;

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本安体系验收发生时,矿当月不在进行自查,综合评定考核以上级检查问题为主,按相关制度进行奖罚。

(三)检查管理办法

1.检查问题矿内单位进行绩效扣分考核(外施工单位实行经济处罚),对每次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或限期按时整改的单位可免于考核,对于到期未整改的:

(1)凡是到期未整改的问题对责任单位每条扣0.1分(外施工单位扣500元);

本安月度综合检查到达本安二级,所有单位月度

(2)对重复出现的问题进行加倍扣分(罚款)考核;

(3)安全隐患问题每条扣0.2分(外施工单位扣1000元);

(4)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立即停工整改,扣2分(外施工单位扣10000元);

(5)如有特殊原因到期不能整改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制定整改措施,由分管矿领导签字报安管科备案,否则按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考核。

(6)凡是到期未整改的问题,对监管单位负责人、分管副总、分管矿领导每条问题进行200元连带考核。

2.安全管理科依据《神华宁煤集团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分标准》,对全矿综合专业内业部分,按各单位涉及的业务范围,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对内业部分检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每条问题未按期整改的按0.2分的标准进行考核。

3.每月质量标准化得分以每周检查合计平均得分为主,做为各单位月度安全结构工资发放的依据。

4.每周日由安全管理科组织全矿各科室区队,按“九位一体”要求,对各单位井下作业线及管辖范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

每周日下午16:

00和21:

00分别在调度会议室组织召开检查准备会和通报会(通报会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参加)。

5.检查人员由矿领导、各副总、机关生产口科室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机关非生产口科室由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参加,各区队安排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井口待命,做好陪检工作。

6.各受检单位负责人必须安排好每次检查的相关工作,积极配合,安排好陪检人员,准备好检查工器具,对没有安排陪检人员或未按照要求准备检查工器具的单位,每次单位负责人扣200元,责任单位绩效扣0.5分。

7.严格执行“谁检查、谁负责、谁评分、谁签字”的原则,各检查组结合本专业对照标准认真检查,现场评分,现场签字确认。

各检查组检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标准,认真检查,通报问题不详细、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检查组成员每人扣100元,组长扣200元。

情节严重者还要取消其检查资格。

8.召开检查通报会议时,各检查组组长认真通报检查情况,并对上周检查问题复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到期未整改或重复性问题,按要求严格考核。

9.每次检查后第二天上午10时前,各小组及时将电子版检查问题“五定表”和评分资料报送安管科,安管科将问题汇总后在内网公示,对未按时上报检查问题的检查组组长每次扣200元。

10.被检查单位根据“五定表”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到安管科,对到期不按时上报整改信息的单位,每条问题扣0.2分。

11.各专业检查组没有按照会议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出现漏检时,对组长罚款200元,必须在次日组织相关人员重新进行检查,确保不留死角。

12.为落实责任,提高检查质量,各检查组成员对检查过的路线24小时内负有安全连带责任。

13.检查人员除跟带班、中夜班巡回检查人员外,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技术员和副科级管理人员必须向安管科科长请假,正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必须向生产矿长请假,否则对未按时参见会议的责任人每次扣200元,对累计两次无故不参加检查,取消其检查和年度安全先进评选资格,并在矿内网进行通报。

14.被检单位必须服从检查,对检查组评分、评级或处罚意见有异议时,可在通报会提出意见协调解决,现场不得阻挠其检查或评分评级,否则,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扣200-500元,所在单位月度绩效扣1~2分。

15.矿内各施工单位对发生的各类事故,未及时上报安管科,每次月度绩效扣2.0分,出现人身伤害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单位,安全目标项不得分,并按一号文件及相关制度进行考核,外委施工单位发生的各类事故按事故追查结果进行处罚。

16.质量标准化执行周检查,月度综合考核:

矿内单位每周进行一次标准化检查,每出现一次不达标,矿内单位扣1.0分,外委施工罚2000元;

月度综合质量标准化评分,对不达标的单位矿内扣2.0分,外委施工罚款5000元。

17.对在集团公司或上级检查验收,达不到规划等级或安全隐患而被停产整顿的单位,矿内单位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项10分扣除,外委施工单位罚款50000元,还要追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三)上报资料管理办法

1.各科室单位(包括外委施工单位),根据安管科各项文件通知要求,必须按规定时间,将所需材料报送至安全管理科,对未及时报送的矿内单位负责人每次扣200元,月度绩效扣0.5分(外委施工单位负责人每次罚款500元)。

2.其它未尽事项按矿及安全管理科下发的通知为准。

第四条本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

(一)本安体系信息系统软件录入管理规定及要求

1.生产口科室副科级及以上入井人员,每月录入问题或隐患不少于16条/人次,技术员不少于12条/人次。

2.各基层区队对软件中录入的隐患(问题),必须由一把手负责安排人员跟踪落实,并指派专人及时录入整改结果的信息。

2.对隐患排查的隐患(问题)按照“谁检查,谁复查,谁销号”的原则进行管理。

检查人员要及时对基层区队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复查,及时进行销号,实现闭环管理。

3.各单位本安管理员为本科(队)本安信息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录入的指导和管理。

各基层区队本安管理员每月初制定当月的危险源宣讲计划(每日三个班次),在每班班前会上必须登陆本安信息系统对危险源进行宣讲,宣讲结束后进行总结并记录在信息系统内。

对不按此要求使用的单位,每缺少一天扣0.2分。

4.各单位系统管理员负责及时更新本单位的危险源,每月汇总新辨识出的危险源,并及时录入到本安信息系统中,对新辨识出的危险源制定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

5.各单位本安管理员或值班干部要每天要及时登录、浏览本队信息系统,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通知单位负责人便于落实整改。

确保问题达到闭环管理。

(1)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问题如需要限期整改时,要及时跟踪复查,对已完成整改的隐患进行要及时消警,对因故本人不能及时完成复查工作时,可委托他人复查消警,但复查人要对本人的复查结果负责。

(2)各专业组在每次周检完毕之后,将检查存在的问题录入系统,对于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各专业组在通报会要落实清楚、责任明确。

6.各业务部门管理人员在录入数据时,要浏览一下当天检查存在的问题,不要重复录入;

录入问题时要认真对照考核标准、危险源信息;

确保录入问题的准确性,尤其是描述隐患或不安全行为要详细明确。

各区队值班干部召开班前会前要

7.信息系统如发生连接问题,各单位及时上报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必须及时进行维护,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二)软件使用管理考核办法

1.对检查录入问题数量不够的科室,每少录1条扣0.1分。

2.对录入本安管理信息系统的问题(隐患),必须在录入后8小时内在信息系统内确认整改,对逾期未整改、跟踪落实隐患(问题)及销号处理的检查(复查)人员和责任单位每条扣0.2分(外施工单位每条扣100元)。

3.对基层区队限期不整改的隐患(问题),或对隐患(问题)已整改,但检查人未及时录入整改信息闭环的责任人每条扣0.2分。

4.对检查人员不深入现场落实隐患(问题)的整改情况,虚报整改结果信息的人员,每次扣责任人100元,单位绩效扣0.5分。

5.基层区队要如实填写隐患(问题)的整改情况,对弄虚作假的区队,每条信息扣1.0分。

6.对于请假或特殊情况导致没有录够、没有录入隐患(问题)的人员要提供依据并经分管矿领导审核后,给予减免考核。

7.安管科每月月底,安管科专职信息系统管理员要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对于系统运行差、不按时录入、上报反馈消警不及时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严格考核。

第五条本办法由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枣泉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及质量标准化检查管理考核办法》(神宁枣矿[2012]24号)同时废止。

3.1.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一.成立隐患排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党委书记 党委副书记 生产副矿长 掘进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总工程师经营副矿长 工会主席

成员:

各副总、各科室管理人员及基层区队队长、书记、技术员、外委单位相关人员

二.职责划分

1.组长负责全矿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2.副组长负责分管区队、科室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3.各业务职能科室负责本科室和管辖范围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4.各基层区队长、书记、技术员负责本区队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其他科(队)

管理人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和本职范围内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三.事故隐患的类别

矿井隐患系指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和解决难易程度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整改时间长,需要投入的资金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矿解决不了需上级部门协助解决的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整改时间短,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区队业务部门或矿必须解决的隐患。

四.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1.各区队、业务职能科室在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基础上,每月上旬由安全管理科组织一次全矿人、机、环、管及自然灾害预防等全面、全方位的隐患专项排查。

2.各检查组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检查时严肃认真的进行隐患排查,并分类定性,做好记录。

重大隐患及时上报,并提出治理建议。

3.每次检查后,由安全管理科根据《神宁集团安全生产隐患隐患及事故处罚办法》按类别整理,所有隐患都要有依据,做到认定准确,分级符合规定,一般隐患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重大隐患经矿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认可后,在矿安全办公会上解决,重大隐患在调度室和福利楼电子大屏上进行公告公示。

4.查出的隐患由负责部门隐患整改“五定表”,各相关职能科室监督各基层区队落实整改。

做到每一个隐患都要按照“五定”要求落实整改,每一个隐患都要对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未按期整改的单位,安全管理科按制度考核,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隐患进行销号。

5.各基层单位、相关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安全管理科开展事故隐患专项检查,不得推诿,消极对待;

对无故不参加检查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在电子屏上通报亮相。

6.各科室对在日常工作中排查发现的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事故隐患,属于应当由其他有关科室、区队进行处理的,应当对一般隐患在当天内,重大隐患在当班内必须移送其他有关科室、区队查处并形成记录备查;

接受移送的科室、区队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移送隐患整改“五定表”的科室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接受移送的科室对该隐患的查处情况及结果,接受移送的科室、区队也应当及时反馈查处情况及结果;

接受移送的科室、区队难以单独处理整改的,应当及时、主动会同有关矿领导进行联合协商查处整改;

仍难以处理整改又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5日内以书面报告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进行协调处理。

7.安全管理科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台帐,明确专人负责,以备检查。

8.被列为矿、公司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管理科要按照公司领导批示意见,责任落实到人(包括有关协同区队、科室),采取有力措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落实整改;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的,要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按批复精神办理。

协同区队、科室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负起责任,积极协作,履行职责。

9.对集团公司督促或协调有关科室进行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列为上级安全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相关责任(牵头)科室要及时反馈查处情况及整改结果。

10.安全管理科负责全矿隐患排查的综合管理,监督隐患的整改,负责隐患的统计和报告,按统一报表进行管理上报。

3.2.隐患排查治理及销号管理制度

1.事故隐患是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矿长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管理科报告。

4.安全管理科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安全管理科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安检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5.安全管理科应当定期组织矿领导、机关科室、管理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6.安全管理科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员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员工举报。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7.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各基层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8.安全管理科应当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本月月底向驻矿安监处、集团安全监察局报送书面统计表。

统计表应当由单位分管领导签字。

9.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作业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

10.安全管理科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并责令其停工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矿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11.安全管理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12.安全管理科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通知单,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必要时,报告矿领导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13.安全管理科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区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14.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停工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科收到停工单位的恢复生产的申请通知后,应当立即进行现场审查。

  15.重大隐患的治理实行分级挂牌、分级督办、分级验收、分级销号的办法。

挂牌督办单位依安全管理科申请对挂牌督办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16.安全管理科在完成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治理后,应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申请验收报告。

申请验收报告应附整治方案、评估意见、初验意见等。

  17.挂牌督办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5日内组织相关科室负责人、矿领导进行验收,验收后应以书面形式告知验收结果,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再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5日内必须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为止,方予以销号。

3.3.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1.安全管理科确认的重大安全隐患,报矿领导确认后,实行挂牌督办,责任单位按照确定时间、确定任务、确定责任、确定人员、确定目标“五定”原则,依法落实整改。

安全管理科应及时将存在的重大隐患单位及区域向全矿员工公告,并定期向员工公布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2.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由安全管理科在存在重大隐患单位的隐患地点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位置、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相关单位区队长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3.安全管理科对挂牌整治的重大隐患进行督办。

把重大隐患挂牌整治纳入日常督办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督办工作,追踪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管理科对各责任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完成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并对少数责任单位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的,现场督办,督促责任单位将整改落到实处。

4.凡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在整改期限内,要按规定制定整改方案,想方设法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得以及时消除,同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

重大事故隐患单位的区队长,应加强隐患整改的协调和督查,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促其落实整改措施。

5.重大隐患的治理实行分级挂牌、分级督办、分级验收的办法。

6.安全管理科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责任人,督促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5.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单位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并彻底消除。

6.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纳入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

凡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治任务的,根据情况扣减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分值,并由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向安全管理科写出书面情况说明。

  7.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单位应向督办安全管理科提出复产验收申请。

接受申请的安全管理科应当在3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对责令停工整改的单位核查验收合格并经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

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继续进行整改,并罚款处理。

8.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有关安全管理科验收合格后,安全管理科应及时摘牌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账整理后归档管理。

3.4.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及相关考核办法

1.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2.教育培训科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3.安全管理科应当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定期检查,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员工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4.安全管理科及有关科室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责令限期治理;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由安全管理科责令存在重大隐患单位的员工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暂时停工或者停止作业。

5.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罚款1000元---2000元。

6.各区队、科室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500元罚款,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分别处罚1000元----1500元,业务保安责任科室的科长(含副总)分管副科长分别处罚500元---1000元。

7.各区队、科室对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分别处罚500元----1000元,

8.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元罚款,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分别处罚100元----500元,业务保安责任科室的科长(含副总)分管副科长分别处罚50元---500元。

9.安全管理科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程序履行其相应取责的,对直接负责的科室的科长(含副总)、分管矿领导分别处罚300元---500元,主管人员,其他业务副科长分别处罚200元---300元。

10.在处理重大隐患的过程中,不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整改的,处罚相关单位3000元,业务保安责任科室的科长(含副总)分管副科长分别处罚1000元---3000元。

11.对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五定”的要求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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