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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责任追究处理领导小组工作程序:

责任追究处理领导小组根据职工举报、工作考核、行为后果以及影响程度,认为符合本规定责任追究条件的,应当查处。

对特别重大问题的[换行]查处,应当报请能化公司、煤业公司决定。

责任追究处理领导小组在调查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资料,听取被调查单位、部门和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情况说明。

如涉及专业性较强的业务,可以聘请有关部门人员和具备专业知识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工作。

第6条责任追究处理领导小组对调查的事项,经调查认定无重大过失行为或不需要给予追究的,应当撤销,并通知被调查责任部门和人员。

对特别重大事项的撤销,报能化公司、煤业公司批准。

第7条按照本规定应当给予责任追究的,由责任追究处理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研究做出决定,公司以《责任追究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执行。

第8条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工作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9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理人员。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失职,应当给予责任追究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

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照本办法对公司副总师及以上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执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公司受到地方政府、集团公司、煤业公司及其各处室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的;

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等造成较大损失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1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照本办法对各单位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工作中以权谋私、行贿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1次(含)以上,造成正常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造成正常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换行]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部门、区队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的;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汇报工作时随意编造,恶意中伤,或出于不良目的且内容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因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工作中连续出现过错或失误,造成工作被动或直接经济损失的;

17.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直接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18.失职造成公司受到地方政府、集团公司、煤业公司及其各处室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的;

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等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12条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追究,按照集团公司、煤业公司事故责任追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13条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责任。

第14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有纠正,按审批责任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责任。

第15条领导者因工作不负责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责任:

1.工作失职、失误情节轻微的;

2.对过错行为能自行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或影响的;

3.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见的;

4.其他可以从轻追究的情况;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书面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17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因故意行为且多次发生执行过错的;

2.过错行为严重,群众影响恶劣的;

3.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4.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5.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6.在一年内受到2次(包括2次)以上责任追究形成累犯的。

7.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且无法补救的;

8.其他应当从重追究的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第18条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为:

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视损失大小一律给予责任者经济处罚;

对调离岗[换行]位、降职、免职、留用察看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及时上报研究。

各类处罚必须经过分析、定性后方可实施。

1.凡是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过错并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公司责任追究处理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分析,查清原因,根据分析结果,将处罚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1)因过失或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按经济损失的10%进行处罚,其中:

主要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的7%,次要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业务部室作为指导、管理部室,负有业务管理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2%;

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领导,承担经济损失的1%。

(2)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行政处罚:

①行为情节较轻,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或影响不大的,责令责任人检查处理。

②行为情节较轻,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或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③情节较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大影响的,给予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处理。

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给予责任者降职、降绩效工资处理。

⑤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责任者免职处理。

(3)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同时,视情节情况,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承担罚款一次担负不起的责任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分期分批进行扣减,直到落实完为止。

第19条经济损失程度的区分:

造成经济损失是指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一定经济损失指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较大经济损失是指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重大经济损失是指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巨大经济损失是指在50万元以上的。

经济损失程度由公司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过错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20条影响程度的区分:

影响不大是指在本单位、本部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一定影响是指在公司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较大影响是指在公司内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严重影响是指在煤业公司市、县、乡、公司及煤业公司造成较坏影响,且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恶劣影响是指在省、市、县、公司、乡及集团公司造成极坏影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21条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直接导致工作出现过错,对造成的损失或影响起决定作用的工作人员。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工作人员。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对造成的损失或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工作人员。

第22条责任者出现过失或失职行为,造成损失。

除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外,还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第23条共同责任和主办责任:

共同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人以上部门人员,存在共同过失行为,按照职责分工和承担责任大小共同承担的责任。

按照工作主办负责制原则,负有组织、领导、牵头的部门人员,或在共同责任中起主要责任的人员,负主要责任。

在共同工作中起次要、协调、配合作用的人员,负次要责任。

对于次要责任人员,可以从轻、减轻追究。

第[换行]24条工作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责任追究处理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处理领导小组应在半月内作出维持、改变或撤销责任追究的决定。

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25条责任行为发生在本规定公布执行前,其结果发生在本规定执行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本规定公布执行后,责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追溯期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26条本规定未明确规定对某种责任行为给予责任追究,但其行为已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认为需要予以追究的,应当参照有关规定给予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27条本办法由山西和顺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28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本办法内容如有与上级有关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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