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地产中介行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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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前持牌周期内,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累计捐款提供物资达到7万元以上的。
C(共7项)
1.上3个持牌周期诚信分值达到诚信级别的;
C
2.上3个持牌周期参加行业组织,并履行会员义务的;
3.当前持牌周期内,被评定为三星机构的;
4.当前持牌周期内,机构所辖分支机构有被评定为三星分支机构的;
5.当前持牌周期内,义务参与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课题研究或政策、标准制定工作的。
6.当前持牌周期内,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累计捐款提供物资达到5万元以上的;
7.当前持牌周期内机构所辖人员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D(共10项)
1.上2个持牌周期诚信分值达到诚信级别的;
D
2.上2个持牌周期参加行业组织,并履行会员义务的;
3.当前持牌周期内,被评定为二星机构的;
4.当前持牌周期内,机构所辖分支机构有被评定为二星分支机构的;
5.积极参加行业组织,当前持牌周期内,为行业自律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被采纳的;
6.当前持牌周期内,支持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调研、数据采集、信息汇总等工作的;
7.上一持牌周期内机构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8.当前持牌周期内,未违反《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规定,发布真实有效的房源信息;
9.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管理工作的;
10.当前持牌周期内,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累计捐款提供物资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不良行为(共53项)
1.不按要求参加年报、报送信用档案材料的;
2.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办理从业信息变更手续的;
3.不如实对本机构人员进行离、入职操作的;
4.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按规定应当公示的事项的;
5.随意承诺或承诺后故意不兑现,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6.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中介服务转委托的;
7.其他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定为A类不良行为的。
B(共20项)
1.不如实报送年报、信用档案材料的;
2.无视行业组织发出的调查取证函件或自律规范建议的;
3.未对所委托房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查验的;
4.未要求委托人提供具有买卖房屋资格证明材料的;
5.发布、使用与房源不一致的房源信息编码的;
6.以不当手段获取房地产中介服务信息的;
7.违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相关信息的;
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机构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不良信用行为,不予阻止和纠正的;
9.违反有关规定,未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实施明码标价经营的;
10.提供关联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或违反委托人意愿,强制其接受关联服务的;
11.不签订主管部门规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的;
12.在中介服务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或模糊条款,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13.唆使本机构人员从事不良信用行为的;
14.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的过程中,参与或协助从事违规活动的;
1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地产中介人员已受聘于另一房地产中介机构,仍然聘用或指派其在本机构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16.不按规定参加行业培训活动的;
17.违规参加商业性评比的;
18.以法律、法规、规章限制交易的房地产为对象从事中介服务的;
19.聘用或指派“行业黑名单”内人员在本机构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20.其他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定为B类不良行为的。
C(共26项)
1.为未取得《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经纪业务提供便利的;
2.机构或分支机构未申请星级而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3.聘用未纳入行业自律的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4.违反规定代收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项的;
5.未按要求执行行业组织做出的自律惩戒决定的;
6.协助或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非法中介业务活动的;
7.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过程中赚取差价的;
8.无故挪用、占用或者无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9.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10.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严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1.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恶意降低佣金标准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12.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13.变相地通过回扣、返佣等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4.非法获取或使用其他房地产机构商业机密的;
15.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房地产为对象从事中介服务的;
16.因机构责任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信访事件的;
17.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因执行职务触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8.不参与行业自律的;
19.不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管理工作的;
20.未年报的;
21.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或司法处罚的;
22.为承揽业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虚假承诺欺骗客户的;
23.未按《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黑名单暨企业风险警示人员名单实施办法》规定上传不良从业人员名单;
24.通过本机构购买、出售、承租、出租房地产,但未在签订合同前书面告知交易当事人并取得交易当事人同意的;
25.采取“打街霸”、派发传单等形式发布房源信息广告;
26.其他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定为C类不良行为的。
分支机构行为清单(共59项)
一、良好行为(共14项)
A(共3项)
1.上5个持牌周期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2.当前持牌周期内被评定为五星级分支机构的;
3.在当前持牌周期内,所辖人员有被评为五星的;
B(共4项)
1.上4个持牌周期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2.当前持牌周期内被评定为四星级分支机构的;
3.在分支机构当前持牌周期内,所辖人员有被评为四星的。
4.分支机构上一持牌周期内未被消费者实名投诉的。
C(共3项)
1.上3个持牌周期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2.当前持牌周期内被评定为三星级分支机构的;
3.在分支机构当前持牌周期内,所辖人员有被评为三星的。
D(共4项)
1.上2个持牌周期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2.当前持牌周期内被评定为二星级分支机构的;
3.在分支机构当前持牌周期内,所辖人员有被评为二星的;
4.在分支机构当前持牌周期内,所辖人员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管理工作获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表彰的。
二、不良行为(共45项)
1.不按时报送年报、信用档案、星级申报材料的;
2.未及时更换星级标识、星级标识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
3.不如实对下辖人员进行离、入职操作的;
6.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中介业务转委托的;
7.其他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定为A类不良行为的。
B(共17项)
1.不如实报送年报、信用档案、星级申报材料的;
3.未对所委托销售房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查验的;
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分支机构房地产中介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不良信用行为,不予阻止和纠正的;
13.唆使本分支机构人员从事不良信用行为的;
1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地产中介人员已受聘于另一房地产中介机构,仍然聘用或指派其在本分支机构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16.聘用或指派行业“黑名单”内人员在本分支机构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17.其他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定为B类不良行为的。
C(共21项)
1.为未取得星级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分支机构从事中介服务提供便利的;
2.未申请星级而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6.协助或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非法中介服务活动的;
14.非法获取或使用其他房地产中介机构商业机密的;
16.未年报的;
17.不参与行业自律的;
18.不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管理工作的;
19.为承揽业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虚假承诺欺骗客户的;
20.采取“打街霸”、派发传单等形式发布房源信息广告;
21.其他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定为C类不良行为的。
中介人员行为清单(共64项)
一、良好行为(共28项)
A(共9项)
3.当前持牌周期内,被评定为五星的;
4.当前持牌周期内,无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行为的;
5.当前持牌周期内,受到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通报表扬的;
6.当前持牌周期内,在国家级房地产专业刊物发表房地产中介业务相关文章的;
7.当前持牌周期内,义务参与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课题研究或政策、标准制定工作的;
8.当前持牌周期内,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物资、捐款累计达到3万元的;
9.当前持牌周期内,参与社会义务工作累计50个小时以上的。
3.当前持牌周期内,被评定为四星的。
4.当前持牌周期内,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物资、捐款累计达到1万元的;
5.当前持牌周期内,参与社会义务工作累计40个小时以上的。
C(共6项)
3.当前持牌周期内,被评定为三星的。
4.当前持牌周期内,完成星级提升课程所获学分超过规定的;
5.当前持牌周期内,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物资、捐款累计达到5000元的;
6.当前持牌周期内,参与社会义务工作累计30个小时以上的。
D(共8项)
2.上2个持牌周期参加行业组织,并履行会员义务的;
3.当前持牌周期内,被评定为二星的。
4.当前持牌周期内,按要求完成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素质培训的;
5.当前持牌周期内,积极履行会员义务,为行业自律规范做出突出贡献的;
6.热心行业的发展,当前持牌周期内,为行业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被采纳的,或为行业活动提供有力支持的;
7.当前持牌周期内,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物资、捐款累计达到2000元的;
8.当前持牌周期内,参与社会义务工作累计20个小时以上的。
二、不良行为(共36项)
A(共6项)
1.不按时报送信用档案材料的;
2.不如实申报入职、离职状况的;
3.不按要求参加行业培训活动的;
4.开展业务时,不按规定向服务对象出示本人星级标识的;
5.开展业务时,不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6.其他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定为A类不良行为的。
B(共13项)
1.参与或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炒房、囤积房源和哄抬房价等行为的;
2.不如实报送信用档案材料的;
3.无视行业组织发出的调查取证函件或自律规范建议的;
4.接受所在机构指派或他人请托,在非自己执行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上签字的;
5.违反当事人意愿强制当事人接受指定担保、估价、保险、金融等机构的服务的;
6.在中介服务活动中,未对所委托房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查验的;
7.未要求委托人提供具有购房资格证明材料的;
8.未经委托人同意且非为委托人利益,擅自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业务活动,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9.不签订主管部门规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的;
10.在中介服务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或模糊条款,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11.未在其提供中介服务的有关交易合同中签名的;
12.以法律、法规、规章限制交易的房地产为对象从事中介服务的;
13.其他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定为B类不良行为的。
C(共17项)
1.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
2.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机构中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3.非法占有或违规利用所在机构商业信息的;
4.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房地产为对象从事中介服务的;
5.违反规定,擅自代收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项的;
7.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8.为承揽业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虚假承诺欺骗客户的;
9.在执行房地产中介业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所从业机构造成较大损失的;
10.发布虚假房产信息或发布、使用与房源不一致的房源信息编码的;
11.不配合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管理工作的;
12.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业其他机构、人员声誉、利益的;
14.连续两个持牌周期被列为预警对象的;
15.不按要求申报星级的;
16.采取“打街霸”、派发传单等形式发布房源信息广告;
17.其他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定为C类不良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