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041483 上传时间:2022-10-26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3.7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docx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docx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活动,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实际,制定木规则。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审查报告,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等,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一事一项议程。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增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按时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对各项议案、报告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做好各项议案和报告的审议工作。

第二章会议的筹备和举行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经过1/5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2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书面通知代表,通过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卬发代表。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及时通知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书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2次不出席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依法终止。

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大会全体会议和大会秘书处组织的其他会议和活动的,应当通过所在代表团向大会秘书处请假并获得批准;会议期间不能出席代表团会议的,应当向所在代表团请假。

大会秘书处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向秘书长报告代表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调研、集中视察,了解本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向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经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代表名单。

省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各次会议举行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代表出缺和补选的情况。

第十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推选。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

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三条代表团团长履行下列职责:

召集并主持木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木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和表决。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但是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除外。

第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以按表决器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选举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表决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草案。

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组成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

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第十六条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各专门委员会及大会秘书处的工作;

(三)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

(五)提出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选举和通过的候选人名单;

(六)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九)发布公告;

(十)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大会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必

要时,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的召集人,由秘书长建议,主席团会议通过。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审议并

决定将本次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关于设立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审议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建议名单,并决定将建议人选交各代表团酝酿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八条主席团会议有2/3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决定事项,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主席团常务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会议的有关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

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常务主席讨论、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讨论、决定有关事项,一般召开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

是否召开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秘书长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大会全体会议由大会执行主席主持。

大会执行主席在主持全体会议的时候,应当按照会议议程进行。

当大会全体会议进行中出现重大问题时,主持会议的大会执行主席可以宣布暂时休会。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第一次全体会议,除了完成其他议程外,还应当表决本次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关于设立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草案和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名单草案。

第二十一条代表团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审议意见由代表团团长或者团长委托的副团长向主席团汇报。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大会秘书处。

大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大会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H常事务。

大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会议期间应当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

大会秘书处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向秘书长报告列席人员列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是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

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大会秘书处同意,并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妨碍会议的正常进行。

旁听办法由大会秘书处制定。

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

经大会秘书处同意,记者可以对会议进行采访。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举行秘密会议,经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少数民族代表可以使用木民族语言发言和使用木民族文字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有关的代表团和大会秘书处应当为不通晓汉语的少数民族代表做好翻译工作。

第三章议案的提岀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1个代表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向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向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其余各次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汇总后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大会秘书处应当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代表。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议案:

(一)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的事项;

(二)对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监督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三)需要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的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属于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附有法规草案或者立法要旨及其说明。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在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由各代表团送交大会秘书处;在议案截止时间后提出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议案内容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由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代表团提出议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一条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而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