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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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户分离(如随子女一起生活)的,在户籍地申请办理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领取奖励扶助金。

二、奖励扶助的条件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年龄界定:

以身份证载明的出生年月计算年满60周岁。

符合奖励扶助年龄条件的夫妻,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双方达到双方享受。

(二)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按江苏省原政策及原《条例》规定领取的《独生子女证》,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

2、按现《条例》规定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1963年1月1日以后生育),不受应在孩子14周岁以内领证的限制,可以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原《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的,应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原发证机关已不存在的,应到独生子女户籍所在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申请补办,原发证机关或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应在查到存根或查清情况的基础上补办,不得弄虚作假。

4、按原政策及《条例》关于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为未育,经批准生育后是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未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对实际上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的一方不再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实际上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的一方不享受本项奖励扶助金。

5、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及补办中弄虚作假,其行为属于出具和持有假计划生育证明,应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取消。

如已享受奖励扶助金的应予追回,并按《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监督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包括以下对象:

一是1963年1月1日后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对所生育的一个孩子是否为计划内未加限制;

二是再婚夫妻中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为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夫妻;

三是各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四是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

五是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的一方。

非婚同居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单亲家庭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四)“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首先,应是未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孩子。

其次,“依法收养”应按以下情况把握:

一是1992年4月1日以后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应严格按照《收养法》的规定执行,以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和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4月1日期间在公证机关办理的收养公证为有效证件;

二是1992年3月31日以前事实收养一个孩子,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可按个人申报、群众评议、村级审议、乡级审核的程序加以确认。

第三,收养必须为夫妻共同行为,单身收养不属奖励扶助范围。

第四,生育后收养或收养后生育,以及收养两个孩子,均属已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

(五)“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一是从定性上分析所生育的孩子必须是符合江苏省生育政策的规定且经过批准的生育;

从定量上分析只能是生育两个孩子。

二是其中一个孩子已死亡必须是在该孩子未生育前。

三是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后,离婚或丧偶没有再婚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四是“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应区别对待:

1980年以前生育两个孩子的视为符合生育政策规定和经过批准生育;

1981年后生育两个孩子或者第二个孩子,应以第二个孩子生育时有无批准手续为准(从1981年开始江苏省有了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并要求批准后才能生育。

由于各地执行上有先后,初期审批手续不规范、文书档案保存不完整,掌握上对1981年至1984年期间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可以看是否曾作计划外生育处理过,从1985年起严格以有无批准手续确认)。

第一胎为双胞胎生育的,按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对待。

批准生育的第二胎为双胞胎的属于已有三个孩子。

(六)“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这个条件要求,必须是只生育一个孩子死亡以后没有再生育或收养,现身边无子女的夫妻,没有该孩子应在未生育前死亡的限制。

只生育一个孩子死亡,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的,可以享受本奖励扶助金。

终身未育者或者生育两个及以上孩子全部死亡现无子女的,不享受奖励扶助制度。

依法生育两个孩子全部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可列为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扶助对象。

三、申请、审议、审核、确认程序

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应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提出领取奖励扶助金申请。

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年度审核确认。

在每年对新进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确认时,各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还要对往年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以确定是否继续享受。

奖励扶助金的申请和确认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应在达到规定条件前一年的7月10日前(首次实施时按全面推行的具体部署进行,下同),提出申请并填写《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居)民委员会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民代表(村民代表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产生)会议讨论,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十日。

如无异议,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于每年8月5日前上报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件、证明认真、负责地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退还村(居)民委员会,由其转交申请人本人。

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十日,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如无异议,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

经复核确认后,将初步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村(居)民委员会,于每年9月15日起在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十日。

同时将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在奖励扶助对象最终确认后,要将相关信息输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五)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确认对象名册送达、存档及上报备案。

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奖励扶助对象与进行信息录入后,应制作一式四份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于每年10月15日前分别送达市(县)、区财政部门、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奖励扶助对象所在镇及存档,并以电子版上报市、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申请人应提供的证件或证明材料

(一)基本材料:

一是户籍制度改革前的户籍性质证明。

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当地公安派出所集中申请出具。

二是居民身份证。

三是结婚证。

1982年以前的事实婚姻,在1982年后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事实婚姻证明;

结婚证遗失的应当补领结婚证;

1982年以后结婚的夫妻必须提供结婚证。

四是《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相关证明:

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依法收养子女的相关证明;

子女死亡的提供原始死亡证明(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由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死亡的由子女死亡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的证明)。

(三)证明的收集、保管与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与证明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分类逐一进行登记;

上报镇时,镇应由两人对照《申报表》逐人逐项对证明进行核实登记,既要核实证明的真实性,又要将证明编号填入申报表,并签名以示负责。

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应妥为保管,不得有遗失或损坏。

证明在镇级审核后由村返还给申请人,并由申请人签收。

做到一份不丢、一份不错、一份不损坏。

(四)申请人提供的证明经核实后,一般可以不复印(降低行政成本),但对其中有疑问的应当复印并作调查核实,复印件应签有说明出处的意见和复印时间,并加盖复印机关印章。

五、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终止

(一)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月为结算单位,即从奖励扶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当年当月开始发放奖励扶助金。

(二)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注销奖励扶助资格,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1、死亡的;

2、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3、户口迁出本地区的;

4、到国(境)外定居的;

5、再生育或再收养子女后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

(三)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的程序

1、村(居)民委员会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发生的变更情况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于每月15日前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注销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并报市、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户口迁移后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一)户口迁移的执行迁入地奖励扶助金标准。

(二)省内迁移的,迁出地、迁入地实行公函形式交接,迁入地如有疑义可以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重新确认。

(三)由外省迁入,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重新确认。

七、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关于确认中的权力及责任

(一)对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质量进行监督。

对市(县)区、镇两级确认程序的执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把握、最终确认结果的质量以及对公示中群众反映情况的调查等,均应实施严格的监督。

方法为在工作过程中进行检查、对有群众反映的对象进行复查、对确认对象进行抽查等。

(二)接受备案并进行抽查复核。

(三)督促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对象的资格。

(四)对确认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和事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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