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网上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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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网上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XX县“网上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网上中介超市”管理,规范进驻网上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打造开放、规范、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达到“降费、提速、增效”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使用财政资金购买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招投标除外)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为委托单位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委托单位是指使用财政资金购买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招投标除外)的县内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直属企业等。

如需要委托财政评审和审计决算等有委托程序规定的项目,须按照原规定程序委托执行,由县财政、审计部门在县“网上中介超市”中选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具体范围如下:

1.咨询类。

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预决算的编制等。

2.评估类。

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评估、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等。

3.测量类。

包括工程测量、房产测量、地籍调查、土地测绘等。

4.代理类。

包括工程招投标代理、采购代理、人事代理、法律服务等。

5.监理类。

包括环境监理、人防工程监理、水利工程监理、土建施工监理等。

6.其他类。

包括资本验证、财务审计报告、PPP咨询、拍卖、抵押等。

第五条 县“网上中介超市”是采取网络入驻的方式建设,为进驻中介机构提供资质登记、信息公示、服务选取、合同管理、信用评价等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面向全国征集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驻。

第六条  县“网上中介超市”是公开选取中介机构,购买中介服务的统一场所。

除法律、法规规定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委托单位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必须在县“网上中介超市”公开竞争选取中介机构。

使用社会资金的企业或社会团体按照自愿原则,也可以委托县“网上中介超市”提供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

第七条  县“网上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县信息化系统)是县“网上中介超市”信息化管理平台,为中介机构提供各类网上服务,并为委托单位提供网上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

第八条  各部门按照“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原则,对县“网上中介超市”进行综合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县行政审批局是县“网上中介超市”的管理部门,下设县“网上中介超市”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网上中介办公室),统筹协调县“网上中介超市”建设、日常运行、管理等工作,负责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出台规范性文件,调查处理相关投诉,实施信用评价等;负责办理中介机构进驻登记,公开选取中介服务,规范各项业务流程;负责运行维护县信息化系统;负责梳理入驻县“网上中介超市”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按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删减、增补。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梳理中介事项收费清单,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删减、增补。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介机构资质审查,落实中介机构申请进驻县“网上中介超市”联审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各委托单位负责对中介机构的业务水平及相关资质等事宜进行监督管理,做好测评工作。

第二章 入驻程序

 

第九条  承接中介服务费用在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入驻县“网上中介超市”。

第十条  县网上中介办公室统一组织资质确认并在县信息化系统办理进驻登记。

入驻县“网上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可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从业活动,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或借备案管理等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部门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入驻县“网上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依法设立,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从业资质;

2.有办公场所和稳定的技术业务骨干;

3.出具的报告能经有关部门认可并有法律效力、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4.入驻企业需依法纳税、依法为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3年内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5.其他入驻条件可参照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提出进驻申请,并对本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收费标准进行承诺。

进驻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XX县“网上中介超市”进驻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属事业单位的,提供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后登记企业只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4.资质(格)证书复印件;

5.中介机构获得执业相关的荣誉情况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县网上中介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齐备性进行预审。

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及补充方式。

预审通过后,利用县信息化系统将申请材料电子版流转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告知申请人。

行业主管部门收到联审任务后应及时与中介机构约定现场审查时间,告知其现场审核的相关要求,并开展现场审查工作。

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在现场审查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报县网上中介办公室。

如需中介机构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及补充方式,审核日期延长5个工作日。

中介机构在延期时限内仍未能按时提交完整材料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确认。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进驻县“网上中介超市”服务的有效期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

涉及进驻延续、业务授权人等信息变更的,中介机构应当凭电子数字证书及有效证照通过县信息化系统申请变更,经审核确认后方可生效;涉及资质证书变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资质核发机构)核实有关材料原件无误后方可予以变更。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在县信息化系统中开辟网上中介机构专栏,公示中介机构在库信息并为使用单位提供中介机构分类检索服务。

第十六条  县信息化系统中网上中介机构专栏应当包括中介机构的名称、性质、地址、资质证书(包括种类、等级、有效期等)、法定代表人、授权业务代表人和人员结构、管理制度、获得荣誉、服务承诺、信用记录等内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类别、专业、行业、服务范围、等级等进行科学分类,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中介机构情况,确保在库信息与资质信息一致。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在网上申请进驻,提交信息自动采集进入县信息化系统中网上中介机构专栏,扫描上传的证照附件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该机构开展业务的电子证照信息。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申请变更资质证书种类、等级、有效期等信息,办理程序及时限参照本办法第十二至十四条规定,中介机构在信息变更办理期间不能参与选取活动。

第四章 公开选取办法

 

第十九条  委托单位应当按照“一事一选”原则,在县“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

县信息化系统设立服务采购公告专栏,公开发布委托单位选取中介机构的信息。

涉及服务信息内容先由县网上中介办公室给项目委托单位发告知单,委托单位填写完毕经主要领导同意加盖公章后在平台发布。

第二十条  委托单位在县“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有四种方式。

具体如下:

1.随机摇号。

即随机选取,根据相关付费办法,有规定下降幅度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下降幅度的,按照下浮不少于20%的原则,确定中介服务价格;利用县信息化系统,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从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机构中随机抽取1家作为中选方。

2.网上竞价。

按照不高于相关收费标准的原则,确定中介服务初始价格,在符合条件且报名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中,通过网上竞价的方式,由县信息化系统按最低中选原则自动确定中介机构;列出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进行选取的,如果在未突破最低限价前,规定时间内其他竞价者未能出价的,则当前竞价者为中选方;如果竞价达到最低限价的中介机构达到2个以上(含2个),则停止竞价,通过电脑随机摇号方式选出中选方。

3.均价选取。

按照不高于相关收费标准的原则,确定中介服务初始价格,由符合条件且报名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进行报价,在确定最高价和最低价后,算出所有报价平均值,最接近平均值下限者中选,如果最接近平均值下限者达到2个以上(含2个),则通过电脑随机摇号方式选出中选方。

4.直接选取。

适用于社会投资项目、重点项目、县委县政府督办项目及其他重要、紧急类项目。

委托单位凭相关手续文件填报项目基本信息后,可直接在县“网上中介超市”选取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中介机构;如委托单位对资质等有特殊要求,在县“网上中介超市”不具备服务条件的,可在县“网上中介超市”以外的中介机构中选取。

第二十一条  委托单位因业务需要在县“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时须在县信息化系统填报项目信息,包括:

1.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方式;

2.委托单位名称;

3.中介服务内容、服务时限及服务费用(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的服务费用,根据相关付费办法,有规定下降幅度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下降幅度的,按照下浮不少于20%的原则;采用网上竞价方式的服务费用,最高限价不得高于国家标准收费);

4.中介服务标的物基本情况,由委托单位提供;

5.中介机构资质要求,包含资质的类别、专业、行业、服务范围、等级等内容;

6.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二条  委托单位在县信息化系统发布服务采购公告,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委托中介服务内容、选取方式(随机摇号、网上竞价、均价选取、直接选取)、报名截止时间、开始选取时间和选取地点等信息。

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的,为防止舞弊,报名截止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选取时间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后1个工作日内开始,并在开始后2小时内完成。

采取网上竞价方式的,报名截止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报名截止后即时开始选取。

如果报名截止时间前5分钟内有低于最低报价的新报价,则报名截止时间自动延时5分钟,达到最低限价的直接选取。

采用均价选取方式的,参照网上竞价标准,在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确定后,立即计算平均值,算出后对比均价,最接近均价者中标。

第二十三条  公告信息发布后,各中介机构及时关注县信息化系统最新项目公告信息,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网上报名。

报名截止时间过后,不再接受报名。

公开选取中介机构不接受现场报名。

第二十四条  公告信息发布后,如符合报名条件的中介机构不超过3家,则由县网上中介办公室第二次发布公告;若第二次发布公告时符合报名条件的中介机构仍然不超过3家,则由委托单位自行选取,县网上中介办公室出具证明。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有参加服务意向的,应当在报名截止前通过县信息化系统专属账户报名,并确定自身满足公告的全部报名条件和不存在回避情形。

如在选取结束后发现中选中介机构未满足公告全部报名条件或者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取消其中选资格,并将该情况纳入中介机构信用考核负面信息。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在报名参与项目时进行回避:

1.不同中介机构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

2.中介机构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与委托单位法人代表或者项目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3.中介机构与委托单位正在进行法律诉讼的;

4.中介机构已经参与过同一项目方案设计、规范编制、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任意环节服务的。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在报名时根据自身实际确定是否参加现场选取,行业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现场见证,委托单位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现场选取。

参加现场选取的应当在开始选取前15分钟到达选取地点,过期未到的不予等候。

县网上中介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开始选取前15分钟到达选取地点,做好相关场地及设备准备。

第二十八条  公开选取现场应当进行视频实时监控和录像,确保选取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县信息化系统在公开选取结果产生后自动生成并发布中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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