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租赁协议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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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
租赁期内,双方同意不对该单元的面积及租金作调整。
该单元的平面图(附件2)只作方便鉴别之用。
第三条:
交付使用状况
1、甲方将为乙方承租的该单元提供与公共走道相通的大门、冷暖空调设备、消防设施、吊顶材料(矿棉板、龙骨、无光源的灯盘)及网络地板(及/或地毯)。
乙方声明其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现场查看过该单元,对该单元及其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充分了解并表示满意。
2、乙方有权与他人平等使用甲方指定的公用区域,包括电梯、公共走廊,洗手间、大厅及其他公用设施。
第二章
租期
第四条:
租赁期
本合同承租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租期为
年。
第五条:
装修期及优惠
1、装修期共
个月,自
日;
装修期仅限于乙方用作装修,甲方给予乙方租金总价款
折优惠,该优惠不包括该单元的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
交接手续及时间
1、甲方应于
日(下称“交付日”)前将该单元交付乙方;
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向乙方交付该单元且经双方签署交付凭证,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将该单元合格地交付给乙方的义务。
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将该单元交付乙方使用,免租期(及/或装修期)顺延,但最长不能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二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行。
2、乙方应于交付日到甲方及/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下称“物业公司”),办公室办理该单元的交接手续并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所有相关费用。
若乙方未于交付日前往甲方及/或物业公司办理该单元的交付手续,则自交付日起至乙方实际办理交付手续之日止之天数将在乙方的免租期(及/或装修期)中扣减,但最长不能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二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执行。
第三章:
租金
第七条:
该单元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
元,每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整)。
元(大写:
万
佰
元
角整),该金额包含增值税。
考虑到装修期等因素,甲方给予乙方租金总价款
折扣,折扣后租金总额为
。
第八条:
租金支付日期及延迟利息
在整个租赁期内,乙方应于每月
日(如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逾期未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未支付金额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甲方在收到租金
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乙方提供信息向开具合规发票:
乙方开票信息(选用):
1.单位名称(营业执照上的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
3.注册地址(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4.联系电话:
5.开户银行(开户许可证):
6.银行账号(开户许可证):
第四章:
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条: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规定的标准、方式交纳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包括电费、电话费、超时空调费、停车场费等(请详见物业公司制定并不时根据国家及北京有关部门的规定而修改的各项收费标准);
并保证遵守物业公司制定的
手册。
(说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本条款中,物业费由甲方委托物业公司收取,应由甲方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申报纳税,应相应调整补充本协议第七条相关开票金额信息。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1、物业公司现行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标准是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
乙方每月应向物业公司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
2、物业公司有权依据实际开支要求,在年度制定物业管理费预算时确定下一年度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及其他收费标准,以保证大厦的管理素质;
其评定的金额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唯该单元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一次调整的幅度须与大厦其他的租户所付的增减幅度相同,且物业公司应在调整前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费支付日期
日(如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前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十三条:
其他费用的支付
1、乙方应按照物业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及收费标准交纳承租该单元期间应付的其他有关费用(详见于
手册的规定),以及由于乙方不遵守、或不履行
手册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所引起的有关费用、损失或赔偿;
乙方应在收到上述付费通知后按照物业公司规定的方式支付上述费用。
2、物业公司应每月按照乙方承租该单元的独立记录表所示的记录向乙方发出收费通知。
第五章:
保证金
第十六条:
保证金的数额及支付时间
于签署本合同后,乙方须在支付第一个月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的同时向甲方及/或物业公司支付合计相当于两个月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金额的保证金,以确保乙方遵守在本合同项下其必须遵守的一切条文规定;
在整个租赁期内租赁保证金由甲方及/或物业公司保管,甲方及或物业公司无须向乙方支付保证金的利息。
第十七条:
保证金的退还
甲方及/或物业公司须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后,在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将该单元返还于甲方且结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后的三日内,把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十八条:
保证金的补足
如乙方未能交纳其承租该单元期间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各项费用,甲方及/或物业公司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乙方有义务在接到甲方及/或物业公司要求补足保证金的通知后五日内补足相应数额;
否则,甲方及/或物业公司有权按照本合同及
手册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保证金的没收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免责情况,乙方违约或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及/或物业公司可按照第十二章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没收乙方的保证金;
甲方及/或物业公司仍有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继续负责赔偿甲方及/或物业公司的损失。
第六章:
维修与修缮
第二十条:
甲方及/或物业公司的维修义务
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单元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及/或物业公司修复;
甲方及/或物业公司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一日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及/或物业公司承担。
2、租赁期间,甲方及/或物业公司应保证该单元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甲方及/或物业公司对该单元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通知乙方;
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甲方及/或物业公司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单元的影响。
3、乙方须允许甲方及/或物业公司在提前通知乙方后,在尽可能不影响乙方工作的合理时间内进入该单元视察该单元的维修状态,盘点该单元内的附属物及进行必要的修缮及保养工程。
4、遇到紧急事态时,若在营业时间内,甲方及/或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乙方人员陪同进入该单元,但在非营业时间内或无法联络到乙方的情况下,甲方及/或物业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可在事先无通知的情况下进入该单元,但事后甲方及/或物业公司需将情况向乙方予以书面说明,并对因进入该单元而产生的损坏负责及赔偿。
第二十一条:
乙方的维修义务
1、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单元及其附属设施。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单元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
2、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保持该单元及其内部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处在与原状一致(除自然损耗外)的可租用及良好状态。
3、如甲方在该单元内装置了任何中央空调的设备或机器,乙方须小心及合理地使用或调节该等设备或机器。
除因乙方不正当使用或疏忽使用造成的损害外,甲方及/或物业公司负责对该等设备或机器提供定期的及按乙方合理要求的维修服务,费用包括在物业管理费之内。
第二十二条:
维修义务的约定
除根据本合同由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外,乙方另需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及/或物业公司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原则上由乙方自行负责维护,也可由甲方及/或物业公司与乙方另行书面约定。
第二十三条:
因修缮责任引致损失的赔偿责任
对由于下列因乙方的过错导致的事故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甲方及/或物业公司或任何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损害,乙方须作出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
(1)该单元内的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或电线的故障或失修;
(2)该单元水管通道或厕所堵塞或损坏;
(3)火或烟雾在该单元内扩散;
(4)任何来源的水在该单元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泻;
(5)乙方对该大厦任何公共区域造成破坏。
第二十四条:
通知义务的履行
乙方须在该单元遭受到损毁,或任何人士在该单元受伤,或该单元发生火警或意外,或该单元内的水管通道、燃气管道、电线、装置、附属物或其他设施出现损坏、破裂或缺陷时,立即以口头及/或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或物业公司。
第七章:
装修与改建
第二十五条:
装修与改建的申请
乙方若对该单元进行任何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该单元进行的内部装修、分隔,修建、改建或安装、更换设备、装置),其设计与图纸必须取得甲方及/或物业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风险的承担
1、于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乙方的装修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不时的要求修改其装修;
若因此影响相邻单元的其他承租人,乙方应独自负责修复对相邻单元造成的任何损坏并独自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2、若于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单元相邻单元的装修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且该整改的实施需要乙方提供必须的协助及配合,甲方应协助乙方与相邻单元的承租人达成一致意见;
若届时乙方因此遭受非乙方自身引起的经济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相邻单元的承租人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的,甲方应协助乙方提起诉讼。
第八章:
该单元返还时的状态
第二十七条:
返还时间及状态
乙方须在租赁期结束时或提前结束的当日内,把该单元连同其所有的附属物、装置、附加物,按本合同规定,与甲方书面认可的可租用及良好的使用状态下(现状)交还甲方(租赁期内该等设施的自然损耗除外);
同时,须将通向该大厦各部分的钥匙(如有)交还甲方。
第二十八条:
延期返还的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按二十七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单元返还于甲方,则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截止到返还时应付的租金等全部费用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甲方因延迟向新租户交付该单元而需承担的违约金、中介费等。
第二十九条:
拆除、改建或增设的设备、设施在返还时的特别约定
对于甲方按照本合同提供的仅供乙方使用的设备、设施,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对上述设备、设施进行拆除、改建或增设;
在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期满终止时,乙方要自费自行将拆除、改建或增设的部分的设备、设施恢复至本单元提供给乙方时的状况,甲方亦可以在双方预先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按照现状收回;
若乙方未获甲方书面同意而拆除、改建或增设设备、设施,甲方有权将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亦可要求乙方限期将其恢复原状。
第九章:
转租、分租的限制
第三十条:
乙方不得分租或转租该单元或其任何部分或该单元之任何权益于任何其他第三人。
经双方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除外。
第十章:
知情权及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一条:
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候,甲方需通知乙方出售该单元的情况;
甲方需抵押该单元时亦须书面告知乙方,且在该单元抵押后当事人协议处分该单元前须征询乙方购买该单元的意见。
乙方拥有任何法律赋予乙方的被通知权及购买该单元的优先权利。
在租赁期内,该单元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甲方并应保证受让方确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第十一章:
毁损
第三十二条:
毁损责任的免除
1、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甲方的原因造成该单元全部或其主要部分受到破坏、损毁,致使其不适宜使用或占有,且该单元在该等破坏、损毁发生后的三个月内尚未得到重修或重建,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在前述情形下,甲方没有义务对该单元进行重修或重建。
乙方可在该单元遭受该等破坏、损毁的次日起停止支付租金,对乙方已经支付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甲方及/或物业公司应该将截止到不可抗力发生的次日起的剩余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返还乙方,并返还乙方的全部保证金。
2、在不影响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就由于上述条款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前的任何索赔或违反本合同项下之条款的权利继续有效的前提下,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按照本条规定发予的书面通知后,本合同将于对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
第十二章:
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解除合同的免责情况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单元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单元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第三十四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除应向乙方返还保证金外,还应向乙方支付与保证金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1)若甲方超过30天仍未向乙方交付该单元,乙方选择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2)甲方交付的该单元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
或甲方交付的该单元存在危及乙方安全的隐患;
乙方由于上述两个原因选择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2、若甲方在租赁期内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在此前提下,甲方除返还乙方的保证金外,还需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保证金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如果甲方未能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除了向乙方支付上述违约金外,甲方还需再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该单元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在不影响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下列任何事件之一发生后的任何时间提前终止本合同并合法地提前收回该单元或其任何部分,没收乙方的保证金,并有权继续追讨截止到甲方收回该单元之日止乙方应付而未付的全部费用及/或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若乙方直至交付日起计的第30天仍未前往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实际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2)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该单元的用途,或有危及大厦的安全的行为,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时间内仍不纠正的;
(3)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进行装修或修缮,或由于使用不当致使该单元严重损坏的;
(4)因乙方原因造成该单元主体结构损坏的;
(5)乙方擅自转租该单元、转让该单元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单元的;
2、若乙方在租赁期内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在此前提下,乙方除必须向甲方支付其实际使用该单元期间根据本合同应付而未付的一切款项外,甲方还有权没收乙方的全部保证金;
如果乙方未能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还再需向甲方再支付相当于该单元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第十三章: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甲方的权利
1、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要求或收取滞纳金并不损害及影响甲方行使任何本合同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包括收回该单元的权利)。
2、甲方接受乙方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因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规定而须负之责任的权利。
3、甲方一次或数次原谅乙方违反任何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不得构成甲方放弃追究对乙方任何持续、日后的违约行为的依据;
或不得在任何方面减损或影响甲方行使追究乙方任何持续、日后的违约行为的权利和补救措施。
甲方作出或没有作出任何事项均不得构成甲方向乙方的违约行为放弃追究,除非甲方以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对乙方的追究。
4、甲方保留对大厦或其中一部分的名称的命名权,甲方在给予乙方不少于三个月的通知后,甲方有权不时更改该大厦的名字。
5、甲方保留在租赁期内经与一方协商一致后,变更、修缮、及临时封闭该大厦公共区域或其部分包括走道、门户、窗户,电动装置、电缆电线、水管通道、燃气管道、电梯、自动楼梯、防火、保安设备、空气调节设备等结构的权利,同时亦保留更换该大厦公共区域整体结构、布局及安排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甲方的义务
1、于租赁期内,甲方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所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就该单元租赁而须甲方支付的税项。
2、于租赁期内,甲方应保持该大厦的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包括屋顶、主要结构、墙壁、主水管通道、主电缆电线、电梯、自动楼梯、消防及保安设备、空气调节等设备、设施)处于清洁、良好的使用状态。
3、甲方在收到乙方需要在空气调节服务时间以外的时间(详见
手册)获得空气调节服务的合理通知及乙方保证缴付相应费用后,应向乙方提供该等空气调节服务。
第十四章: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三十八条:
乙方的权利
在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交纳租金及遵守及履行所有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享用该单元,而不受到甲方或其代表的不合法的干扰。
第三十九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应严格遵守该大厦一切规章管理制度;
该等规章制度由甲方向乙方作出书面通知后即生效。
第十五章:
续租
第四十条:
优先续租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就所承租的该单元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续租的条件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以上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形协商确定,并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十一条:
续租的通知
乙方欲行使优先续租权,需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如乙方在上述期限内不向甲方发出续约的通知,甲方视为乙方放弃续租的优先权,甲方有权将该单元租予任何第三人。
第十六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
税、费的负担
本合同有关的增值税、印花税、登记费由双方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各自负担,其他有关费用将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分摊或各自负担。
第四十三条:
通知
以本合同为目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文件或通知,均应以亲自递交、邮递、特快专递或传真发至文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否则不发生效力。
如果拟接受通知的合同一方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在发生变更情况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于对方接到一方发出的变更其地址的通知之前,该方地址仍以先前地址为准。
如一方以面交方式送达该等文件或通告,于收件人或其授权人、继承人、雇员、代理人签字接收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决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
2、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后第七日视为有效送达;
3、以快递发送的通知应于交予合法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
4、以图文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送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附件构成甲方和乙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有关本合同的所载的各事项先前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协议。
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各自或共同的限制或免除责任的条款,双方均予以了充分关注。
甲、乙双方同意以签署本合同的方式确认本条前述内容。
第四十五条:
补充协议的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定,并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可将争议提交位于中国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十七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一份送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甲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件1:
出租大厦登记信息(含取得时间、取得方式)
附件2:
该单元的平面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