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六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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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家庭幸福的前提。
一个安全事故的发生,会给家庭造成极大的不幸,有效预防、创造安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是职工家庭幸福的前提。
第三,是生活质量的体现。
在现代社会,一个家庭甚或对于每一个人,安全感是生活质量的重要体现,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可以给我们每一个人带来身心安全与健康,才可能给每一个家庭带来安定和幸福。
对于企业本身来讲:
第一、改善安全条件,是提高劳动积极性的重要因素
劳动条件好,事故少,劳动者在生产中感到安全健康有保证,工作积极性高,生产效率高,产品质量有保证,企业经济效益好,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也大,企业的发展和管理将更快更好。
如果企业劳动条件差,到处存在危险因素,劳动者在生产中没有安全感,不可能集中精力完成工作任务,成天提心吊胆,不能提高生产效率,保证产品质量,甚至发生事故或引起职业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长期下去,职工的安全健康没有保证,经济收入也不稳定,有能力的职工将千方百计的离开企业,造成职工素质下降,企业发展和管理更为困难。
第二、减少伤亡事故,是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如果不注意安全生产,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负担。
这些经济负担包括: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伤亡人员的抢救费,抚恤费,设备和财产损失费等;
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如停产损失费、工作工时费、补充新工人培训费等,经济损失是十分惊人的。
发生重大事故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影响企业职工的工作情绪性,使职工谨小慎微,不安心本职工作,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大大下降。
这种士气的低落,对企业经营管理及经济效益产生的影响则更为严重。
6、《工伤保险条例》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586号
(20XX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XX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4)职工因工死亡的赔偿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0XX年绍兴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110元,月平均工资为5018.33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9109元)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经20XX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XX年4月9日公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全文共六章四十六条。
(1)事故分级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组的成立责任追究
安监局牵头,公安、总工会、纪委监察局、检察院、主管单位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处罚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瞒报谎报等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5、《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重大事故责任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框: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不报、谎报事故罪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搞好安全生产,是企业形象的最佳体现
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坏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最高体现,企业要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树立一个好的品牌,首先必须搞好安全生产,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所以说,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有着直接的关系,企业领导人要搞好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只有做到安全生产,企业才能保持长期、稳定、持续、健康地发展,才能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稳步提高,才能保证劳动者的生产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对于整个社会来讲:
(为什么我们政府现在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
)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安全健康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因素。
现在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视,因为涉及到社会稳定。
同时,大的安全生产事故总是有人被处理,有政府官员受牵连。
现实生活中,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场大火、一次爆炸、一次群体的职业病伤害,不仅仅是花费大量的财力物力,而且都必定会导致一些家庭的不幸,严重的会引起社会动荡,留下一系列的社会稳定问题。
同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也是提高城市品位,创造和谐社会,消除社会矛盾,使广大企业职工共享发展成果的要求。
如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首先一点要明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企业是主体责任,而不是政府。
最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承担的也是企业本身,包括财产损失、人的损失,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20XX年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也就是安全生产的方针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规定,目前的安全生产方针为: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是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实行“安全优先”原则,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生产必须安全。
“预防为主”,是说安全生产管理,不只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找原因、追责任、堵漏洞,更重要的是谋事在先,采取有效的事前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综合治理”,就是要从体制、机制、投入等多方面采取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各种手段,多管齐下;
就是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第二、对一个企业进行安全状况评估分析(围绕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
首先要知道生产过程中存在哪些危险、有害的因素。
依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XX),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分为4大类
1、人的因素(安全意识、宣传教育、安全文化)
(1)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负荷超限、健康状况异常、从事禁忌作业、心理异常、辨识功能缺陷
(2)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指挥错误、操作错误、监护失误
2、物的因素(安全设备设施的完善改进)
(1)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缺陷,防护缺陷,电伤害,噪声,振动危害,电离辐射,运动物伤害,明火,高温物质,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