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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文情况统计报表

 

全国水文情况统计

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4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一、总说明

(一)为全面、系统反映我国水文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为制定水文行业政策、编制发展规划、指导水文现代化建设、开展水文行业管理提供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全国水文统计年报报表》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全国水文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二)统计内容:

本报表为年度报表制度,11张综合报表,内容涵盖水文站网、水文设施设备、机构人员以及经费投入等情况。

(三)统计范围:

全国各级水文机构及各类水文测站。

(四)本报表制度由水利部水文局制定,统一布置、逐级填报。

由各级水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内部分工协调,承担报表下发、汇总、上报等职责,人事、财务、技术、装备等部门协助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各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于每年2月20日前,审核、汇总完成上一年度各项统计指标,报水利部水文局。

水利部水文局对上报数据进行复核,形成《全国水文统计年报》,作为政府信息刊印并公布。

(五)本报表制度未指定的其他统计调查项目,将采用经国家统计局或水利部统计机构备案(或审批)的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方式进行统计。

(六)本报表通过“全国水文统计年报管理系统”进行上报。

各单位必须于每年2月20日前将统计数据录入系统,正式年报表须经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水利部水文局。

具体报送时间与方式要求以当年下发的有关水文统计工作的文件为准。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综合1表

水文测站情况

年报

各级水文机构及各类水文测站

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水文机构

2月20日前

年报

5

综合2表

水文拍报发报测站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8

综合3表

水文观测项目类别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9

综合4表

水文测验设施设备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综合5表

水质检测设施设备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综合6表

通用设备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3

综合7表

水文自动测报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综合8表

房屋和固定资产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5

综合9表

水文机构人员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6

综合10表

技术咨询及综合经营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9

综合11表

水文经费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21

 

 

三、调查表式

(一)水文测站情况

表号:

综合1表

制定机关:

水利部水文局

批准机关:

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

批准文号:

行政区划代码:

□□□□□□

□□□□□□

有效期:

填报单位名称:

201年

计量单位:

指标名称

代码

数量

一、国家基本水文站合计

01

水文部门管理国家基本水文站合计

02

布设位置:

1河道

03

2水库

04

3湖泊

05

4潮流量

06

5渠道

07

工作模式:

1驻测站

08

2巡测站

09

3间测站

10

其中:

委托观测站

11

其中:

自动监测站

12

其中:

站队结合

13

其他部门管理的国家基本水文站

14

二、基本水位站合计

15

布设位置:

1河道

16

2水库

17

3湖泊

18

4潮水

19

工作模式:

1人工观测

20

2自动监测

21

其中:

委托观测

22

三、基本雨量站合计

23

其中:

1常年

24

2汛期

25

工作模式:

1人工观测

26

2自动监测

27

其中:

委托观测

28

四、水质站合计

29

工作模式:

1人工取样

30

2自动监测

31

五、蒸发站

32

工作模式:

1人工观测

33

2自动监测

34

六、地下水监测站合计

35

设站目的:

1基本站

36

2统测站

37

3试验站

38

其中:

监测水质的站点

39

工作模式:

1人工观测

40

2自动监测

41

七、墒情站合计

42

工作模式:

1人工观测

43

2自动监测

44

八、实验站合计

45

实验项目:

1径流

46

2蒸发

47

3测验方法

48

4水库

49

5地下水

50

6其他

51

其中:

兼水文站

52

九、辅助站

53

十、固定洪调点

54

十一、专用站

1专用水文站合计

55

其中:

流域机构或水文部门建设

56

中小河流建设

57

非水文部门建设

58

2专用水位站合计

59

其中:

流域机构或水文部门建设

60

中小河流建设

61

非水文部门建设

62

3专用雨量站合计

63

其中:

流域机构或水文部门建设

64

中小河流建设

65

非水文部门建设

66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填报说明:

1.本表用于调查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水文站点设置的基本情况。

2.本表所指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蒸发站均填报独立设置的站,其他测站的观测项目不计在内。

3.国家基本水文站合计只填写国家基本水文站,包括水文部门管理的和其他部门管理的国家基本水文站。

4.其他部门管理的国家基本水文站是指水文部门以外(如电力、交通、铁道等部门)单位设立的、纳入国家基本水文站网管理的水文站。

流域机构的水文站,不能作为其他部门管理的国家基本水文站进行统计。

5.委托是指委托观测或委托看管。

6.站队结合填报实行站队结合管理的水文站数。

7.基本水位站是指进行长期观测,开展资料整编,纳入年鉴刊印而独立设置的水位站。

8.基本雨量站是指进行长期观测,开展资料整编,纳入年鉴刊印而独立设置的雨量站。

9.水质站是指进行水环境监测采样和现场测定的基本单元,可由一个或多个断面或采样点组成。

水质站数以控制断面来计算,该类断面在统计中都统一称为站,辅助、对照断面不计算在内,只统计到控制断面。

只填写监测地表水水质的站点。

10.水质站,雨量站,地下水,墒情,既有人工观测又有自动监测的站点,按自动监测填列不得重复填报。

雨量、水位为自记方式的按自动监测填列。

11.实验站按径流、蒸发、测验方法、水库、地下水实验站分别填列。

具有流量观测项目的实验站兼做基本水文站的,除填列有关各栏外还需填列“兼水文站”栏。

12.专用站是为特定目的设立的水文测站,流域机构或水文部门为特定目的设立的、未列入国家基本水文站网的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等;中小河流水文监测项目新建的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等,改建站应按原测站管理属性(国家基本水文站或专用站)填列;由非水文部门建设,交由水文部门管理运行的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等,包括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站点。

按以上三类分别进行填列。

13.固定洪调点指为开展洪水(洪痕)调查,以弥补水文站网不足,在河道或汇流处固定位置设置的调查断面。

14.辅助站是指为配合国家基本水文站正确控制水文情势变化而设立的一个或一组(按一个计算)站点。

15.逻辑关系:

03+04+05+06+07=02,02+14=01,11﹤02,12﹤02,13﹤02,

16+17+18+19=15,20+21=15,22﹤15,

24+25=23,26+27=23,23≧28,

30+31=29,33+34=32,36+37+38=35,40+41=35,43+44=42,

46+47+48+49+50+51=45,

56+57+58=55,60+61+62=59,64+65+66=63

 

(二)报送水文信息测站情况

表号:

综合2表

制定机关:

水利部水文局

批准机关:

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

批准文号:

行政区划代码:

□□□□□□

□□□□□□

有效期:

填报单位名称:

201年

计量单位:

指标名称

代码

数量

一、报汛站合计

01

测站种类:

1水文站

02

2水位站

03

3雨量站

04

4墒情站

05

5地下水监测站

06

二、发布预报测站

07

三、发布预警测站

08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填报说明:

1.本表用于调查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水文信息测站情况。

2.报汛站填写向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门报送水文信息的水文测站,按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等分别统计。

一个测站同时向几个单位拍报水情和几个项目者,仍以一个站(按该测站站类属性)填写。

3.发布预报测站填写向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门发布水文预报的测站。

一个站同时向几个单位发布水文预报的,仍以一个站填列。

4、发布预警测站填写向社会公众发布水文预警信息的测站。

一个站多次发布水文预警的,仍以一个站填列。

5.逻辑关系:

02+03+04+05+06=01

(三)水文观测项目类别情况

表号:

综合3表

制定机关:

水利部水文局

批准机关:

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

批准文号:

行政区划代码:

□□□□□□

有效期:

填报单位名称:

201年

计量单位:

指标名称

代码

数量

一、流量

01

二、水位

02

三、水质

03

四、泥沙

其中:

1悬移质

04

2推移质

05

3河床质

06

4颗粒分析

07

五、水温

08

六、冰情

09

七、比降

10

八、地下水

11

其中:

1地下水水位

12

2地下水水质

13

九、墒情

14

十、蒸发

15

十一、降水

16

十二、水文调查

17

十三、辅助气象

18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填报说明:

1.本表用于调查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文观测项目情况。

统计各类水文测站的观测项目,包括基本站和专用站。

2.流量项目填报断面流量资料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数目。

3.水位按水位站和水文站观测水位的项目的总数填列。

4.水质按断面或采样点水质资料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数目,与水文站网中的水质站数相等。

5.地下水位观测项目数与水文站网中的地下水监测站数相等。

6.降水项目包括雨量站数和附设在水文、水位等测站上的雨量观测项目的总数。

7.辅助气象是指气温、风向、风速、湿度、气压等气象因子的观测项目。

8.泥沙、水温、冰情、比降、蒸发、水文调查等,均按观测项目数统计,包括独立观测的某项目测站及水文、水位等测站含有的观测项目。

(四)水文测验设施设备情况

表号:

综合4表

制定机关:

水利部水文局

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

批准机关:

行政区划代码:

□□□□□□

批准文号:

填报单位名称:

201年

有效期: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1

一、测流缆道(车)合计

01

其中:

1机电

02

2手摇

03

3缆车

04

二、测沙缆道

05

三、测船合计

06

其中:

1机动

07

其中:

65Kw以上

08

2非机动

09

四、吊船过河索

10

五、浮标投放器

11

六、专用测桥

12

七、流速仪

其中:

1转子流速仪

14

2电波流速仪

15

3声学多普勒流速仪

16

八、超声波测深仪

17

九、检定槽

18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填报说明:

1.本表用于调查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水文部门水文测验设施设备情况。

2.在水文常用设施、设备、仪器的统计中,对已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年限,但仍在运行或使用的均应统计填列,对已报废的设施、设备、仪器不再统计填列。

3.测流缆道(车)总计填写已投入运行的缆道(车)数。

一个测站同时有手摇和机电动的,只填机电动;一个测站同时有缆道和缆车者,只填缆道;单缆道既测流又测砂的,只在测流缆道中填列;双缆道既填测流缆道又填测沙缆道。

4.机动测船填写有动力驱动的测船数。

5.电波流速仪含雷达(微波)测速仪;声学多普勒流速仪含声学多普勒剖面流速仪(ADCP)和声学多普勒点流速仪(ADV)。

6.逻辑关系:

02+03+04=01,07+09=06,07≥08。

(五)水质检测设施设备情况

表号:

综合5表

制定机关:

水利部水文局

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

批准机关:

行政区划代码:

□□□□□□

批准文号:

填报单位名称:

201年

有效期: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1

一、省级水环境监测中心

01

二、地(市)水环境监测分中心

02

三、水质检测设备

其中:

1气相—色谱质谱仪

03

2液相—色谱质谱仪

04

3等离子发射质谱仪

05

4等离子发射光谱仪

06

5气相色谱仪

07

6液相色谱仪

08

7离子色谱仪

09

8原子吸收分光仪

10

9紫外可见分光光度仪

12

10分光光度仪

13

11自动流动注射分析仪

14

12COD测定仪

15

13BOD测定仪

16

14原子荧光分光光度仪

17

15总有机碳测定仪

18

16总α、β测定仪

19

17生物显微镜

20

18微波消解仪

21

19红外测油仪

22

20高速冷冻离心机

23

21电子天平

24

22自动电位滴定仪

25

23生物毒性分析仪

26

24叶绿素测定仪

27

25超纯水制备系统

28

26GPC样品净化及浓缩系统

29

27高效固液萃取仪

30

28快速溶剂萃取系统

31

29超声波清洗机

32

30吹扫捕集仪

33

31测汞仪

34

32流式细胞仪

35

33气相色谱串联质谱仪

36

34液相色谱质谱仪(飞行时间质谱)

37

35液相色谱三重四级杆串联质谱仪

38

36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39

37扫描电子显微镜

40

38应急监测设备

41

台(套)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填报说明:

1.本表用于调查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水文部门水质检测设备情况。

2.流域机构的水环境监测中心和分中心按对应的省级和地市级监测(分)中心填写。

(六)通用设备情况

表号:

综合6表

制定机关:

水利部水文局

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

批准机关:

行政区划代码:

□□□□□□

批准文号:

填报单位名称:

201年

有效期: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1

一测绘设备

其中:

1水准仪

01

2经纬仪

02

3全站仪

03

4GPS

04

5其他

05

二、通信设备

其中:

1电台

06

2卫星电话

07

三、计算机合计

08

其中:

1台式机

09

2笔记本电脑

10

3服务器

11

四、交通工具合计

12

其中:

1大型车辆

13

2中小型车辆

14

3水质监测车

15

4桥测车

16

5摩托车

17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填报说明:

1.本表用于调查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水文部门通用设备情况。

2.水质监测车指配有对河流、湖泊、人工水系等各种水质环境进行监测设备的专用水质监测车,水质采样用车不列入其中。

3.逻辑关系:

13+14+15+16+17=12

(七)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情况

表号:

综合7表

制定机关:

水利部水文局

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

批准机关:

行政区划代码:

□□□□□□

批准文号:

填报单位名称:

201年

有效期:

遥测站

中心站

(个)

中继站/集合转发站

(个)

系统

名称

水文站

(处)

水位站

(处)

雨量站

(处)

地下水站

(处)

墒情站

(处)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填报说明:

1本表用于调查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水文部门水文系统自动测报系统建设运行情况。

2.非水文部门建设水文自动测报系统,但接入水文系统接收平台,需要列入统计。

(八)房屋和固定资产情况

表号:

综合8表

制定机关:

水利部水文局

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

批准机关:

行政区划代码:

□□□□□□

批准文号:

填报单位名称:

201年

有效期: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1

一、房屋总面积

01

平方米

其中:

1办公用房

02

平方米

2生产用房

03

平方米

其中:

水质实验室合计

04

平方米

省级水质实验室

05

平方米

地(市)级水质实验室

06

平方米

3住宅

07

平方米

4其他

08

平方米

二、固定资产总值

09

万元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填报说明:

1.本表用于调查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水文部门房屋及固定资产情况。

2.办公用房填写用于行政办公的房屋面积。

3.生产用房填写用于业务生产的房屋面积,包括:

测站站房、资料室、化验室、计算机房等。

4.住宅填写用于测站、勘测局或省局的周转生活用房。

5.固定资产总额按照年末账面总额统计。

6.逻辑关系:

02+03+07+08=01,04﹤03

(九)水文机构人员情况

表号:

综合9表

制定机关:

水利部水文局

批准机关:

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

批准文号:

行政区划代码:

□□□□□□

有效期:

填报单位名称:

201年

计量单位:

指标名称

代码

数量

一、在职人员总数

01

1省(总站、流域)局人员

02

其中:

水环境监测中心

03

2市(地、流域下属)局(分站、大队)人员

04

其中:

水环境监测分中心

05

3水文勘测队

06

4水文测站

07

5河道队

08

6仪检站

09

7其他

10

二、在职人员结构:

其中:

1管理人员

11

2专业技术人员

12

其中:

高工

13

工程师

14

3工勤技能人员

15

其中:

高级技师

16

技师

17

三、离退休人员合计

18

四、委托观测员合计

19

其中:

雨量

20

水位

21

地下水

22

其他

23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填报说明:

1.本表用调查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水文部门机构人员情况。

2.在职职工总数应填写水文部门正式职工数(以工资表在职人员数为准)。

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及委托观测员,也不包括水利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列入国家基本站的水文职工。

3.省局人员合计填写省局机关的人员总数,不含下属单位的人员。

市(地、流域下属)局(分站、大队)人员填写地市分局机关人员,不含下属单位的人员。

4.水环境监测(分)中心人员应同时计入相应的省局、地市分局人员中。

6.水文勘测队人员填写勘测队中专门从事勘测任务的人员。

7.水文测站人员填写常年驻守在水文测站的人员。

凡已实行站队结合的地区,水文勘测队驻站人员是勘测队派出人员,应视为勘测队职工,统计在水文勘测队职工人数中。

实验站人员列入水文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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