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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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Word下载.docx

5.4交通运输保障………………………………………………34

5.5医疗卫生保障………………………………………………34

5.6治安保障……………………………………………………34

5.7物资保障……………………………………………………34

5.8经费保障……………………………………………………35

5.9社会动员保障………………………………………………35

5.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35

5.11技术储备与保障……………………………………………36

5.12城市生命线保障……………………………………………36

5.13监测保障……………………………………………………36

5.14其他保障……………………………………………………37

6.监督管理………………………………………………………37

6.1预案演习……………………………………………………37

6.2宣传与培训…………………………………………………37

6.3责任与奖惩…………………………………………………38

7.附则……………………………………………………………39

7.1预案管理……………………………………………………39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龙岩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县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1.3.1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在,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交通运输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大型建筑物倒塌和城市道路严重塌陷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港澳台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商品市场异常波动、金融风波)、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1.3.2级别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Ⅰ级:

(1)发生跨县(区、市)或我县难以控制并向周边地区扩散态势,超出我县应急能力的突发公共事件;

(2)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人员特别重大伤亡,或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突发公共事件;

(3)上级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Ⅱ级:

(1)发生跨乡(镇)难以控制的事态,并在本县范围内呈扩散态势,超出乡(镇)政府联合应急能力或县政府应急能力的突发公共事件;

(2)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或造成重大危害的突发公共事件;

(3)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Ⅲ级:

(1)发生乡(镇)难以控制的事态,并有向周边乡(镇)扩散的态势,超出乡(镇)政府应急能力的突发公共事件;

(2)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有较大伤亡,或造成较大危害的突发公共事件;

(3)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Ⅳ级:

发生在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乡(镇)应急力量和资源可以控制险情和事态,且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仅可能导致个别人员伤亡,或造成轻微危害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4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协调配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制度化。

加强应急资源管理,有效整合和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促进资源共享,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灾害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为主力军,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应急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坚持依靠科技防灾减灾,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

是指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基层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为统一领导、协调和组织应对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决定设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为全县应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

该委员会主任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县委、县政府及县人武部有关领导担任,其他组成人员由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武警中队等有关负责人组成,承担和履行全县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职责,以及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组织制定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2专项指挥机构

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中心(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等)是县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任务是:

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联动机制和工作制度;

加强现代化预警系统和信息分析系统建设,提高突出贡献公共事件监测预警能力;

落实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

根据职责分工组织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并协调解决处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承办县玫府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2.3日常工作机构

县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中央、省、市驻莲有关职能部门是县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编制和完善专项的、部门的和单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和完善定期会晤机制和演练机制;

依据工作职责,承办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工作,指导和协助乡(镇)处置Ⅳ级响应的突发事件;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和报警工作和应急保障工作;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

办理县政府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县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是县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工作机构,由县政府领导、乡(镇)主要领导和县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应急机构有关人员组成。

县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对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是:

制订应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指挥协调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等,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

了解和掌握现场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确定是否需要扩大应急;

决定应急工作是否结束转入正常工作;

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把关工作;

指导善后处理等工作。

县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后,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特点和现场等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个工作小组,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护防疫与环境保护、人员安置、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讯、社会动员、综合信息、新闻发布、应急物资与经费保障、生活保障、技术咨询、善后处置等工作。

各工作小组的组成与主要任务:

抢险救援组:

由公安、消防、驻军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队伍,电力、通讯、道路、水运等部门和专业抢险抢修队伍组成。

主要任务是营救受伤人员,寻找生存者和遇难者;

划定危害区域,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

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害源,排除可能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隐患;

抢修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等。

医疗救护防疫与环境保护组:

由县卫生局、畜牧水产局、环保局、农业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任务是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急救并及时转送医院治疗;

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

统计死伤人数和登记住院治疗人数;

控制传染病源;

负责临时安置场所的卫生、防疫、消毒和人员医疗;

监测现场水体、大气、饮用水、食物、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情况和植物疫情,围堵、收容、洗消现场污染物、消除污染源等。

人员安置组:

由县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

主要任务是撤离、疏散和安置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带受到威胁的人员;

保障避难安置场所必要的食品、水、电、卫生和通讯等;

安定稳定群众情绪和心情,消除群众恐慌心理,防止一些不理智的冲动行为等。

警戒与治安组:

由县公安局或武警等部门负责。

主要任务是建立警戒区域,防止与救援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保障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保卫撤离区内的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打击各种犯罪分子等。

交通管制与运输组:

由县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任务是负责事发地道路和水路交通管制,及时疏通交通堵塞,保障救援物资、救援队伍、疏散人群、伤员运送车辆的顺利通行并引导进入指定地点等。

应急通讯组:

由各电信运营企业组成。

主要任务是负责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通讯保障工作,重点保障现场指挥部、各应急救援组织、新闻媒体、医院、上级政府和外部救援机构间能保持通讯网络畅通;

设立备用应急通讯系统,增设特殊通话频率等。

综合信息组:

由县和事发地乡(镇)政府办公室负责。

主要任务是负责做好下情上传与上情下达,确保信息及时传递;

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

综合整理有关文字材料,协助做好对外联络等日常工作。

新闻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负责。

主要任务是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管理等工作。

应急物资与经费保障组:

由县发改局、经贸局、交通局、财政局、民政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冠豸山机场公司、铁办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任务是组织、调集和运送应急救援物资,确保及时到位;

保障应急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等。

生活保障组:

主要任务是负责做好现场抢险人员,指挥部及其各工作小组人员必需的食宿等日常生活保障工作。

技术咨询组:

由县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专家组成。

主要任务是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技术咨询,评估突发事件发展趋势,预测突发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领导决策提供参考等工作。

港澳台侨和外事工作组:

由县外事侨务办、台办、人事局、广电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任务是负责处理涉及港澳台、华侨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以及处理港澳台及外国媒体采访等工作。

突发事件调查小组:

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委托的相关职能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相关职能负责牵头组成突发事件调查组,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查清突发事件的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等。

突发事件评估组:

由县政府或事发地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突发事件评估组,主要任务是对突发事件的各个处置环节,以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客观评估,及时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等。

社会动员组:

主要任务是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决定,及时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人员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按照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政府决定和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征用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和场地,并出具征用凭据等。

善后工作组:

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县民政局、卫生局、红十字会及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任务是调拨和发放救灾款物,保证群众的基本生活;

临时保管遇难者的遗体;

为公众了解突发事件信息、保护措施以及查找亲人下落等咨询提供服务和安排;

勘查现场,快速理赔;

开展心理援助等工作。

2.5应急机构

各级消防(119)、森林防火办(12119)、公安(110)、医疗急救中心(120)、交通事故(122)、电力抢修(95598)、污染事故(12369)、保险公司等机构是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机构,应坚持24小时值班,明确和公开24小时报警(应急响应)电话,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接警程序、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以及应急联动机制与快速反应机制。

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后,做好自身安全防护,迅速撤离现场及周边人员,抢救受伤人员,防止和控制事态蔓延等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各级政府、县直各有关职能部门、中央、省、市驻莲有关职能部门和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应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建立常规数据监测库和科学分析制度,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

发现并确认可能引发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前兆信息时,应先采取有效的预防和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3.1.1预警级别与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国家、省、市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由县直各有关主管职能部门、中央、省、市驻莲有关主管职能部门和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根据工作职责和分工,并按照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有关应急预案要明确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原则、条件和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备用措施,明确预警方式、方法、渠道、时间、工作要求、程序和监督措施,以及向公众发出警报的方式和方法。

凡需要向社会发布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预警警报的信息,在发布前1小时应先向县政府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并及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必要时还可以利用手机短信方式向社会发布。

发布预警警报或紧急公告时,应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自我保护措施,以及使用的疏散路线和避难所等情况。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信息报送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瞒报、谎报和缓报。

县政府值班室负责接收全县各乡(镇)各部门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按其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及时报送县政府领导和办公室有关领导。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

(1)事发地应急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警后,应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报告同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应通报周边乡(镇)。

(2)事发地乡(镇)政府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接报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

在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接报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应当立即向县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向市政府、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省直驻莲有关职能部门和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报告。

(3)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职能部门、中央、省、市驻莲有关职能部门和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接到上报的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当立即向县政府报告接报的情况与相关的情况。

县政府值班室接到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县政府领导和办公室有关领导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政府报告。

(4)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赶到现场后,应客观、真实、及时地向县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动态报告现场情况。

在情况紧急时可先用电话报告,然后再通过其它途径上报。

首报突发事件,可先对其基本事实(即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情况、结果)作客观、简明的报告,然后再及时、准确、深入续报详细的情况。

(5)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涉及或影响到行政区域外的问题,乡(镇)政府、县直相关部门和中央、省、市驻莲有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对外进行联系,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协助做好有关善后事宜;

涉及到港澳台、华侨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的,由县涉外部门、县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按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和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处置,必要时由县政府对外进行联系。

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的,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6)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瞒报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不履行突发公共事件中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报告、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3.2.2应急准备

Ⅰ级预警警报发布后,发布预警的部门应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向社会发布最新消息,实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和通报最新事态。

有关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工作(已启动预案的,则按预案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送应急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处置隐患和险情等进展情况。

Ⅱ级预警警报发布后,发布预警的部门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态势,及时向社会发布最新消息,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和通报最新动态。

有关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做好应对和启动应急预案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启动预案的,则按预案开展工作),做好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并及时向县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送应急工作准备工作,以及当前存在的突出困难、安全隐患和重大险情等情况。

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预警警报的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3.2.3分级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所属级别,按级别分别予以响应。

(1)Ⅰ级响应

各应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迅速赶赴现场,采取果断有效的应急措施,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和阻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在县现场指挥部还未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现场的各应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事发地乡(镇)政府的协调指挥下应急处置。

县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迅速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县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严重程度等实际情况和需要,启动县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或成立县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各有关部门应按专项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到位开展工作,乡(镇)现场指挥部主管领导要与县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做好前期处置工作的交接。

出现需要请求市政府扩大应急救援的情况,由县政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市政府统一指挥应急处置或增援。

(2)Ⅱ级响应

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县政府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

情况严重的,县政府及时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县政府应立即向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请求扩大应急。

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中央、省、市驻莲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会同县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接到乡(镇)政府扩大应急请求时,应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本系统或本部门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赶赴现场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应视情派出有关领导或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应协调和调派县内专业应急力量增援或启动县专项应急预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县政府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严重程度等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作出响应。

(3)Ⅲ级响应

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然后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县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严重的,事发地乡(镇)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启动乡(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事发地乡(镇)政府应立即向县政府请求扩大应急。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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