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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师范专科学校

保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健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政部〔2012〕488号)和国务院关于“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建设节约型学院。

(三)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合法的编制学院收支预算和其他财务计划,并对预算和其他财务计划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

(二)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为学院事业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提供资金保证。

(三)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的实施细则,加强经济核算,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学院资产的财务管理,提高学院现有资产利用率,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充分发挥学院财产物资效益,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

(五)对学院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财务监督,保证学院正常、有序、规范地从事各项经济活动,防范财务风险。

(六)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按期编报财务报表并进行财务分析,完整、真实、及时地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为各有关方面提供科学决策服务。

(七)认真记帐、核算,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会计档案资料。

(八)根据学院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为了增强学院宏观调控能力和办学实力,加强财务管理,维护正常财经秩序,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权责结合”的管理体制。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和使用各项经费和资源,对经费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一级核算、预算控制、超支不补”的办法。

第五条学院设立财务处,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

财务处是学院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全院财务工作。

学院不设置二级财务,其业务由财务处集中管理、分别核算。

第六条为使职、权、经费紧密结合,提高资金利用率,实行目标管理、预算控制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学院财务计划起草制定,对学院各项预算执行和资金运行情况,认真进行会计分析、预测和效益考核。

为加强学院内部管理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宏观管理提供必要会计信息。

第八条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工作规程和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按财务制度要求建账、记账,规范会计科目,不得违规做假账、错帐,使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九条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加强财务管理和财会队伍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自觉遵守《会计法》《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及有关的政策法令,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学院改革和发展当好家,理好财。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预算是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原则

(一)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预算必须以收定支,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没有把握的收入只能积极争取,不能纳入预算;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没有可靠来源的支出不能纳入预算。

学院的整体预算应设立一定的预备费,以作不可预见性开支。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时间、内容、方法

(一)原则上财务处需在每年9月中旬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校内预算,于9月底上报下一年度财政总预算。

相关部门需积极予以配合。

(二)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为主,单项核定为辅;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申报、审核、批复制度。

(三)预算编制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按照预算编制规定编制预算。

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程序

(一)财务处按照“二上二下”程序审定各系、部、部门申报的预算,汇总各单位预算,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学院党委常委会审核通过。

(二)按照教育局、财政局要求,根据学院审核通过的预算,编制上报财政的预算。

(三)待教育局、财政局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学院根据财政批复的预算,结合院内各单位申报的预算实施。

第十四条预算执行和调整

(一)学院教育事业费支出实行预算控制和归口管理。

各系、部、部门严格执行年度预算所列项目和额度。

(二)学院预算经费,由财务处按预算指标,参照时间进度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进度和赤字支付。

(三)各部门基本运行经费为教学和行政正常运转的经费,按照“一级核算,预算控制”的办法执行。

(四)专项经费按照“定额包干,超支不补,专款专用,权责结合”的办法管理使用。

(五)预算之内项目调整必须按审批程序报批。

(六)未列入预算而在年度中又必须开支的项目,应先填写“追加专项经费申请表”,并附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及详细支出概算,在学院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按照原预算程序报批,经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学院党委常委会审核通过,报市财政局审批,批准后方可执行,财务处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追加专项经费申请及批复表”调增预算经费指标。

第十五条预算监督与控制

财务处负责对学院各项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控制,并及时向院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收入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款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院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八条收入管理原则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

学院各非独立核算单位在保质保量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凡是有条件组织收入的,都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经学院审批后,充分利用单位的人才、技术、设备等条件,合理地组织收入。

(二)学院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

学院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自立名目乱收费。

(三)各项收入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

学院各单位依法组织的收入必须全额、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坐支、截留、挪用,不得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

第十九条学院内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学院财务管理规定,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应上缴学院收入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鼓励各单位在保证教学科研任务正常完成的前提下,增加科研事业收入。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收入和票据管理制度,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并使用合法票据。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支出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学院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四条支出管理的原则

(一)各单位安排支出,必须贯彻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各项经费支出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必须按批准预算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办理,严格审批权限和审批手续,不得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

各单位经费负责人须严格控制和审查支出情况,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不得虚列虚报。

(三)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财务制度及费用开支范围、标准。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按照《会计法》要求不予支付。

(四)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五)经费支出必须根据支出的内容和用途正确划分各类支出的界限,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各项支出都必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做到有根有据,对支出凭证要认真审核,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非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不能报账。

第二十五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按规定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加强支出管理,要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七条结转和结余是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二十九条加强事业基金管理,遵循收支平衡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专用基金是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一条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二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资产是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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