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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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国务院提出“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建设部、财政部确定了第一批24个示范省市,各示范省市均制订了实施方案,开展了对本地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基本情况和能耗状况的调查摸底,部分省市已对部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了能源审计工作,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已对部分重点建筑实施了分项计量装置的安装,开始建立能耗动态监测系统。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西、海南、广州、南京、南宁等地已对部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情况进行公示,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

(三)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已经启动。

国务院提出了“启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的工作任务。

建设部已将任务分解到北方采暖地区15个省市。

财政部会同建设部提出利用中央财政资金对实施改造给予奖励的财政政策,2007年专门安排奖励资金9亿元,用于对安装热计量装置的补助。

目前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将承担的任务进一步落实到所辖市(区),并启动了能耗调查、制定改造计划等基础工作。

天津、大连、青岛、银川、唐山等地已率先开展了一批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试点工作。

(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进展较快。

国务院提出要“启动200个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建设部、财政部认真落实,共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了212个示范项目,圆满完成国务院要求的工作任务。

部分省市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十一五”规划,编制了应用的标准规范,研发和集成了技术产品,出台了经济激励政策。

有效带动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规模。

据各地上报的数据汇总,2007年底,各地太阳能光热应用面积达7亿平方米,浅层地能应用面积近8000万平方米。

(五)推广绿色建筑工作取得新进展。

按照国务院提出的“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30个”要求,各地把推广绿色建筑作为促进建筑节能模式转变的重要抓手,积极响应建设部组织的“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双百工程”,认真组织申报和实施工作,同时结合地区实际,通过编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组织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召开绿色建筑宣传会议等方式,不断加大绿色建筑的推广力度。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制度日趋健全,促进建筑节能。

在法律层面,《节约能源法》修订后颁布,把建筑节能作为国家节能重点领域,明确了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节能的管理职能,对建筑节能关键的法律制度做出了规定。

在政策层面,按照国务院要求,财政部、建设部出台了国家推进建筑节能的经济政策,先后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等方面制定了财政支持政策,明确了工作目标,下达了补助资金,制定了考核办法。

在科技进步层面,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了一批建筑节能相关的重大专项和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并组织实施,对解决建筑节能技术障碍、提升建筑节能技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组织得到保障,保证建筑节能。

全国有11个省(区、市)成立了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建筑节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形成了各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

山西省从省级到市级都建立了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建筑节能专职管理人员111人。

上海市19个区(县)全部设立了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管理人员共101人,管理力量得到加强,保证了工作的有效开展。

全国有17个省市将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和建筑节能工作统一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以墙改为抓手推进建筑节能,效果明显。

(三)政策逐步完善,支持建筑节能。

一是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全国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了建筑节能承担本地区单位GDP能耗下降任务,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市制定了建筑节能“十一五”专项规划,部分省市采取逐级签订责任书的方式,将建筑节能目标及任务层层落实。

二是完善法规政策,增强保障。

陕西、重庆、乌鲁木齐、武汉、深圳等地制定了《建筑节能管理条例》,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节约能源、墙体材料革新等相关条例中对建筑节能做出了规定,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建筑节能相关政府令,为推动建筑节能奠定法规和政策基础。

北京、天津、上海、黑龙江、浙江、广西等地专门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建筑节能工作。

(四)监管不断加强,落实建筑节能。

各地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确定的许可和制度,逐步建立起从设计、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管机制,效果明显。

各地基本都建立了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制度,部分地区还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对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不得进入下一步工程建设程序。

同时,各省市都组织开展了建筑节能专项检查,通过采取对违规工程停工整顿、违章企业通报批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等手段,加大了执法力度,在社会上掀起了“节能风暴”。

(五)科技进步创新,支撑建筑节能。

一是在技术标准方面,多数省市都注意建立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为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技术依据和操作指南。

北京、天津、重庆、河北、山东、河南、辽宁等省市已率先执行节能65%的设计标准,新建建筑节能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是在科研开发方面,部分省市积极筹措资金,安排科研项目,为建筑节能深入发展做好科技储备。

如成都市专门投入4540万,安排《成都市“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重大专项—建筑节能专项》,为“十一五”期间建筑综合能耗降低50%~65%的目标提供强有力技术支撑。

三是在示范推广方面,各地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为载体,一方面积极申报国家级的示范项目,另一方面结合本地实际,不断丰富示范类型,提高示范水平,不仅通过示范推广了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还通过示范引导地区建筑节能的发展方向。

(六)工作突出重点,拓展建筑节能。

一是积极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

24个示范省市均按照建设部、财政部的要求,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和计划安排。

深圳市已经完成对本地区1139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基本情况调查,上海市对6栋建筑实施了分项计量装置的安装和动态监测,对70多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

二是稳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首先是编制发展规划。

北京市“十一五”规划草案提出,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000万平方米,沈阳市提出到2010年底,实现地源热泵技术应用面积6500万平方米的发展目标。

其次是出台配套政策。

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利用抵扣用能量测算试行办法》,将可再生能源应用替代常规能源量进行了量化,并纳入节能目标进行考核。

北京市、重庆市出台经济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应用给予财政补贴。

江苏、海南、深圳等地出台政策,在12层以下新建建筑中强制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三是因地制宜予以推广。

重庆市根据自身条件重点支持利用长江、嘉陵江、湖水、水库水等淡水源开发“水空调”(地表水源热泵空调系统)。

沈阳市大力推进浅层地能供热采暖,摸索形成独具特色的推广模式。

(七)全民意识提高,宣传建筑节能。

各地注重利用各种媒体,通过组织专题节目、知识竞赛、公益广告、设置专栏以及宣贯会、推介会、现场展示、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建筑节能公共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和推进建筑节能的相关政策、管理措施、知识普及等内容,提高了全社会的节能意识,促进和提高了节能建筑市场需求的形成。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还组织了相关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了多轮次建筑节能培训,培养了一大批熟悉建筑节能政策、技术标准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提高了建筑节能的工作能力。

三、存在的问题

根据规划目标,“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要实现1.2亿吨标准煤的节约目标,占全社会总节能目标的21%。

2007年建筑节能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提出的工作任务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地方政府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责任还不落实,重点还不突出,措施还不得力,监管还有待强化。

一是认识还不到位。

多数省市对抓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非常重视,相关制度比较完善,而对国家提出的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绿色建筑、推动北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绿色照明等认识不足,工作相对滞后。

二是责任还不落实。

目前有11个省(区、市)未将建筑节能纳入本地区单位GDP能耗下降总体目标,相关任务和责任没有明确、部门没有形成合力、考核评价体系没有建立。

三是措施还不得力。

部分省(区、市)尚未出台建筑节能的有关措施和政策,已出台的一些措施还停留在号召阶段,操作性较差。

对建筑节能的财政支持力度明显不够。

四是监管还有待强化。

本次检查中所发现的45例违反节能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民用建筑项目,与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密切相关。

(二)建筑节能各项管理制度尚不健全。

在法律层面,《节约能源法》已完成修订并颁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也即将出台。

但要使这些法律制度真正得到落实,一方面需要制定一系列具有操作性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

目前,这方面工作还刚刚启动。

在经济政策层面,建筑节能工作要实现由单纯政府强制推进转变到政府监管与市场引导相结合推动,需要予以必要的财政补贴、税费优惠、贷款贴息等经济政策。

中央财政2007年共安排专项补助资金16.5亿元,并要求地方政府同时予以支持。

从2007年的检查结果看,1到10月份,在地方财政大幅超收的情况下,对建筑节能的财政支持力度明显不够,仅有14个省级政府对建筑节能安排财政资金共2亿元左右,有16个省级政府没有安排,部分省必要的工作经费也没有落实。

大多数省级政府没有出台相关经济激励政策。

(三)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还存在不平衡,总的来说,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中,施工阶段比设计阶段差,中小城市比大城市差,经济欠发达地区比经济发达地区差。

二是相关从业人员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施工图设计和审查人员对部分节能设计的方法和概念等还没有深入掌握,对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设计软件掌握不够,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工艺不过关,导致节能设计的执行质量和效果出现折扣。

三是建筑节能标准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如北方地区执行现行节能50%标准后,一个采暖期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在15公斤标准煤左右,仍高于同等气候条件发达国家8公斤标准煤的平均水平。

(四)北方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任重道远。

一是如何真正体现人民群众意愿,充分发挥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受益个人等各方主体积极性,采取经济适用、不扰民或少扰民的方式,共同开展节能改造工作,实现采暖能耗降低、群众热舒适度提高、采暖支出减少的目标,是政府面临的新问题。

二是据测算,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成本在每平方米200元左右,中央财政已确定按改造内容和节能效果每平方米平均奖励50元的支持政策,其余投入仍需地方政府和居民承担,而北方大部分省市属欠发达地区,地方财力不足,居民中低收入群体比例较高,资金投入难以保证。

(五)农村建筑节能工作尚未启动。

目前,我国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主要在城镇,广大农村地区建筑尚未涉及。

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使用商品能源和用能水平不断提高的趋势日益明显。

如不采取措施,引导其科学增长,必然增加农民支出,并对我国能源供应造成更大压力。

(六)建筑节能管理体制和能力有待加强。

一是与建筑节能密切相关的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管理职能尚未理顺,目前全国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建设部门主管,12个省、自治区由经贸部门主管,工作体系已不适应实际需要。

二是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目前中央和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基本没有专门的建筑节能机构,与政府要承担的建筑节能职能、要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适应。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下一步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按照“分类指导,创新机制,加大力度,扎实推进”的要求,确保建筑节能工作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一)继续加强建筑节能体制机制建设。

一是继续完善建筑节能法规体系。

落实《节约能源法》确定的基本法律制度,研究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措施。

二是继续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完成《节能建筑评价标准》、《既有建筑设备工程鉴定与改造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的修订。

争取尽快发布“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三是研究完善经济制度,强化政策激励,形成鼓励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绿色建筑的财税政策体系。

四是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力争印发建立建筑节能服务体系的政策文件。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方面推行清洁生产机制。

(二)落实新建建筑节能管理相关措施。

一是按照国务院要求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力度,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标准的监管力度,做好《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力争到2008年底,全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80%以上。

总结上海经验,积极探索建筑施工节能降耗工作,大力开展创建节约型工地的活动。

二是实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

落实《节约能源法》要求,建立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三是总结北京、天津经验,推动上海、重庆及有条件地区执行新建建筑65%的节能标准,力争“十二五”期间在全国全面实施。

四是组织实施“绿色建筑科技行动计划”。

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试点,建立完善我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

组织实施“100项绿色建筑示范工程与100项低能耗示范工程”建设工作。

五是围绕国家节能减排发展战略,积极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继续举办每年一届的国际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搭建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的国际交流平台。

(三)稳步推进北方地区供热体制改革,同步带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一是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继续推动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加快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

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明确供热计量的技术路线。

制定热分配表、小流量热计量表等产品标准及推广应用技术目录。

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城镇供热价格暂行管理办法》,培育有利于节能的供热市场。

二是督促各地落实国务院确定的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的工作任务。

研究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的相关政策,下发《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

(四)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及运行节能管理。

一是对新建大型公共建筑,认真贯彻《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开工建设和进入市场的强制性门槛。

二是对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继续加强运行节能监管,督促第一批24个示范省市在上半年完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工作,继续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公示一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基本能耗情况。

总结第一批示范省市的经验,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用能标准、能耗限额和超限额加价、节能服务等制度。

会同教育部开展“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工作,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加强节能节水工作的意见》。

(五)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

一是抓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项目工作,加强已启动的212个示范项目的管理,确保示范项目实现预期节能环保效益。

二是继续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规模,调整示范技术类型,引导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向更高水平发展。

三是总结示范项目经验,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标准,制定适用于不同气候区域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技术设计指南、施工关键技术指南、关键设备可靠适用性评估标准等,做好“十二五”期间全面推广的准备工作。

四是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产业化基地示范工作,带动产业发展。

五是研究利用太阳能、沼气、秸秆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解决农村地区用能问题,启动一批应用经济适用技术的示范项目,引导农村建筑用能合理增长。

(六)依法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一是完善和严格执行现有的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制定出台及贯彻实施工作。

指导各地加强建筑节能的立法工作。

二是切实履行政府在建筑节能领域的公共管理职责,建议各级人民政府把建筑节能纳入本地单位GDP能耗下降的总体目标中,明确任务,建立目标责任制,完善配套措施,落实经济激励政策,进行考核评价。

三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检查,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贯彻管理制度和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等,进行考核评价,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

1、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检查考核情况

2、2007年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发放执法告知书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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