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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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sbj15-2008

 1  总 则

1.0.1  本规范中的禽类指鸡、鸭、鹅等家禽。

 

1.0.2  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必须符合卫生、适用、安全等基本要求,为实现上述要求,保证肉品质量,特制定本设计规范。

 

1.0.3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

屠宰车间按小时屠宰量分为三级:

 

一级:

鸡6000只/h(含6000只/h)以上;鸭、鹅3000只/h(含3000只/h)以上。

 

二级:

鸡3000只/h(含3000只/h)~6000只/h;鸭、鹅l500只/h(含1500只/h)~3000只/h。

 三级:

鸡3000只/h以下;鸭、鹅l500只/h以下。

     分割车间按小时分割量分为三级:

一级:

鸡6000只/h(含6000只/h)以上;鸭、鹅3000只/h(含3000只/h)以上。

 二级:

鸡3000只/h(含3000只/h)~6000只/h;鸭、鹅l500只/h(含1500只/h)~3000只/h。

 三级:

鸡3000只/h以下;鸭、鹅l500只/h以下。

 1.0.4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确保操作工艺、卫生、兽医卫生检验符合要求,并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维修方便。

 1.0.5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原料raw material 

供人类食用的、饲养的禽类动物,包括鸡、鸭、鹅等。

2.0.2  胴体  carcass 

挂禽、放血、脱毛、去头爪、去内脏后的禽躯体。

2.0.3 内脏0ffal 

除胴体外,加工后宜于人类食用的部分(心、肝、肺、肠、胃及头、爪)。

 2.0.4 同步检验synchronous inspection 

家禽胴体加工线同内脏线同步运行,便于兽医对照检验综合判断的一种检验方式。

 2.0.5  冷却 chilling     

通过冰水或其他方法,将胴体中心温度降低的过程。

2.0.6  分割肉cut meat 

按规格要求将胴体分割成各部分的肉。

 2.0.7 挂禽区poultry hanging section     

话禽输送、吊挂及清洗空箱子的区域。

 2.0.8 屠宰车间slaughtering room 

自挂禽、致昏、放血到胴体冷却分割前的场所。

 2.0.9 非清洁区 non-hygienic area 

挂禽、致昏、放血、烫毛、脱毛、浸蜡脱蜡、去头、爪、内脏加工等场所。

 2.0.10半清洁区 semi-hygienic area 

自脱毛后(或浸蜡后)到同步检验场所。

 2.0.11 清洁区hygienic area 

胴体修整、冷却分割、心肝肺精加工、暂存发货。

19、分级等场所。

 2.0.12 副产品加工间by-products processing room 肠、胃、头和爪等加工处理的场所。

2.0.13 分割车间 cutting and deboning room 

剔骨、分割成部位肉的场所。

2.0.14 包装间packing room     

产品的包装场所。

 2.0.15  冷却间chilling room 

产品冷却的场所。

 2.0.16冻结间freezing room 

冻结产品的场所。

 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3.1  厂址选择

 3.1.1屠宰与分割车间选址时,应远离城市水源地和城市给水、取水口,并应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

厂区不应设于受污染河流的下游。

 3.1.2  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其位置应选择在交通运输方便、货源流向合理的地方,根据节约用地和不占农田的原则,结合卫生和加工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

 3.1.3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3.l.4厂址附近应有允许经过处理后的污水排放的城市管网和最终受纳水体。

 3.2总平面布置

 3.2.1  家禽屠宰加工厂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

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活禽与废弃物的出人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须另设,且产品与活禽、废弃物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3.2.2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健康禽类和疑病禽必须严格分开,原料、半成品、产品等加工防止交叉污染。

3.2.3屠宰与分割车间应设置在活禽接收区、无害化处理间、废弃物集存场所、污水处理站、锅炉房、煤场等建(构)筑物及场所的上风向,其问距应符合环保、食品卫生以及建筑防火等方面的要求。

3.2.4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布置应考虑与其他建筑物的联系,并使厂内的非清洁区与清洁区明显分开,防止清洁区受到污染。

3.3环境卫生

3.3.1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区的路面、场地应平整、无积水,主要道路及场地宜采用混凝土或沥青铺设。

3.3.2厂区内建(构)筑物周围、道路的两侧空地均宜绿化。

3.3.3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3.4厂区内应在远离屠宰与分割车间的非清洁区内设有急宰问、废弃物等的暂时集存场所,其地面与围墙应便于清洗、消毒。

运送废弃物的车辆还应配备清洗消毒设施及存放场所。

3.3.5活禽进厂的人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3m、深0.10~0.15rn

,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

生物安全处理间的出入口应设置便于手推车出入的消毒池,消毒池应与门同宽、长2m、深0.10re,且能排放消毒液。

4建筑

4.1一般规定

4.1.1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应符合工艺、卫生及检验要求。

4.1.2地面应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无裂缝、无局部积水。

排水坡度:

分割车间不应小于l%,屠宰车间不应小于2%。

4.1.3  车间内墙面及墙裙应光滑平整,并应采用无毒、不渗水、耐冲洗的材料制作,颜色宜为白色或浅色,如采用预制板拼装制作时,所有板缝间及边缘连接处应密封。

墙裙高度:

屠宰车间不应低于2.7m,分割车间不应低于2.0m。

4.1.4 地面、顶棚、墙、柱、窗口等处的阴阳角,必须设计成弧形。

4.1.5顶棚或吊顶应采用光滑、无毒、耐冲洗、不易脱落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简洁,不得有难以清洗的缝隙、凹角或突起物,顶棚不宜设过密的次梁。

 4.1.6 门窗应采用密闭性能好,不变形、不渗水、防锈蚀的材料制作,内窗台宜设计成向下倾斜45°的斜坡,或采用无窗台构造。

 4.1.7成品或半成品通过的门,应有足够宽度,避免与产品接触。

通行吊轨的门洞,其宽度不应小于0.6m;通行手推车的双扇门,应采用双向自由门,其门扇上部应安装由不易破碎材料制作的通视窗。

 4.1.8  幸间内应设有防蚊蝇、昆虫、鼠类进入的设施。

4.1.9  楼梯及扶手、护栏均应做成整体式的,面层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

楼梯与电梯应便于清洗、消毒。

4.2  宰前建筑设施

4.2.1宰前建筑设施包括活禽接收区、卸禽站台(含挂禽区)、急宰间等。

4.2.2 公路卸禽站台应高出路面0.9~1.0m,其地面应采用混凝铺设,并应设罩棚。

站台前应设回车道路,其附近应有洗车台。

洗车台应设有冲洗消毒及集污设施,回车道路和洗车台均应做混凝土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5%。

 4.2.3活禽接收区应设有能够阻挡阳光直射、遮风、避雨、通风的设施。

4.2.4  挂禽区与屠宰间应隔开。

 4.2.5 卸禽站台兼做挂禽区,其进深宜为5~6m。

朝向应使夏季通风良好,旦应设有防雨的屋面。

寒冷地区应有防寒设施。

应采用混凝土地面。

砖墙表面应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料制作,挂禽内地面坡度不应小于1%,并坡向站台前排水沟。

4.3  生物安全处理

4.3.1在生产区应设置病害禽和病害禽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设施,设置地点应在厂(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3.2  生物安全处理的有关要求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l6548—2006的规定。

4.3.3 废弃的羽毛及废弃的内脏应及时采用密封设施输送至相应的处理间。

4.3.4急宰问宜靠近卸禽站台,并应设在屠宰车间位置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急宰间及其面积应按当地禽源的具体情况设置。

4.3.5 急宰间如与生物安全处理间合建在一起时,中间应设隔墙。

4.3.6 急宰间、生物安全处理间的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

4.4  屠宰车间

4.4.1  屠宰车问应包括致昏放血问、浸烫脱毛间、去内脏问、副产品加工问、检验室等,其建筑面积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屠宰车间建筑面积

按小时屠宰量分级

平均每100只建筑面积(㎡)

一级

鸡18~20,鸭、鹅22~25

二级

鸡20~22,鸭、鹅26~28

三级

鸡23~25,鸭、鹅31~32

4.4.2冷却间、胴体发货间、副产品发货间应与屠宰车间相连接。

发货间应通风良好,并设有温度控制措施。

发货间外宜设密封站台,且使每个发货口直对一个车位。

4.4.3屠宰车间内挂禽、致昏、放血、烫毛、脱毛(或浸蜡脱蜡)、去头爪及内脏粗加工工序属于非清洁区,而脱毛(或浸蜡脱蜡)

后、摘小毛、掏膛、内脏精加工到同步检验工序属于半清洁区,胴体整理、冷却分割、心肝肺精加工、暂存发货、分级工序属于清洁区,在布置车间建筑平面时,应使三个区划分明确,不得交叉。

 

4.4.4屠宰车间以单层建筑为宜,单层车间宜采用较大的跨度,净高不宜低于4.2m。

屠宰车间的柱距不宜小于6m。

4.4.5  屠宰车间内与沥血线路平行的墙裙,其高度不应低于沥血轨道的高度。

4.4.6 集血间墙裙、地面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易清洗消毒,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

4.4.7烫毛生产线的烫池部位宜设天窗。

4.4.8  检验室应设置在靠近屠宰生产线的采样处。

室内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其面积应符合卫生检验的需要。

4.4.9  屠宰车间的废弃物收集问应设置在内脏加工间的邻近处,且应有直通车间外的门或出口。

4.4.10 副产品加工间及副产品发货间使用的台、池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且表面应光滑,易清洗消毒。

4.4.11屠宰车间应设置工(器)具清洗间。

4.4.12  屠宰车间内车辆的通道宽度:

单向不应小于1.5m,双向不应小于2.5m。

 

4.5  分割车间

4.5.1 分割车间应包括原料(胴体)冷却间、分割间、分割副产品暂存间、包装问、包装材料间、清洗问及空调设备间等。

 4.5.2分割车间内的各生产问面积应相互匹配,并宜布置在同一层平面上,其建筑面积宜符合表4.5.2的规定。

表4.5.2分割车间建筑面积

按班产分割(t)

建筑面积(㎡)

5

1000

10

1600

20

3600

4.5.3 胴体冷却间室内墙面与地面应易于清洗。

4.5.4  胴体水冷却房间设计温度宜控制在15℃以下。

 

4.5.5分割间的室温:

胴体冷却后进入分割间时,室温宜为10~

15℃之间。

4.5.6包装间的室温不应高于l0℃。

4.5.7 分割间、包装间宜设吊顶,室内净高不宜低于3m。

4.6  生产辅助设施

4.6.1 工人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厕所等的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结合生产定员经计算后确定。

 

4.6.2 生产车间与生活间分开布置时应设连廊。

 4.6.3  屠宰车间非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清洁区生产人员的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厕所等应分开布置。

生产人员进入各自生产区不得相互交叉。

4.6.4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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