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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守信、(爱岗敬业)。

供电企业对用户受点工程不得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供电企业如需对用户受电工程中(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应当在受电工程施工之前,将中间检查内容告知用户,并与用户协商确定中间检查的环节。

用户申请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用电规划等。

自收到用户变更的文件和资料起,审核后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如有变更,供电企业复核的期限应当符合:

低压供电用户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

《供电服务规范》中规定,供电服务热线电话应当具备录音功能,电话录音至少应当保留(3个月)。

《供电服务规范》中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建立供电服务热线(回访制度)。

对用户投诉,应当跟踪投诉处理全过程,并进行回访。

供电企业应当告知用户选择依法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电工在受电装置上从事相关工作,并查验有关资质。

供电企业应当告知用户选择依法取得(设计资质)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企业从事相关业务,并查验有关资质。

供电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因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或者确有(窃电)行为的,可以立即中止供电。

《供电服务规范》中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为交费用户提供(电费发票),用户如需结算清单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

供电方案按照电压等级划分,可以分为高压供电方案和低压供电方案,低压供电方案为(220V或380V)用户的供电方案。

《供电服务规范》中“电力用户”指:

依法与供电企业形成(供用电关系)的组织和个人,简称用户。

自备应急电源是指由用户自行配备的,在正常供电电源全部中断的情况下,能满足用户(保安负荷)可靠供电的独立电源。

供电企业应当加快推进城乡电网“(一户一表)”改造工程,逐步实现抄表及收费到户。

对于竣工检验合格的用户受电工程,供电企业应当尽快组织(装表接电)。

供电企业应当向申请用电的用户书面答复供电方案,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应当符合:

自受理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工作日。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

供电企业执行(两部制电价)用户以及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用户的抄表日期一般不宜大于1个月。

《供电服务规范》中规定重要电力用户应当由(当地政府)确定。

《供电服务规范》中规定,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电力用户),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供电服务规范》中规定,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当为用户(保密),不得在检查现场(替代用户)进行电工作业。

《供电服务规范》中规定,供电企业完成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的审核后,应当告知用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标准)及受电设施(投运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供电服务规范》中规定,自收到用户变更的文件和资料起,审核后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如有变更,供电企业复核的期限应当符合:

低压供电用户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高压供电用户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供电服务规范》中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用户最大需量)、(用电设备容量)或(受电设备总容量)确定用户的供电电压等级。

《供电服务规范》中规定,输配设备事故、检修引起停电,用户询问时,应当告知用户(停电原因),并主动(致歉)。

《供电服务规范》中规定,营业场所内应当具备可供用户查询相关资料的手段。

有条件的,可以设置用户(自助查询)的计算机终端。

《供电服务规范》中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供电信息的公开的披露)工作,保障用户的知情权。

供电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安全供用电)宣传,促进用户电气工作人员提高技能水平,指导用户做好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如发现重要用户的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将排查和治理情况及时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因用户违法用电或者拖欠电缆,供电企业需对用户中止供电的,应在停电前(3~7)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还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供电企业应当不断提高(供电可靠性)管理水平,减少设备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用户的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持续时间。

因(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或者确有窃电行为的,可以立即中止供电。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保持电话的通畅,(24)h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自受理之日起,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20)工作日。

中间检查应当根据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检查内容一般包括(电缆沟工程)、(接电装置)的埋设等隐藏工程。

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装表接电的期限应当符合:

供压电力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偏差为标称电压的±

7%。

《供电服务规范》中指出,趸购转售电企业是一类特殊用户。

其中,趸购转售指从(大电网)趸购电能,再向其(营业区内)的用户售电的经营方式。

保安负荷指用于保障用电场所(人身与财产)安全所需的电力负荷。

供电企业应当与申请用电的用户通过协商确定(供电方式)以及供用电合同的有关条款。

供电企业应当由用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用户的各类用电业务。

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的低压用户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包括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

供电企业应当保障电力用户合法的基本用电权益,不断丰富供电服务渠道及手段、提高供电(能力)和(供电服务水平)。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

35kV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规范》)

城市居民客户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农网居民客户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0%)。

客户填写业务登记表时,营业人员应给予(热情的指导和帮助),并(认真审核),如发现填写有误,应及时向客户指出。

到客户现场工作时,应遵守客户内部有关规章制度,尊重客户的(风俗习惯)。

供电企业应向客户提供不少于(两种)可供选择的缴纳电费方式。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规范》规定对产权不属于供电企业的电力设施进行维护和抢修实行(有偿服务)的原则。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规范》规定在尊重客户、有利于公平结算的前提下,供电企业可采用客户乐于接受的(技术手段)、结算和(付费方式)进行抄表收费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规范》规定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对电力报修请求做到(快速反应)、有效处理。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规范》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费电价)政策及(业务收费)标准。

严禁利用各种方式和手段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因(输配电设备事故、检修)引起停电,客户询问时,应告知客户停电原因,并主动致歉。

供电企业在新装、换装及现场校验后应(对电能计量装置加封),并请客户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如居民客户不在家,应以其它方式通知其电表底数。

拆回的电能计量装置应在表库至少存放(1个月),以便客户提出异议时进行复核。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规范》中规定,严格保密制度,尊重客户意愿,满足客户(匿名)请求,为投诉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35kV电网电压奇次谐波电压含有率不超过(2.4%)。

供电设备计划检修时,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客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过(1次);

对10千伏电压等级供电的客户,每年不应超过(3次)。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规范》中规定营业场所外设置规范的(供电企业标志)和(营业时间牌)。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规范》中规定,保持仪容仪表美观大方,不得(浓妆艳抹),不得敞怀、将(长裤卷起),不得戴墨镜。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规范》中规定供电服务人员上岗必须(统一着装),并(佩戴工号牌)。

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照国家的保密制度,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诚实守信、爱岗敬业;

工作期间应当使用(规范化文明用语),提倡使用普通话。

给用户供电前,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供电服务规范》中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用户的新装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业务)。

接到用户报修后,如判断属用户内部故障,应当(积极引导)用户排查故障。

《供电服务规范》中规定,供电服务网站提供在线咨询或留言功能的,应当及时回复用户的(意见)和(建议)。

《供电服务规范》明确: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

《供电服务规范》中“(首问负责制)”的规定就是无论办理业务是否对口,接待人员都要认真倾听,热心引导,快速衔接,并为客户提供准确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供电服务规范》中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用户最大需量、用电设备容量或(受电设备容量)确定用户的供电电压等级。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供电监管办法》)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已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规范及时)、(便民利民)的原则,并对本企业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向用户提供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

(35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置电压监测点。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

(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低压供电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

(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是(重要电力)用户和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用户。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安装、校验)电压监测装置,(监测和统计)用户电压情况。

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及时、真实、完整)。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有关供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电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供电条件,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法处置供电突发事件,保障电力稳定、可靠供应。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电管理,指导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自备应急电源基础档案数据库。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发现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消除用电设施安全隐患。

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用户(拒不治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用户(中止供电)。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依法保障(任何人)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竣工检验的期限,自(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和(检验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给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24.《供电监管办法》规定,受电工程设计,用户应当按照(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受电工程设计,用户应当按照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

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

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需要停电或者限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或者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保持(电话畅通),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

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

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在(供电营业场所)设置公布电力服务热线电话和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电话的标识,该标识应当固定在供电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供电营业区)、(供电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等规定。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

供电企业不得对趸购转售电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者(拖延)接入系统。

供电企业不得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

供电企业不得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核准电价)或者(市场交易价),依据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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