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节点表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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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不同节点的线路为不同班线。
附件2:
新增客运班线服务质量承诺书
省交通厅:
我司申请新增广东省市(县)站至省市(县)站客运班线,自愿做出以下承诺:
一、我司及下属分公司或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及下属公司”)承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交通部和省交通厅颁发的有关行业管理规章,服从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
二、投入营运的车辆和聘用的驾驶员符合交通部门规定的条件。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安全管理。
四、运营时避开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路段。
五、加强投入车辆的维护保养,不擅自改装车辆,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运营,确保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六、以人为本,强化服务,在营运中,不拉客、揽客、兜客、甩客,沿途不随意上下旅客,不超载,为旅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优质的运输服务。
七、严格遵守道路运输行业行约行规,加强行业自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创建和谐的运营环境。
八、严格执行有关运价规定,不乱涨价、压价、乱收费。
九、加强企业员工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十、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省交通厅、客运班线经营者各持一份。
客运班线经营者名称:
(印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备注:
企业可参考上述承诺书格式,自愿承诺。
附件3:
客运班车业务变更程序及要求
一、根据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简政放权、方便经营者的要求,为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客运标志牌业务变更流程,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变更程序。
二、本变更程序适用省际、市际客运经营业务变更。
三、客运班车的变更是指起讫地在同一地市范围内,客运标志牌的使用单位、起讫站点、类别、途经线路、车辆的变更,以及遗失(损坏)补发。
(一)使用单位变更:
是指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内,具有客运标志牌经营权的客运班线经营者通过的授权方式调整其分公司或通过委托的方式调整全资、控股子公司具体从事经营。
(二)起讫站点变更:
是指在符合站场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客运班线的起讫站点在同一班线节点范围内进行调整。
(三)班车类别变更:
是指在满足车辆技术装备的条件下,调整班车经营方式。
(四)途经线路变更:
是指在客运班车起讫地不变更的前提下,调整客运班车途经的国、省道或主要地点。
(五)车辆变更:
是指在不低于许可决定书要求的车辆类型等级及技术等级的前提下,同一单位内车辆调配使用或者报废更新等。
(六)遗失(损坏)补发:
是指客运标志牌、许可证明因保管不慎或其它原因灭失(损坏),经核查仍无法的,予以补发。
四、具体流程
(一)使用单位变更
客运班线经营者填写《广东省客运标志牌变更登记表》(附表5),提交许可证明和车辆行驶证(含车辆待理证,下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复印件要经车属单位签章证明,下同)等有关资料,可由起点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系统上报至省交通厅受理,省交通厅审核后予以办理。
(二)起讫站点变更
1、我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变更我省范围内起讫站点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变更我省起讫站点的,应按照客运站的经营范围(或功能定位),与客运站经营者协商,签订进站意向书。
(2)客运班线经营者填写《广东省客运标志牌变更登记表》,提供与拟进入客运站经营者签订的进站意向书、许可证明和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可由起点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系统上报至省交通厅受理。
(3)省交通厅在收到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征询拟变更客运站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设区的市,应征询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下同]。
(4)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征询意见函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交通厅回复征询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回复意见至少包括以下要件:
一是拟进站班车是否符合客运站核定的经营范围;
二是提供道路运政信息系统以外的违法违章、质量信誉情况;
三是是否同意客运班线经营者车辆进站的明确意见,不同意的应写明理由。
(5)省交通厅在收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回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变更或不同意变更的许可决定,同意变更许可的,在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网站上发布《同意或者不同意变更许可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有效期为180天)。
通知书可由客运班线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自行下载打印,也可到省交通厅领取。
(6)客运班线经营者凭进站经营通知书,与客运站经营者签订进站合同,并办理有关开班手续。
(7)客运站经营者应在客运班线经营者的客车正式进站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将客运班线经营者的开班情况报客运站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通知客运班线经营者到省交通厅领取许可证明。
(8)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客运班线经营者的开班情况2个工作日内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省交通厅后,省交通厅予以核发许可证明。
2、我省省际客运班线经营者变更外省客运站点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填写《广东省客运标志牌变更登记表》,提交许可证明和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可由起点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系统上报至省交通厅受理。
(2)省交通厅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征询对方省意见。
(3)对方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的,予以核发许可证明。
3、外省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变更我省站点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站点变更的,应按照客运站的经营范围(或功能定位),与客运站经营者协商,签订进站意向书。
(2)省交通厅在收到外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变更申请站点的征询意见函后,2个工作日内发函征询拟变更站点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
(3)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征询意见函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交通厅回复征询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一是拟进站班车是否符合客运站核定的经营区域;
(4)省交通厅在收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回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拟同意变更或不同意变更的决定,并回函外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5)对外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变更的,省交通厅将在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网站上发布通知书(通知书有效期为180天)。
(6)客运站经营者凭进站经营通知书,与外省客运班线经营者签订进站合同,并办理有关开班手续,否则,按擅自接纳班车处理。
(7)客运站经营者应在客运班线经营者的客车正式进站后7个工作日内,将客运班线经营者的开班情况报客运站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4、外省客运班线经营者在领取新增省际客运标志牌后,按以下程序办理进站经营手续:
(1)省交通厅收到外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新增班车进站经营函后,将在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网站上发布通知书(通知书有效期为180天)。
(2)客运站经营者凭进站经营通知书,与客运班线经营者签订进站合同,并办理有关开班手续,否则,按擅自接纳班车处理。
(3)客运站经营者应在客运班线经营者的客车正式进站后7个工作日内,将客运班线经营者的开班情况报客运站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客运班车类别变更
客运班线经营者填写《广东省客运标志牌变更登记表》,提供许可证明和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可由起点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系统上报至省交通厅受理,省厅审核后予以办理。
(四)途经线路变更
1、市际客运标志牌途经线路变更的,由客运班线经营者填写《广东省客运标志牌变更登记表》,提供许可证明和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可由起点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系统上报至省交通厅受理,省交通厅审核后予以办理。
2、省际客运标志牌变更途经线路的,由客运班线经营者填写《广东省客运标志牌变更登记表》,提供许可证明和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可由起点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系统上报至省交通厅受理,省交通厅审核后予以办理。
(1)变更本省境内途经线路的,由省交通厅直接办理;
(2)变更外省境内途经线路的,经征询对方省意见后予以办理。
(五)车辆变更
客运班线经营者填写《广东省客运标志牌变更登记表》,提供许可证明和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可由起点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系统上报至省交通厅受理,省交通厅审核后予以办理。
(六)遗失(损坏)补发
客运班线经营者填写《遗失(损坏)补发登记表》(见附表6),属遗失的,提供《南方日报》的遗失声明、许可证明和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属损坏的,提供损坏原件以及许可证明、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复印件,可由起点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系统上报至省交通厅受理,省交通厅审核后予以补发。
附件4:
新增省际市际客运标志牌领牌程序
一、根据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领取新增客运标志牌的业务流程,特制定本领牌程序。
二、客运经营者在获取新增客运经营许可后,在投入营运前,办理领牌手续。
三、客运经营者按照有关要求准备就绪后,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考核:
1、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获取省际、市际客运经营许可的,按照中标标书承诺准备就绪后,向省交通厅提出中标线路投入营运前考核申请。
经省交通厅组织考核后,出具考核报告。
2、通过其他许可方式获取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按照许可决定书的有关要求准备就绪后,向起点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投入营运前考核申请,对车辆技术等级、装备等级、驾驶员及其它运输安全必备条件等考核后,出具考核报告。
四、考核合格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进站、领取客运标志牌及其许可证明:
1、客运经营者填写《新增客运标志牌领牌登记表》(式样见附表7),提供许可决定书、考核报告、车辆等有关资料,可由起点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系统上报至省交通厅受理。
2、省交通厅在收到申请后,对取得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5日内予以核发包车客运标志牌;
对取得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5日内在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网站上发布《新增客运班线进站经营通知书》(通知书有效期为180天)。
进站经营通知书可由客运班线经营者和起讫地客运站经营者自行下载打印,也可到省交通厅领取。
3、客运班线经营者凭进站经营通知书,与起讫地客运站经营者签订进站合同,并办理有关开班手续。
4、起讫地客运站经营者应在客运班线经营者的客车正式进站开班前5日内,将客运班线经营者的开班情况报客运站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构,并由客运班线经营者所在的客运站经营者通知客运班线经营者到省交通厅领取班车客运标志牌及其许可证明。
附件5:
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
×
际(县内)包车
套印许可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专用章
(起点)——(讫点)包车
(地域简称)运包字⨯⨯⨯⨯⨯号经营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背面
粘贴道路包车经营许可证明
遵章守法
安全优质
电话:
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
×
客运包许字号
经营者名称
许可机关(盖章)
年月日
经营许可证号
车牌号码
座位数
厂牌型号
类型等级
技术等级
包车客运标志牌号
有效期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说明
1、本证明贴在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背面,缺一无效。
2、本证明不得转让、涂改或者伪造,过期作废。
1、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参照《客规》的要求制作;
2、起点是指车籍所在地的行政区域,讫点指市际、县际、县内三级行政区域范围。
附件6:
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牌申请登记表
申请单位
线路起讫地(站)点
途经线路
投入车辆
道路运输证号码
类型等级
座位
申领省际临时加班牌张;
申领省际包车牌张。
申领省际临时加班原因:
加班□接驳或顶班□
汽车客运站盖章
年月日
核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盖章
注:
1、本表为申领省际包车牌和因加班、接驳顶班申领省际临时加班牌时使用;
2、申领省际临时加班牌的须由始发地汽车客运站盖章,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盖章。
3、申请省际包车牌的,直接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盖章。
附件7:
临时绕道证明
公司:
鉴于 原因,你司开行由广东省市(县)站至省市(县)站,途经客运班线,线路牌号为,同意临时绕道为。
请沿途有关单位予以查验放行。
本证明有效期限为自签发之日起至 年月日。
特此证明。
(盖章)
附件8:
回程包车备案书
县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我司于 月 日与 (单位或个人)签订包车合同(见附件)。
现我司驾驶员 (某)驾驶粤 、道路运输证号码:
,从 地至 地,承担名旅客返程包车业务。
特此报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
包车合同复印件
(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1:
广东省
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
申请表
客运站名称:
客运站业主名称(盖章):
客运站(筹建)经营者名称
(要求填写客运站经营者全称或客运站经营者名称预先核准全称)
申报站名
建设性质
站场详细地址
申报级别
是否首次申报
原有级别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开工日期
建站日期
占地面积㎡
停车场面积㎡
建筑总面积㎡
站房面积㎡
设计旅客年度日发送量
初
审
情
况
审查情况:
审查人签名:
附:
审查人所在单位名单
审查单位意见(盖章):
通过级别:
核准站名:
申报材料及初审结果:
主要设施配置
序号
设施名称
是否配置
实际数量
初审结果
备注
站前广场㎡
停车场㎡
其中:
发车位㎡
发车位个数
客运站站务用房
候车厅㎡
重点旅客候车室㎡
售票厅㎡
售票室㎡
购票厅㎡
综合及旅游服务处㎡
小件寄存处㎡
行包库房㎡
行包托运处㎡
调度室㎡
驾乘休息室
厕所㎡
盥洗室㎡
其他站务用房㎡
行政用房
站务办公室㎡
驻站机构用房㎡
其他行政用房㎡
车辆维修车间㎡
辅助车间㎡
洗车台㎡
车辆安全检验台㎡
医务室㎡
配电室㎡
司乘公寓㎡
其他㎡
站房建筑总面积㎡
客运主体建筑面积㎡
首层建筑面积㎡
首层商用所占面积㎡
2、重要设备配置
设施、设备名称
是否
配置
配置数量
是否齐
全有效
1.
候车室座位数(个)
2.
检票口(个)
3.
售票窗口(个)
4.
安全消防设备(套)
5.
广播通讯设备(套)
6.
空调设备(套)
7.
清洁卫生设备(套)
8.
微机设备(台)
9.
电子显示设备(套)
10.
监控设备(套)
11.
行李安检机(套)
12.
公用电话(台)
13.
车辆安全检验设备(套)
14.
车辆安检台(套)
15.
行包搬运设备(套)
16.
行政办公设备(套)
17.
其他设备(套)
18.
班次时刻表(套)
19.
里程票价表(套)
20.
营运线路图(套)
21.
旅客须知(套)
3、张贴有关照片:
客运大楼正面(含站前广场)
售票室及大厅
候车室
停车场
发车位
车辆检查和维修场地
4、客运功能平面示意图:
(由初审单位盖章确认)
填表要求及说明
1.本表一式四份(一级站填四份、二级以下站填三份),用钢笔填写(或打印)报各市交通局委。
经各市交通局初审完毕后,一份退回原单位;
其中申报三级以上站的,材料转报省交通厅。
2.汽车客运站站级划分方法:
等级客运站: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简易站和配客点:
简易级。
3.客运站业主是客运站投资建设单位,经营单位是该汽车客运站经营和管理的单位。
4.客运站的站名应是客运站经营筹建者拟用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
5.所需照片一律用3R彩色照片。
所需的功能平面图、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和等级证书等就用A4纸按比例缩小,其中功能平面图应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和主要站务用房(候车室、售票室等)、车辆出入口通道等。
6.建站日期指竣工验收日期。
附表2之1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标准(设施部分)
单位:
m²
站场等级
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简易
A类
B类
C类
设计旅客年度日发送量(人次)
10000
5000
3000
2000
300
100
<100
最高聚集人数(人次)
1000
600
450
60
30
10
占地面积
36000
18000
10800
20000
12000
8000
——
场地设施
站前广场
1200
720
540
360
300/★
60/★
30/★
14118
8471
6353
4235
4200
1120
560
发车位数量
17
2017
1210
908
605
160
80
建筑设施
站务
站务用房
候车厅(室)
重点旅客候车室(区)
50
★
—
售票厅
252
165
133
100/★
61/★
41/★
行包托运厅(处)
205
150
135
90/★
综合服务处
200
40
40/★
6/★
站务员室
71
47
35
21
23
15
20
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