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露天采场采剥安全规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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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2.5

2.5~3.5

穿凿边行孔时,穿孔机应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调角布置(最小夹角不小于45°

)。

在有顺层滑坡危险区,必须压碴穿孔。

第554条 穿孔机在高压线下通过时,钻架顶端与高压线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m;

在作业和走行时,钻架与高压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走行时必须保证安全,必要时事先落好钻架。

第三节 爆  破

第555条 材料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销毁,永久性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都必须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556条 爆破作业使用的器材中,必须符合国家或待业标准。

露天作业,必须奠定《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557条 运输爆炸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

专用车辆必须保持完好状态箱底部铺设胶皮,顶部备有篷布,车辆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

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

行驶中不得与其他车辆抢行,严禁随意停车、无关人员搭乘和进入加油站加油。

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是时,应有防滑措施。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符合铁路运输的有关规定。

用汽车装运爆炸材料时,装运量不得超过汽车额定装载量的80%,并用苫布盖好、绑牢。

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装运。

第558条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专人押运,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严禁装卸、押运人员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点火物品,严禁穿钉子鞋。

采用真名实姓油炸药混装车和乳化炸药车时,必须对装料、混药、装车、运输和装药等作业制定安全措施。

第559条 爆炸材料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人员应对爆炸材料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盖章。

第560条 爆炸材料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账、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的炸药。

第561条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当天退回爆炸材料库,严禁在工地存放和销毁。

第562条 在爆破区域内旋转和使用爆炸材料过程中,20m以内严禁烟火,10m以内严禁丰非工作人员进入。

第563条 炮孔的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药前在爆破区两端插好警戒旗,严禁与工作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

(二)雷管脚线、导爆索、志爆管的连线和装药布设必须由专人负责。

(三)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人员不应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四)包孔卡堵或雷管脚线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五)机械化装药时,必须由专人操作。

第564条 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应放在距炮孔炸药2m以外。

第565条 爆破安全警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二)警戒哨与爆破工之间应衽“三联系制”。

(三)因爆破发生中断生产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566条 安全警戒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

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二)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

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三)二次爆破:

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

裸露爆破药量不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200m;

药量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400m。

(四)扩孔爆破:

不得小于100m。

(五)轰水:

不得小于50m。

第567条 各种机电设备距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7规定。

机车、洫等机动设备牌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时,必须采用减震爆破。

第568条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表17     机电设备距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

  

(一)各类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振动速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1.重要工业厂房,0.4cm/s;

2.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

3.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

4.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5.水工隧道,10cm/s;

6.交通涵洞,15cm/s;

7.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0cm/s;

围岩稳定无支护的矿山巷道,20cm/s。

(二)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按下式计算:

   R=(k/v)1/a·

Qm

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药量(齐发爆破取总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量),kg;

  v-安全质点振动速度,cm/s;

  m-药量指数,取m=1/3;

  k、a-与爆破地点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

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爆破条件复杂和爆破震动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地震将就的监测或试验,以确定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第569条 露天煤矿应尽是避免裸露爆破,必须进行时,应按下式确定安全装药量:

    Q=(Rk/25)3

式中 Q-安全装药量(延期爆破时,Q为一次起爆的药量),kg;

Rk-被保护物、设备中听距离,m。

第570条 在重要建(构)筑物和设备附近实施硐室爆破、抛掷大爆破、老空区爆破等特殊爆破时,必须编制设计,制订安全措施,涉及本企业以外的建(构)筑物时,必须重复相关单位的同意。

第571条 在老空区、煤及半煤岩等温度异常的自然发火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测试孔内温度。

有明火的炮孔或孔内温度在80℃以上上的高温炮孔必须采取灭火,降温措施。

高温孔经降温处理后,应迅速装药起爆。

高温孔应采用热感度低的炸药,或将炸药、雷管作隔热包装。

第572条 炎雷管起爆必须使用警戒管,警戒管必须是2发导火索长度相同的雷管,导火索的燃速和雷管生产厂家、批号必须与起爆雷管相同。

警戒管导火索比起爆雷管导火索缩短的长度必须保证点炮人员有跔时间撤至安全地点。

第574条 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专人监视下进行检查,并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严禁埠头人员进入警戒区或在警戒区内进行其他作业。

(二)因地面网络连接错误或地面风网络断爆出现拒爆,可再次连线起爆。

(三)如炮孔内为非防水炸药,可向孔内注水浸泡炸药,使其失效;

浅孔拒爆可用风或水将炸药清除,重新装药爆破。

(四)严禁穿孔机按原穿孔位穿孔,应在距拒爆孔0.5-1.0m处重新穿孔装药爆破,孔深应与原孔相等。

(五)如不能立即处理,应报告矿调度室,并设置拒爆标志,派专人指挥挖掘机挖掘。

第四节 采 装

第575条 单斗挖掘机向列车装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驶入工作面100m内,驶出工作面20m内,挖掘机必须停止作业。

(二)列车驶入工作面,待车停稳,经助手与司旗联系后,方可装车。

(三)物料最大块度不得超过3m3。

(四)勺斗压、碰自翻车车帮或跨越机车和尾车顶部。

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五)遇到大块物料掉落影响机车运行时,必须处理后方可作业。

第576条 单斗挖掘机向汽车装载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勺斗容积和物料块度应与汽车载重相适应。

(二)单面装车作业时,只有在挖掘机司机发出进车信号,汽车开到装车位置停稳并发出装车信号后,方可装车。

双面装车作业时,正面装车汽车可提前进入装车位置;

反面装车汽车应由勺斗引导进入装车位置。

(三)挖掘机不得跨电缆装车。

(四)装载第一勺斗,其插销距车箱底板不得超过0.5m。

(五)装入汽车里的物料超出车箱外部、影响安全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才准发出车信号。

(六)装车时严禁勺斗从汽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七)装入车内的物料要均匀,严禁单侧偏载、超载。

第577条 单斗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退到安全地点,报告有关部门检查处理:

(一)发现台阶崩落或有滑动迹象,危及挖掘机安全。

(二)工作面有伞檐或大块物料,可能砸坏挖掘机。

(三)暴露出爆炸药包或雷管。

(四)有冒落危险的老空或火区。

(五)遇有松软岩层,可能造成挖掘机下沉或掘沟遇水有可能被淹。

(六)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其他不明障碍物。

第578条 操作单斗挖掘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转中严禁维护和注油。

(二)勺斗回转时,必须离开采掘工作面,严禁跨越接触网。

(三)在回转或挖掘过程中,严禁勺斗突然变换方向。

(四)遇坚硬岩体时,严禁强行挖掘。

(五)严禁在不符合机器性能的纵横坡面上工作。

(六)严禁用勺斗直接救援任何设备。

(七)挖掘机作业时,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严禁将废铁道、废铁管、勺牙、配件等金属物和拒爆的火药、雷管等讨入车内。

(八)正常作业时,天轮距高压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m,距回流线和通讯线不得小于0.5m。

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半径内。

第579条 2台以上单斗挖掘机在同一台阶或相邻上下台阶作业量,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汽车运输时,2台挖掘机的单蹄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径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

(二)在同一铁道线路进行装车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三)2台挖掘机在相邻的上、下台阶作业时,两者的相对位置影响上、下台阶的设备、设施安全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580条 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与单斗挖掘机尾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m。

单斗挖掘机停止作业时,司机室应仅位于工作面相反一侧。

第581条 单斗挖掘机行走和升降段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走前应检查行走机构及制动系统。

(二)应根据不同的台阶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机的行走路线与坡底线和坡顶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三)挖掘机应在平整、坚实的台阶上行走,当道路松软或含水有沉陷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四)挖掘机升降段或行走距离越过300m时,必须设专人指挥;

行走时,主动轴应在后,悬臂对正行走中心,及时调整方向,严禁原地大角度扭车。

(五)挖掘机行走时,靠铁道线路侧的履带边缘距线路中心不得小于3m,过高压线和铁道等障碍物时,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挖掘机升降段之前应预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

爬坡时,不得超过挖掘机规定的最大允许坡度。

第582条 单斗挖掘机雨天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暴雨期间,遇有水淹和片帮时,应及时将单斗挖掘机开到安全地带,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二)协雨天,电缆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

故障排除后,方可停送电。

第583条 轮斗挖掘机工作面必须帮齐底平,行走道路的坡度和半径不得超过规定的允许值。

第584条 轮斗挖掘机作业和行走线路处在饱和水台阶上时,必须有疏排水措施;

否则严禁挖掘机作业和行走。

第585条 轮斗挖掘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机作业前必须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二)启动或走行前,必须按规定发出音响信号。

(三)严禁斗轮工作装置带负荷启动。

(四)应根据工作面物料的变化和采掘工艺要求及时调整切削厚度和回转速度,遇有硬夹石层时应另行处理,严禁超负荷工作。

(五)斗轮臂下严禁人员通过或停留,斗轮卸料臂、转载机下严禁人员和设备停留。

第586条 采用轮斗挖掘机-带式输送机-排土机连续开采工艺系统时,应奠定下列规定:

(一)各单机人员接班后,经检查可以开机时,应立即向集中控制室发出可以开机信号;

如有异常现象,应向集中控制室报告,待故障排除后,再向集中控制室发出可以开机信号。

(二)连续工作的电动机,不应频繁启动,紧急停机形状必须在会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时才能使用。

(三)各单机间应衽安全闭锁控制,单机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停车,同时向集中控制室汇报。

严禁擅自处理故障。

第587条 当2台以上转载机与轮斗挖掘机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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