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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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促进“三农”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制定本贷款操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按照信贷人员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建立信贷工作纵向和横向制约机制,实现信贷规范操作及程序化管理,是我县农村信用社发放和管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和工作要求。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农业生产、生活资金及其他非农生产经营需要的信用贷款。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娄山关镇所辖行政村)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农户自然人,及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农户)。

而位于乡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娄山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不属于农户。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管理以农户信誉为基础,实行“差异授信、灵活定价、流程简化、特色服务、风险可控”的信贷支农服务政策。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调查、信用等级评定、授信额度确定等以集中调查、评定为主,以单独调查、评定为辅。

第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应按照建档、评级、授信、用信的顺序进行管理,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授信、用信管理方式。

第八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农户信用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农户信用贷款。

第九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聘请“村级信贷支农联络员”配合的管理制度,工作贯穿于农户经济档案的调查、评定和贷款贷后管理及催收等全过程。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组织设立及职责

第十条组织领导。

结合省联社建档工作要求,ⅩⅩ联社成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李敬东

副组长:

付小洪

成员:

李大友冯发辉邹明忠张德政涂运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村市场部,由李大友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的组织管理工作。

各营业网点相应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评定工作小组由信用社主任任组长、村委会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片区信贷员、支农联络员、乡(镇)驻村干部、村民代表为成员组成。

第十一条县联社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农户信用贷款业务经营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落实有关工作措施;

(二)制定农户信用贷款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三)定期组织开展辖内农户信用贷款工作的检查、指导;

(四)定期分析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和做法,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五)加强检查,建立农户信用贷款柜面放贷运行机制;

(六)收集并研究解决农户信用评级及信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以农户信用贷款为基础,组织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创建的有关工作;

(八)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职责:

(一)组织开展农户信用贷款和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政策宣传工作;

(二)组织开展农户调查建档和信用评级、授信、年检,对农户评定的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年检情况按要求进行公示;

(三)负责收集、总结农户信用评级工作中先进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向县联社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汇报;

(四)按要求组织开展信用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五)其他职责。

第三章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与授信管理

第十三条评定农户信用等级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坚持民主、公平、公正、公开、增强透明度的原则。

第十四条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的农户或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非农户自然人。

对于从本乡镇到异地乡镇或县城已购房长期居住的农户或自然人,即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属迁入所在地信用社的服务对象,信用社应视其房屋产权及个人资信情况进行建档评定,同时联系原信用社取消原建经济档案。

(二)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在18周岁(含18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的自然人;

(三)从事农业生产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评定信用等级时无不良贷款(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非主观恶意等原因,形成不良贷款的除外);

(五)思想品质好,无其他不良行为,家庭关系和睦;还款意愿强;

(六)本人无吸毒或家庭其他成员无吸毒行为;

(七)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评定条件。

第十五条农户信用等级设定为特优、优秀、较好、一般四个信用等级,经评定到不到农户信用等级的为等外级。

信用等级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确定,其对应权重系数为:

特优:

评分在90分以上(不含90分),权重系数为1,同时满足“农户长期在农村信用社办理结算,业务往来频繁,归社存款与经营销售收入一致”的要求,否则信用等级级次下调为优秀。

授信额度10万元(不含)以上。

优秀:

评分在80分以上(不含80分),权重系数为,授信额度10万元(含)以下。

较好:

评分在70分以上(不含70分),权重系数为,授信额度5万元(含)以下。

一般:

评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

权重系数为,授信额度2万元(含)以下。

等外级:

评分在60分以下。

等外级农户不得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但可以发放担保类贷款。

第十六条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程序:

(一)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一般程序

1.资信调查。

包片信贷员在村(组)干部、信贷支农联络员的配合下对应建档农户逐户开展资信调查,填写《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农户资信调查表》(附件1),建立农户资信档案。

信贷员对资信调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2.审核推荐。

信贷员应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填写《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初始评级授信审批表》(附件2),根据评分情况提出信用等级和确定授信额度的推荐意见,报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审查、审批。

3.评审决议。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应以村(组)为单位召开评审会议,在信贷员初审推荐的基础上,讨论确定被调查农户信用等级、授信限额,形成评定小组集体意见。

4.张榜公示。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评定农户信用等级和确定授信限额后,应将评定结果张榜公布到村,公示期限7天。

公示的内容包括:

被评级人姓名、评定的信用等级、核定的贷款限额、县联社的举报监督电话等,并将公示内容拍摄照片一张,作为信用工程创建资料归档保管。

经张榜公布后,社会公众对评定的农户信用等级有异议的,信用社应重新安排信贷人员对相关农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有不实的,应重新评定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布。

5.建立档案。

评定和授信的信用农户经公示无异议后,信用社应把信用农户按村(组)列入《ⅩⅩ县农村信用社信用农户登记簿》管理,并建立“一户一档”农户信贷档案。

(二)其他散户的信用等级评定

对于外出务工等其他原因,信用社没有给予建档、评级及授信的个别农户(散户),有贷款需求时,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信用社包片信贷员及村级信贷支农联络员应及时进行入户调查,按流程给以建档、评级和授信。

评定、授信结果由信用社负责人审批并签署明确意见即可。

信用等级及额度的公示可以按年审的方式与其他集中年审农户一并进行。

第十七条其他工作要求。

(一)包片信贷员在对农户资信调查过程中,对农户房产的估价上应结合“县城与县城周边、乡镇集镇与行政村、经济发达村与经济欠发达村、建造价值与实际变现价值”等情况进行区别估价(附件11)。

(二)在建档评定工作中,要结合信用社“信用工程建设”和“阳光信贷”工作,组织召开村(组)群众会议,加大信用社工作宣传力度,让农户信用贷款品牌及信用体系建设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留存宣传动员会照片一张,作为信用工程创建资料归档保管。

第十八条授信限额测算:

(一)农户信用贷款授信限额可参照下述公式计算:

授信额度=(农户上年度家庭收入-农户上年度家庭必要支出)×授信有效期(3年)×信用等级权重系数

农户上年度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农户上年度种养殖收入、外出务工收入、家庭加工业收入、批发或零售收入、家庭餐饮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农户上年度家庭必要支出包括上年度基本生活支出、教育支出、保险支出、需要当期偿还的负债支出(评级授信时,在贷款人处有贷款余额的,不包括在当期偿还的负债支出范围,但实际用信时,应给予扣除)、农户年度家庭其他必要支出,但不包括农户用自有资金购建固定资产、购置动产、发展项目等产生的支出。

(二)授信限额特殊情形的处理。

1.若通过公式计算的授信限额小于联社核定授信限额的,以公式计算授信限额为准。

2.若通过公式计算的授信限额大于联社核定授信限额的,以联社核定的授信限额为准。

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超过公式计算授信额度部分,需落实合法、有效的担保。

3.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该措施对分散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有积极作用的,贷款社可以视分散风险作用大小,在规定的加分范围内给予一定的信用等级调整加分。

4.若借款人由于年度中间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原授信额度不能满足其生产发展需求的,贷款社应根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安排信贷人员认真对借款人项目的可行性、资金实际需求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并作出授信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信用农户信用等级、授信限额调整,信用社应结合申请人自身的实际资金需求、信贷员贷后检查及年审情况综合确定、动态管理。

年审后确需要调整授信额度的,参照第十九条有关规定按公式计算调整。

第二十条农户信用评级授信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

(一)农户贷款期限不受授信有效期限限制,在授信有效期限内发生的贷款应根据农户生产经营周期等合理确定;

(二)农户评级授信后与信用社发生信贷业务的,对农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以年审的方式进行动态调整;

(三)评级授信后,信用农户在授信有效期限内未与信用社发生信贷业务的,授信有效期满后,原评定的信用等级自动失效,失效后申请贷款的,需重新开展评级授信工作。

第四章贷款资格证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格证由联社统一印制。

信用社对信用农户实行一户一证。

第二十二条贷款资格证发放程序:

(一)农户提交的资料。

信用农户到信用社领取贷款资格证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两寸免冠相片1张领取(贴贷款资格证);如果建档时农户未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的,同时提供农户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

(二)面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

信贷管理人员审查、核实信用农户真实身份后,与农户签订《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附件9)。

具体贷款额度、贷款计息起止期间、贷款利率等以每次的借款借据为准。

《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也可在借款人初次贷款时签订,授信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经年审后,授信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三)农户领取贷款资格证。

《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资格证发放社在《贷款资格证》上填写持证人姓名、信用等级、最高授信额度等相关要素,同时给贷款资格证进行编号。

贷款资格证各要素填写完毕、核对无误后即向信用农户核发贷款资格证并让持证人签收《ⅩⅩ县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通知书》(一式两份)(附件10)。

《ⅩⅩ县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通知书》的初次授信等级及额度应与贷款资格证记载的初次等级、额度相符。

第二十三条贷款资格证管理。

(一)贷款资格证领用。

基层信用社到县联社领用贷款资格证时要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信用社对信用农户发放贷款证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编号并登记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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