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要求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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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要求文档格式.docx

  

(二)表间关系:

  1.“所属年度”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实征收)”表头部分的“税款所属期间”中的“年度”保持一致。

  2.“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实征收)”表头部分的“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保持一致。

  (三)特殊操作要求

  1.由于该报告表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实征收)”的附列资料,因此,在上述“(三)业务处理规则”中的“纳税人填写部分”和“税务机关填写部分”的所有信息应从主表、或CTAIS中的已有信息中自动带出,除了“税务机关填写部分”中的“联系电话”。

  (四)输出信息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封面

  五、表证单书 

《关联关系表》(表一)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二、业务描述

  本表适用于符合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填报。

本表填报与纳税人有业务往来的关联方。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适用本附表的纳税人必须符合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的年度申报要求。

  

(二)输入信息

  《关联关系表(表一)》

  1.“纳税人识别号”:

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用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号码。

  2.“国家(地区)”:

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3.“地址”:

填报关联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地址或关联个人住所。

  4.“关联关系类型”:

应按以下关联关系标准填报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填报多个代码: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

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B.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C.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D.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E.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F.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G.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H.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虽未达到A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一)表内关系

  无

  

(二)表间关系

  1.《购销表》(表三)、《劳务表》(表四)中的“境外关联方名称”和对应的“国家(地区)”信息均应来自于本表。

  2.《融通资金表》(表七)中的“境外关联方名称”、“境内关联方名称”和对应的“国家(地区)”信息均应来自于本表。

  1.“国家(地区)”录入应采用下拉菜单式选择(并结合模糊筛选功能,如以国家代码、汉字拼音声母、汉字等快速定位),国家地区的编码名称由国税总局统一维护。

  2.“关联关系类型”的录入使用下拉式菜单(菜单内容可多选),系统需要提供对该类型分类的维护功能,由国税总局统一维护;

  3.关联方如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其关联方名称、国家(地区)、地址、法定代表人信息均可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带出(总局或省局可以将全国或全省的相关税务登记信息加密分发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本地检索,降低网络压力);

  1.生成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一《关联关系表》信息

  五、表证单书

《购销表》(表三)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存货”、“营业收入”填报此表。

  1.适用本附表的纳税人必须符合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的年度申报要求。

  2.本表录入完整保存时进行逻辑关系校验。

网上申报和软盘申报只是在保存时做校验。

  《购销表》

  1.“总购销”第1项“购入总额”:

填报年度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金额为本表“总购销”内第2项“进口购入”+“总购销”内第5项“国内购入”。

该项数额填入表2第1行第1列。

  2.“总购销”第2项“进口购入”:

填报通过进口方式购进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金额为本表“总购销”内第3项“非关联进口”+“总购销”内第4项“关联进口”。

  3.“总购销”第4项“关联进口”:

填报通过境外关联方进口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该项数额填入表2第1行第4列。

  4.“总购销”第5项“国内购入”:

填报在本国境内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金额为本表“总购销”内第6项“非关联购入”+“总购销”内第7项“关联购入”。

  5.“总购销”第7项“关联购入”:

填报通过国内关联方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该项数额填入表2第1行第7列。

  6.“总购销”第8项“销售总额”:

填报年度所有销售商品(材料)的金额。

金额为本表“总购销”内第9项“出口销售”+“总购销”内第12项“国内销售”。

该项数额填入表2第2行第1列。

  7.“总购销”第9项“出口销售”:

填报年度所有销往境外的商品(材料)的金额。

金额为本表“总购销”内第10项“非关联出口”+“总购销”内第11项“关联出口”。

  8.“总购销”第11项“关联出口”:

填报年度所有销往境外关联企业的商品(材料)的金额。

该项数额填入表2第2行第4列。

  9.“总购销”第12项“国内销售”:

填报年度所有销售国内的商品(材料)的金额。

金额为本表“总购销”内第13项“非关联销售”+“总购销”内第14项“关联销售”。

  10.“总购销”第14项“关联销售”:

填报年度所有销售国内关联企业的商品(材料)的金额。

该项数额填入表2第2行第7列。

  11.“来料加工”:

填报年度收取的加工费金额。

  12.“国家(地区)”:

填报境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13.“定价方法”如填报“6.其他方法”,必须在本表“备注栏”中说明所使用的具体方法(不能为空)。

  14.“三、占出口销售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

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购销:

销售总额——出口销售(第9项)”*10%(允许0.50元误差);

“四、占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采购对象及其交易:

购入总额——进口购入(第2项)”*10%(允许0.50元误差)。

  15.“一、总购销:

销售总额——出口销售(第9项)”值应等于“二、按出口贸易方式分类的出口销售收入”各项值之和。

  1.“总购销”第1项“购入总额”=“总购销”内第2项“进口购入”+“总购销”内第5项“国内购入”

  2.“总购销”第2项“进口购入”=“总购销”内第3项“非关联进口”+“总购销”内第4项“关联进口”。

《劳务表》(表四)

  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发生提供或接收劳务业务的企业均需填报此表,企业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它业务支出”以及相关费用类科目填报。

  《劳务表》

  1.“境外劳务收入”:

填报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外取得的收入;

“境外劳务支出”:

填报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外支付的费用。

  2.“总劳务交易”中第1项“劳务收入”金额为第2项“境外劳务收入”与第5项“境内劳务收入”数据之和。

该项数据填入表二第三行“劳务收入”第一列。

  3.“总劳务交易”中第2项“境外劳务收入”金额为第3项“非关联劳务收入”与第4项“关联劳务收入”数据之和。

  4.“总劳务交易”中第4项“关联劳务收入”数据填入表二第三行“劳务收入”第四列。

  5.“总劳务交易”中第5项“境内劳务收入”金额为第6项“非关联劳务收入”与第7项“关联劳务收入”数据之和。

  6.“总劳务交易”中第7项“关联劳务收入”数据填入表二第三行“劳务收入”第七列。

  7.“总劳务交易”中第8项“劳务支出”金额为第9项“境外劳务支出”与第12项“境内劳务支出”数据之和。

该项数据填入表二第四行“劳务支出”第一列。

  8.“总劳务交易”中第9项“境外劳务支出”金额为第10项“非关联劳务支出”与第11项“关联劳务支出”数据之和。

  9.“总劳务交易”中第11项“关联劳务支出”数据填入表二第四行“劳务支出”第四列。

  10.“总劳务交易”中第12项“境内劳务支出”金额为第13项“非关联劳务支出”与第14项“关联劳务支出”数据之和。

  11.“总劳务交易”中第14项“关联劳务支出”数据填入表二第四行“劳务支出”第七列。

  12.“二、占境外劳务收入额占劳务收入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

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劳务交易:

劳务收入(第1项)”*10%(允许0.50元误差);

“三、占境外劳务支出额占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

劳务支出(第8项)”*10%(允许0.50元误差);

  1.第1项=第2+5项

  2.第2项=第3+4项

  3.第5项=第6+7项

  4.第8项=第9+12项

  5.第9项=第10+11项

  6.第12项=第13+14项

  1.第1项=表二第3行(劳务收入)第1列(交易总金额)

  2.第4项=表二第3行(劳务收入)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

金额)

  3.第7项=表二第3行(劳务收入)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

  4.第8项=表二第4行(劳务支出)第1列(交易总金额)

  5.第11项=表二第4行(劳务支出)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

  6.第14项=表二第4行(劳务支出)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

  1.境外关联方名称应从本企业的《关联关系表(表一)》中自动带出(并结合模糊筛选功能以快速定位),填报行次随内容自动增减(设置行数增加删除按钮);

其对应的“国家(地区)”也同时自动带出。

  2.境外非关联方名称填报次行随内容自动增减(设置行数增加删除按钮);

其相应的“定价方法”列不填。

  3.“国家(地区)”录入应采用下拉菜单式选择(并结合模糊筛选功能,如以国家代码、汉字拼音声母、汉字等快速定位),国家地区的编码名称由国税总局统一维护

《无形资产表》(表五)

  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

发生受让或出让无形资产(包括使用权和所有权)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本表。

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填报此表。

  《无形资产表》

  1.第1列“受让总交易金额”:

金额为本表第2+3+4+5列。

  2.第2列“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

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3.第3列“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

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非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4.第4列“从境内受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

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内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5.第5列“从境内受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

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内非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6.第6列“出让总交易金额”:

金额为本表第7+8+9+10列。

  7.第7列“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

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8.第8列“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

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非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9.第9列“向境内出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

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内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10.第10列“向境内出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

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内非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11.第1行“土地使用权”:

填报受让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12.第2行“专利权”:

填报受让专利权而发生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专利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13.第3行“非专利技术”:

填报受让非专利技术而发生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非专利技术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14.第4行“商标权”:

填报受让商标权而发生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商标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15.第5行“著作权”:

填报受让著作权而发生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著作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16.第6行“其他”:

填报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使用费支出或在“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17.第7行为“其中:

”:

填报需要特别列明的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支出或出让收入(是第6行“其他”行的补充)。

  18.第8行“合计”:

金额为本表第1+2+3+4+5+6行。

  19.第9行“专利权”:

填报购买专利权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专利权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0.第10行“非专利技术”:

填报购买非专利技术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非专利技术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1.第11行“商标权”:

填报购买商标权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商标权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2.第12行“著作权”:

填报购买著作权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著作权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3.第13行“其他”:

填报在“无形资产”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4.第14行为“其中:

填报需要特别列明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受让支出或出让收入(是第13行“其他”的补充)

《固定资产表》(表六)

发生受让或出让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权和所有权)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本表。

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填报此表。

  《固定资产表》

  2.第2列“从境外受让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金额”:

填报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3.第3列“从境外受让固定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

填报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外非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4.第4列“从境内受让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金额”:

填报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内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5.第5列“从境内受让固定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

填报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购买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内非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7.第7列“向境外出让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金额”:

填报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外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8.第8列“向境外出让固定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

填报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外非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9.第9列“向境内出让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金额”:

填报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内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10.第10列“向境内出让固定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

填报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或出售固定资产所有权向境内非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11.第1行“房屋、建筑物”:

填报租入房屋、建筑物使用权而发生的租金支出或出租房屋、建筑物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12.第2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填报租入“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而发生的租金支出或出租“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13.第3行“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

填报租入“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使用权而发生的租金支出或出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14.第4行“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填报租入“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使用权而发生的租金支出或出租“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15.第5行为“电子设备”:

填报租入“电子设备”使用权而发生的租金支出或出租“电子设备”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16.第6行为“其他”:

填报租入“未列入以上项目的其他固定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租金支出或出租“未列入以上项目的其他固定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17.第7行“合计”:

  18.第8行“房屋、建筑物”:

填报购买房屋、建筑物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房屋、建筑物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19.第9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填报购买“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0.第10行“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

填报购买“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融通资金表》(表七)

  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发生从关联方接受债权性投资或向关联方提供债权性投资业务的企业均需填报此表,包括发生在当前所属申报年度或发生在以前所属申报年度但存续到当前所属申报年度。

一般企业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财务费用”填报;

金融企业根据“拆放同业”、“贷款及应收款”、“发行存款证及同业拆入”、“发行债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填报。

  《融通资金表》

  1.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2.定期融资应按每笔融资分别填报,针对同一关联方的融入、融出分行填列。

填列“融资金额:

融入金额”栏次后,“融资金额:

融出金额”和“应计利息收入”栏则不能填报;

融出金额”栏次后,“融资金额:

融入金额”和“应计利息支出”栏则不能填报。

  3.“国家(地区)”:

填报境外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4.“利率”:

填报融资的年利率。

  5.“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

填报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的当期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应计利息支出包括资本化的应计利息支出。

  6.如果金额单位为外币的,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

  7.对于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或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给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境外关联方名称或境内关联方名称填该关联方;

对于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境外关联方名称或境内关联方名称与担保方名称均填报该关联方。

  1.境外合计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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