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门弄斧的读后感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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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懂了一些道理:
我们做人要谦虚,不能骄傲自满,不要在名人面前炫耀自己。
在我们的生活中,每个人都有骄傲的坏习惯,我们只有亲自尝试和体验才会真正的体会到“骄傲使人落后”的道理。
这个道理在我们的生活中比比皆是。
比如自己得了高分,你就会骄傲,到其他地方一看,就会发现“山外有山楼外有楼”,比如我考试均分是99分,得了全年级第一名,但是我在别的学校可能是第二或者第三,所以我不能骄傲,还需要继续努力,攀登知识的高峰。
篇二:
读《班门弄斧》有感作文100字
看来我们取得了好成绩也需要努力,因为成绩只能代表过去,不能代表永远,何况人外有人呢!
山西省原平市青年街小学一年级:
武豪吉
篇三:
法槌十七声读后感
我所向往的自由
——读《法槌十七声》随笔
古今中外众多仁人志士为自由下了无数定义,对于不同领域的自由做出了不同却同样精彩的阐释。
在汉语的解释中,“自”即“自我,自主”,“由”即“任凭,决定”,自由即自我决定之意,在中国古代庄子在《逍遥游》中将自由即逍遥解释为“无所待”,而在中国古代自由更多的被用于形容一种超脱的心理状态,《玉台新咏》有言,“吾意久怀忿,汝岂得自由?
”在无产阶级导师马克思的论述中,自由更被上升到了与社会发展与进步相关的高度,“自由是不受压迫和剥削的状态;
自由是在物质需要得到基本满足的情况下,人的一切发展创造潜能迸发而个性张扬的状态;
自由是冲破了私有制下诸如家庭婚姻,监狱法律,产权关系等文化枷锁束缚的全新文明状态。
”站在法律的视角,自由即是要求他人和政府不作为,不干预自己的资格。
但这些都不是我向往的自由,至少是一种并不具体的难以作为为之终生奋斗的事业的自由,作为一个未来的法律人,我更愿意以实践的眼光看问题,让自由变成一种与生活息息相关,触手可及之物。
很明显,作为一个中国人我们都无法否认,我们现在的生活由于众多的主观原因,如公民的知识水平有限,社会责任感,历史使命感甚至是基本道德都有所缺失;
以及客观原因,如庞大的人口基数,社会生产力发展程度和现行并不完善的社会及法律制度,并不能称之为一个自由的社会,那么作为掌握一种有可能把社会变得更好的力量的我们就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去贡献我们的力量去改造它,完善它,让每一个现在或者未来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个体享有呼吸,呐喊,奋斗,死亡的自由。
在阅读了《法槌十七声》之后我最大的收获就是看到实现这一切的可能,萧翰先生在他的文章里为我们指引了一条通往自由的道路,去寻找我所向往的自由。
子曰:
“随心所欲,不逾矩!
”我辈应以公正不屈之信念,以博爱悲悯之心创造发展的,不断趋于完美,守护全体公民自由幸福生活的法律,任重道远,法为己任!
(一)从德雷福斯案看言论自由
萧翰先生在评析德雷福斯案时叙述的重点放在知识分子的责任和担当上,但同时也阐述了另外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即在法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分子的发声机制,一个生活在芸芸大众中并没有权利和资本的普通人可以通过大众传媒和其他方式发出自己的呼声从而推动政府,或者说一个国家的实质掌控者对于社会上的不公正案件做出重新的相对公正的审判我们就应该承认这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对于言论自由的保障是成功的,而德雷克斯案就不应仅被作为一个获得平反的冤案,一个被拯救的善人这么简单,我们应当站在法律体系的角度去审视它,思考它。
在这个案件中有几个关键使案件发生了重要的转折,第一个就是左拉站出来在《震旦报》发表著名的《我控诉!
》,在这一版报纸付梓之前审核机构并没有由于文章可能对政府的威信造成影响而禁止其印刷,而在文章在整个社会形成一种质疑政府公信力的舆论时,作者和出版社也没有被秘密的处理掉,没有受到
逮捕和审查。
这在不同方面显示了整个社会对自由言论的尊重。
法国的历史背景与中国十分接近的,作为欧洲大陆上最强大的统一的封建国家,在资本主义的浪潮袭来时便不折不扣的成为封建主义在欧陆最坚固的堡垒,接着便迎来了规模最大的革命,虽然大革命的破坏性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其带来的思想大解放,引导民众对自由民主制度最深层次的认可和践行也是不可否认的!
所以想要建立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家根本在于解放广大民众的思想,尽最大努力提高全体民众的知识水平和社会责任感,让大部分人可以站在公益公正的立场上作出理性判断,这样在最大程度的保留言论自由权利时就可以不至于让少数动机不纯的人掌握舆论导向,而是通过这一根本权利维护社会公正。
在这一权利实现时,政府和法律应当充当守护者或者说堤坝的角色,而非限制者。
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公众的力量,吸收真正多元的价值诉求推动社会的发展。
言论自由是表达的自由,是人在社会中证明其存在和价值的有效方法,对言论自由权的限制只能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公民对社会的责任感缺失,从而导致缺乏向心力的的社会的底层崩塌!
本书在第七篇文章中同样描述了一个我认为也可以归结为言论自由的案例,公民对自己权利的认识而为权力而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申述的权利,如果说上文中提到的德雷克斯案更多的是以社会舆论压力而迫使政府做出退让,妥协从而达到群众所期望的目的的话,本案,吉迪恩则完全按照法律的力量,以一种严格的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也许有些人认为,吉迪恩案与德雷福斯案并无关联,但是无可非议的是,任何言论都是在表达自己或某一团体的利益诉求,这样两案的核心是一致的,主要的不同在于表达自己的手段和达到目的的途径而已。
前者更多的借助了公众人物的影响力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从而迫使权力核心妥协开庭重审,并且期间还希望通过总统的特赦权免除德雷福斯子虚乌有的罪名以掩饰整个案件中的排尤色彩和政府的失误,相当于变相的不承认错误,最后又在民众的胁迫下最终通过法院宣判无罪。
在这个事件中法院充当着局外人和傀儡的角色,并没有真正的司法独立和不受干预,从独立的裁判者变成了各方力量较量的传声筒,这并不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
真正法律的不是建立在各方力量和群众呼声的基础上,而是与生俱来的依照法律事实和法律渊源进行的公正审判。
这一点在吉迪恩案就有着较好的体现。
作者在开篇就引用了著名法学家耶林的一本书《为权力而斗争》,书中写到“法律的生命是奋斗,作为一个公民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这不仅仅是一个公民的权利,更是一个公民为国家应尽的义务。
”在德语里,法律与权力是同一个词因此为权力而奋斗就是为法律而奋斗!
由此看来吉迪恩的行为更加符合法律的本意,完全依照法律的力量,根据身为公民应得的权利而使自己的利益不受到强权的侵犯,这才是法律存在的真正意义!
综上所述,言论自由的应当具备两个要素,一是民众强烈的法感情,既有表达自己诉求的积极意愿;
二是有表达自己言论的完整法律程序,依据法律的力量保护弱者,限制强权。
依此看来,中国言论自由之路,任重道远!
(二)从有关孩子m的问题等案看生命自由
人类的一切自由应当建立在生命的基础之上,没有了生命其他的所有自由便无从谈起,但是生命本身的自由是否应当受到守护和保障呢?
这应当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在本书中,个人理解有三个案件涉及到了与生命自由有关的问题,分别是“有关孩子m的问题”、“娄波和里奥波德杀人案”、“奎尔案及其他安乐死案件”。
前者涉及到生前的命题,及生命开始的问题,而后两者则涉及到生命终结的问题。
在m案中,萧先生的主要关注点在于在整个案件中伦理问题,同时他也没有忽略一个很容易被常人忽略的问题,我们过多的关注了由于伦理的混乱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于道德底线的影响,以及这一切对于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和破坏,而在这里应当有人考虑到孩子m作为一个正常人的感受,以及这他所不能决定和干预的一切对于他的困扰和伤害。
从广义上来讲,即由于一个人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决定自己的出身和一切与他人平等的先天条件,如相貌,体质,智商等一系列问题,有人可能怒斥我不感恩父母,或说正是多元化的世界才促进了整个世界和社会的发展,而我想说的是美和聪明也是多元的,而优秀在当今世界也是可以培养的,在如今这样一个人口大爆发的时代,对我们来说最重要的问题不是减少人口数量,而是提高人口质量,这样才可以从根源上提高整个民族的素质。
这似乎与生命的开始无关,但事实上,由于下一代无法决定自己的出身,那么我们就通过一种严格而具体的法律程序对希望进行生育的父母进行严格的检查和审核,使生育变成一种权利,繁殖后代的权利;
同时,也是一种义务,为国家和民族繁衍优秀的下一代的义务。
中国人的思想特质里有一条,“尽人事,知天命”,即我们通过法律和科学的手段尽量保证个体先天条件的优异,那么其实变相的相当于赋予了生前的人的选择的权利,即生命开始的自由!
当然这个体制的实行一定会面临众多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先天条件不足的夫妇成为父母的权利,但我相信随着科学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生命开始的自由的问题一定会得到更好的解决!
下面我们来谈谈有关生命终结的问题,即他人、集体或是国家机器是否有权利剥夺他人的生命,在其他个体剥夺他人生命的时候应当受到怎样的惩罚,以及生命本身是否有权剥夺自己的生命,或者说在当事人授权的情况下,他人是否有权剥夺其生命!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全世界有众多的学者从死刑本身,死刑的结果,死刑的目的等方面对死刑的存废进行了很多精彩的论述,我就不班门弄斧,只是想谈谈自己的浅见,个人认为死刑其本身就存在着不合理性,无论如何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死刑都应该作为最后的手段甚至只是一种威慑刑罚使用,不应该成为一种刑罚的常态。
死刑不可废除,但不可使用。
而当事人本身是否有权剥夺自己的生命。
我的答案也是否定的,即自杀违法。
人是典型的社会性动物,每一个人都不应该被单纯的当作与他人或者社会无关的个体存在,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有其特定的位置,都有其权利义务,有其作为人对社会及他人的责任和价值,自杀行为本身是一种逃避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安乐死本身就应当被定性为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正如萧潜先生所说,我们应当考虑的是如何给患者以真正的临终关怀,让其在温暖中逝去而非通过死亡达到现实病痛的解脱,如果换做我们自己,在临死时我们的亲人不是关心如何能多挽留我们的生的时间,不是希望多陪伴亲人一会儿,而是想着如何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尽早结束我们的生命,这难道不让人感到悲哀和绝望吗?
使用人力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永
远是一个严谨的值得思考的问题,借用人力结束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在绝大多数情况,而我相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合法的!
(三)从雷诺德案与史库柏斯案看信仰与思想自由
个人觉得萧先生的自由精神和人文情怀在雷诺德案与史库柏斯案中到了极大地体现,即人的自由实际大部分体现在精神的自由上,正如孔子所言“随心所欲”,才是真正的自由。
在雷诺德案中,我们看到的是宗教与现实的关系,即信仰自由与法律约束的矛盾,通篇我觉得萧先生所要表达的无非是两点,一是信仰无罪,无论你信仰什么,在心中将何种事物当成精神寄托,认为世界是谁创造的,认为因因果果无穷无尽,世事轮回变化无常。
无论你拥有怎样的世界观,信仰任何一门宗教你都是无罪的,任何法律都不可以限制人的思想,如果连思考都受到约束和管理,那么这样的生活就难以称之为生活!
而是苟且。
思想自由是允许的,但是思想的实践行为是受到法律约束和管理的。
如果一个人信仰的宗教以毁灭人类为教义,难道我们就要以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原则允许他屠杀同胞吗?
我觉得从形式上讲这与信仰摩门教,其教义允许一夫多妻,那么信仰这一宗教的人就可以拥有多个妻子的问题一样,二者没有本质区别!
这样我们得出的结论就是,我们所要追求的应当是思考的自由,是获取智慧的自由,是摆脱愚昧的自由,是获得慰藉和寄托的自由,而不是如何想便可如何做的自由,那不过是本能,是原始社会无秩序的现象,与野兽无异!
我们应当努力的争取得知真相的权利。
为了可以独立的思考,不受强权和舆论左右自己独立的判断的权利,这才是人的事业。
如果我们每天思考的是如何才能多找几个配偶,那么又和发情的野猫有什么区别!
在史库柏斯案中跟给我感触最深作者对于宗教的价值的认识,宗教本就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原始宗教在人类开始思考是就已经出现,几乎贯穿了整个人类的发展史,我们不断崇拜和依靠那些不可解释的强大的事物,宗教的起源便是恐惧和疑惑,在我们人类发现我们不可战胜的事物的时候便产生了宗教,类似于在屈服后便可以得到强者的庇护。
我觉得这也是宗教最终目的,恐惧而得到约束,信仰而得到抚慰。
这就是萧先生所说的“终极关怀”和“终极戒律”。
人不可无畏惧,无畏惧便无自由。
无论我们我们信仰的什么,上帝,真主,佛还是科学,理性,自然法我们我应该对未知和道德心存畏惧。
别忘了“随心所欲,”的下一句是“不逾矩!
“
这就是我向往的自由,自由的言论,自由的生命,自由的思想,自由的人,自由的国度!
期之,待之,思之,念之,向之,往之。
最重要的是,尽余生之力,行之,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