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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事务处理程序

附錄四、金融工具之財務報表相關揭露說明及釋例

⏹本附錄僅提供參考,並非所有揭露事項均需依本附錄格式(方式)揭露。

⏹本附錄不適用於非重要性項目。

1、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IFRS7.21】

一、規範依據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7號「金融工具:

揭露」、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款、第十三款、第二十款及第三十九款。

二、規範內容

(一)企業應於財務報表內提供揭露資訊,使財務報表者使用者能評估【IFRS7.1】:

1.金融工具對企業財務狀況與績效之重要性。

2.企業於當期及報導期間結束日所暴露因金融工具產生之風險之性質及程度,以及企業如何管理該等風險。

(二)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保險業財報編製準則§15Ⅰ(5)、(10)、(13)、(20)及(39)】:

1.對了解財務報告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2.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工具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3.對財務風險之管理目標及政策。

4.金融工具相關資訊。

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規定揭露,包括金融工具對保險業財務狀況與績效重要性之揭露資訊;金融工具所產生暴險之質性及量化資訊等。

選擇採用覆蓋法者,並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規定揭露相關資訊。

5.公允價值資訊。

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揭露,包括重複性或非重複性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資產及負債、公允價值之等級資訊、評價技術及參數或假設等輸入值、公允價值第三等級之相關資訊等。

 

三、釋例

(一)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

【IFRS7.6】

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IFRS9)之規定,合併公司於合併資產負債表將金融資產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金融資產等。

金融負債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及應付債券。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指:

(1)非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2)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為消除或重大減少會計配比不當,可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則分為持有供交易及原始認列時被企業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兩類。

屬此類別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於續後評價時,概以公允價值衡量且公允價值變動認列於損益。

2.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指:

(1)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債務工具投資:

a.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b.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2)原始認列時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之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

屬此類別之金融資產續後評價係以公允價值衡量,其公允價值變動造成之利益或損失,除預期信用損失及貨幣性金融資產外幣兌換損益外,於除列前認列為股東權益調整項目;於除列時,除依IFRS9第5.7.5段之規定所指定之權益工具外,將前述累積於股東權益調整項目中之利益或損失列入當期損益。

3.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係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債務工具投資。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其續後評價係採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並於攤銷、減損及除列時認列當期損益。

4.應付債券

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於原始認列時按公允價值扣除交易成本後之金額衡量;後續採有效利息法按攤銷後成本於債券流通期間內認列為當期損益,作為「財務成本」之調整項目。

5.避險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避險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係指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避險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係以公允價值衡量。

(二)公允價值之決定

【兆豐銀行範例P.12】

金融工具如有活絡市場公開報價時,則以此市場價格為公允價值。

例如主要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Bloomberg或Reuters若能及時且經常取得金融工具之公開報價,且該價格代表實際且經常發生之公平市場交易者,皆屬上市(櫃)權益證券及有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債務工具公允價值之基礎。

其餘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係以評價技術取得。

透過評價技術所取得之公允價值可參照其他實質上條件及特性相似之金融工具之現時公允價值、現金流量折現法或以其他評價技術,包括以資產負債表日可取得之市場資訊運用模型計算而得(例如櫃買中心參考殖利率曲線、Reuters商業本票利率平均報價等)。

當評估複雜性較低之金融工具時,例如利率交換合約、換匯合約及選擇權,合併公司採用廣為市場參與者使用之評價技術。

此類金融工具之評價模型所使用之參數通常為市場可觀察資訊。

針對複雜度較高之金融工具,合併公司係根據同業間廣泛運用之評價方法及技術所自行開發之評價模型衡量公允價值。

此類評價模型通常係運用衍生工具、無公開市場報價之權益及債務工具(包含嵌入式衍生工具之債務工具)或其他市場流動性低之債務工具。

此類評價模型所使用之部份參數並非市場可觀察之資訊,合併公司必須根據假設做適當之估計。

(三)金融資產及負債之除列

【兆豐銀行範例P.13】

1.金融資產

當合併公司對金融資產現金流量之合約權利已失效,或業已移轉該金融資產及幾乎所有相關之所有權風險及報酬時,則將該金融資產除列。

當合併公司承作證券借貸交易或將債券或股票供作附買回條件交易之擔保品時,並不除列該金融資產,因金融資產幾乎所有之所有權風險及報酬仍保留在合併公司。

2.金融負債

合併公司之金融負債於合約規定之義務解除、取消或到期而使金融負債消滅時,除列全部或部分金融負債。

當相同債權人以幾乎不相同條件交換既有之金融負債,或對既有負債條件進行大幅修改,並同時承擔新金融負債,該種交換或修改視為除列既有負債並同時認列新負債,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四)金融資產之重分類

【IFRS9.4.4】

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之規定,合併公司之金融工具重分類:

1.於且僅於改變其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時,始能重分類所有受影響之金融資產。

2.不得重分類任何金融負債。

(五)金融工具互抵

【IAS32.42】及【兆豐銀行範例P.13】

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僅於同時符合

(1)目前具備法定強制權以抵銷已認列金額,及

(2)意圖以淨額基礎交割,或同時變現資產及清償負債時,才得將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互抵,並於合併資產負債表以淨額表達。

(六)金融資產減損

【IFRS7.16A】

合併公司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評估金融資產之預期信用損失,依不同衡量方式之金融資產,採用之減損方式如下:

1.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

認列預期信用損失係將累積於股東權益調整項目之損益金額轉列為當期損益,其帳面金額不減除備抵損失。

若後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金額減少,則應予迴轉並認列為當期利益。

2.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務工具

金融資產之帳面價值係藉由備抵損失帳戶調降之,減損金額列為當期損益。

若後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金額減少,藉由調整備抵損失帳戶迴轉,認列為當期損益。

(七)衍生性金融商品與避險交易

合併公司從事遠期外匯合約、利率交換、換匯換利、選擇權、期貨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主要係用以規避利率與匯率變動風險。

此類衍生性金融商品原始認列與續後衡量皆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當公允價值為正時則認列為資產,為負時則認列為負債。

當不符合避險會計的條件時,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允價值變動部分則認列為當期損益。

避險關係可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1.公允價值避險:

係指規避已認列資產或負債、未認列確定承諾公允價值變動風險,或對任何此種項目之組成部分之公允價值變動;該等公允價值變動可歸因於特定風險,且會影響損益。

2.現金流量避險:

係指規避現金流量變動之風險,該變動係因已認列資產或負債或已認列資產或負債之組成部分(例如浮動利率債務之全部或部分之未來利息支付)或高度很有可能預期交易之特定風險所引起,且該變動將影響損益。

3.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避險:

係指規避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之匯率變動風險。

合併公司在指定避險開始時,有關避險關係、風險管理目標及避險策略等,即備有正式指定及書面文件。

文件中載明避險工具、相關被避險項目或交易及被規避風險本質之確認,與如何評估避險關係是否符合避險有效性規定(包括其對避險無效性來源之分析及其如何決定避險比率)。

若一避險關係不再符合有關避險比率之避險有效性規定,但該指定避險關係之風險管理目標仍維持相同,則合併公司應調整避險關係之避險比率以再次符合避險會計之要件(重平衡)。

當避險交易符合避險會計規定之條件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1.公允價值避險

公允價值避險係指規避已認列資產或負債、未認列確定承諾,或前揭項目經指定之一部分之公允價值變動風險,該價值變動應可歸因於某特定風險且將影響損益。

公允價值避險中,被避險項目之避險利益或損失,應調整被避險項目之帳面金額(若適用時)並認列於損益。

若被避險項目為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或其組成部分),被避險項目之避險利益或損失應認列於損益。

若被避險項目為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該等金額仍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

當被避險項目為未認列之確定承諾(或其組成部分)時,被避險項目於指定後之公允價值累積變動數應認列為資產或負債,並將相應之利益或損失認列於損益。

當採公允價值避險之被避險項目原係以攤銷後成本評價時,被避險項目依上段所認列之帳面價值調整數,仍於被避險項目剩餘存續期間依有效利息法攤銷並認列於損益表中。

得於認列調整數時即開始攤銷,或至遲自停止適用避險會計期間始攤銷。

2.現金流量避險

現金流量避險係指規避現金流量變動之風險,該變動係因已認列資產或負債或已認列資產或負債之組成部分或高度很有可能發生預期交易之特定風險所引起,且該變動將影響損益。

避險工具之利益或損失屬有效避險部分,直接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屬無效部分則認列為當期損益。

當被避險之預期交易將導致認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則累計於現金流量避險準備之金額應於被避險之期望未來現金流量影響損益之同一期間(或多個期間)內重分類至損益。

當預期交易之避險將導致認列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則應自現金流量避險準備移除該累計金額,作為該資產或負債帳面價值之調整。

預期交易預計不會發生時,原列為現金流量避險準備之金額,則轉列為當期損益。

避險工具已到期、出售、解約或執行,或合併公司取消原指定之避險,原直接認列為現金流量避險準備之金額,於預期交易發生前仍列為現金流量避險準備,惟當該交易不會發生時,則該金額將轉列為當期損益。

3.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之避險

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之避險其處理與現金流量避險相似。

避險工具中屬避險有效部分,直接認列為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外幣換算準備,屬避險無效部分列入當期損益。

認列為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外幣換算準備之金額,於國外營運機構處分時轉列為當期損益。

(八)覆蓋法

合併公司自民國107年起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為減少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之適用日早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新保險合約)所產生之衝擊及差異,同時選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保險合約」之覆蓋法表達指定金融資產之損益。

貳、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資訊

【IFRS7.25、7.26及7.28】及【IFRS13.76~13.99】

一、公允價值層級

【IFRS13.76~13.90】

為提供揭露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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