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保险业发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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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5月,有16家监理单位投保单项或企业整体保险。
2004年,上海市进行全面推行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试点工作,试点项目包括市政类工程项目、办公楼类工程项目、住宅类工程项目等,计划安排市政类工程项目15个,办公楼类工程项目15个,住宅类工程项目15个,其它类工程项目5个。
在进行试点获取经验的基础上,争取3至5年,在上海市全面推行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工作。
近年来,上海的工程保险已经由单一险种的投保转向综合保险,由各承包商分别投保转向业主统一投保,避免漏保,或重复投保,在费用上也更加优惠。
2、一些投资商、承建商风险意识薄弱,投保意识不强。
尽管上海在工程保险方面在国内领先,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很大的差距。
发达国家的工程保险历史悠久、险种丰富,投保率近100%。
从上海地区的建筑市场情况看,大部分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投保了相关工程保险,如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险。
但一些中小项目的业主、承包商对工程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或存有侥幸心理,甚至错误地认为,参加保险会加大工程成本,从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特别是当前建筑业已经成为微利行业,在激烈的招投标市场上,为了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很多企业以取消工程保险的费用达到降低报价的目的。
一旦出了事故,往往还是要靠政府出面善后。
就目前上海保险市场开设建筑安装一切险的几家保险公司看,其建安一切险占公司全部保险费的百分比明显偏低,2003年,人民保险公司是%,平安公司是%,大众保险公司是%。
上述数据反映了近年上海工程保险市场基本情况。
3、保险公司发展滞后,缺乏有经验的工程保险中介机构。
上海的保险公司近年来开办了一些工程保险方面的新险种,如在2003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上海分公司设立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了安装工程一切险等。
但相对于工程保险比较成熟的国家,险种还是相对偏少。
以美国为例,强制的工程保险就有承包商险、安装工程险、劳工赔偿险、一般责任险、职业责任险、综合险等等。
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还处于比较低的层次,主要是付费与理赔,而且在理赔过程中,手续繁琐、扯皮现象严重。
在“预防风险”方面做得不够,重承保、轻防灾,未能有效介入工程风险管理。
除了管理水平的因素外,缺少既懂保险业务,又懂工程专业技术的专门人才也是重要原因。
由于建筑工程技术的日益复杂化和专业化,导致工程保险供求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在此情况下,中介机构尤为必要。
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从事工程保险的中介机构,这也是我国工程保险市场不成熟的重要表现。
4、保险公司与工程保险的投保人还没有达到“双赢”。
工程保险的交易双方,要想达到“双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从保险公司看,当前承保工程保险本身有很大的风险。
因为现代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准和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而且未能在工程保险中大面积地实行强制保险,业主和承包商往往只是对高风险的工程或工程中部分环节有选择地投保,使得保险公司的出险赔付率处于难以预料的状态,起伏很大。
就上海的三家保险公司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总额与赔付总额的数据来看,都不是保赚不赔的。
比如2001年,三家保险公司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总额是3373万元,赔付6700万元;
2004年第一季度,保险费1988万,赔付6744万元。
2002年上海外环隧道E3管段进水重大事故和2003年上海轨道交通4号线旁通道进水引起地面沉陷重大责任事故,成为向业主和承包商推广工程保险的活教材,而对于保险商而言,不啻一场噩梦。
消极影响是造成了国内大型隧道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投保困难。
但保险公司对办理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积极性颇高,因为可以带来丰厚的利润,而预防工作主要由行业管理部门来做,保险公司仅仅充当一个收费、理赔的角色。
可见,工程保险的交易双方在利益的契合点还太少,不利于建设市场和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上海建筑工程保险业发展的障碍
1、法律、法规不完善及监管体制方面的障碍。
目前涉及建筑工程保险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建筑法》、《担保法》、《保险法》、《招投标法》等,并已成为开展工程保险的基本法律依据。
尽管此类法律法规为数不少,但真正涉及工程保险内容的条款不多。
而且,大多从管理的角度提出一些原则要求,缺乏完整和系统性。
另外,已有的工程保险法律法规,缺乏具体针对建筑工程特点的配套措施,在工程保险的投保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最高法院就《担保法》的134条解释,没有一条涉及工程保险内容就是一例。
近年来呼声颇高的多险种的强制保险也缺乏法律的支持,只能流于“纸上谈兵”。
主管部门还没有完全完成职能转变,以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的惯性思维还在起作用。
2、来自业主和承包商的障碍。
一些公有投资项目一旦遭遇风险,在没有工程保险的保障下,往往由“公方”买单。
“公方”可能是国家、地方政府、或某单位。
建设项目的风险与法律意义上的业主的个人利益没有直接挂钩。
这使得业主很难成为工程保险的推动者。
从承包商方面看,建筑市场不需要承包商履约担保,建筑市场的准入主要看企业的资质,而不是风险承担能力。
业主对承包商的要求主要是垫资能力、低价承保能力、与业主长期的合作关系等等,而不是各类担保。
由于建筑业的激烈竞争,承包商也没有转移风险的能力。
另外,由于意识、谈判地位、最终价格等问题,工程保险的真正受益者,包括企业、从业人员、建筑产品的最终消费者还没有形成表达正当交易需求的力量。
业主和总承保的发包方在市场交易中属于强势群体,当强调公平交易的工程保险制度与强势群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就会遭到自觉和不自觉的抵制。
3、保险公司运行技术落后,缺乏保险中介机构和专门人才。
近年来,保险公司开办的工程保险业务并没有被业主和承包商完全接受。
首先是因为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国的工程保险是从国外引进,一般只引进了条款,引进的管理技术较少,服务的知识和技术含量低。
风险管理的手段落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已开发的工程保险的险种不多,费率标准差异不大,保单内容缺乏可选择性,无法满足一些建设工程的个性化需求。
此外,上海还没有建立一批真正意义上的保险中介机构和风险管理咨询公司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保险公司习惯将业务大包大揽,而不是将不熟悉的业务分离出去,导致对保险中介需求不旺。
另一方面,许多业主和承包商将投保视为应付政府、银行的强制要求而不得不履行的一个手续,因此没有进行投保后的风险管理,中介对他们而言可有可无。
这是推进工程保险制度的又一巨大障碍。
三、推进上海建筑工程保险业发展的主要对策。
1、明确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推进工程保险中的地位和职责。
政府和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改变直接对企业发号施令、包办代替的传统做法。
在推进工程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政府所要做的,就是排除体制和政策的障碍,完善政策法规,严格监管工程保险市场,不能越位。
要抓住一系列工程保险的新险种在上海试点和推广的机会,抓紧出台一些办法和规定,推动工程保险的规范化、市场化。
上海已在这方面作了大量工作。
2004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完善综合保险的缴费模式。
明确规定业主必须支付建筑业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并列入工程造价,作为工程项目的社会成本。
市建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上海市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期限、金额、保险费、投保、索赔、服务和对该险种的研究都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
另外,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监督管理、局部强制投保、促进企业投保、将保险费列入工程概算、推动保险中介业、建立工程技术风险评级体系、发挥各行业协会的作用、落实风险责任的承担者,以及工程损失案例和数据的搜集与共享等方面大有可为。
2、完善相应法规,制定工程保险法规,规范工程保险操作。
尽管有《建筑法》、《保险法》、《担保法》相继出台,但我国还没有明确的工程保险制度国家性法规。
使得一些工程保险试点和推广因无法律依据而无所适从。
在此情形下,上海可以在地方立法方面做些文章,出台一些能够符合国情、市情,而又能够与国际工程保险市场接轨的地方性法规。
上海地铁四号线工程事故的发生和理赔,使强制推行工程保险再次成为业内关注的话题。
有学者认为我国自1979年在建筑行业引入工程保险,通过诸如三峡工程、西气东输、国道主干线等国家重点项目中对工程、设备、人员的投保,已经积累了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
加之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在建设工程领域强制推行工程保险已经成为可能。
笔者以为,将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结合,循序渐进地推进新险种,适时适当地增加强制保险的险种,将保险费列入工程度的建设成本,规范工程保险市场,为保险交易双方创造双赢的法律环境,都可以在立法层面得以一定程度的体现。
3、加大对工程保险的宣传力度,增强有关当事人的风险意识。
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可以利用一些案例积极宣传,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增加承发包双方的当事人尤其是发包方即业主的风险管理意识,营造积极投保的行业氛围。
4、提高保险机构的业务能力,规范保险机构行为,推动保险中介机构的建立,适当引进外国保险服务机构。
保险公司应细化消费群,推出自己的特色产品,加强对产品的宣传和解释,引导事主进行索赔,增加工程保险的市场认可度。
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甄别保险机构的业务能力,并加以区分。
制止利用行政权威或不正当手段强迫市场主体投保,阻止恶意低价竞争。
发展保险中介业,鼓励保险公司将不擅长的业务分离出去,比如由保险经纪人招揽保单,由保险公估人来做理赔鉴定。
建立健全保险专业人员和风险管理人才的培养制度,组建一支既懂保险业务,又熟悉建筑工程专业技术的人才队伍。
根据我国加入WTO,开放保险市场的承诺,建设保险工程市场可以对国外部分资质较好的工程保险公司开放。
通过引进国外一些知名保险公司,打破建设工程保险市场的寡头垄断,增加工程保险市场上的保险产品的可选择性和保险费率的浮动性,从而带动国内保险机构的改革,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5、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市场机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工程保险市场各主体的关系应该尽量以市场手段加以调节,弱化行政手段的作用。
如保险公司应该有权参与投保工程事故的调查、评估、鉴定;
组建风险咨询公司;
建立权威、中立的事故评估公司等等。
逐步让市场机制在工程保险中发挥主导作用。
6、加强对工程保险的研究,吸取国外的成功经验。
工程保险源于英国,发展于欧美。
有很多成功经验可供借鉴,如工程保险已经成为工程建设的管理机制;
采用业主方控制工程保险;
有发达的保险中介体系;
业主与保险公司密切合作等等。
加强对工程保险研究,了解国内外的差距和差异,对于当前工程保险的制度化建设,建立符合国情、市情,而又与国际接轨的工程保险业尤有裨益。
综上所述,只要完善与工程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立足于政府职能转变,理顺工程保险市场各主体间的关系,培育保险中介机构,提升保险机构的业务能力,增强工程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借鉴国外工程保险业的成功经验,抓住工程保险试点和推广的有利时机,上海的工程保险业就能够实现比较大的跨越,在国际竞争中消除一个弱项。
建筑工程,特别是一些国家重点工程,投资巨大、参与主体众多、建设周期长、技术难度大、新技术和新材料不断运用,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系列风险,作为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的举措,也作为转移风险的一个最直接的手段,工程保险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领域。
上海的基础设施建设方兴未艾,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世博会场馆的建设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成为上海建设的重要内容。
但上海的建筑工程保险业却未能与飞速发展的基础建设相匹配,成为制约上海基础建设和保险市场开拓、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因素。
如何让工程保险为上海基本建设保驾护航是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