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8章 HK商船海员条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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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航限”(rivertradelimits)指─
(a)在以下界线内的香港的邻近水域─
(i)东面界线∶东经114度30分;
(ii)南面界线∶北纬22度09分;
及
(iii)西面界线∶东经113度31分;
(b)可从(a)段所界定的范围经内陆水道到达的中国大陆广东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所有内陆水道;
“永久性居民身分证”(permanentidentitycard)指《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所指的永久性居民身分证;
“出港证”(portclearance)指《ShippingandPortControlRegulations》(第313章,附属法例)第27条下的出港证;
“西式中国帆船”(lorcha)包括任何属于以下类型的船只─
(a)欧洲式船型及结构,但具备中国式或其他亚洲式桅帆;
或
(b)中国式或其他亚洲式船型及结构,但具备欧洲式桅帆;
“死因研讯”(inquest)包括对死亡个案进行的查讯;
“危险药物”(dangerousdrug)包括属《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所指的危险药物的任何药物;
“身分证”(identitycard)指《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所指的身分证;
“委员团”(panel)指根据第18
(2)条委出的委员团;
“沿岸船舶”(coastalgoingship)指任何纯粹用于在内河航限内的地方之间营运或往来的船舶;
“直接入职海员”(directtradeentrant)指任何海员,其在海上从事的行业,是经总监认可为属于通常不能从船上的训练或在航海先修训练机构学得有关技能的行业;
“律政人员”(legalofficer)具有《律政人员条例》(第87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纪律研讯”(disciplinaryinquiry)指依据第22条进行的纪律研讯;
“订明费用”(prescribedfee)就任何事宜来说,指根据第133条订立的规例就该事宜订明的费用;
“香港船舶”(HongKongship)指在香港注册的船舶;
“尸体剖验”(autopsy)包括死因检验;
“乘客”(passenger)指任何由船舶运载的人,但不包括以下人士─
(a)因担任各种职位以处理船上事务而受雇在船上工作或任事的人;
(b)依据船长所负的运载海难船舶上的人、遇险的人或其他人的责任,或由于船长及船东均不能阻止或预防的情况,得以置身船上的人;
(c)未满1岁的婴儿;
“海员”(seafarer)─
(a)就本条例所有条文来说,指受雇或将会受雇在船上工作的人,不论是担任何种职位,但不包括担任以下职位的人─
(i)船长;
(ii)高级船员;
(iii)驻船医生;
(iv)监督在征询谘询委员会的意见后,以书面向总监指明及符合监督认为合适的条件的职位;
(b)就第Ⅷ至ⅩⅣ部来说,包括受雇或将会受雇在船上工作的人,不论是担任何种职位(包括(a)(i)、(ii)、(iii)及(iv)段所提述的职位);
“高级水手”(A.B.)(ablebodiedseaman)一词中的“水手”(seaman)亦包括海员;
“核准公司”(permittedcompany)指任何持有有效许可证的公司;
“高级船员”(officer)指持有以下文件的人─
(a)执照或根据在第73条下订立的规例发出或当作为如此发出的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
(b)根据上述规例获认可为等同于(a)段所提述的证书的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
“核准船员部”(permittedcrewdepartment)指核准公司所设的船员部;
“海管处”(Office)指第5
(1)(a)条设立的商船海员管理处;
“船”、“船舶”(ship)指用作水上航行的各类并非靠桨橹推进的船只,包括完全或非完全用作水上航行的任何船舶、船艇或航行器,及包括完全或非完全用作水上航行而其重量是局部凭不属于静水浮力的力量承托的航行器,但不包括以任何方式推进的中式帆船或西式中国帆船;
“船舶的小艇”(ship‘sboat)包括救生筏;
(由1995年第586号法律公告修订)
“许可证”(permit)指根据第52
(1)条发给一间公司准其备存公司候船名册的许可证;
“船长”(master)包括每个当时指挥或掌管船舶的人,但不包括领港员;
“船员协议”(crewagreement)具有第80
(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船员部纪录”(crewdepartmentrecord)就核准公司来说,指依据第61
(1)条备存于该公司核准船员部的纪录;
“执照”(licence)指根据在第73条下订立的规例发出或当作为如此发出的执照;
“注册地址”(registeredaddress)就注册海员来说,指其依据第13
(2)(a)条记录于注册纪录册内的地址;
“注册纪录册”(register)指依据第7条备存的注册纪录册;
“注册海员”(registeredseafarer)指名列注册纪录册的人;
“登记官”(Registrar)指《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第2条所指的登记官;
“违纪行为”(disciplinaryoffence)指海员在香港船舶上所作出、被根据第107
(1)条订立的规例指明为违纪行为的任何不当行为;
“游乐船只”(pleasurevessel)指以任何方式推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客用游艇、私人游艇、充气式船只、中式帆船、西式中国帆船或其他船只─
(a)它是纯粹为游乐而管有或使用的;
(b)它并非为收取租金或报酬而出租的(根据租船协议或分期付款协议的条款租出者除外),但不包括从未下水的客用游艇、私人游艇、充气式船只、中式帆船、西式中国帆船或其他船只;
“雇主”(employer)─
(a)就注册海员而言,指─
(i)提供该海员以供受雇在船舶上工作的人;
(ii)雇用该海员在船舶上工作的人,而不论该人是否─
(A)拥有、租用或管理该船;
(B)以另一拥有、租用或管理该船的人的代理人的身分行事;
(b)就其他海员而言,指按照该海员订立的船员协议或受雇担任海员的其他雇用协议,被指明(不论是否指明其姓名或名称或由于必然含意的)为该海员的雇主的人;
“雇用登记簿”(employmentregistrationbook)指在根据第17条订立的规例下发出或当作是在该等规例下发出的注册海员雇用登记簿;
“远洋船舶”(foreigngoingship)包括任何远洋船舶,不论它是在何处注册,亦不论它是否进入香港水域,但不包括任何沿岸船舶;
“渔船”(fishingvessel)指任何用作捕捉(为消遣而捕捉除外)鱼类、鲸、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只,包括渔业研究船;
“监督”(Authority)指第4
(1)条设立的海员事务监督;
“渔业研究船”(fisheryresearchvessel)指主要用作研究海洋渔业及鱼类种群的船只;
“谘询委员会”(AdvisoryBoard)指第6
(1)条设立的海员谘询委员会;
“济助及生活费”(reliefandmaintenance)包括提供外科或内科治疗,以及假使延迟进行便会减低其效率的牙科和眼科治疗(包括修补或替换任何器具);
“总监”(Superintendent)指第5
(1)(b)条指明的海管处总监;
“职能”(function)包括职责和责任;
“验船师”(surveyorofships)指─
(a)根据《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第5
(1)条获委任为政府验船师的人;
(b)监督为本条例的施行而用书面委任为验船师的人。
(2)在本条例中,凡提述某事在总监在场的情况下做出或没有做出,或提述向总监出示某物件,亦包括提述某事在代总监行事的人在场的情况下做出或没有在此情况下做出,或提述向代总监行事的人出示该物件。
(3)在本条例中,凡提述出海,包括提述从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出海。
(4)在本条例中,凡提述在船舶上死亡(不论以何字眼表达),包括─
(a)从船上堕入水中溺毙;
(b)病患者或伤者在由船上运送到船以外的地方期间死亡;
(c)在船舶的小艇上死亡;
(d)从船上或救生艇上失踪;
(e)在船以外发生并在航程结束前已报告予船长的死亡。
(5)在本条例中,凡提述从船上失踪的人(不论以何字眼表达),指从船上失踪,并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已死亡的人。
第3条
适用范围版本日期30/06/1997
(1)本条例不适用于─
(a)女皇陛下的船舶或其他军用船舰,但(除第141条另有规定外)皇家海军辅助舰队船舶则除外;
(b)根据《船舶及港口管理条例》(第313章)第Ⅳ部须领牌的船只,但(除第
(2)款另有规定外)在香港水域以外运载缴费宾客或乘客的游乐船只则除外。
(2)本条例对第
(1)(b)款所提述的游乐船只的适用,不损害《MerchantShipping(PleasureVessels)Regulations》(第281章,附属法例)对这类游乐船只的适用。
第4条
海员事务监督的设立版本日期30/06/1997
第Ⅱ部海员事务监督、商船海员管理处及海员谘询委员会的设立
(1)为本条例的施行,现设立海员事务监督一职。
(2)监督一职由海事处处长出任。
第5条
商船海员管理处的设立版本日期01/07/2002
(1)为本条例的施行─
(a)现设立商船海员管理处;
(b)海管处须设有一名总监。
(2)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可指定某一地方为海管处。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3)监督可委任任何公职人员为总监。
(4)除第(5)款另有规定外,总监须负责海管处的行政管理。
(5)凡监督根据本条例获赋予权力,以就总监行使在本条例下赋予的某项权力或执行在本条例下委予的职能,向总监发出指示,则监督若依据该项权力发出这样的指示,总监须相应地予以遵从。
(6)监督除非获本条例明确赋予有关的权力,否则不得就总监行使在本条例下赋予他的权力或执行在本条例下委予他的职能,向总监发出任何指示。
第6条
海员谘询委员会的设立版本日期01/07/2002
(1)为本条例的施行,现设立一个名为“海员谘询委员会”的委员会。
(2)谘询委员会的职能,是就监督向它征询意见的所有与本条例有关的事情,向监督提供意见。
(3)谘询委员会由以下人士组成─
(a)监督,他须出任主席;
(b)劳工处处长、劳工处副处长、一名劳工处助理处长或总劳工事务主任;
(c)总监;
(d)不超过6名代表海员组织及雇主组织的其他委员。
(4)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可委任任何不属公职人员的人为第(3)(d)款所提述的谘询委员会委员。
(5)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第(4)款获委任为谘询委员会委员的人,其任期为3年或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在其委任文书中指明的较短期间。
(6)根据第(4)款获委任为谘询委员会委员的人,可随时藉向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递交他本人签署的书面通知,辞去其委员职位。
(7)谘询委员会任何一次会议,均须有主席及最少有谘询委员会在任何时间全部在任委员的半数出席,才符合法定人数,出席委员中─
(a)最少须有一名代表海员组织的委员;
(b)最少须有一名代表雇主组织的委员;
而
(c)代表海员组织的委员人数与代表雇主组织的委员人数须相等。
(8)在须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谘询委员会任何一次会议的程序,均须按该委员会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
(9)谘询委员会可委任一个小组委员会,按谘询委员会所指明的职权范围,就监督向谘询委员会征询意见的事情进行调查,及在调查结束时将其调查所得向谘询委员会汇报,以协助谘询委员会就该事情向监督提供意见。
(10)谘询委员会属下小组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及任期,均须由谘询委员会规定,而该等成员可包括不属谘询委员会委员的人。
(11)在不抵触谘询委员会给予的指示下,谘询委员会属下小组委员会的法定人数、会议程序及会议地点须按该小组委员会认为合适而定。
第7条
海员注册纪录册版本日期30/06/1997
第Ⅲ部海员注册
(1)总监须就以下海员设立及备存海员注册纪录册─
(a)受雇在远洋船舶或沿岸船舶上工作的海员;
(b)意欲受雇在远洋船舶或沿岸船舶上工作,并被总监认为可以受雇在该等船舶上工作作为主要生计的海员。
(2)注册纪录册须存放于海管处。
(3)在符合第(4)款的规定下,注册纪录册须按总监认为合适的格式及方式备存。
(4)注册纪录册须分为以下2部分备存─
(a)第Ⅰ部,内载所有以下海员的姓名─
(i)受雇在远洋船舶上工作的海员;
(ii)意欲受雇在远洋船舶上工作,而总监对其有第
(1)(b)款所提述的看法的海员;
(b)第Ⅱ部,内载所有以下海员的姓名─
(i)受雇在沿岸船舶上工作的海员;
(ii)意欲受雇在沿岸船舶上工作,而总监对其有第
(1)(b)款所提述的看法的海员。
(5)任何海员在注册后,如受雇在任何船舶上担任第2
(1)条“海员”定义的(a)(i)、(ii)、(iii)或(iv)段提述的职位,总监可将该海员从注册纪录册除名。
第8条
注册纪录册第Ⅰ部版本日期30/06/1997
(1)在符合第12条及第(3)及(5)款的规定下,根据第
(2)款符合名列注册纪录册第Ⅰ部的资格的人,才可名列该部;
如该人意欲受雇在远洋船舶上工作,则总监须对他有第7
(1)(b)条所提述的看法,该人才可名列该部。
(2)任何人符合以下条件,即符合名列注册纪录册第Ⅰ部的资格─
(a)持有永久性居民身分证;
(b)就─
(i)直接入职海员而言,年满17岁,但未满60岁;
(ii)其他海员而言,年满17岁,但未满35岁;
(c)已通过监督为验明是否适合受雇在远洋船舶上工作而指明的体格检验;
(d)(i)曾在航海先修学校、其他学校或院校圆满修毕一项监督为本条例的施行而批准的训练课程,或具备总监认为足以应付受雇在远洋船舶上工作的经验;
(ii)具备总监认为足以应付受雇在远洋船舶上工作的机械操作及维修经验;
(iii)具备总监认为足以应付受雇在远洋船舶上工作的膳食承办业经验;
(e)并无被裁定犯某罪行,而假使他已注册,该罪行会成为将他从注册纪录册除名或暂时除名的理由(除非监督在征询谘询委员会意见后批准另作处理)。
(3)无论何时,如总监觉得名列注册纪录册第Ⅰ部而又适合及可供受雇在远洋船舶上担任某海员职位的海员人数,不足以或可能不足以应付对雇用海员担任该职位的需求,他可在符合第(4)款的规定下,安排将符合以下说明的任何海员的姓名列入该部─
(a)名列注册纪录册第Ⅱ部,而凭借经验或其他理由具备适合受雇担任该职位的资格的;
(b)已在令总监满意的情况下通过关于他是否适合受雇在远洋船舶上工作而由监督指明的体格检验的。
(4)总监在行使第(3)款赋予他的权力时,对名列注册纪录册第Ⅱ部的海员,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可能按其名列注册纪录册的日期的先后以决定优先次序。
(5)监督在征询谘询委员会的意见后,可指示总监将监督认为合适的海员的姓名列入注册纪录册第Ⅰ部。
第9条
注册纪录册第Ⅱ部版本日期30/06/1997
(1)在符合第12条的规定下,根据第
(2)款符合名列注册纪录册第Ⅱ部的资格的人,才可名列该部;
如该人意欲受雇在沿岸船舶上工作,则总监须对他有第7
(1)(b)条所提述的看法,该人才可名列该部。
(2)任何人符合以下条件,即符合名列注册纪录册第Ⅱ部的资格─
(c)已通过关于他是否适合受雇在沿岸船舶上工作而由监督指明的体格检验;
(d)(i)曾在航海先修学校、其他学校或院校圆满修毕一项监督为本条例的施行而批准的训练课程,或具备总监认为足以应付受雇在沿岸船舶上工作的经验;
(ii)具备总监认为足以应付受雇在沿岸船舶上工作的机械操作及维修经验;
(iii)具备总监认为足以应付受雇在沿岸船舶上工作的膳食承办业经验;
第10条
海员须注册及注册的续期版本日期30/06/1997
(1)持有身分证的人如非名列注册纪录册第Ⅰ部,即不得受雇在远洋船舶上担任海员。
(2)持有身分证的人如非名列注册纪录册的第Ⅰ或Ⅱ部,即不得受雇在沿岸船舶上担任海员。
(3)注册海员在任何一段连续3年的注册期内,须有合计不少于18个月是受雇担任海员。
(4)即使本条例的其他条文已有规定,任何海员的注册,在该海员于每段连续3年的注册期届满之日或之后首次处身香港后满一个月,其有效期即告届满,但在以下情况则除外─
(a)该海员在该一个月届满前,将其雇用登记簿呈交总监;
(b)总监─
(i)信纳该海员已遵守第(3)款;
(ii)并不信纳该海员已遵守第(3)款,但在征询监督意见后,认为该海员有良好理由不遵守该款,而藉在该海员的雇用登记簿内加入一项续期备注,将该海员的注册续期;
该项续期须当作在上述的3年注册期届满后即时生效,而本款亦据此而适用于经如此续期的注册。
(5)任何人在违反第
(1)或
(2)款的情况下雇用任何人担任海员,而无合理辩解,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a)如犯罪者是个人,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2年;
(b)如犯罪者是法人团体,可处第5级罚款。
第11条
雇用不是海员的人版本日期30/06/1997
(1)任何人均不得受雇在任何船舶上担任第2
(1)条“海员”定义的(a)(iv)段提述的职位,除非─
(a)有关的订明费用已就将会如此受雇的人缴付;
(b)总监已就将会如此受雇的人发出符合订明格式的证书。
(2)任何人在违反第
(1)款的情况下雇用任何人,而无合理辩解,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
第12条
取消海员名列注册纪录册的资格版本日期30/06/1997
除第15条另有规定外,凡以前曾根据第28
(1)或
(2)条从注册纪录册除名的海员,均无权重新名列注册纪录册,但在以下情况则除外─
(a)该海员依据第28(5)条提述的申请而恢复名列注册纪录册;
(b)该海员依据第32
(1)(a)条而恢复名列注册纪录册;
(c)该海员依据第36
(2)或(3)条而恢复名列注册纪录册;
(d)该海员根据第38条提出的上诉得直,因而恢复名列注册纪录册;
(e)法官就根据第38条提出的上诉发出指示,而该海员依据该指示恢复名列注册纪录册。
第13条
须载入注册纪录册的详情版本日期30/06/1997
(1)在符合本条的规定下,注册纪录册须视乎某海员在其内所名列的部分,记载总监认为合适的、与该海员有关的详情。
(2)在注册纪录册内所列的海员姓名的相对位置,须记录─
(a)该海员向总监提供的当其时的地址,作为将本条例规定须予或准予送达该海员的通知或其他文件可邮递寄往的地址,或为本条例的目的将其他通知或文件送交该海员而可用的地址;
(b)该海员向总监所提供的当其时的香港电话号码(如有的话),作为他在香港时可与他作联络用的电话号码;
(c)该海员的等级(如有的话);
(d)该海员所取得或曾接受的、与其海员职业有关的资格、认可证明或特殊训练;
(e)关于将该海员从注册纪录册除名或根据本条例被暂时吊销注册的详情,以及根据本条例对该海员所采取的纪律制裁行动的详情;
(f)该海员的雇用登记簿内所载关于其受雇担任海员的详情,如其注册曾根据第10(4)条续期,亦须记录经续期后的注册根据该条被当作为生效的日期。
第14条
海员等级的变动版本日期30/06/1997
(1)凡总监发觉任何名列注册纪录册的海员晋升至高于其在注册纪录册内所记录的等级,则除非总监在经过他认为合适的查讯后,认为该海员是在没有充分因由的情况下晋升,否则便须安排将该海员的新等级记录于注册纪录册内,以代替该海员的旧等级。
(2)凡总监发觉任何海员在注册纪录册所记录的等级遭降低,则除非总监在经过他认为合适的查讯后,认为该海员是在没有充分因由的情况下遭降级,否则便须安排将该海员的新等级记录于注册纪录册内,以代替该海员的旧等级。
(3)凡总监发觉任何名列注册纪录册的海员符合监督在征询谘询委员会的意见后为此而指明的规定,总监须将该海员的等级更改为同一职系的较高等级或更改为另一职系的某一等级。
第15条
监督指示将海员恢复名列注册纪录册的权力版本日期30/06/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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