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薪酬分配考核评优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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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岗位由人事科负责组织认定,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

2.1基本工资与社会保险

基本工资即档案工资。

参照事业单位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补贴等,按照职称、工龄及国家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

学院为符合参加社保条件的教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2教学绩效津贴

教学绩效津贴与个人当量课时总量、职称和课堂教学综合测评等级相关。

学院在确定当年每当量课时的平均津贴标准后按照系(部)专职专任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和学院专职专任教师的平均职称调整系数核定系(部)教学津贴总额。

由学院核定总额切块到系(部)由系部自行分配。

其中当量课时的计算办法、系(部)年度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和课堂教学综合测评办法由教务处另行制定。

当年学院专职专任教师平均职称调整系数由教务处和人事科共同提供。

学院还将追加系(部)教学绩效津贴总额的5%(公共教学,2.5%),追加拨给系(部)用于本系教职工参与系部综合建设工作,如: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实验室管理、教研室活动、社会实践、学科竞赛的指导等。

对违反教学事故的教师,发生一次ⅲ级教学事故,扣发一个月的教学绩效津贴;

发生一次ⅱ级教学事故,扣发半年教学绩效津贴;

发生一次ⅰ级教学事故和年度考核不合格,扣发全年教学绩效津贴。

计算公式:

(1)系(部)教学津贴总额=系(部)专职专任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

当年学院专职专任教师平均职称调整系数×

学院当年每课时平均津贴额

(2)学院追拨给系部教学绩效津贴=系(部)教学津贴总额×

5%(公共教学,2.5%)

(3)教学绩效津贴=个人当量课时总量×

职称系数×

课堂教学综合测评等级系数×

2.3绩效工资与绩效津贴

绩效工资与绩效津贴按照聘任岗位的系数并经年度考核确定。

学院按照职员岗位性质和岗位的特殊性设立十岗,确定岗位进岗条件和绩效工资分配系数和绩效津贴标准(附件2)。

绩效工资和绩效津贴发放的基本条件为年度考核合格。

考核为基本合格减半发放;

考核为不合格取消绩效工资和绩效津贴。

“双肩挑”人员、职能部门职员岗位绩效工资和绩效津贴由人事科直接发放给个人,系(部)职员岗位人员绩效工资和绩效津贴由人事科核定后将津贴总额下拨到各系(部)。

2.4科研绩效津贴

科研绩效津贴由学院在年末核出教职工的科研标准分值,按照学院确定的单位分值科研津贴标准计算出总的科研绩效津贴后发放。

科研津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有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现象者,自发现当月起停发科研绩效津贴。

扣发期限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2.5教学研究绩效津贴

教学研究绩效津贴是指对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从事教学研究的工作津贴,由学院在年末核出教职工的教学研究标准分值,按照学院确定的单位教学研究业绩津贴标准计算出总的教学研究津贴后发放。

教学研究业绩津贴不能在科研绩效津贴中重复计算。

教学研究业绩津贴计算办法由教务处另行制定。

3.兼岗补贴

按照其所承担的工作侧重点不同可以分为行政兼教师和教师兼行政两类。

3.1行政兼教师在规定课时数内按标准发放课时补贴。

兼课条件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关于职员岗位人员兼课的暂行规定(修订)》执行,每周最多不超过6节,平均每周不超过4节。

课时补贴的酬金在划拨给系(部)总的教学业绩津贴中支出。

3.2教师兼行政主要指专任教师(系部主任除外)参加一些系(部)综合建设、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教研室活动、实验室管理、社会实践、学科竞赛的指导等工作。

其工作量补贴在追拨给系(部)的教学绩效津贴中支出。

3.3学院领导、系(部)主任承担的行政工作享受定额的工作量补贴。

补贴标准为:

学院正职:

150个标准工作量;

学院副职:

120个标准工作量;

系(部)主任:

100个标准工作量。

二、考核评优

1.考核原则与办法

考核评优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全面考核原则;

要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要坚持个人自评与部门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2.考核内容与等次

专业技术岗位考核侧重完成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教书育人等方面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敬业精神、创新能力和工作业绩。

职员岗位考核侧重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思想作风、敬业精神、管理能力、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考核等次设立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五个等次,其中优秀、良好比例分别不超过15%。

基本合格、不合格合计的比例原则上全院不少于1%。

3.考核办法

3.1年度考核

学院领导年度考核由学校统一组织。

中层干部(部门负责人)年度考核由学院组织。

考核办法由办公室制定;

若部门考核在全院后1/2,其部门负责人考核不得为优;

其它教职工年度考核由系(部)自行组织。

考核办法由系(部)根据学院有关考核的原则性意见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年度考核结果报人事科,由人事科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发文表彰。

考核办法报人事科备案。

3.2岗位考核

教师岗位考核由系(部)自行组织,考核办法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关于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辅导员、教学秘书两类人员岗位考核分别由学工部和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岗位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津贴发放和年度考核的依据。

4.评优奖励

年度考核结果与评优、职称评聘等紧密挂钩,学院根据考核评优结果发放评优奖金,奖金发放由学院根据按照系(部)教职工考核评优的实际情况发放给个人。

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三、本《方法》适用学院在编事业编制和人事代理制教职工。

四、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

1.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教师岗位教学绩效津贴标准

2.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职员岗位绩效工资和绩效津贴标准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薪酬分配考核评优办法

抄送:

董事会。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院长、党委办公室2008年9月26日印发 

附件1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教师岗位教学绩效津贴标准

公式:

教学绩效津贴=个人当量课时总量×

(1)职称调整系数

职称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职称系数

1.8

1.4

1.0

0.8

(2)等级调整系数

课堂教学综合测评等级

Z1

Z2

Z3

Z4

Z5

等级系数

1.2

1.1

0.9

附件2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职员岗位绩效工资和绩效津贴标准

岗位

等级

职员岗位条件

绩效工资系数

绩效津贴

(万元/年)

1.院长

2.党委书记

3.主持工作的副院长

4.主持工作的副书记

1

3.5

1.副院长

2.副书记

0.87

2.2

1.院长助理

2.党委委员

0.74

1.职能部门的正职

2.职能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

3.系(部)专职主任或书记

0.72

1.职能部门的副职

2.学院团委书记;

主持工作的团委副书记(上岗满3年)

3.辅导员、教学秘书岗位工作满10年(岗位考核4次为优)

0.48

0.6

1.职能部门助理

2.主管上岗满3年

3.主持工作的团委副书记(上岗满1年)

0.4

0.5

1.主管

2.主持工作的团委副书记

3.具有博士学位

4.具有硕士学位且工龄满2年

5.辅导员、教学秘书工作满5年(岗位考核每年在良好及以上)

0.35

1.具有硕士学位

2.工作满5年

3.教学秘书、辅导员工作满3年

0.32

0.3

转正后的普通职员

0.2

见习期

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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