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docx
《最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甲级
发包人:
北京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设计人:
签订日期:
200年月日
签订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委托方(全称):
北京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设计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设计方承担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与勘察工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双方协商,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人民币元整(¥万元)为本工程施工图勘察与设计阶段工作的报酬,具体内容参见。
合同项的勘察、设计费用调整办法为单价包死,设计完成后按委托方审核的长度办理结算;拿总项为总价包死。
合同价款不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原因调整。
1.0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文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0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1协议书;
2.2合同条件的专用条件;
2.3中标通知书;
2.4投标书;
2.5合同条件的通用条件;
2.6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
2.7委托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技术资料。
3.0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4.0设计方保证全面按合同规定完成本阶段工程设计及工程建设现场设计代表服务工作,并使工程设计和现场服务满足委托方的要求。
5.0委托方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付款方式,给设计方支付合同中约定的价款。
6.0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0争议解决:
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
一《(本附件为确定设计内容、单价、设计量等的附件)》
二《工程勘察设计廉正责任书》
三《工程服务健康、安全与环境(HSE)协议》
委托人:
北京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甲1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设计人:
(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0概述
1.1定义
本项目设计招投标合同文本中以下的用词及词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指本合同条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业主技术要求、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其它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或协议书中的补充文件;
1.1.2委托方:
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设计价款能力的当事人(这里指北京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1.1.3勘察与设计方(以下简称设计方):
具有一定资格并被委托方接受的当事人。
1.1.4投标书:
指设计方向委托方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中标通知书所能接受,为项目设计而作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1.1.5中标通知书:
指委托方正式接受设计方投标的接受信。
1.1.6工程:
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7合同价款:
指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设计方为完成设计及有关工作应付的总金额。
1.1.8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又不能克服的客观强制力量。
1.1.9协议条款:
结合具体工程,委托方和设计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1.1.10日:
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1.1.11月:
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
1.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2.1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及其附件(含双方协商同意的补充及修改文件等);
1.2.2合同条件的专用条件;
1.2.3中标通知书;
1.2.4投标书;
1.2.5合同条件的通用条件;
1.2.6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
1.2.7委托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技术资料: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勘察与设计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本合同通用条件第9款约定的办法解决。
1.3合同文件使用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1.3.1合同文件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
1.3.2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专用条件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勘察与设计中必须使用专用条件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专用条件约定的国外标准、规范,或专用条件约定的的行业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地方标准、规范。
1.4往来文件
不论在何种场合,任何当事人按规定呈送或发出通知、指令、批准书、裁决书时,除非另有规定,上述往来文书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
1.5委托方使用设计方的文件
由设计方或以设计方名义编制的设计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版权仍应是设计方的财产。
委托方因本工程的施工、竣工、运行、维护、更改、调整及返修等的需要,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任何文件(包括对其修改和使用修改成果)。
未经设计方同意,委托方或其代表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上述文件或将其传送给无关方。
1.6设计方使用委托方的文件
由委托方或其代表发给设计方的委托方要求或其他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版权仍应是委托方的财产。
设计方因本合同的需要,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任何文件。
除本合同需要外,未经委托方同意,设计方不得使用、复制上述文件或将其传送给无关方。
1.7连带责任
如果设计方是由两个当事人组成的联营体,那么,所有当事人应当对履行本合同各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个别责任。
上述当事人应指定其中一人作为负责人,该负责人有权管辖该联营体及其每位成员。
未经委托方事先同意,该联营体的组成或构成不得改变。
1.8保密
设计方应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视为保密事项,但因设计方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而必须公开的事项除外。
未经委托方事先书面同意,设计方不得在任何专业性报纸、杂志上、技术论文中或其他场合,发表、准许发表或透露本合同的任何细节。
2.0双方责任
2.1委托方责任
2.1.1委托方应尊重设计方根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设计工作的权力,不应提出与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2.1.2向设计方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可靠性及时限负责;
2.1.3负责对外协议的联系工作,并签订与工程建设及将来运行有关的土地征用、燃料、运输、水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有关设备等(如需要)协议或合同;
2.1.4负责组织对设计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组织工作;
2.1.5负责协调设计过程中以及现场配合建设过程中与有关单位的协作问题;
2.1.6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向设计方支付勘察与设计费;
2.1.7委托方聘请委托方代表时,应明确所赋予委托方代表代行的责任、义务、权利和工作范围,除非在本合同中明确规定外,委托方代表无权变更或免除本合同对设计方规定的任何职责、义务或责任。
2.2设计方责任
2.2.1按照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条例以及委托方要求进行设计工作,严格掌握设计标准,控制工程造价;
2.2.2设计方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8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委托方交付设计文件,并对委托范围内的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2.3设计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和投标书中有关质量方面的承诺进行设计的组织和具体实施,保证设计质量;
2.2.4设计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勘察与设计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设计方负责;
2.2.5设计开始前,向委托方提交能够满足委托方进度目标要求的进度计划;
2.2.6根据委托方要求,定期向委托方提交设计进度报告;
2.2.7设计方应按行业规定和合同要求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设计服务工作;
2.2.8设计方应依据合同,接受委托方聘请的委托方代表的检查。
委托方代表的任何建议、检查、确认、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均不能变更或免除设计方的任何责任;
2.2.9本合同不得转让。
3.0设计工期
委托、设计双方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并依据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要求协商确定。
4.0审查和确认
4.1审查
4.1.1设计方应按国家和本行业规定及委托方要求呈交符合各勘察与设计阶段内容深度和要求的图纸文件供审查之用,委托方负责审查的安排,审查费用由委托方负责;
4.1.2设计方交付设计文件后,应参加有关上级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过合同规定设计范围内的必要修改补充。
若审定的设计原则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双方需补充或另签合同。
4.2确认
4.2.1委托方可组织并对施工用设计图纸进行确认或施工图会审工作;
4.2.2确认或会审意见如造成非设计方原因的设计的返工,其返工费用由委托方负责。
5.0其它服务
设计方可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或委托进行专用条件第5款明确的本行业规定的勘察设计范围和深度以外的工作,并另行收费;
6.0合同价款与支付
6.1合同价款:
除非本合同专用条件另有规定,
6.1.1本项目的付款应以合同价款为基础;
6.1.2当人工费、材料费或其他事务性方面的费用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不得进行调整;
6.1.3委托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而发生的各项税费,应由设计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因上述税费进行调整;
6.1.4当工程设计工期与招标阶段预计的工期不一致且差别较大时,应设计方要求,委托、设计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设计费随之调整。
6.2预付款:
委托方在收到设计方提交的履约保函并表示认可后,委托方将应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6.2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方支付无息预付款,以供设计方进行动员和设计。
6.3付款:
委托方将根据委托方认可的设计进度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用。
6.3.1设计方在完成阶段性设计成果,并提交给委托方后,应按照委托方认可的格式向委托方提交一套付款申请表;
6.3.2在接受设计方提交的阶段性设计成果、付款申请表和发票,并表示认可后14日内,应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进度款;
6.4推迟付款:
如果委托方推迟支付根据第6.3款应付的任何款项,那么设计方应有权收取以延误期内未付款为基础的一定比率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6.5其他支付:
委托方应对按照本合同通用条件第5条的要求和委托支付。
7.0违约
7.1如果设计方未履行其任何一项任务,或者未按合同规定实施本项目,那么,委托方或其代表就可通知设计方,要求其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纠正上述违约行为;
7.2因勘察与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造成损失的,由设计方继续完善设计任务,并按损失的大小减收设计费;
7.3如果由于设计方勘察或设计错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相应的勘察与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委托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扣除税金)委托方或设计方违反合同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7.4由于设计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8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日,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设计方延误交图时间超过2个月时,误期罚款额为合同价的百分之伍拾(50%);
7.5解雇设计方:
如果设计方
1)未遵行根据第7.1款发出的通知;
2)不执行或拒绝执行本合同;
3)不能证明为了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设计任务而提供如其投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