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华区排水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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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履行属地排水管理职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和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对促进排水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配套排水设施,并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禁止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

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环保水务局、辖区街道办应当编制有关改造计划,组织开展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并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第九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市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环保水务局的意见。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环保水务局审核后实施,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等费用。

第三章验收与移交

第十二条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相关资料报环保水务局备案。

第十三条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二)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

(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建设;

(四)符合防洪排涝的有关规定;

(五)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第十四条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协助参与排水管网工程质量监管;

施工过程中的管材质量检查、隐蔽和闭水试验等重要工序建设单位应通知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参加。

第十五条排水管网竣工验收合格的,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应当同步接收,同步进行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未经验收的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对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未完成移交的排水管网,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治。

移交时明确为现状移交的排水管网,移交时已存在的隐患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后续发生的应急事件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置。

第四章排水许可

第十八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排入污水管网的污水应当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

第十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排水户,由环保水务局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一)自建排水设施及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水质符合有关排放标准;

(三)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作业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环保水务局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二十一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环保水务局申请延期。

第五章排水管网运营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指标体系、运行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完整、准确记录运行、维护情况,妥善保存相关数据资料,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环保水务局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以及运营合同,加强对排水管渠、泵站、检查井等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排查管线安全隐患,保证其正常运行。

(二)加强排水户排水行为巡查检查,发现偷排、漏排、错排污水等情况的,及时制止并向环保水务局报告。

第二十四条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维护运营责任范围责任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章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七条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服务质量指标体系、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按要求配备人员及设施、设备,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其负责运营的设施负责,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及时做好维护,保证污水处理设备、设施、仪表等正常运行;

定期进行水质、污泥和大气检测分析,保证处理后的出水、污泥和废气排放达到相关强制性标准,并妥善归档各类检测数据。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降低处理等级或者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污水处理设施。

污水处理设施进水异常致使处理后的污水不能达标或者不经处理直接排放的,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向环保水务局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事先报告环保水务局,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在排水管网防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影响排水管网安全运行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由排水管网运营单位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排水管网发生损毁、冒水、存在诱发地面坍塌隐患或者检查井盖、雨水篦子丢失等情形时,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应当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组织抢修。

排水管网发生突发事故的,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组织抢修。

发生地面坍塌突发事故的,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第一时间排查是否属于排水管道破损导致。

属于排水管道破损导致的,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应当组织抢修。

第三十二条汛期前,环保水务局应当督促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做好防汛准备工作。

汛期前,排水管网运营单位要对排水管网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处理。

汛期里,排水管网运营单位接受区三防办的调度指挥,强化排涝措施,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排涝预案,加强易发积水区域的排水设施的巡检,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备和装备。

第八章有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没有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水;

(二)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水;

(三)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道;

(四)不具备排水条件,强行向道路、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水。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占压、拆卸、穿凿、挖掘、堵塞、填埋、移动排水设施或者影响、改变其功能;

(二)在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明火作业、打桩、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植树、埋杆;

(三)圈占、覆盖检查井和雨水篦子;

(四)向排水管道进出口、检查井、雨水篦子和排水明沟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杂物、污泥等废弃物;

(五)将油污、施工泥浆等直接排入排水设施;

(六)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七)未采取消能措施,向排水管渠直接加压排水;

(八)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从事餐饮、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等经营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化粪池等排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质排入市政排水设施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

不能消除危害的,应当立即报告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处理。

因此产生的费用由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排水管网运营单位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或者因巡查、维护不到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排水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按照有关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排水,是指使用排水设施收集、输送、处理、利用、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行为。

(二)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输送、处理、利用、排放的管道、沟渠、泵站(房)以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分为自建排水设施和市政排水设施。

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建设和维护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市政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接管的提供城市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

(三)排水管网运营单位,是指水务主管部门依法委托进行排水管网运营管理的单位。

在龙华区范围内,排水管网运营单位是指龙华市政管理有限公司、深水龙华水务有限公司。

(四)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市政污水处理厂、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应急工程、调蓄池、人工湿地、截污泵站及其他与污水污泥处理有关的设施。

(五)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是指水务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营管理的单位。

第四十一条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新出台相应管理规定的条款与本办法相抵触,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区环保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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