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国合格评定国家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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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ILAC-MRA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

2.9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2.10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

2.11CNAS-RI01《检查机构认可规则》

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ISO/IEC导则2、ISO/IEC17000和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3.1CNAS徽标:

代表CNAS机构本身的图形标识。

3.2认可标识:

CNAS颁发的、供获准认可的机构使用的、表示其认可资格的图形标识。

3.3认可状态声明:

用以表示认可资格的文字说明。

3.4认可制度:

CNAS实施认可活动的规则、准则、程序和管理。

3.5注册号:

CNAS授予获准认可的机构的唯一性代码。

3.6IAF-MLA国际互认标识:

国际认可论坛(IAF)表明相关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所实施的认可制度已正式签署了多边互认协议的图形标识,简称IAF-MLA标识。

3.7ILAC-MRA国际互认标识:

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表明相关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所实施的认可制度已正式签署了多边互认协议的图形标识,简称ILAC-MRA标识。

3.8IAF-MLA/CNAS国际互认联合徽标:

由IAF-MLA国际互认标识和CNAS徽标共同组成的图形标识,简称IAF-MLA/CNAS联合徽标。

3.9ILAC-MRA/CNAS国际互认联合徽标:

由ILAC-MRA国际互认标识和CNAS徽标共同组成的图形标识,简称ILAC-MRA/CNAS联合徽标。

3.10IAF-MLA/CNAS国际互认联合标识:

由IAF-MLA国际互认标识和认可标识共同组成的图形标识,简称IAF-MLA/CNAS联合标识。

3.11ILAC-MRA/CNAS国际互认联合标识:

由ILAC-MRA国际互认标识和认可标识共同组成的图形标识,简称ILAC-MRA/CNAS联合标识。

3.12认可证书:

CNAS颁发给获准认可的机构,表明所确定的范围已被认可的一组正式文件,包括符合特定认可准则的证明和认可范围附件。

3.13授权签字人:

经CNAS认可,可以签发带认可标识的实验室或检查机构报告或证书和声明认可状态文件的人员。

3.14认可标识章:

CNAS颁发给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或检查机构,供其在认可范围内出具的报告/证书上加盖的印章。

3.15校准标签:

校准实验室在被校准的器具上加贴的标明校准状态的标识。

3.16实验室:

指检测、校准实验室,也包括能力验证提供者、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等机构。

4.徽标的管理

4.1CNAS徽标

4.1.1CNAS徽标的式样

4.1.2CNAS徽标的规格

CNAS徽标的规格如图,可成比例放大缩小,应清晰可辨。

4.1.3CNAS徽标的颜色

CNAS徽标的基本颜色为蓝色或黑色。

黑色:

C:

0M:

0Y:

0K:

100(标准色)。

蓝色:

100M:

80Y:

0(标准色)。

56Y:

0(在ILAC-MRA/CNAS国际互认联合徽标以及ILAC-MRA/CNAS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中应使用该颜色)。

4.1.4CNAS徽标的使用

4.1.4.1CNAS具有唯一的徽标,拥有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其他机构和个人未经CNAS的书面允许不得使用CNAS徽标。

4.1.4.2CNAS徽标可用于CNAS认可证书、公开出版物、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宣传等,可采用印刷和电子图文等方式使用。

4.1.4.3CNAS在特定情况下,对CNAS徽标也可以使用除基本颜色以外的其他单一颜色。

4.2IAF-MLA/CNAS联合徽标

4.2.1IAF-MLA/CNAS联合徽标由IAF-MLA标识和CNAS徽标并列组成,式样如下:

4.2.2国际认可论坛(IAF)拥有IAF-MLA标识的所有权。

4.2.3CNAS是国际认可论坛(IAF)和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多边承认协议(MLA)成员,并与IAF签署了《IAFMLA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IAF-MLA标识。

CNAS拥有IAF-MLA联合徽标使用权,CNAS不允许其他任何机构使用该徽标,也不授权其他机构使用。

4.3ILAC-MRA/CNAS联合徽标

4.3.1ILAC-MRA/CNAS联合徽标由ILAC-MRA标识和CNAS徽标并列组成,式样如下:

4.3.2ILAC-MRA标识的颜色

ILAC-MRA标识的基本颜色为蓝色或黑色。

0

100

ILAC-MRA标识的背景色彩不应影响标识的清晰度,且字体应清晰可辨。

4.3.3ILAC-MRA标识的规格

4.3.3.1可成比例放大缩小,不允许扭曲、压缩或拉伸使用该标识,且只能水平使用,不允许旋转或使用类似的字体替代标识中的字体,应保证标识的完整性。

4.3.3.2CNAS徽标或CNAS认可标识应保持与ILAC-MRA标识的比例相近,高度应在ILAC-MRA标识的±

5%之内,且保证标识直径大于20mm(使用在名片上除外)。

4.3.4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拥有ILAC-MRA标识的所有权。

4.3.5CNAS是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多边承认协议(MRA)成员,并与ILAC签署了《ILAC-MRA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ILAC-MRA标识。

CNAS拥有ILAC-MRA联合徽标使用权。

不允许其他任何机构使用该徽标,也不授权其他机构使用。

4.3.6获准认可机构不允许在其名片上单独或与合格评定机构的标志联合使用ILAC-MRA标识。

4.3.7ILAC-MRA/CNAS联合徽标标识和ILAC-MRA标识可用于CNAS认可证书、公开出版物、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宣传等,可采用印刷和电子图文等方式使用。

5.CNAS认可标识的管理

5.1CNAS认可标识

CNAS认可标识分为中文版和英文版,由CNAS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文字和注册号置于CNAS徽标的正下方,使用Arial字体。

5.2CNAS认可标识式样

5.2.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标识式样:

中文版英文版

其中,“C”代表认证机构(CERTIFIER)认可,“XXX”为认可流水号,“Y”为认证领域代码,如: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QMS)使用字母“Q”,环境管理体系认证(EMS)使用字母“E”,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MS)使用字母“S”,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FSMS/HACCP)使用字母“F”,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MS)使用字母“I”等。

5.2.2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标识式样:

其中,“C”代表认证机构(CERTIFIER)认可,“XXX”为认可流水号,“P”为产品认证(PRODUCT)领域代码(不包括有机产品认证)。

5.2.3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标识式样:

其中,“C”代表认证机构(CERTIFIER)认可,“XXX”为认可流水号,“O”为有机产品认证(ORGANICPRODUCT)领域代码。

5.2.4服务认证机构认可标识式样:

其中,“C”代表认证机构(CERTIFIER)认可,“XXX”为认可流水号,“V”为服务认证(SERVICE)领域代码。

5.2.5人员认证机构认可标识式样:

其中,“C”代表认证机构(CERTIFIER)认可,“XXX”为认可流水号,“R”为人员认证(PERSON)领域代码。

5.2.6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认可标识式样:

其中,“A”代表评估机构(ASSESSMENT)认可,“XXX”为认可流水号,“S”为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SPCA)领域代码。

5.2.7检测实验室认可标识式样:

中文版英文版

其中,“L”代表实验室(LABORATORY)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5.2.8校准实验室认可标识式样:

5.2.9医学检测实验室认可标识式样:

其中,“MT”代表医学检测(MEDICALTESTING)实验室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5.2.10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标识式样:

其中,“BL”代表实验室生物安全(BIOSAFETY)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5.2.11医学实验室安全认可标识式样:

其中,“MS”代表医学实验室安全(MEDICALSAFETY)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5.2.12检查机构认可标识式样:

其中,“IB”代表检查机构(INSPECTIONBODY)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5.2.3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标识式样:

其中,“PT”代表能力验证提供者(PROFICIENCYTESTING)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5.2.14标准物质生产者认可标识式样:

其中,“RM”代表标准物质生产者(REFERENCEMATERIAL)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5.2.15获得多个认可资格的机构需要在宣传认可资格时,综合使用认可标识(出具证书、报告除外),可采用以下示例的式样:

5.3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

5.3.1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通则

5.3.1.1CNAS拥有认可标识的所有权,并授权获准认可的机构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则的规定使用认可标识。

获准认可的机构应对认可标识的使用进行管理和控制,并不得将认可标识使用在与被认可的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

CNAS对获准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3.1.2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拥有认可标识的使用权,并鼓励其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认可标识;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和评估机构拥有认可标识的使用权,并有权在CNAS允许的范围内授权获得认证的组织有条件使用认可标识(具体规定见本规则条款5.3.2.3)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未经CNAS允许,不得转让认可标识使用权。

5.3.1.3获准认可的机构应以认可证书上标注的机构名称(或CNAS同意的名称)或机构的徽标与认可标识一起使用。

必要时,应标注追溯认可标识意义的途径或方法。

5.3.1.4获准认可的机构在使用认可标识(包括印章和电子图形)时,应保证认可标识的完整,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应确保认可标识的颜色与认可机构的徽标颜色一致并清晰可辨;

CNAS向获准认可机构提供硬拷贝或电子版的认可标识式样。

5.3.1.5获准认可的机构可以将认可标识用在报告、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等,但不能用于报价单。

可以采用印刷、图文和印章等使用方式。

5.3.1.6认可标识的使用不应产生误导,使相关方误认为CNAS对获准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证书和报告结果负责,或对此结果的意见或解释负责。

5.3.1.7被暂停或缩小认可资格的机构在被暂停或缩小的范围内应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CNAS认可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在证书、报告、文件、宣传品上继续使用认可标识。

5.3.1.8被撤销认可资格的机构应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CNAS认可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在证书、报告、文件、宣传品、办公用品等上继续使用认可标识。

5.3.1.9如果获准认可的机构签发电子版本的带认可标识的证书或报告时,应建立特定的管理程序以保证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5.3.1.10当获准认可的机构因认可标识引起法律诉讼时,应及时通告CNAS,CNAS有权根据诉讼需要,亲自申请或要求其申请CNAS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如果获准认可的机构采取和解、撤诉等法律行动,应经CNAS书面准许。

5.3.1.11必要时,CNAS将与获准认可的机构协商制定对认可标识使用的其他要求,并形成相关文件。

5.3.2CNAS认可标识在认证机构的使用

5.3.2.1对于宣称获得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在其颁发的认证证书上使用CNAS的认可标识或“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AccreditedbyChinaNationalAccreditationServiceforConformityAssessment)”字样与认可注册号。

5.3.2.2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在使用认可标识时应与本机构的名称或徽标在同一个页面。

5.3.2.3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可以授权获得其认证的组织按照以下要求使用认可标识:

1)认可标识应与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志(包括注册号)并列使用,例如:

认证标志

体系认证

CNASCXXX-Q

认证注册号

2)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应与获得认证的组织签署有关使用认可标识的协议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3)当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获准CNAS认可时,认证机构应按照CNAS-CC018.4.1要求,不得允许获得认证的组织将CNAS认可标识用于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之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

4)当产品认证机构获准CNAS认可时,认证机构可以允许获得认证的组织按照条款5.3.2.31)并列使用的要求,将认可标识用在获得认证的产品或单个包装上。

5.3.2.4认可标识的使用不应使相关方误认为CNAS对获得认证的特定管理体系、产品、服务、人员或过程等进行了批准。

5.3.2.5如果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向获证组织颁发“获证牌匾”时,该牌匾中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并应在正式使用前将“获证牌匾”样式提交CNAS备案。

5.3.3CNAS认可标识在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的使用

5.3.3.1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或检查机构应将认可标识置于报告或证书首页上部适当的位置。

5.3.3.2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应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

5.3.3.3同时获得检测和校准认可资格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或证书应仅使用检测实验室认可标识,校准报告或证书应仅使用校准实验室认可标识。

5.3.3.4如果实验室或检查机构同时也通过管理体系认证,报告或证书上只能使用认可标识,而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5.3.3.5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签发的报告或证书结果全部不在认可范围内或全部由分包方完成,不允许在其报告或证书上使用认可标识。

5.3.3.6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签发的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部分非认可项目时,应清晰标明此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5.3.3.7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签发的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部分分包项目时,应清晰标明分包项目。

如果分包方获得CNAS认可或获得与CNAS签署多边或双边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的认可,从分包方的报告或证书中摘录信息应得到分包方的同意;

如果分包方未获认可应标明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5.3.3.8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签发的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中若含有符合某规范、标准或对结果解释的内容时,应作必要的文字说明,并明确所指规范、标准的完整标识或具体条款,以避免客户产生歧义或误解。

5.3.3.9实验室签发的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意见或解释时,意见或解释应获得CNAS认可,且意见或解释所依据的检测、校准、检查等也应获得CNAS认可。

如果意见或解释不在CNAS认可范围之内,应在报告或证书上予以注明。

CNAS建议实验室将不在认可范围内的意见或解释签发单独不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

5.3.3.10如果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签发的校准证书被用于检测实验室、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建立测量溯源体系时,其校准证书应带认可标识。

5.3.3.11对于实验室的安全认可,认可标识不能使用在证书或报告上,只能使用在用于宣传的媒介上,如网页、简介等。

5.3.3.12实验室或检查机构不得将认可标识用于样品或产品(或独立的产品部件)上,使相关方误认为产品已获认证。

5.3.4认可标识在校准标签上的使用

5.3.4.1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应建立签发带认可标识校准标签的管理程序。

5.3.4.2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签发的带CNAS认可标识的校准标签可以加贴在被校准的仪器上,并且认可标识应置于标签上部的适当位置。

5.3.4.3带CNAS认可标识的校准标签通常应包含以下信息:

1)认可标识

2)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的名称或注册号

3)仪器唯一性标识

4)本次校准日期

5)校准标签引用的校准证书

6.国际互认联合标识的管理

6.1IAF-MLA/CNAS联合标识

6.1.1IAF-MLA/CNAS联合标识的式样

IAF-MLA联合标识由IAF-MLA标识和CNAS认可标识并列组成。

6.1.1.1当IAF-MLA/CNAS联合标识与认证机构徽标采用紧密使用方式时,采用以下式样,例如:

认证机构徽标

CNASCXXX–Q

或:

产品认证

CNASCXXX–P

6.1.1.2当IAF-MLA/CNAS联合标识与认证机构徽标采用非紧密方式使用时,采用以下式样,例如:

6.1.2IAF-MLA/CNAS联合标识的使用

6.1.2.1获准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产品认证机构可按本规则的规定使用IAF-MLA/CNAS联合标识,其他机构不得使用。

6.1.2.2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只有与CNAS签署《关于使用国际认可论坛多边互认标志的许可协议》后,并取得专门许可和承诺遵守CNAS的使用规定时,方可使用IAF-MLA/CNAS联合标识。

6.1.2.3使用IAF-MLA/CNAS联合标识的认证机构不得提及或暗示IAF和(或)CNAS对其活动负责。

6.1.2.4如果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向获证组织颁发“获证牌匾”时,该牌匾中IAF-MLA/CNAS联合标识的使用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并应在正式使用前将“获证牌匾”样式提交CNAS备案。

6.1.2.5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不得允许其认证的组织或在认证的产品上使用IAF-MLA/CNAS联合标识。

6.1.2.6如果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因IAF-MLA/CNAS联合标识引起法律诉讼,应及时通告CNAS,CNAS有权根据诉讼需要,亲自申请或要求其申请CNAS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如果认证机构采取和解、撤诉等法律行动,应经CNAS书面准许。

6.2ILAC-MRA/CNAS联合标识

6.2.1ILAC-MRA/CNAS联合标识的式样

ILAC-MRA/CNAS联合标识由ILAC-MRA标识和CNAS认可标识并列组成。

例如:

6.2.2ILAC-MRA/CNAS联合标识的规格、颜色应符合4.1条款和4.3条款对CNAS徽标和ILAC-MRA/CNAS联合徽标的相关规定。

6.2.3ILAC-MRA/CNAS联合标识的使用

6.2.3.1获准认可的检测、校准和医学实验室可按本规则的规定使用ILAC-MRA/CNAS联合标识,其他机构不得使用。

6.2.3.2获准认可的检测、校准和医学实验室只有与CNAS签署书面协议后,并取得专门许可和承诺遵守CNAS的使用规定时,方可使用ILAC-MRA/CNAS联合标识。

6.2.3.3使用ILAC-MRA/CNAS联合标识的检测、校准和医学实验室不得提及或暗示ILAC和(或)CNAS对其活动负责。

6.2.3.4除非CNAS与其他认可机构有特定的双边协议,否则检测、校准和医学实验室不得在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上使用其他签署多边承认协议(MRA)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

6.2.3.5如果检测、校准和医学实验室因ILAC-MRA/CNAS联合标识引起法律诉讼,应及时通告CNAS,CNAS有权根据诉讼需要,亲自申请或要求其申请CNAS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如果实验室采取和解、撤诉等法律行动,应经CNAS书面准许。

6.2.3.6ILAC-MRA/CNAS联合标识可用于报告、证书、公开出版物、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宣传等,可采用印刷和电子图文等方式使用。

7.认可状态的声明

7.1获准认可的机构可以在报告、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等上声明其认可状态。

7.2获准认可的机构只能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作出认可状态声明,并用准确的文字表述被认可的能力范围,不得与其或其母体组织的其他活动有关。

7.3认可状态声明不应产生误导,使客户误认为CNAS对获准认可的机构出具的结果及其意见或解释负责。

7.4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或检查机构不得将认可状态声明用于样品或产品(或独立的产品部件)上,使相关方误认为产品已获认证。

7.5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不应因使用认可状态声明使相关方误认为CNAS对获得认证的特定管理体系、产品、服务、人员或过程等进行了批准。

7.6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签发的带有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应由授权签字人签发。

7.7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或检查机构在非认可范围内的所有活动中,包括分包活动,不得在相关的来往函件中含有认可状态声明的描述,其他相关的材料也不能提及或暗示获CNAS认可。

8.认可证书的使用

8.1获准认可的机构可以在公开出版物、文件、宣传品、网页等载体上展示认可证书,展示的证书应清晰可辨。

8.2当获准认可的机构的名称、地址、或CNAS的认可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向CNAS提出申请换发认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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