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范例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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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给自己封了封

  在家关闭这种性格给正统女孩谢晓柔带来了严重的性格缺陷:

孤僻;

语言表达能力差

被调查者结婚后没有收入来源。

完全由被调查者来承担家庭的收入和支出。

被申请人严重缺乏预测能力,合法女孩谢晓柔出生于2007年12月16日。

截至2013年2月28日,她未办理出门手续,也未告知被申请人此事。

上述两种情况给合法女孩小谢柔的教育带来了很大的不稳定和不利影响。

目前,被告有稳定的工作和平衡的收入,可以为合法的女孩谢晓柔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

  因此请求法院对婚生女孩谢晓柔的未来承担责任,并将婚生女孩判给被告抚养。

  至

  巨野县人民法院被申请人:

谢德祥|范文2,1992年5月25日013:

民事诉讼答辩被申请人:

刘盛泽,男,56岁,北京市人,汉族,小学毕业,住所地:

北京市昌平区十三岭镇256号

  答复理由:

  请求法院确认徐丹与刘盛泽于1994年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产权归被告:

所有

  被告于1994年与原告的姐姐徐丹和原告的祖父徐廷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以14500元购买了原告父亲遗留的房屋。

  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权的,由下列监护人之一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妹”和第六十四条规定: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

签订合同时,徐敏17岁,还不到法定年龄。

他的父母都去世了,他的姐姐照顾他的生活。

因此,被告有理由相信徐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

  此外,被告刘盛泽在原购买的基础上新建了一套房屋,现有房屋应归刘盛泽所有。

此外,新北村于1986年被国家征用,土地性质已成为国有土地。

因此,徐丹与刘盛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标的是合法的:

可以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根据本协议履行其义务,不得更改或取消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房地产买卖合同》明确规定,“今后,买方不对卖方的家庭纠纷负责。

”“因此,根据协议的规定,被告的利益应该受到保护。

虽然不动产买卖未办理物权登记,仅签订了协议,但根据《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登记物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合同已经生效了

  综上所述,徐丹与刘盛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该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被申请人:

刘盛泽2年3月18日

  附:

回复复印件1份

  其他文件7份范文三:

民事诉讼批复原告查勇诉被告罗平、贵州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你院已依法受理。

我接受了第一被告罗平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包括代理和答辩权。

现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回复如下:

我的委托人只是作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当时第二被告与小董关镇政府签订了一份建设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的合同。

此外,他没有代表第二被告行事。

  第二被告与东莞镇政府签订合同时,第二被告只委托我的委托人代理,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旭也在场。

刘旭作为第二被告的代表签字后,顺便也让我的委托人作为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

因此,当第二被告人刘旭的法定代表人出席并签字时,真正能够代表第二被告人的是刘旭。

我的委托人只是作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签署上述两份合同,不能代表第二被告,更不能代表第二被告履行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或任何其他行为。

31件争议事项中,我的委托人与第二被告之间的转让为合同关系

  在第二被告与东莞镇政府实施项目合同之前,我的委托人希望与第二被告有关联。

合同签订后,第二被告认为利润不高,将项目转给了我的客户。

在第一批11个项目中,根据合同协议,是每亩1600元(包括税费),而第二批20个项目是每亩750元(不包括任何税费)因此,第二被告没有批准我的客户和原告以第二被告的名义签署的分包合同。

因此,第二被告与我的委托人仅转移到合同关系。

我的委托人与原告之间的另一次转让发生在合同关系中

  由于第二被告与我的委托人之间的转让只是为了合同关系,而我的委托人与原告以第二被告的名义签订的转让合同并未得到第二被告的认可,因此,在我的委托人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中,所有标明属于第二被告的权利和义务均转让给我的委托人享有或承担,对第二被告不具有约束力。

但是,我的委托人对原告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只能在我的委托人和第二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第二被告对我的委托人履行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履行

  在分包给原告的两批项目中,我的委托人只在原告每亩增收100元后才全部交给原告。

因此,第一批分包给原告的11个项目为每亩1500元(含税费,即所有税费均由原告承担),第二批20个项目为每亩650元(不含税费)

  4:

分期付款

  我的委托人移交项目后,第二被告派陈至代表监督整个项目,并向我的委托人支付了相关的进度款。

在第二被告的代表陈至向我的委托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过程中,我的委托人对陈至说:

“我已经委托他完成了车勇的工作,可以用工程进度款直接打电话给车勇。

就连查勇要求的其他人也可以直接付款,所有的付款最终都算作我们项目的预付款。

”截至目前,第二被告的代理人陈至已向我的委托人支付了预付款,预付款在查勇、罗永明、龙涛、陈昌华的账户中。

预付款总额为84000元

  5:

项目验收

  原告告知我的委托人该项目已经完成,并要求我的委托人邀请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相关部门验收的结果是所有项目不合格,需要按规定进行整改。

我的委托人敦促原告及时纠正。

原告只要求龙涛纠正其中的几个。

上级部门来看他们后,要求原告按照规定重新整改。

然而,原告以各种借口拖延了年。

  没有纠正说,“我宁愿没有那几个点的面积。

”因为上级来看过我委托人的所有项目,为了不影响所有项目的验收,直到2010年8月,我委托人通知原告整改是必要的。

他说,他在威宁的项目已经占用了这笔钱,很难为其提供资金。

为了顾全大局,我的委托人出钱让施工队整改,最终通过了验收。

  6:

结算状态

  被告2在2011年6月从东莞市纳雍县镇政府结清账目后,通知我的委托人立即结清账目。

第一、第二批工程(即我的委托人转让给原告的两批工程)结算如下:

第一批应付款项:

318:

50(亩)乘以1600(含费用单价)减去161660.55(税费)等于347939.45元;

第二批应付金额为617.63(亩)乘以750(裸包单价),等于463222.50元。

两批工程共支付811161.95元,预付款84万元,实际超支28838.05元。

现在已经完全解决了。

  我的委托人结账后,立即通知原告结账。

当原告到达时,他知道他已经超支,并说他将在立即离开之前与他的合伙人讨论此事。

大约五六天后,我的当事人听到第二被告的代表陈至说,原告给他打电话说:

“我们想起诉。

”从那以后,我再也没有联系过我的当事人和第二被告的代表陈至。

  我的委托人与原告的结算方式应为:

第一批应付金额:

50(亩)乘以1500(含费用单价)减去161660.55(税费)等于307589.45元;

第二批应付金额为617.63(亩)乘以650(裸包单价),等于401,459.50元。

两批工程共支付709048.95元,预付款84000.00元,实际超支130951.05元。

  7年:

超支原因

  第一:

由于原告与第二被告的代表陈至在顾开祥时相识,也是好朋友,原告根据熟人情况,向第二被告的代表陈至索要预付款或帮助。

  借款后用项目资金冲抵因此,第二被告在……范围内的所有施工人员中向原告支付了最大的预付款。

  第2号:

原告向第二被告的代表陈至借款10万元,支付3%的利息,并承诺将借款10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东莞镇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结清时止的利息作为东莞镇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的预付款,但应作10.3万元的借方票据(含第一个月的利息)

  第三项:

2010年3月6日,原告向陈昌华借款2.2万元。

由于原告在柏尼村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中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多次向镇政府和柏尼村委会反映:

“要求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扣划应付给原告的项目资金。

”东莞镇政府和柏尼村委会要求第二被告必须配合妥善处理此事。

原告与东莞镇政府领导、柏尼村支书陈昌华通过电话联系后,同意从项目资金中扣2.2万元到陈昌华乡党委的账户,由陈昌华乡党委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最后原告向陈昌华开出了借条。

第二被告给我的委托人22,000元,我的委托人转给陈昌华后,东莞镇政府和柏尼村委会要求陈昌华将原告的借据直接转给我的委托人。

据认为,我的委托人直接向原告预付了2.2万元。

  8:

违约责任

  本诉状第5项已经陈述。

原告所做的所有项目当时都没有通过验收,也没有按要求整改。

根据我的委托人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第七条,如乙方(原告)未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

为保证工程顺利验收,乙方应向甲方(罗平)支付每项工程2000元的违约金。

但是,合同中有11个项目没有通过验收。

原告应向我的委托人支付共计2000×

11=22000元的违约金。

我的客户保留对给我的客户造成的损失进行追索的权利。

在其他20个项目中,尽管我的客户没有与原告签订合同,但它与我的客户和第二被告签订的合同相似。

  根据我的委托人与唐军:

丁洪签订的合同,违约责任为: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全部质量和数量良好的工程,发包人有权扣除工程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我的委托人对原告的20个项目的总工程款为401459:

50元,违约金为401459.50X10%=40145.95元。

我的客户保留追究给我的客户造成的损失的权利。

原告应向我的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为22000+40145.95=62145.95元

  另外,原告超支130951:

05元根据我方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期同类商业贷款的利率为两倍,计算从我方通知原告结账之日起至退款之日止。

  综上所述,第二被告与小董关镇政府签订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建设合同时,我的委托人只是作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

对于本项目,我的委托人与第二被告人转为合同关系,而我的委托人与原告人转为合同关系。

现在,原告已经超支并违反了合同,仍然找借口不付账单。

因此,我和我的委托人在此请求贵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委托人(第一被告罗平)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承担违约金62145:

95元,并将超支部分130951.05元及利息返还给我的委托人。

  此为纳雍县人民法院被申请人:

2年8月30日范:

民事诉讼批复原告知被告罗平、贵州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受理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我依法接受贵州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第二被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权利之一是辩护律师。

现根据本案事实;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辩护;

具体如下:

  1:

项目先开工,然后签订合同

  2009年8月初,我的委托人承包了纳雍县东莞镇的一个小型土地开发项目。

项目签约后,虽然合同还没有签订,但雇主要求我的客户立即开始项目。

因此,我的委托人将该项目分包出去(没有签订合同,但在上述合同签订之前没有签订))先安排施工该合同直到2009年8月底才签署,然后我的客户与分包商签署了该合同。

第一被告是我的委托人与东莞镇政府签订合同的唯一代理人。

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不能被代表,更不用说代表我的客户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或任何其他行为。

  在我的委托人与东莞镇政府签订的合同中,我的委托人委托第一被告作为代理人。

我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旭到庭签字后,第一被告也作为代理人在合同上签了字。

因此,第一被告只是作为我的委托人的代理人签署了上述两份合同。

我的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刘旭出席并签字,

  能真正代表我的委托人是刘旭,第一被告不代表我的委托人,也不能代表我的委托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或任何其他行为。

否则,一切都与我的委托人无关。

第一被告与我的委托人仅转为合同关系

  在项目承包给东莞镇政府之前,第一被告希望与我的客户有关联。

合同签订后,我的客户觉得项目没有利润,没有时间管理,所以他把项目分包给了第一被告。

从那以后,第一被告和我的委托人只有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我委托人的合同对应方只是第一被告,与任何其他施工方(原告等)无关。

  4年:

第一被告以我的委托人的名义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的合同对我的委托人没有约束力。

  由于第一被告与我的委托人是唯一的合同关系,我的委托人没有认可该合同,我的委托人也没有签署或盖章该合同。

此外,原告以我方名义与第一被告签订合同时,第一被告未持有我方的授权委托书:

证明、信函、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等能够证明第一被告是我方代表的相关材料,不构成明显的代理,表明原告有过错。

因此,本合同与我的委托人无关,所有责任由第一被告和原告单独承担。

我的客户对项目进度的预付款

  我的委托人将工程承包给第一被告后,他派陈至代表我的委托人监督整个工程,并向承包人支付了第一被告

  在我的委托人代表陈至向第一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过程中,第一被告对陈至说:

“我已经委托他做了车勇做的工程。

我可以直接把进度款打电话给原车勇,甚至车勇要求的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付款,所有的付款最后都算到我们项目的预付款。

”到目前为止,我客户的代表陈至已经向第一被告预付了一笔钱。

罗永明(原告的姐夫兼经理):

龙涛(与原告)、陈昌华(柏尼村党委书记,项目农民工代表)。

东莞镇政府和柏尼村委会也要求支付给此人的款项。

)都在账上预付款总额为84000元

工程竣工后的结算

  我的委托人在2011年6月从纳雍县王东莞镇政府结算账单后,立即通知第一被告结算账单。

第一被告的第一、第二批工程(即第一被告转让给原告的两批工程)结算如下:

50(亩)X1600(含费用单价)-161660.55(税费)=347939.45元;

第二批应付金额为617.63(亩)X750(裸包单价)=463222.50元这两批项目共需支付811161.95元,现已全部结清。

  简而言之,第一被告在与东莞市人民政府签订合同时只是我的委托人的代理人,不能代表我的委托人代表或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或任何其他行为。

我的委托人与第一被告仅转移到合同关系,没有任何关联关系。

当第一被告以我的客户的名义将部分项目分包给原告签署合同时,第一被告也没有掌握任何相关信息,无法证明是我的客户的代表,即第一被告的线

  不是表见代理,这表明原告有过错。

我的当事人没有签署或盖章合同,也没有批准它。

因此,合同对我的当事人没有约束力,所有责任都由第一被告和原告单独承担。

综上所述,我的委托人在该项目的合同对应方只是东关镇政府和第一被告,与任何第三方(如原告等)无关。

)而不是两个。

此外,在项目完成后,我的客户在相关部门结算后立即与第一被告结算了项目款项。

因此,我和我的委托人请求贵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委托人(第二被告贵州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纳雍县人民法院被申请人:

唐2年8月30日范:

朱多元,十八里堡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十八里堡大学学历初级中学校长,单位地址:

十八里堡乡十八里堡村号

吴天虎,男,汉族,1999年9月21日出生,十八里堡初中学生,家庭住址:

古浪县十八里堡乡黄泥岗村4组被申请人就吴天虎健康权纠纷作出如下答复:

吴天虎健康权纠纷免除学校民事责任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吴天虎与被告王成龙是十八里堡初级中学的同学经过2014年6月9日的夜校,原告和被告在一些小事上发生了冲突和纠纷。

被告进入原告宿舍殴打原告。

事件发生后,学校立即调查并了解了此事,并准备妥善处理此事。

然而,被告王成龙第二天离开了学校,没有去任何地方。

他多次到学校联系被告王天才,试图协调处理此事,但最终没有结果。

该事件后来被古浪县公安局黑松一派出所调查并记录在案。

在此期间,原告及其代理人前往古浪县人民医院:

武威肿瘤医院和兰达第二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和手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十八里堡初中作为一所教育教学机构,对本案中的一些不当教育管理负有责任被申请人:

十八里堡初级中学范:

民事诉讼答辩举例被申请人:

,男,汉族,1977年8月15日,现为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腾飞实业公司货运司机,住址在海南省儋州市清华路7号

  为澄清事实,明确与被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责任,被申请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被申请人对起诉书中被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基本无异议,但对伤残日期的确定有疑问。

我希望被申请人在七个多月后,能够就伤残鉴定的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以说服人们和法院能够从中吸取教训。

  2:

我对赔偿的确定有更大的疑问。

  我基本上赞成在受害者的商店里进行伤残赔偿和财产损失的问题。

然而,总的来说,赔偿清单中所列的赔偿项目和金额过于粗略和简单,人们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一:

需要正式凭证、单据、意见或评估文件支持的项目。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不能批准它。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

住院费等收据,并结合病历、诊断书等相关证据确定。

  第22条规定,交通费用按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员因医疗或转送医院治疗而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用以官方账单为准;

相关证件应与就医地点一致:

时间、人数和次数。

  第24条规定,营养法甘应根据受害者的残疾和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按照普通适用电器的合理成本标准计算。

如果伤情有特殊需要,可根据辅助设备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补偿周期应根据分配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

对某些项目的赔偿计算标准和方法有疑问。

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计算确切数额,但不能扩大赔偿范围。

  关于损失工资的计算,根据《最高法解释》第20条规定,受害人应属于固定收入的情况,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无法提供其收入状况的证据,他应根据2008-2009年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每天约43元)计算上诉法院所在的相同或类似行业的雇员平均工资。

延迟时间为223天,从2月1日至固定残疾日期的前一天,即9月11日。

  关于赡养人的生活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8条规定的计算方法,如果有几个赡养人,每年的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海南数据为8293元)或农村居民(海南数据为2556:

56元)的人均消费支出。

本案属于这种情况,因此,20年的最长补偿设计期应在合理合法之前单独计算。

  约24万元的护理费,被调查者认为明显过高《最高法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用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人数确定:

护理时间。

我不反对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人数。

然而,将护理的最长期限定为20年是不合理的,也没有足够的理由支持它。

  第三:

被申请人有明显不合理的要求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造成残疾的,精神损害赔偿为残疾赔偿。

受害者已经问过了

  要求伤残赔偿后,不能再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被申请人保留就司法鉴定费用承担问题进行辩论和质询的权利。

  3:

关于责任分配,为了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我有几点意见。

  首先,根据2009年2月20日儋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滨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确认函,认定我对事故的全部过错负责,即赔偿受害人。

事实上,我认为有证据证明我和腾飞公司不能回避赔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事故发生后实际所有人所属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的批复》(2001)何敏仪字第23号中指出:

“事故发生后实际所有人所属单位从关联车辆运营中受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我恳请法院慎重考虑并妥善确定我与腾飞公司之间的责任分配关系。

  其次,根据相关保险规定,昌平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用1万元以内、死亡或伤残11万元以内的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其他责任方单独承担。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在相应的赔偿限额内赔偿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的合理部分费用,对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不合理主张

李济川2009年11月17日儋州市江面区人民法院

  |附:

1份答辩状范文琪:

范文琪的民事诉讼答辩状法官:

256

  我接受湖南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我在此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在原告李某与第二被告陈某发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将我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支付赔偿金和违约金的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依法成立

  第一,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2005年1月31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协助被告陈某某承接建设工程,被告陈某某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该协议充分表明双方为原告李x和被告陈XX,该协议有且仅有双方,一方为原告李x,另一方为被告陈XX。

我公司不是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没有委托任何人提供中介服务。

因此,合同只能对双方有效,不能约束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则,原告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要求我公司支付赔偿和违约金。

  第二,中介合同成立了吗?

中介合同是指经纪人向客户报告签约机会或为签约提供媒体服务,客户支付报酬,报告签约机会或为签约提供媒体服务的一方为经纪人,接受签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客户的合同。

从表面上看,本案原告李翔为居间人,被告陈仕其为委托人。

然而,就中介的资格和谁可以从事中介服务而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

民法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

著名民商法专家XX民教授认为,中介合同中的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

法人,但中介人只能是法人或经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批准从事中介业务的公民。

因为中介活动是一种中介活动,属于商业活动的范畴,任何一种商业活动都必须经过相关国家机关的登记或批准,即使是一个小型的服装店,目前理论界也基本上就这一观点达成了一致。

因此,本案中的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值得考虑。

  综上所述,事实是清楚的:

本案的关键在于谁是合同的主体,合同是否成立。

因此,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的上述事实和代理意见预计将由人民法院核实和裁定,经慎重考虑,原告的主张将被驳回。

诉讼代理人:

XXX2011年11月14日范文8:

民事诉讼答辩范文199被申请人:

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单位地址)

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教育程度、工作单位、职业、地址(被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请人对XXXX作出如下答复(说明诉讼原因,即争议的性质):

(说明答复的目的)

(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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