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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四、电阻检查室必须有明显的安全定员定量标志牌,作业面及地面必须铺设柔性材料。

五、对进行电阻检查的雷管必须进行登记,记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编号。

六、电阻检查人员以及其它接触民爆物品的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不准穿易产生静电的衣服。

 

民爆物品发放、使用和清退制度

一、爆破作业人员,经使用单位申报后,必须经考试合格,由县级公安机关颁发爆破作业许可证,并经严格政审,方准上岗。

二、爆破作业人员每年必须复训一次,不得少于六天,其余有关人员不得少于三天。

经过专业培训,由公安机关考试、审核合格后,方准继续作业。

对无证人员、脱审人员实施爆破作业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民用爆破物品运抵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破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破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四、民用爆破物品应由爆破员本人持爆破作业证和领取手续,到库内办理领取、退库,库管人员必须严格办理领取、退库手续,核实质量、数量后,库管人员爆破人员双方当场签字,严格按规定现场刷卡,输入民爆信息系统。

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破物品的种类、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

领取民用爆破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雷管最多不得超过200发。

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破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入库。

记录清楚,不得涂改。

对于填写错误的,必须将本栏全部划掉重新登记。

严禁他人代领、代退、代签字。

无专用工具(炸药箱、雷管盒),库管人员不得发放。

五、使用单位应根据爆破员所负责生产范围的各工作地点变化情况,及各工作面现场实测的科学依据,确定使用量,严格办理领料审批单,并建立各工作地点的消耗台帐。

六、实施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照爆破安全规程,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制度,并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戒标志,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破物品。

七、爆破员在各爆破作业地点,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数量使用。

作业结束后,严格执行“三签字制度”。

由当班的班组长、安全员、本人,现场签字,核实消耗数量。

每班结束后,爆破员必须及时到库房办理剩余的民爆物品的退库手续,严禁随意存放在非专用仓库之外的任何场所。

八、库管人员必须严格登记入库、发放、领退清退台帐管理。

交接班时必须对账、清点实物无误后,签字交接。

九、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破物品的原始记录安排专门部门、专人保管,所有原始资料,要依照法律规定至少保存2年备查。

对领退台帐副联,要定期报开发区公安分局存档。

十、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破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和有关负责人依法处理。

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废旧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处理制度

一、对过期的、或质量有问题的炸药、雷管、导爆管雷管,不得发放使用。

对怀疑有问题的,在未进行检验前,不得发放使用。

二、现场未引爆的炸药、雷管、导爆管雷管,必须严格登记,入库保存。

三、待报废的库存量,炸药不准超过100公斤,雷管不准超过500发。

四、对进行报废处理的炸药、要登记造册,各交接环节必须有严格的登记手续。

五、报废处理民爆物品,必须由使用单位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经开发区公安分局批准后,由所在单位的安全、保卫、供应部门共同处理,公安机关派人现场监督。

并现场制作销毁笔录,详细记录销毁地点、措施、数量、种类及时间,有关人员现场签字。

记录副本,单位作消耗入账凭证,原件报送公安机关备案。

也可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报废处理。

民爆站消防安全与保卫工作制度

一、民爆站警卫、库管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落实24小时值班。

对擅自脱岗、睡岗、空岗的,由本单位通报批评,并由单位按照违反矿规矿纪处以罚款200至500元的处罚;

同时,对其主管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并予以适当处罚,对擅自旷班出现空岗的,调离本岗位或予以开除。

情节较为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民爆站必须按照公安机关和气象部门的设计要求,设置符合规格和数量的避雷设施,报请县级以上气象部门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

每次检测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日常发现异常的,要及时报请检测。

雷雨季节前,及时报请检测。

确保安全合格、有效运行。

要严格落实、执行气象检测部门的整改意见。

三、民爆站必须依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沙箱、防火锨桶等),灭火器必须保持在有效使用期内。

地面炸药库必须设有防水池,池内水量达到设计规定的规定,保持充足,并由防冻措施。

四、警卫人员要严格执行外来人员出入规定,任何人进入民爆站大门,必须持有本单位保卫部门或主管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的专用介绍信,或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管理人员检查证。

并当场逐人登记,填写进入时间和离去时间,具体到某时某分。

爆破作业人员领料进入民爆站,严格审核持有规定的领取手续后,方准许进入。

五、民爆站内任何场所,不得用作宿舍、厨房,严禁生火、做饭。

六、民爆站内严禁烟火,进入库区,不准携带烟火及其他引火物,进入库房,不能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不得持手机、无线对讲机进入库房。

警卫人员必须逐人认真仔细检查,对携带者,入库前必须交警卫人员暂行保管。

七、民爆站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电视监控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查。

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犬防”一体化的防范工作机制。

关于犬防,要求每个地面民爆站院内应驯养一至二只、具有攻击能力的犬,白天栓、晚上放,有条件的单位要驯养狼狗。

八、民爆站院墙外面的树木,必须保持树干距离院墙2米的安全距离,其树枝不得搭上或越过院墙。

院墙顶部应埋设碎玻璃或铁丝网。

对危机民爆站安全的树木,要及时报请林业部门予以采伐。

九、库房周围,保持无垃圾、污物、无杂草。

民爆站院内保持清洁美观,排水沟及道路畅通,院内不准种植高杆作物。

十、民爆站内通讯、照明设施合格齐全。

井下库照明必须有防爆和接地措施。

十一、不准任何人在民爆站内,从事无关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装卸、运输制度

一、地面运输管理规定

(一)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使用规定的防爆运输车,并经交通部门办理危险物品运输批准手续。

(二)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件。

(三)运输和押运爆破器材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由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否则不能运输和押运爆破器材。

(四)运输炸药、雷管不得同车、同罐。

(五)向井下施工地点运送爆破器材,必须由库管人员或保卫人员护送,并配专用工具。

地面运输,必须使用专用运输车辆,由保卫人员押运,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多的地方和交叉路口停留,并有防火设施。

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打开“危险警示”信号灯。

(六)装卸爆破器材,应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知道操作,装卸人员必须具有装卸爆破器材的安全知识,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爆破器材。

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

雷管箱未装满时,其空隙部分要用不产生静电的柔性材料塞满。

炸药和雷管不准在同一地点、同时装卸。

装卸现场要有专人在场监督、要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

(七)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准装卸爆破器材。

(八)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应当避开人口稠密的城镇。

(九)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的安全距离之内吸烟和用火。

(十)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装车,不准超过核定载重量。

运输雷管时,装载高度不得超两层,层间及车厢与爆破器材箱之间必须铺软垫,并防止散落。

1、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汽车不得超过中速行驶,其前后车辆间距应大于50米。

3、寒冷冬季运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4、遇有雷雨天停车时,车辆应停在距建筑物、高压线不少于200米的空旷地方。

二、井筒运送管理规定

1、爆破器材不准在井口房内堆放,运搬工区要优先安排下井,到井底车场后,应立即送往炸药库,不准在井底车场和其他巷道停留和存放。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3、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4、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动。

运送其它类炸药时,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

5、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6、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

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不震动。

6、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7、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三、井下运送管理规定

1、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

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2、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爆炸材料箱。

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3、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学习、考试合格后发证,凭证就任本工作。

跟车人、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4、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5、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押运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和发火物品,装载车辆及装载现场附近禁止有明火作业。

6、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7、电机车、列车前后均应设“危险”标志。

8、用架线电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破材料时,机车必须停电。

四、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管理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

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

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

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材料量不得超过:

同时运送炸药和超爆材料10kg;

拆箱(袋)运送炸药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24kg);

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48kg);

6、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材料,不提携带爆破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保管制度

一、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专人管理,库管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方准上岗。

使用单位必须具有县级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才能准许储存。

二、库房内储存爆破器材种类和数量,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定的种类和允许储存的数量。

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并由明显标志牌,库房内严禁储存其它物品。

三、爆破器材要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爆破器材包装箱下应垫有大于10cm高度的垫木;

爆破材料应留有60cm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

包装箱与墙的距离大于40cm;

码放高度不超过1.6米。

存放雷管箱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不准叠放,货架高度不超过1.6米。

四、库房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要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

五、库房内不准安装灯具,宜自然采光或在库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照明,灯具距库房的距离不小于3米。

电源开关,设在库房外面,并装在铁制配电箱中。

采用移动式照明时,使用防爆手电筒、手提式防爆应急灯。

六、爆破器材入库时,要严格检查验收。

对质量有怀疑或变质的,不准发放使用,及时报请有关部门验收后处理。

七、民爆物品库房应设专职库管人员,发放专人负责。

发放必须凭规定的手续,并查验领料的爆破作业人员的身份和爆破作业许可证。

要严格使用公安机关规定的收发、领取清退台帐和领退手续。

严格执行先进先出的规定,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总库内不准拆箱发放。

记录要清楚,不得涂改,库管人员、爆破人员必须当场签字。

使用情况,日清日结,保证帐物相符,单位主管部门必须每月一考核,并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整修库房时,必须将库房内所有爆破器材移出库房区域至安全地点。

九、库管人员要认真做好安全检查防范工作。

做到勤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清除隐患,检查情况随时填写记录。

十、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处理。

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1、爆破工上岗条件:

爆破工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采煤爆破工还必须具有两年以上采煤工作经历。

爆破工必须严格按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2、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度。

3、必须妥善保管好爆炸材料和发爆器。

炸药和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

爆炸材料箱必须放置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干燥地点。

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4、井下放炮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⑴我矿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⑵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或毫秒延期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⑶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5、井下放炮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用防爆型发爆器(矿用增安型除外)。

6、放炮母线应使用铜芯绝缘双线,严禁使用破皮、漏电的爆破母线。

采煤爆破母线不得有接头,掘进爆破母线接头数不得超过一个,不得有明接头。

7、发爆器发生故障时,无论其程度如何,严禁在井下拆修,应交专门维修人员上井检修。

严禁使用失爆的发爆器。

8、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9、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10、严格火工品领退本填写签字制度

①火工品领退本放炮员、火工品发放员、班长必须认真填写签字,并对签字负责,严禁出现代签或空缺不签字现象;

②班长必须严格监督放炮员现场使用炸药、雷管的使用数量,防止炸药雷管的在现场丢失。

③每次装药后连线前放炮员必须认真填写本次炸药雷管使用数量,将火工品领退本交班长进行确认签字。

④班后,剩余炸药雷管退库前,放炮员必须认真清点剩余炸药雷管与使用量进行对比确认,如果发现不对帐必须查明原因(必要时及时汇报调度室、保卫科协助调查),确认无误后,让班长进行确认签字。

⑤火工品领退本填写错误项不准涂改,在本行注明作废,另起一行重新填写。

二、引药(炮头)的制作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地点附近进行。

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装配起爆药卷的数量,以当时当地爆破需用数量为限。

2、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一个起爆药卷只准装一个雷管;

先用木、(竹)棍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

严禁用电雷管代替木、(竹)棍扎眼;

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或挽好)。

三、装药规定

1、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质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推入时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接触,严禁冲撞或捣实药卷。

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扭结。

2、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3、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

4、我矿要求反向起爆,起爆药卷应最先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口。

5、装药前,爆破工要与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采掘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进行装药:

⑴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⑵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有煤尘堆积飞扬时。

⑶工作面风量不足、风向不稳定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⑷采掘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全、伞檐、炮道不符合规定或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⑸工作面有明显来压现象时。

⑹炮眼内发现异状,有压力水、温度骤高骤低、瓦斯突增、炮眼出现塌陷、裂缝、煤岩松散、透采空区等情况时。

⑺掘进工作面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⑻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⑼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时。

⑽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6、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塑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7、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8、井下严禁裸露爆破(放糊炮),严禁明火和短线放炮。

9、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10、封泥的装填顺序是:

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11、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

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12、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⑴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

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⑵炮眼深度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⑶煤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⑷炮眼深度超过2.5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⑸掘进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⑹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

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四、警戒的设置规定

1、放炮前,必须由班(组)长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

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警戒线处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2、放炮前,所有人员都必须撤离到警戒线以外。

五、连线规定

1、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与连接线、脚线与脚线之间的所有接头,都必须相互扭紧(推广使用倒扣法连炮)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运输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2、连线顺序先连接雷管脚线,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

3、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4、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应随用随敷设,每次爆破完毕后都应及时将母线收起,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5、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

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6、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7、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六、通电爆破规定

1、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

在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和警戒工作未就绪前不得连线起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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