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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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文档格式.docx

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三)课题负责人必须编制间接费用预算,否则不能使用间接费用。

(四)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科目,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五)纵向项目预算按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安排,经费到账后,项目组提供预算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后报财务处管理。

(六)项目执行中的经费预算调整按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费一般不予调整。

管理费提取按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5%计提。

管理费中的50%纳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50%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

第九条横向项目经费预算

(一)横向项目预算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在编制预算时不得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二)横向项目经费设置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协作经费、设备购置费、管理费、绩效支出六项校内预算项目。

1.人员经费包括项目研究支付的专家咨询费、讲座费和劳务费;

2.业务经费包括项目研究支付的资料费、租赁费、数据采集费、印刷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会议费、课题研究中需使用的日常办公用品及耗材、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及相关税费;

3.协作经费指按照合同(协议)支付协作研究单位的经费;

4.设备购置费包括项目研究支付的设备购置费;

5.管理费按合同经费总额分级计提,具体是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5%计算,超过5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部分按3%计算,超过1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部分按1%计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0.5%计算,管理费由财务处按上述确定比例,从到账金额中提取,管理费中50%纳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50%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

6.绩效支出是根据项目研究工作的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比例不超过项目总经费扣除管理费后的10%。

(三)横向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依据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按照上述六个项目编制预算。

国家或学校有明确规定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设置预算项目比例。

国家或学校无明确规定的项目,依据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设置预算项目比例。

(四)项目执行中的经费预算调整,在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报科研处、财务处审批。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条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省及各类项目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守上级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的制度。

所有支出必须在科研经费到账并办理完相关手续(立项批复、项目任务书、合同书、预算编制、经费使用承诺书等材料齐全)后,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内容和间接费用提取比例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相应办法管理;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内容和支出比例按经费预算规定执行;

学校立项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内容和支出比例参照《云南省省级部门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6〕131号)执行。

第十三条科研业务费中的图书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专业软件等费用。

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按照预算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印刷费/出版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等费用。

第十四条差旅费

(一)科研业务差旅费指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

(二)城市间交通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按职务、职称级别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按附件2执行(学校配套经费除外)。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按附件3执行(学校配套经费除外)。

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报销时需提供有效证明真实性的相关材料,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

(四)因科研业务需要邀请校外学者、专家等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调研,可部分参照我校同类人员执行。

1.应邀来校开会、交流和访问的人员,可按差旅费规定凭票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

2.应邀赴外地调研的人员,可参照我校同类人员标准报销。

第十五条会议费

(一)因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有关费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会期,规范会议费管理。

(二)会议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场所,不允许在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三)会议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等;

国际会议可开支同声传译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费用。

(四)会议的开支按照《关于转发<

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校办发〔2014〕5号)执行。

第十六条劳务费

(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二)劳务费发放,一般以项目申请书或任务书为依据,对于科研项目立项后承担研究任务且按月或规律性发放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增加人员情况说明,报科研处、财务处备案后作为劳务费发放依据。

其他情况须提供有效证明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劳务费必须由本人签收并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代领。

第十七条专家咨询费和讲座费

(一)专家咨询费用于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咨询费标准调整,则按新的标准执行。

(二)专家咨询费发放,须由专家本人签收并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代领(函评除外)。

报销时须提供有效证明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方案、专家邀请函、专家签到表、情况说明等),涉及校外专家需提供所在单位、承担任务等相关信息。

(三)现行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参照以下标准: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超过1500-2400元/人·

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900-1500元/人·

天,院士和全国知名教授可上浮50%执行。

(四)需要支付专家讲座费的,须由专家本人签收并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代领。

支付标准如下:

1.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4.中级技术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第十八条绩效支出

(一)绩效支出指用于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充分发挥绩效激励作用、体现科研人员价值而安排的人员费用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发放。

(二)绩效发放仅针对预算中核定有绩效支出的项目,发放金额按预算执行。

(三)绩效发放以申请书或任务书中项目组成员名单为依据,项目组成员有变动(增加或减少),须提交项目组成员变动情况(经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科研处、财务处备案。

(四)绩效发放须建立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基础上,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参与研究工作的科研人员对项目的实际贡献确定分配方案,报科研处、财务处审核批准后支付。

(五)科研项目的绩效发放方式。

1.科研经费一次性全部到账的项目,经费入账后按不超项目科研绩效总额的50%发放,剩余部分通过结题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

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不得发放剩余的科研绩效;

2.科研经费按年度或分批次到账的项目,第一笔经费到账后,可以发放不超过项目科研绩效总额的30%;

通过中期检查后可发放至项目绩效总额的50%(到账经费未达50%,按到账经费比例发放),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发放;

没有中期检查的项目,可在第二笔经费到账后再发放项目绩效支出总额的20%(到账总经费未达50%,按到账经费比例发放);

项目绩效的剩余部分须等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才能发放,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不得发放剩余的科研绩效;

3.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结论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委托方或学校正式组织的专家评估验收会形成的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差旅费、会议费原则上采用“公务卡”或非现金方式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科研绩效等支出的发放方式为直接发放到个人的银行卡中,一般不支付现金,也不得由经办人代签代领。

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科研协作经费的支付必须以经费预算为依据,按照经费预算的协作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

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信用代码证等相关资料。

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四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科研经费的使用严格执行经费审批和财务报销审核制度,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和有效性负全部责任。

所有原始凭证(单据)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报销票据的粘贴和报销表格的填写必须符合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允许报销的票据:

时间上为项目立项后至结题前取得的合法正规票据,课题在发生费用时应及时报销,原则上当年发生的费用当年报销,如遇特殊原因可适当延期到次年。

主体和用途上为项目研究开支,具体开支内容要与预算安排相符,要满足“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

对于在田野调查过程中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提供的依据、票据充分,能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

第二十四条课题经费中不允许开支礼品、食品、鲜花、烟酒和娱乐消费,餐费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经费决算

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完成结题验收后必须进行财务决算,结题时由项目负责人对照预算按实际支出情况填报项目经费决算表,财务处核实无误后签署意见。

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或项目组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科研处报告,财务处接到通知后停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经费决算。

第二十七条结余经费管理

(一)纵向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学校使用,在2年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负责人可以在结余资金额度内,向学校申请相关科研经费。

结余资金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科研处审批;

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作为学校立项科研项目继续建设,经费支出内容和比例参照《云南省省级部门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6〕131号)执行。

(二)横向项目通过评审验收后,以合理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为依据,结余经费的10%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80%可以作为课题组的奖励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课题组成员贡献的大小确定奖励发放范围和标准,并确定分配方案报科研处、财务处审批后发放。

另外的10%可以一次性结转入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在研项目中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票据管理

(一)根据项目经费来源和性质,开具合法有效票据,涉税项目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相关税费。

(二)对来源于企业的项目经费开具增值税发票,按规定税率缴纳相关税费;

经国家级、省级等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项目,按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第六章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科研处、财务处、监审处、各学院(部)、独立科研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应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实现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逐步形成良好的校内监督长效机制,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一)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科研和财务的副校长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学院(部)、独立研究机构等二级单位是科研经费的基层管理单位,对经费使用承担全面监管责任。

(三)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全部责任。

(四)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五)监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签)。

按项目管理要求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签),出具经费审计报告或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三十条当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进行检查或审计时,各相关学院(部)、独立研究机构等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工作。

第三十一条为保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动。

如遇工作调动、出国(半年以上)等特殊情况,不能从事科研管理工作的项目负责人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到科研处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或终止手续,科研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变更项目负责人或停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必要时还需上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上述情况未办理代管手续的,财务处将暂停其项目经费的使用。

项目负责人不得无故中止项目研究工作。

项目下达部门决定中止的项目,其剩余经费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意见办理。

第三十二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停止或终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

(一)不履行项目合同、违规违纪操作、经费使用不当。

(二)研究计划执行不力,导致难以取得预期研究成果。

(三)对学校以及项目立项单位组织的研究进度检查评估不配合或不报送《项目进展报告》。

第三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未将科研经费存(汇)入学校财务处指定银行账户的,学校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出现的违反国家和学校财经纪律及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的其他问题,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校科发〔2017〕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使用科研经费出差按职称级别选乘交通工具的分类标准(学校配套经费除外)》

3.《使用科研经费出差差旅伙食补助和住宿费标准(学校配套经费除外)》

附件1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版)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版)

3.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版)

4.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版)

5.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版)

 

附件2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按职称级别选乘交通工具的分类标准(学校配套经费除外)

标准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类别

职称级别

一类

二级教授(含我

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商务座

一等舱

头等舱/公务舱

凭据报销

校首席教授)及

以上专业技术

人员(任现职的

厅级干部除外,

任现职的厅级干部按《云南省

省级机关差旅

费管理办法》

(云财行

〔2014〕65号)

执行)

二类

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我校特聘教授)

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

二等舱

以不超过经济舱全价票为限

三类

其他专业技术

火车硬座、硬

三等舱

经济舱

卧、二等软座、

人员

高铁/动车二等

附件3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差旅伙食补助和住宿费标准

(学校配套经费除外)

单位:

元/人·

序号

省份

伙食补助标准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地区、时段

旺季上浮价

1

北京

100

1100

650

500

2

天津

800

480

380

3

河北

450

350

4

山西

5

内蒙古

460

6

辽宁

490

大连

7-9月

960

590

420

7

吉林

8

黑龙江

全省

540

9

上海

600

10

江苏

900

11

浙江

400

12

安徽

13

福建

14

江西

470

15

山东

青岛

16

河南

伙食补助标准

旺季地区、时段

17

湖北

18

湖南

19

广东

550

20

广西

21

海南

11-2月

1040

22

重庆

370

23

四川

24

贵州

25

云南

昆明

(除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五区外)

26

西藏

120

6-9月

1200

750

530

27

陕西

28

甘肃

29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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