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境外访学资助管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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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境外访学资助管理Word下载.docx

特别类资助指对入选校际境外访学项目(或经学校批准赴境外参加访学活动)的品学兼优且家庭条件特别困难学生之特别资助。

第七条资助范围和申请资格

(一)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在籍在读中国籍学生。

(二)已入选校际境外访学项目(或经学校批准)赴境外参加

为期3-24个月的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学位互授、联授等各类访学项目,或开展为期3-12个月的田野调查、实习实践、课题研究等活动。

(三)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无违法违纪行为

及学术不端记录。

(四)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五)入选校际境外访学项目(或经学校批准的其他境外访学

项目)的学生均可申请普通类资助。

(六)特别类资助限下列学生申请:

1.经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本科生;

2.于申请境外访学资助当年(或上一年度)获得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的研究生。

特别类资助比例不超过年度资助学生总数的5%。

定向类研究生不参与特别类资助的评定。

(七)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资助:

1.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组织、机构或个人全额访学资助的;

2.在同一学段(本科生、研究生)已享受学校资助赴境外访学的;

3.未按时缴清学校学费的;

4.有固定收入的定向类研究生;

5.院系自主设立或学生自行联系的境外访学项目学校暂不予资助。

第八条资助标准

(一)普通类资助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

金标准的30%资助,特别类资助标准按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的60%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参见附件1“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境外访学资助标准表”。

(二)境外院校提供免除全部学费和住宿费待遇或学生参加带

薪实习项目的,学校原则上不予资助,但家庭贫困学生可申请特别类资助,学校将视情况提供全额或部分资助。

(三)凡在中央民族大学本专业年级已修课程成绩排名前10%

(或特色实验班排名前五位)的本科生按相应类别资助标准的120%资助。

课程成绩排名办法参照学校有关规定。

(四)学生须正常缴纳境外访学期间中央民族大学学费。

(五)本科生参加校际境外访学项目且在境外院校缴纳学费

的,学校按其留学期间应缴中央民族大学学费标准,提供等额资助。

(六)鼓励院系多方筹集资金为本单位赴境外访学学生提供配

套资助,资助标准由院系自行制定,并报学生境外访学资助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九条资助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申请

由学生自愿提出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境外访学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或“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境外访学资助申请表”(见附件3)报所在院系。

学生境外访学期限超过一学年的,应于第一学年末重新向所在院系提交资助申请,申请时须提供第一学年访学总结(不少于3000字)及成绩单且各科成绩须在百分制70分(或相当成绩等级)以上。

(二)审核

1.院系初审。

由院系对学生的资助申请进行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

申请人为研究生的,导师须签署意见。

2.部门会签、审核。

通过院系初审的学生将资助申请表依次送相关部门会签后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

(三)公示

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确定拟资助名单,并通过学校信息门户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报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报学校批准。

第十条资助发放程序

(一)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公布学校批准的

资助信息。

(二)学生与学校相关部门签署“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境外访

学协议”(见附件4,以下称“协议”)。

协议一式三份,学生本人、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各持一份。

(三)学生出境后10日内,须向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

室)提供护照信息页、签证页和海关出入境印章页的电子扫描件或照片(赴港澳台地区访学的学生须提供通行证信息页、签注页和海关出入境印章页的电子扫描件或照片)。

(四)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汇总已出境学生名单送

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学生资助信息函告财务处。

(五)财务处将资助金拨付至学生用于缴纳学费的银行卡内。

第十一条接受学校资助的学生因故提前回国的,须按照协议有关规定向学校退还未发生部分的资助金额;

因故延期回国的,延长期间不得申请和享受学校资助。

第十二条学生在境外访学期间发表学术成果须注明“本成果得到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境外访学资助支持”(英文:

ThisworkwasfinancedbytheStudentStudyAbroadFundofMinzuUniversityofChina),且须以“中央民族大学”(英文:

MinzuUniversityofChina)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十三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资助。

第十四条考核

学生结束境外访学返校后,学校将对其进行考核。

学生未履行协议规定之义务或有违规行为的,学校有权依据协议要求学生退还全部资助费用并赔付违约金。

学生有违规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教育部、国家民委和学校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

本办法由学校纪律检查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附则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出国留学资助暂行办法》(民大校发[2011]254号)、《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海外校际项目拔尖创新人才助学办法(试行)》(民大校发[2011]315号)、《中央民族大学关于资助公派海外留学学生学费的通知》(民大校发[2012]305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境外访学资助标准表

2.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境外访学资助申请表

3.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境外访学资助申请表

4.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境外访学协议

附件2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境外访学资助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年月

籍贯

学号

院系

专业

年级

身份证号

用于缴纳学费的银行卡号

手机号码

其它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邮编

紧急联系人信息

父/母:

其他姓名:

与本人关系:

职业

工作单位

单位电话

手机

家庭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申请人境外访学信息

国别/地区

院校/机构

访学时间

年月至年月

访学时间总计

申请资助信息

拟申请

资助类别

普通类资助

按普通类标准120%资助(限本专业年级已修课程成绩排名前10%或特色实验班排名前五)

特别类资助

按特别类标准120%资助(限本专业年级已修课程成绩排名前10%或特色实验班排名前五)

中央民族大学学费等额资助(限入选校际项目且在境外院校缴纳学费的学生)

申请人承诺

以上所填内容完全属实,如因填写错误造成资助无法发放或相关损失由我个人承担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推荐审批意见

推荐意见

 

(领导签字、公章):

年月日

后勤产业集团

意见

学生申请:

退床位保留床位。

(领导签字、公章):

财务处

经审核,该生学费、住宿费已缴清。

年月日

学生处

(党委学生工作部)意见

保卫部

国际合作处

(港澳台事务

办公室)意见

年月日

教务处

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制表

附件3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境外访学资助申请表

民族

年月

录取类别

非定向定向

级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邮编

工作电话

年月至年月

推荐审批意见

导师意见

签字:

后勤产业集团意见

(领导签字、公章):

研究生院

(党委研究生

工作部)意见

附件4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境外访学协议

甲方:

中央民族大学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邮编100081)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赴境外访学学生)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学号:

学院专业级□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乙方紧急联系人:

,与乙方关系:

工作单位:

,工作电话:

手机:

,家庭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及邮编:

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支持下赴境外访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接受乙方申请,同意派遣乙方赴(国家或地区)_______(境外院校名称)访学,访学时间为年月至年月。

第二条甲方承担的义务

1.审定乙方访学资格,对乙方赴境外访学给予必要指导,为乙方办理赴境外访学有关手续提供协助和便利。

2.在乙方访学期间,保留乙方在甲方的学籍。

3.在乙方访学期间,保证乙方享有甲方与境外院校协议规定的相关待遇。

4.向乙方提供资助(乙方须符合甲方规定的资助条件),资助标准按照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5.乙方访学期间,与乙方保持联系,并为乙方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6.乙方访学结束回国后,依据甲方有关规定将乙方在境外院校修得学分置换成甲方学分,学分置换方式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如违背上述任意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三条乙方承担的义务

1.负责办理赴境外访学手续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负责承担在境外访学期间的相关费用。

按照境外法律规定购买医疗保险。

2.访学期间正常向甲方缴纳学费。

3.在境外履修课程前应预先征得甲方(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及乙方所在院系)同意,确保履修课程为甲方认可,可置换为乙方在甲方的学分。

4.访学期间于每月1日向甲方(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乙方所在院系)报告前一月度访学情况。

5.访学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发表任何损害国家、民族及甲方形象的言论或从事任何不利于国家、民族及甲方的活动。

6.访学期间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及境外院校的校纪校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7.访学期间做好自我安全保护,禁止滋事、打架斗殴等不良和危险行为的发生。

8.访学期间努力学习,按时完成访学计划。

9.访学期间不得在境外院校校外通过任职、兼职、有偿服务等方式获取报酬(带薪实习项目除外),不得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从事任何与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

乙方在境外院校校内从事兼职或有偿服务等活动的,须事先征得甲方(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及境外院校同意,并按照境外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0.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资助。

11.在境外访学期间,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不得将知悉的甲方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及学术研究成果等内容向第三人泄漏。

12.不得擅自提前回国或逾期不归。

因故确有必要提前回国或延期回国的,应征得境外院校同意(研究生须同时征得境外导师同意),并向甲方提交“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变更境外访学期限申请表”(见附件),申请延期回国的应于原定访学期限结束前一个月提交。

乙方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变更回国时间。

乙方提前回国且接受甲方资助的,须向甲方退还未发生部分资助金额。

乙方延期回国的,延长期间不得申请和享受甲方资助。

13.于结束境外访学回国后的15日内向甲方(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成绩单原件(含翻译件)及访学总结(不少于3000字)。

如遇假期,时间顺延。

乙方如违背上述任意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甲方将按照教育部、国家民委和甲方的有关规定,视乙方违约情节作出相应处理。

此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第二条第4款确定的全部资助费用并要求乙方向甲方赔付全部资助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

第四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的,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甲方授权其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代表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乙方及乙方紧急联系人各持一份。

本协议自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由乙方和乙方紧急联系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变更境外访学期限申请表

甲方教务处/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甲方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乙方乙方紧急联系人

签字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学生基本信息

访学国家(地区)和访学单位

原定访学

起止时间

年月至年月

申请变更期限

申请提前/延长至年月回国。

申请理由

学生家长意见

签字:

时间:

研究生导师意见

院系意见

盖章

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意见

盖章

教务处/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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