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及标准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20325523 上传时间:2023-01-22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2.7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及标准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及标准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及标准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及标准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及标准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及标准Word下载.docx

《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及标准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及标准Word下载.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及标准Word下载.docx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和作出的行政处罚相当。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要把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  罚款自由裁量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事实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处罚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没收违法所得(财物),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等不同的参照执行标准。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对上述第(三)项情形,应予以告诫,并登记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违法数额较小的;

(七)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应在较低参照执行标准或降低一个参照执行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有上述第

(一)、

(二)、(三)、(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数额较大的;

(三)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九)对检举、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有上述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应在较高参照执行标准或提高一个参照执行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有上述第(七)、(八)、(九)项情形之一的,应按最高参照执行标准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三章  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 办案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提出处罚建议,并在案件处理审批表中说明建议处罚参照执行标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核审机构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参照执行标准不当,提出改变处罚参照执行标准意见的,应当在案件处理审批表法制部门意见一栏中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办案机构对其所建议的处罚参照执行标准没有按规定作出说明的,核审机构应当退卷并要求办案机构作出说明。

核审机构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参照执行标准缺少必要证据证明的,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有关证据或改变处罚参照执行标准。

第十六条 复杂疑难、违法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案件,应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十七条 办案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市局应当不定期对所属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可以直接予以纠正或者责令纠正。

各县(市、区)局违反本实施意见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市局可以直接予以变更。

各县(市、区)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有本罚款自由裁量规定以外的情形,应当在三日内上报市局专卖监督管理处,并按照批复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及本实施实施意见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或者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的;

(六)有其他滥用自由裁量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随本实施意见同时下发《扬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与本实施意见一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执行标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下”包括本数,所称“以上”不包括本数,所称“至”包括本数。

《执行标准》中已就某类违法情节作出详细规定的,不再适用本实施意见中同类型从轻或从重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降低或者提高参照执行标准超出本实施意见及《执行标准》规定的,应当报市局专卖监督管理处核审后由局长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由扬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纪录

案由:

                         

当事人:

                          

讨论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主持人:

     汇报人:

     记录人:

      

参加人:

                        

                            

主要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办案程序及处罚意见):

    

讨论记录:

                       

                                

                               

                              

                             

讨论决定:

                                                      

主持人签字:

                

参加人员签字:

           记录人签字:

扬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幅度

1

擅自收购烟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1.擅自收购烟叶数量在500公斤以下的

处以所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2擅自收购烟叶数量在500公斤以上,700公斤以下的。

处以所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3、擅自收购烟叶数量在700公斤以上,800公斤以下的。

处以所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4、擅自收购烟叶数量在8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处以所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1、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者违法运输的卷烟在100条以下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2、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金额在20000元以下或者违法运输的卷烟在100条以上,1000条以下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3、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金额在40000元以下或者违法运输的卷烟在1000条以上,3000条以下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4、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金额在50000元以下或者违法运输的卷烟在3000条以上,5000条以下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3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1、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金额在20000元以下或者违法运输的卷烟在1000条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的罚款。

2、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金额在20000元以上或者违法运输的卷烟在1000条以上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20%的罚款。

4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

(一)项的规定处罚。

1.每人每次携带的卷烟在10条以上,100条以下的;

2.每人每次邮寄的卷烟(含雪茄烟)在2条以上,50条以下的;

3.每人每次邮寄的烟叶、烟丝五公斤以上(二者合计十公斤以上),二十公斤以下的。

1.每人每次携带的卷烟在100条以上,150条以下的;

2.每人每次邮寄的卷烟(含雪茄烟)在50条以上,100条以下的;

3.每人每次邮寄的烟叶、烟丝二十公斤以上,三十公斤以下的。

1.每人每次携带的卷烟在150条以上,200条以下的;

2.每人每次邮寄的卷烟(含雪茄烟)在100条以上,150条以下的;

3.每人每次邮寄的烟叶、烟丝三十公斤以上,四十公斤以下的。

1.每人每次携带的卷烟在200条以上的;

2.每人每次邮寄的卷烟(含雪茄烟)在150条以上的;

3.每人每次邮寄的烟叶、烟丝四十公斤以上的。

5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1.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含雪茄烟)5000条以下的;

2.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复烤烟叶1000公斤以下的;

3.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丝1000公斤以下的。

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的罚款。

1.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含雪茄烟)5000条以上的;

2.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复烤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

3.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丝1000公斤以上的。

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二倍的罚款。

6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1.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1000公斤以下的;

2.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滤嘴棒10000支以下的;

3.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用丝束1000公斤以下的;

4.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专用机械一台(套)的。

处以所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价值一倍的罚款。

1.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1000公斤以上的;

2.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滤嘴棒10000支以上的;

3.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用丝束1000公斤以上的;

4.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专用机械一台(套)以上的。

处以所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价值二倍的罚款。

7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1.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卷烟(含雪茄烟)50条以上,500条以下的;

2.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复烤烟叶1000公斤以下的;

3.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丝1000公斤以下的。

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1.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含雪茄烟)500条以上的;

处以所批发烟草制品价值一倍的罚款。

8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了企业进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进货总额10%的罚款。

9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1.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20条以下(含20)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的罚款

2.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20—50条(含50)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0%的罚款;

3.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50—100条(含100)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0%的罚款;

4.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100条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销售总额50%的罚款;

10

使用过期、失效许可证或转让许可证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使用过期、失效许可证或转让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使用过期、失效许可证的

处以500元罚款;

2.转让许可证的

处以1000元罚款;

11

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30日以内的(含30日),

处以200元罚款;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含60日),

逾期60日以上的,处以1000元罚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入学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