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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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防值班制度

1、要熟悉自己的工作范围内的火源、电源、水源等重点部位,熟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及措施,并经常检查。

2、消防值班人员要做到四勤,即:

勤检查、勤动手、勤反映、勤宣传,对消防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

3、严格对现场用火、用电和作业点的巡查。

4、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器材、设施要经常查看保养和维修,并加强夜间对现场重点要害部位巡逻检查。

5、消防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不得睡觉、酗酒等。

6、把好大门,对车辆或私人带物出场要进行检查登记。

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2、消防设施、器材应设专人管理,负责检查,定期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有效。

3、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擅自作为他用。

七、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2、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3、对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消防机构。

八、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各项用火、用电安全操作规程及消防安全制度。

2、电气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3、各单位需要进行明火作业时,按规定到消防部门开具动火证后方可动火,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4、各单位明火作业应远离易燃、易爆、危化品等场所。

5、各单位使用电炉子等电器时,须经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存放,专人管理。

3、使用前,负责人要对使用者进行书面消防安全交底,并将复印件交消防部门保存备查。

十、消防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队管理制度

1、成立本厂消防组织机构

组长:

厂长

成员:

厂部安全员万能员

厂部安全员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2、成立义务消防队

队长:

厂部安全员

各班组长

职责:

1、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制定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并进行消防演练。

2、义务消防队应加强学习和训练,达到“两知三会”即:

知防火、灭火知识,会报火警、会疏散自救、会协助救援。

3、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组织扑救,抢救人员、物资,保护失火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十一、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书面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计划。

2、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消防设施和足够的灭火器材。

3、各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成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4、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详实记录演练情况,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持续改进。

十二、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使用电气、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各种燃气、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电力安全操作规程和电工防火制度.

4、使用液化石油气应有按规定存放和使用。

5、燃气、电气设备周围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发现火情应及时扑救,必要时报警。

十三、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有下列情形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予以处罚:

(1)未及时清理辖区内易燃物品,造成火灾隐患并不及时整改的;

(2)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消防设施、器材擅自挪用或改为它用的;

(4)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灾事故的;

(5)不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

3、其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篇二:

第一条:

1.编制目的: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编制本制度。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

第二条:

各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第一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各人员应当落实班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明确班组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班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各人员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执行宾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组织每月一次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落实火险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或汇报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组织人员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应急疏散和实战灭火演练。

第六条:

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或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3.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组织实施对公司所有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6.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将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部位,应根据上述情况确的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八条:

动火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用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分别落实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动火人员应当尊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九条:

保障防火责任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条:

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销毁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

重点部位由保卫巡逻人员每小时一次巡查,重点部位由所在的部室、确定人员每日一次巡查,公司每周组织一次大检查,巡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1.用火,

2.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7.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第五章火险隐患整改

第十二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2.违章动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等违反禁令的;

3.遮挡,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

4.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消防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第十三条: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险隐患,保卫科应及时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

第六章消防档案

第十四条:

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并能全面详实地反映宾馆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统一保管,备查。

第十五条:

消防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宾馆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消防管理组织体系和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

3.消防安全制度。

4.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分布情况。

第七章奖惩

第十六条:

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月奖、风险金、年终考核的内容。

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对未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根据消防安全分项制度条款予以罚款、警告、降职、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

保卫科负责对本制度贯彻、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附消防安全分项制度:

1.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2.消防安全值班巡逻制度。

3.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火险隐患立案、销案制度。

5.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6.防火宣传教育制度。

7.消防工作奖惩制度。

8.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9.用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0.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国有资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XX省消防管理条例>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XX安全环保部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并对XX内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三条、XX内各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防火责任制度。

第四条、各单位行政主管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火灾预防及责任

第五条、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设计时,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上报XX安全环保部。

第六条、在生产区不准搭建易燃建筑。

如确需临时搭建的必须事先报XX安全环保部审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在生产区、办公区因工作需要使用火炉、电炉的,必须事先向XX安全环保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禁止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动用明火,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填报XX“危险动火作业审批表”向厂安全环保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由厂安全环保部及生产运行部总值联系消防队派人或派车到现场监护后,方可施工、作业。

第八条、各单位防火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2.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3.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组织员工扑救初期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追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定保管责任人,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九条、下列范围是XX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1.新系统柴油库、新老系统皮带输送系统、新老系统变配电室、汽轮机系统及油处理、热机一区锅炉房、热机二区主厂房、档案室、化工库、酸库、检修站氧气、乙炔储存间。

2.在防火重点部位,要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和设施,保证完整好用,对岗位工作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十条、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XX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章消防组织及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群众性的消防组织。

各部、区域建立义务消防队,工序、班组建立义务消防组。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由厂安全环保部联系公司保卫部消防队负责。

第十三条、厂部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区域至少每月进行两次防火检查,对重点消防部位,每天有专人巡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2.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3.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4.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5.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8.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9.防火巡查情况。

10.消防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四条、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按照“三定、四不推”原则及时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对公司消防队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由厂安全环保部报公司消防队存档备查。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厂安全环保部委托公司消防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员、义务消防人员、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员工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十七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八条、安全环保部组织各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七章火灾扑救

第十九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XXXXXXX、XXXXXXX、XXXXXXX),任何人都不得阻碍报警,报警时要讲明起火地点、火灾类型,并派人接应消防车,同时迅速组织力量,进行灭火。

第二十条、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火灾扑灭后,相关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XX安全环保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八章奖励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班组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凡XX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除按照《消防法》《XX省消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均按XX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实施考核。

1.发生火险、电险、火警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碍报警、谎报火警的。

2.违反岗位防火责任制或安全操作规程,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误的,造成一般火险、电险、火警的。

3.向消防水缸、水桶、室内消防栓(箱)内乱扔乱放杂物,污染消防存水的。

4.损坏消防器材、设施(照价赔偿另计)或消防器材设施挪作它用,乱拉、乱动的。

5.埋压、圈占消防栓(箱)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楼梯,消防车通道,经检查指出不整改的。

6.擅自在生产区,挖沟施工,影响消防车辆通行的。

7.不按国家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消防标志,并经检查指出不改的。

8.有重大火险隐患,无正当理由,不按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期限整改的。

9.未按规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10.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没有闪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说明书,以及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的。

11.废汽油、油揩布未按指定地点回收、处理的。

12.电气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线路、管路铺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

13.在重点防火部位吸烟或进入重点区域没有将其携带的打火机,火柴等火种交值班室的。

14.未经批准,在重点防火部位,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或经批准但监护人员未到现场前,即进行明火作业的。

15.未办理<

用火许可证>

私自在工作场所,使用电炉、及其它电热器具的(有关器具一律没收)。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XX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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