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合作商业金融 机构 现金业务操作规程修改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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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捆时先确认每捆十把,再拆捆,做到现金实物与记账凭证或现金调拨单核对相符。

第五条坚持“一日三次碰库(箱)”制度。

营业前,柜员必须检查现金实物与上日“柜员日终轧账单”现金箱余额是否相符;

中午休息时,柜员必须将现金实物与现金箱余额进信用社核对,碰数入库;

下班签退前柜员必须核对现金实物与“柜员轧账单”现金余额是否相符,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核无误后,双人加锁入库保管。

第六条每日日终平账,管库员应清点库房现金,与“机构轧账单”的库房余额核对相符后在统计表上签章。

第七条需进信用社款箱交接的交箱前必须核对接箱人是否为被授权人,接箱时必须核对总箱数,检查款箱是否加锁、封条是否完整无损等,并详细登记《交接登记簿》,由交接双方签章。

第八条办理现金业务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章现金收付(目录)

第九条现金收入。

柜员受理客户交存的现金后,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初点。

按款项券别顺序点收,先点捆、卡把过大数,后点尾数,核对总数。

(二)清点。

现金按券别依次逐张清点细数并挑残、辨假。

款未点清前不准与其他款项调换和混淆。

清点中发现有误,当即向交款人声明并将款项退回客户。

(三)交易处理。

柜员选择相关交易进信用社处理,打印凭证,将现金收款凭证核对无误后,交给交款人确认签字后收回凭证;

现金收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回单联退客户,留存联用于记账。

实行复核制的,初点柜员清点现金与现金收款凭证核对无误,现金收款凭证加盖初点柜员名章后连同款项一并交收款柜员;

收款柜员核对现金与现金收款凭证无误后,现金收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收款柜员名章,回单联退客户,记账联交记账柜员选择相应交易进信用社账务处理。

第十条现金付出。

柜员受理客户提交的现金付款凭证后,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审查凭证。

按照有关规定对现金付款凭证进行审查。

(二)交易处理。

选择相关交易,打印记账凭证,与现金付款凭证核对无误后,按金额由大到小逐位配款,配零头现金要拆把、不得抽张,并点验正确。

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现金付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附记账凭证后。

(三)复点付款。

按照现金付款凭证的金额复点现金无误后将款项交取款人,并提示其当面点验。

采用复核制的,记账柜员选择相关交易进行账务处理,打印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连同原始凭证交付款柜员;

付款柜员审核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无误后,进行配款,原始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名章,连同记账凭证、现金交复核柜员;

复核柜员复核现金、凭证无误后,问清户名、取款金额,将款项交客户,原始凭证加盖复核员名章附记账凭证后交记账柜员。

第三章现金整点(目录)

第十一条业务量大的营业网点可设专职整点组(员),不直接对外办理收、付款业务;

业务量小的营业网点,由柜员兼办现金整点。

第十二条整点现金。

(一)挑净。

拆把清点过程中要将损伤票币挑剔干净,并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票币整洁度标准;

硬币与纸币要分别整理,流通券和损伤券要按券别、版别分别整理,上缴人民银行回笼券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整理。

(二)点准。

纸币每一百张为一把,硬币每一百枚或五十枚为一卷,每捆十把(卷),不得多、缺。

(三)墩齐。

票币应平铺,每一把票币中间不得有折叠,且要墩齐。

(四)捆扎紧。

扎把的腰条应根据人民银行规定按流通券或损伤券的标准方法扎紧;

扎腰条的标准是:

流通券每五把两边错开扎齐,损伤券每五把居中错开,不论流通券还是损伤券每五把的腰条应成一条直线。

一捆票币用绳捆扎成双十字型后,用手提绳,绳索绷直、票币不移者为紧;

每捆绳头结扣处应粘贴封签,不要将浆糊直接刷在票币上以免污损票币。

使用扎捆绳带为宽带捆钞专用带的,必须捆紧,纵横交叉处应粘连。

(五)盖章清。

整点人名章、封捆人名章都要盖在规定的位置,印章必须带信用社号且清晰可辨,做到谁经办、谁盖章、谁负责。

第十三条未点清前不得将原捆把的封签、腰条丢毁,不得与其他票币调换或混淆。

第十四条整点伍拾元券、壹佰元券,需要手工复点,逐张捻动,仔细鉴别真假。

第四章票币兑换(目录)

第十五条票币兑换坚持“先收款后兑付”的原则办理。

第十六条柜员在办理大小面额票市兑换时,必须手工清点、逐张辨别真假,配款后要经复点方能付出。

第十七条柜员在办理残缺票币兑换时,除点验清楚外,应根据兑换标准确定兑换额,并当面在残缺票币上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和柜员名章。

第五章库房管理(目录)

第十八条必须坚持双人管库、同进同出、分工明确、相互复核,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凡入库保管的现金、有价单证等物品,必须按券别、种类陈放整齐。

第二十条库房钥匙管理,坚持“库匙分管,平行交接”原则。

一名管库员只能掌管一把钥匙(密码),不得接触另一把钥匙(密码)。

替班人员只能固定接触其中一把钥匙。

金库备用钥匙要分别封存保管。

(一)库房门、保险柜,要装配两把锁,且至少有一把为组合密码锁,机械锁要备有正副钥匙各一套。

(二)正把钥匙由主管和一名管库员分别掌管,不得交叉。

工作变动时,必须变更密码,必要时换锁。

丢失库房(柜)钥匙,要及时报告联社并采取防范措施。

(三)联社及信用社库房、保险柜的副把钥匙由管库员会同联社主管主任、会计部门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分别签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并由联社主管主任和会计部门负责人分别入保险柜妥善保管;

信用社以下营业网点的库房、保险柜的副把钥匙(含ATM钥匙)由管库员会同信用社主任及会计部门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分别签章后,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信用社集中登记加锁入库保管。

(四)组合密码锁由管库员会同主管主任共同设定,密码封存,分别签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主管主任妥善保管。

开启密码,由管库员会同主管主任共同启封,并登记签章。

(五)副把钥匙因故需办理交接的,要严密登记手续;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启用时,须经相应级别主管主任批准后,由会计部门负责人会同管库员共同启封,并记录启用原因和启用时间由启封人签章。

库房、保险柜设有密码锁的,开启密码的记录亦按上述办法管理。

如使用密码锁的人员有变动,密码应随之更换。

(六)非营业时间库房正把钥匙要放入保险柜保管,保险柜钥匙由管库员随身携带。

(七)金库密码要注意及时更换,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库房要保持清洁,达到无火灾、无霉烂、无虫蛙、无鼠咬、无盗窃、无差错事故。

第二十二条库房内不得放置无关物品,放置的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代保管抵(质)押品、票样、人民币鉴别手册、基层处、所库房副把钥匙、代保管贵重物品必须登记,分别立户,详细记载。

其它物品入库保管要经主管主任批准,并按要求登记。

第二十三条管库员开库前须检查库门及报警设施是否正常,无异常情况后再开启库门。

开启有暗锁密码的库门时,禁止无关人员旁观。

管库员各自使用自己掌管的钥匙开启,不准委托对方或他人代开。

第二十四条营业机构坐班主任或会计主管坚持每日验箱、每周查库,无坐班主任的营业机构负责人每周查库一次;

营业网点负责人须每月查库至少两次,节假日还必须重点抽查;

联社须组织相关部门每季查库一次,主管主任每半年至少进信用社一次全面查库;

办事处须每半年组织对联社查库情况的检查;

省联社须每年对联社查库情况进行抽查。

查库时,必须同时检查柜员现金箱。

上级机构查库时,查库人员必须出具查库介绍信和有效工作证、身份证等,确认后方可进行。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管库员有权拒绝查库。

查库时管库员应始终在场,服从查库人员安排,但不得参与清点库款。

查库完毕后,登记《查库登记簿》,查库人员和管库人员共同签章。

夜间只查岗不查库。

第二十五条柜员缴领现金。

(一)柜员领入现金。

领款柜员填制记账凭证,注明领入柜员号、金额及券别,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后交管库员凭以配款出库。

管库员按记账凭证注明的券别、金额配款,选择“柜员领入现金”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连同现金一并交领款柜员。

领款柜员清点现金,核对“柜员现金箱”无误后,在记账凭证上签收。

(二)柜员现金入库。

缴款柜员填制记账凭证,注明缴款柜员号、金额及券别,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后连同现金一并交管库员;

管库员清点核对无误后,现金入库保管,选择“柜员现金入库”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缴款柜员核对“柜员现金箱”无误后,在记账凭证上签章。

(三)柜员间现金内调。

调出柜员填制记账凭证,注明调出柜员号、金额、券别、调入柜员号等,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后连同现金交调入柜员。

调入柜员核点无误后,现金入箱保管,选择“柜员问现金调拨”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调出柜员核对“柜员现金箱”无误后,在记账凭证上签章。

第二十六条营业网点缴领现金。

(一)领取现金。

向上级管辖机构领取现金时,管库员按规定方式报告用款单位、数额、券别、日期等内容。

管辖信用社负责现金调拨的部门,对“现金调拨单”等内容审核无误后,交有权人审批签章。

管库员根据手续齐全、内容正确的“现金调拨单”进信用社配款,选择相关交易进行账务处理。

(二)上缴现金。

向上级管辖机构上缴现金时,管库员填写“现金调拨单”,并按辖内规定的方式通知负责现金调拨的部门。

上缴现金必须按整点要求整理款项,并选择相关交易进行账务处理。

管辖机构收到库款和凭证后,管库员应及时审核凭证,清点现金。

无误后,选择相关交易进信用社账务处理。

(三)款项收妥后,“现金调拨单”回单联交调出信用社作记账凭证附件。

第二十七条向人民银行缴领现金。

清算中心会计填制现金支票向人民银信用社领取现金。

现金领回并清点相符,入库后,联社主出纳选择“联社收现”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及一式三联现金调拨单凭证,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清算中心主出纳根据人民银行现金缴款回单,选择“联社交现”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和一式三联现金调拨单,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交管库员。

第六章库款调运(目录)

第二十八条运送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等必须由两人以上(不包括司机)持枪押运,严密交接手续,对运送时间、地点和运送路线要严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泄漏。

调款员、押运员有权制止无关人员搭乘运钞车及捎运其他物品,并须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准确安全运送库款。

第二十九条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等调拨时,调款员应按调拨单金额、件数清点准确后,检查是否牢固,无误后在调拨单留存联签章,以示收妥。

第三十条运送途中,两名押运员应严格遵守押运守则,严密看守,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十一条物款送达后,调款员向调入机构管库员交接清楚。

原封新券按箱或捆、回笼券卡把与调拨单核对。

发现松散、可疑现象的,须当面点验清楚。

无误后,管库员方可在回单联签章。

第七章假币处理(目录)

第三十二条办理柜面现金业务发现假币的处理。

柜员在办理柜面现金业务时,必须在客户视线内进行,如发现假钞(包括变造币)必须由两名以上持《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的柜员同时认定后予以收缴,并向客户说明情况,追查来源,在假钞正面和背面加盖“假币”戳记,选择“柜员假币登记”交易“主出纳登记”交易,输入客户名称(单位)、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被没收假币的券别、版别、数量、金额、冠字号码、制作方式等信息,打印两联“假币收缴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第一联附记账凭证后,第二联交客户,并告知客户如有异议,应在收缴三个工作日内可向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第三十三条使用调入现金发现假币的处理。

(一)柜员在使用从他信用社调入的现金时如发现假币,应由两名柜员同时认定,经第三人复核无误后,在假币正面和背面加盖“假币”戳记,开具证明书说明发现假币的具体情况,并在证明书上加盖经办人和两名证明人名章,经主管主任审查签字后,一联证明书连同原捆的封签、原把的纸条送联社协助调查,一联证明书连同假币一并专夹保管。

(二)柜员填制记账凭证,经有权人审批后选择“付现”交易,将假币款项暂时在其他应收款挂账,待处理假币款项的报批手续比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理。

(三)联社协助追回假币款项的,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后,柜员选择相关交易,销记挂账款;

如确实无法追回假币款项的,按规定权限上报审批后,选择相关交易,将挂账款项转营业外支出,审批文件作记账凭证附件。

第三十四条柜员没收的假币必须按月上缴联社库,管库员按月通过反假货币信息系统向当地管辖人民银行报送收缴假币信息,并及时上缴假币。

第八章错款处理(目录)

第三十五条错款处理原则。

发生长款,应暂列其他应付款待查,不准溢库;

发生短款,应暂列其他应收款待查,不准空库,并按照“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

不得私吞长款或以长补短;

更不得短款支付或夹带假币付出;

误收假币,由柜员自赔,同时按假币收缴程序处理。

(一)技术性错款以及误收确实难以辨认的假币,经审批后,报损或收益,不得以长补短。

(二)责任事故错款,应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并视情节、数额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属于贪污、自盗、挪用性质的,应向有关人员追回款项,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错款处理。

(一)库房现金错款的处理

在发现错款的当日,长款无法退还原主,短款无法查明找回,均应经主管主任或会计主管审批后作待处理错款。

待处理错款必须及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处理。

对超过网点主管主任挂账审批权限的,在发生错款当日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上报,上级机构应于当日内答复,错款机构主管主任在得到上级机构同意挂账的通知后方可在凭证上加注挂账审批意见,挂账审批表原件当日内逐级上报审批。

1.待处理长款的处理。

管库员填制记账凭证,在凭证上注明长款金额,经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将长款暂挂其他应付款账户。

需上报审批的,审批表原件待上级信用社审批后作记账凭证附件。

2.待处理短款的处理。

管库员填制记账凭证在凭证上注明短款金额,经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将短款暂挂其他应收款账户。

(二)柜员现金错款的处理。

比照库房现金错款的处理。

柜员现金长款,在“其他应付款”账户挂账;

柜员现金短款,在“其他应收款”账户挂账。

(三)调拨款差错的处理。

调入信用社发现差错时,应先检查本机构在款项调运、保管、收付中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如经调查分析确非本机构责任的应立即将有关证明材料及详细情况逐级上报管辖机构由管辖机构向调出机构追查。

如属调出机构差错,错款由调出机构处理。

如无法确定调出机构或调入机构责任时,可按错款审批权限报批,由发现机构作挂账处理。

其余比照库房现金错款的处理。

(四)原封新券错款的处理。

原封新券开箱、拆捆和拆把清点时必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拆箱前先检查原包装有无异样,拆箱后必须点捆、卡把。

如原封新券发现捆内整把长短款时,应认真查明原因。

确非本机构责任的,长短款项由发现机构处理;

同时,应开具证明书,说明详细情况,并加盖主管主任或主管会计、经办人、证明人名章后,连同原捆的封签等,逐级报当地人民银行。

如发现把内缺少十张以上的,应将原捆、原把票币按原样保管,并立即将发现经过和原捆的冠字号码、封捆时间和封捆员代号,逐级上报当地人民银行追查,并按规定权限审批挂账。

确实无法查清的错款,经联社批准后,选择相关交易,将挂账款项转营业外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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