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分析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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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甲公司应如何计缴3月和4月的增值税?
解析:
本案例表面上的问题是甲公司在3
月和4月分别收取的销售产品及劳务收入应该如何纳税,但主要问题实际上是为了弄清楚甲公司这俩月分别提供的安装劳务的属性,即对提供的安装劳务究竟应该定性为混合经营还是兼营行为,在弄清楚该问题后,才能正确判断对甲公司收取的这两笔劳务收入究竟是按照销售货物还是按照销售劳务纳税。
两笔销售业务应纳税情况及会计分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对混合销售所下的定义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对照该定义,3月份的两笔销售业务具备了该定义的全部特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尽管销售铝合金门窗属于销售货物,单独提供门窗安装劳务属于销售服务中的建筑安装服务,但甲公司该月销售铝合金门窗及同时提供的安装劳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且两项销售行为从逻辑上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
二是甲公司销售铝合金门窗并同时提供安装劳务两项销售行为的对象系同一销售对象乙公司,且销售款项均向乙公司收取。
所以,甲公司3月份销售铝合金门窗给乙公司并同时提供的安装劳务应该定性为混合销售。
但是,由于甲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所以,应该按照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单位销售货物的适应税率一并计缴17%的增值税。
应纳税收入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收到的销售总收入为30420元(23400+7020)。
不含税收入为26000元(304201.17)。
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420元(26000X17%)。
相关会计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30420
贷:
主营业务收入26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一销项税4420
3月份两笔销售属于兼营业务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生产销售铝合金门
窗,同时又兼营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
这里的“兼营”属于商事登记制度对企业
经营不同种类业务所使用的专业术语,而税
法对“兼营”的概念仅是指纳税人从事不同
销售行为如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工商登记确定的兼营不等于从税法角度判断的兼营,两种“兼营”概念的含义不同,所以,在纳税问题上判断是否属于兼营业务时,必须遵从税法的规定。
混合销售指的是一项销售活动中的两项销售行为之间必须从逻辑上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
其逻辑关系是:
因为有了A,才有
了B,B的发生以A的发生为前提,且两者之间有着密切关联,这是判断混合销售的关键。
结合本案例,因为有了销售铝合金门窗的业务在先,甲公司才同时提供了为其所销售铝合金门窗进行安装的业务,两者之间有
着密切关联,这两项业务才属于混合销售。
必须注意的是,如果甲公司在帮助乙公司安装铝合金门窗时,又同时为乙公司提供了与所销售铝合金门窗业务不相关的其他业务,如水电安装、铺设地板、家具油漆、墙面粉刷等业务,因为这些业务都与销售铝合金门窗业务没有关联,不构成混合销售,属于各自独立的销售行为,所以,应该按照兼营行为处理。
4月份两笔销售业务应纳税情况及会计处理
尽管甲公司4月上旬销售过铝合金门窗给丙公司,但这次销售并未同时给丙公司提供安装劳务,4月下旬甲公司提供安装劳务的是丙公司另外购买的铝合金门窗。
所以,有别于3月份销售的情况是,尽管甲公司在两月均分别向乙公司和丙公司提供了销售铝合金门窗销售和安装劳务,尽管两项业务的
销售对象相同,但甲公司4月份对丙公司提
供的铝合金门窗销售和安装业务属于各自独立的两项业务。
甲公司销售与安装铝合金门窗的收入能分开核算,这说明如果确认为兼营行为,则可以按照两项业务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
反过来,如果不能分开核算,则应该按照兼营业务中高税率的业务计缴增值税。
在本案例中,如果按照高税率,则应该按销售货物17%的税率计缴增值税,这对企业很不利。
综上所述,甲公司4月份向丙公司提供的销售铝合金门窗和铝合金门窗安装劳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属于兼营行为,分别定性为销售货物和销售劳务,应按照应税货物17%
和应税建筑劳务11%两种税率分别缴纳增
值税。
铝合金销售收入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
算:
销售收入为10000元(11700+1.17)。
增值税销项税为1700元(10000X17%)。
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
计算:
销售收入为5000元(5550+1.11)。
增值税销项税为550元(5000X11%)。
以上两项应纳增值税额及销售收入合计:
应纳增值税额合计为2250元(1700+550)。
主营业务收入合计为15000元(10000+
5000)。
银行存款17250
主营业务收入铝合金门窗
10000
主营业务收入一门窗安装5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一销项税
2250
税务筹划思路
从上述销售案例可以看出,甲公司在两个不同月份中均从事了两种业务,即铝合金门窗销售和铝合金门窗安装,但前一个月从事的铝合金门窗安装系甲公司自己所销售的门窗,是销售自己所生产产品行为的延续,应该判断为混合销售。
而后一个月所安装的铝合金门窗不是自己所销售的产品,与自身
销售产品无关,属于各自独立的销售业务,所以应该判定为兼营行为。
对这两项业务的不同纳税处理存在着明务时,
两项销售业务一并按照销售货物17%的高税率缴纳增值税;
当判断为兼营行为时,其中的铝合金安装业务则按照建筑安装服务11%的低税率缴纳增值税。
很显然,这就给企业纳税筹划带来了无限遐想的空间。
对于主营业务和兼营业务存在税率差异
的企业,一定要注意分别核算主营和兼营业务的销售收入,即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目和税率的收入,否则将会被税务机关按照高税率的业务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由此增加企业税负。
所以,企业分开核算兼营业务收入实际上是基本的纳税筹划。
必须注意的是,当主营业务税率偏高时,一些企业很可能为了降低税负,将混合经营故意篡改为兼营行为,如将原本仅是销售货
物兼提供安装劳务的一份合同改为销售货
物和提供安装劳务两份不同的合同,同时将
收款和入账时间故意错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