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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篇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夏[XX]土承字01号

  发包人(甲方):

  1.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9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村委会主任

  2.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13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村委会主任

  承包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按照市政府统一工作和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章有关规定,经村委会讨论通过,甲方将集体所有制农用土地经营权以公开协商方式发包。

甲、乙双方就有关承包经营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并经甲方各村村民依照“一事一议”程序议定,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发包标的物,承包用途:

  1.甲方各村委会作为共同发包人将分别属于各村村民集体农用地亩发包给乙方。

土地四至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土地交接时,甲方向乙方交接清楚。

  2.标的物地上现有附着物依照土地交接时双方制作签署的交接单为准。

乙方仅与甲方交接,如有村民提出异议均由甲方予

  以解决,解决不了对乙方造成损失的视为甲方违约。

  3.乙方承包之地作为苗圃用地,乙方可根据市场需要种植其它农作物,承包经营期间不得改变为非农用土地性质。

不得改变为诸如各类市场、农家乐、农业旅游用地等非农用土地性质。

  4.承包期间,允许乙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少量存储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临时建筑性质的库房,允许进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水利、电力配套设备建设,但不得破坏或改变现有水利、电力设施,影响农民生产、生活用水用电。

对在该承包土地上建设住宅、宾馆市场、物流仓储地等与苗圃经营无关的建筑物一概不允许,对苗圃经营有关的临时搭建库房、宿舍及食堂,乙方在建设建筑物前须向甲方提交书面建筑方案,写明建筑的面积、用途、预算,经甲方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后,乙方方可开工建设,对因政府性征用拆迁时不予任何经济等形式的补偿。

乙方所报批之建设项目只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范围,甲方应于批准。

  5.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将标的物土地交付与乙方:

甲方清楚交待土地四至范围,双方清点地上有价值之附着物(建筑物、林木等)登记在册。

交接手续办妥后,乙方即有权进入土地行使承包经营权。

  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费标准及缴纳方式

  1.承包经营期间为十五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承包经营期届满,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承包经营权。

  2.承包费标准为1500元/亩,每年租金总计为元。

乙方需在承包期第一年即XX年足额缴纳两年的XX年--XX年的土地承包费,从XX年起每年的3月1日前一次、足额将承包费缴纳至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人民政府农经站,由农经站统一出具收款收据并视为乙方足额缴纳承包费的凭据。

乙方迟延缴纳的,须依照应缴未交额*3‰日之标准向甲方赔偿违约金。

农经站收取承包费后,依照甲方各村土地面积向各村分配。

  第三条承包经营权流转

  乙方采用转让方式(包含名为转包、出租实为转让)流转部分承包经营权的,不得违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其土地农用地的性质不得改变。

  第四条土地征收、征用的处理

  1.承包经营期间,若遇政府对承包地全部或部分征收,或者征用,则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立即予以解除,乙方交回被征收或征用的土地。

乙方应积极配合征收、征用工作的顺利开展。

  甲方得知征收、征用事宜的,应提前个月告知乙方拟征收、征用的时间、土地范围、征收、征用原因等信息,以利于乙方提前处理地上苗木减少损失。

  2.征收征用的补偿解决:

依照届时有效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处理。

对承包地上属于乙方的青苗以及经甲方许可建设的地上附着建筑物由土地征收人、征用人依法补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予补偿或者赔偿;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擅自建设的

  地上附着建筑物乙方无权要求补偿或者赔偿。

  第五条合同解除和终止

  1.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改变农用土地使用性质,经甲方制止,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迟延缴纳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的,甲方无需催缴,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人为设置障碍,导致乙方不能行使承包经营权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则自行终止,双方未新定承包经营合同的,乙方就与合同到期日将土地交还甲方,地上新增附着物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地上原有甲方地上附着物完好交回,毁损的照价赔偿,因时间原因自然损害的乙方免责。

乙方拒不交回的,甲方有权强制收回。

  第六条其他约定

  1.甲方应予以协调解决乙方用电用水事宜,所产生的费用及电费、水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2.乙方应本着团结互助、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周边村民相邻关系,搞好民族团结。

乙方与村民发生利益冲突并无法妥当解决的,应及时通报甲方,由甲方协调解决,以避免事态扩大;

  3.乙方应善意开发利用土地,保障土地增值,保护土地周边植被,不得进行掠夺式开发;

  4.甲方支持乙方自主、合法经营,对乙方经营范围、方式等,只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农用土地使用性质,甲方不得干预;

  5.本合同甲方盖章、乙方签名后即行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六份,甲方各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报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人民政府三份。

  发包人(甲方):

  1.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9村村民委员会(签章)

  2.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13村村民委员会(签章)

  承包人(乙方):

手模:

  签约日期:

年月日

  备案单位:

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人民政府(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备案日期:

年月日

  交接单

  甲方依照夏镇[XX]土承字01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向乙方交付合同约定之承包地。

土地四至已经指示清楚,乙方并无异议同时将土地上的附着物登记如下:

  1.房屋建筑物间,结构,约平方米;

  篇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甲方: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

乙方通过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甲方农村耕地700亩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以兹共同遵守,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以北、以南、以东、以西毗邻的农村耕地700亩发包给乙方使用。

  其四至为:

  东至:

现西边;

  南至:

与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

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

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十年不变,即从XX年03月25日起至2024年03月25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农村耕地700亩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元整、(小写)280000元整,付款方式为:

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承包农村耕地700亩后应积极治理,在耕地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粘土、沙石等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农村耕地700亩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农村耕地700亩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农村耕地700亩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农村耕地700亩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农村耕地700亩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农村耕地700亩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

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

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退还乙方承包农村耕地700亩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

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当地法院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五家渠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XX年3月25日

  篇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

  合同编号:

  发包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姓名:

  承包方(乙方)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

  承包方代表住址: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本集体土地份亩,其中:

田亩,土亩,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承包地块详见登记表。

承包期限从1999年9月1日起至2029年9月1日止。

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属集体,乙方只有承包经营权。

  二、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享有的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发包方承担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方享有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承包方承担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本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乡镇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发包方(甲方):

(盖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

(盖章)年月日承包方(乙方):

(盖章)年月日

  篇四: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

东辽县泉太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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