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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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是简要介绍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从立项、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管理规定。
这些管理规定主要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整理的。
也有一些具体工作,如工作文件内容、工作程序内容,是根据国家原则规定和一些省、市的作法归纳总结的。
介绍这些是想让大家从宏观上全面了解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规定,从而加深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认识,对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理解和掌握,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介绍6个方面内容,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二、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规定;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四、人防工程建设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五、人防
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六、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
(一)计划管理
l、人防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2、全国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统一下达。
.省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下达的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各人防重点城市执行。
3、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
严禁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或者无故不完成国家计划。
年度计划确需调整,须上报国家人防办批准。
(二)建设责任
1、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建设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2、防空专业队伍、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其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3、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
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三)建设程序
人防工程建设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l、根据人防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规模、防护要求、战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初步分析。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建设的目的、依据、地点、条件和环境保护,战平时用途,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方案选优,工程进度安排和项目实施的主要措施,战备、社会、经济效益分析评价,工程位置图和选定的方案图。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
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剖面图、主体结构形式、剖面和防护系统图,风水电专业系统图,主要设备、材料表,主要技术措施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设计概算。
4、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
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结构、地基基础、防护系统工程施工图,通风空调、给排水、供电、通信工程施工图,各种设备、材料表,基础处理、结构及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施工图预算。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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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程竣工后,及时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上报备案,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
(四)项目划分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按投资规模划分为四种类型:
1、大型项目:
(1)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2)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各级人防指挥工程。
2、中型项目:
(1)投资规模在6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
(2)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各级人防指挥工程。
3、小型项目:
投资规模在200万元(含)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工程。
4、零星项目:
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
(五)建设前期工作与项目的审批权限
人防工程建设前期工作主要包括: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大型项目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2、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和军区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3、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防重点城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
人防工程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除零星项目外,未经批准开工报告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准擅自开工。
(六)发包与承包
1、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实行招投标制度。
实行招标发包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2、国家和省重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家发展与改革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4、招标发包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发包单位可以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5、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6、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规定
1、国家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人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2、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设甲级、乙级。
取得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人防工程甲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所有级别和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人防工程乙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3、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任务。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4、国家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设计注册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受聘于其他行业设计单位。
未经注册的人防工程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5、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6、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依据下列文件进行编制:
(1)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城市人防工程规划;(3)《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设计深度要求;(5)其他有关依据性文件、资料。
7、人防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工作基本程序进行。
设计文件的内容及深度要符合国家要求。
8、人防工程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防护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
9、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人防设计单位修改。
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应当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
1、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
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委托具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的单位审查;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单位负责防护方面的专项审查。
2、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执业单位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格、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
没有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资格证书的执业单位,不得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3、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民防空工程部分);
(3)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4)人民防空行业标准,规范;,
(5)其他有关规定。
4、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1)人防工程结构和防护安全性、可靠性审查,包括主体结构、防护能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是否符合消防、防水、抗浮、抗震、节能、环保、卫生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3)施工图是否按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进行调整和修改;
(4)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5、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批准的立项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2)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3)由建设单位填写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
(4)工程建设所在地有关人防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5)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6)符合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的各专业计算书。
6、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向组织审查的人防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图审查意见,并在施工图审查意见和审查过的图纸上签字。
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组织审查的人防主管部门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人防主管部门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7、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人防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开工,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8、施工图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组织审查合格后再批准实施。
9、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三)人防工程建设设计文件审批
人防工程设计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