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电视台宣传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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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电视台宣传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第五条制作播出广播电视节目必须遵守宣传纪律:

(一)要符合我国宪法和国家其它法律、法规。

(二)不得有损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

(三)不得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不得有损党和国家形象,不得丑化人民解放军和公安干警。

(四)不得违背党和政府现行方针政策。

(五)不得泄露党和国家关于政治、经济、国防、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机密。

(六)不得丑化我国社会现实。

(七)不得传播精神污染。

(八)不得乱提口号。

(九)不得播报上级党政机关认为不宜播出的内容。

第六条新闻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宣传纪律:

(一)新闻报道必须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廉洁奉公的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准确,不准搞各种形式的"

有偿新闻"

严禁以新闻形式搞变相广告。

(三)要树立正确的舆论监督观,以"

促进工作、维护稳定"

为出发点开展舆论监督。

记者要以平和、平等的心态,公平、公正、客观、全面地进行采访报道。

(四)要严格遵守采访纪律。

舆论监督采访事前要请示,事后要报告,发稿要理智,把握好时机、分寸,注意报道的艺术。

不能公开报道的要制成内参片送有关领导或部门处理。

(五)不得利用采访、拍片、播出等工作条件,向对方索取钱物。

(六)不得接受任何影响新闻报道和新闻内容的馈赠或宴请。

(七)不得从小团体和个人利益出发来决定新闻的取舍和播出的长度、位置。

(八)采编人员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和从事其它经营牟利的活动。

(九)我台新闻从业人员必须自觉严格遵守本台《电视新闻工作者守则》。

第七条如发生重大政治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当天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节目审查制度

第八条节目审查属于宣传把关管理,包括审稿、审片。

根据有关规定,所有自办播出的节目必须根据不同节目、不同情况,由不同层级负责人先审查后播出。

未经审查的电视节目不得播出。

第九条为了保证一把手的主要精力用在宣传工作方面,本台宣传管理实行台长分工负责制。

重大宣传任务和重大消息报道,台长要亲自组织指挥和审查。

第十条节目审查必须坚持"

政治标准第一,艺术标准第二"

的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全台所有自制节目一律实行对节目选题、脚本稿件和节目完成播出带的三项内容审查制度。

未经责任审片人签字同意的节目,总编室有权拒收,播出机房有权拒播。

第十一条新闻、评论或新闻性节目实行严格的三级审查制度,即由组长(责任编辑或制片人)、部主任(监制)、分管台领导(总监制)审查签发,严格把关。

原则上实行文责自负,谁审谁签(署)名,谁负责。

第十二条特别重大的问题或特别重要的节目以及把握不准

的内容要请示上一级领导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批评性报道或影响较大的曝光,要深入细致核实

情况,用事实说话,客观公正地进行报道。

编辑和部门主任要严格把关。

涉及敏感、重大问题的批评性报道需经市新闻舆论监督协调指导小组批准和审稿。

第十四条专题节目、文艺节目、公益节目、广告节目、电影(不包括引进部分)及其它节目,播出前由台指定专人审查。

第十五条境外合作节目必须在合作前办理报批审查手续,播出前要由分管台领导或台长签发。

境外电视剧必须在播出前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查批准,境外电视节目必须严格按照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在播出前办理报审手续。

第十六条电视剧的制作必须提前将年度制作计划通过市广播电视局逐级上报,播出前由主管部门审查,重点剧目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重大节目、纪念日和重大主题的晚会直播节目播出之前必须将内容梗概、播出提纲和插播素材先交部门主任审查后送分管台领导审批方可实施。

彩排时必须报上级各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前三周报总编室安排,播出时,播出部门主任和编辑要到直播室审查监控。

第十八条交流、购买的电视剧,由节目引进部门专人负责审看,并认真填写好审看登记卡,每月分类造册报送总编室扣分管台领导复查审批,编辑凭审看卡安排播出。

第十九条所有节目重播必须重审,凭重审播出单安排播出。

第四章自办节目

第二十条自办节目包括:

(一)自制电视节目或专栏。

(二)播出购买或交换的影视剧、其它节目及音像制品。

(三)播放购买或交换的新闻、专题和文艺节目。

第二十一条自办节目内容上要遵守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满足群众的需要,形式上要符合民情,要倡导正确的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自办节目的设置和更改应送总编室审核,

再报分管台领导或台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自办节目必须遵守本制度有关设备、节目、播出

审批,重审等管理制度。

二十四条

(一)公开播出的节目应以普通话为主,其中电视教育类节目、少儿节目、采访党政有关领导人必须使用普通话。

(二)以方言播音或采访的电视节目应叠印和内容相同的字幕于荧屏的下方。

(三)禁止使用不规范的词语,如:

1、方言中的土语;

2、粗话以及不文明的词语;

3、夹杂外地词、不广为人知的外语缩写词;

4、港台地区性词语;

5、不符合汉语语法、逻辑、修辞规范的社会用语。

第五章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台宣传工作会议是决策、督查和协调全台阶段性宣传报道目标任务的形式,分别设编务工作会议和编委会会议两个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编务工作会议制度内容:

传达上级有关宣传工作的指示意见,协调解决本周宣传工作及节目制作编播中出现的问题,通报协调各频道栏目下周选题,审查选题是否重复、冲突,主题、内容切人点是否把握得好及节目形式是否符合栏目内容,通报上周会议意见的执行情况,处理突发紧急问题。

会议一般于每周五上午作为例会。

第二十七条编辑委员会会议制度:

健全编委会会议制度,以确保正确的宣传导向和加强宣传报道的总体策划和协调。

会议重点,总结上月宣传报道情况,讨论确定本月新闻专题、文艺等自制节目和有关宣传报道计划,讨论重大题材及重大活动的报道方案,确定年度好新闻、好栏目等奖励,以及报送上级的参评节目篇目,分析全台自制栏目质量,审定栏目的设置、调整。

每月初召开,编委会全体人员参加会议。

第二十八条由宣传研究室负责编务工作会议、编辑委员会

会议记录及纪要工作。

第六章创优评奖制度

第二十九条为了促进电视节目制作人员的创优意识,不断提高电视节目的质量,以获取最大的政治和经济效益,各部门和栏目都要制订年度和季度的创优计划,为推动创优计划的实施,定期举行各种评奖活动。

第三十条每月举行一次"

新闻奖"

评选活动,对每周制作并播出五期以上(含五期)的节目实行月评月奖制度。

第三十一条每季举行一次"

社教专题奖"

评选活动,每周制作并播出四期以下(含四期)的非经营创收性节目,实行季评季奖制度。

第三十二条参照省的评奖项目,每年举办一次新闻奖、文艺奖、播音奖等节目评奖活动。

第三十三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选送推荐优秀作品和人员参加市、省、全国各类奖项的评选,对获奖作品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金。

第三十四条参加市以上各级各类节目评奖的节目,根据有关规定由台评选上送。

第三十五条赴境外参加节目评奖活动,或邀请境外人士参加节目评奖活动按有关规定办理。

参评节目须经台长签署意见后报市委宣传部审批,同时抄送总编室存档。

第三十六条评选工作统一由宣传研究室负责。

评选过程做好记录,整理后把评选意见和结果以台文件形式公布并在《珠海电视工作》刊登,各相关部门和栏目结合评奖进行一次显务讲评会。

第三十七条鼓励采编播人员撰写论文和业务体会文章,《珠海电视工作》开辟专栏刊发,每年举办→次"

优秀论文奖"

评选活动。

第七章引进、购买节目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所有引进、购买的节目由负责引进购买的部门制定计划报台领导,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遵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统一供片的规定,播出的电视剧、电影由省局供片中心统一供片,或从经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正式批准的影视发行机构购片。

第四十条从国内各供片公司购买或外台交流的节目,负责部门指定的责任编辑审看后办理人库手续。

第四十一条播出的引进节目必须具备两项条件:

(一)已经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二)具有本台播放权。

第四十二条引进的节目首先由责任编辑认真审看,并提出使用意见。

电视剧、故事片交台长审批,并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批准引进后,由责任编辑办理引进的有关于续,并按省局批准意见对节目进行删改。

第四十三条由国内各电视台或节目公司交流引进的节目,未经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的,按引进节目的送审程序逐级送审。

第八章传送、播放制度

第四十四条安排专用频道完整地传送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各查套以上节目,国家教育部办的电视教学节目。

在传送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

第四十五条播放的节目及音像制品,必须健康有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有下列内容或倾向的电视节目禁止播放:

(一)违反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

(五)泄露国家机密。

(六)妨害社会公共秩序。

(七)违反社会道德标准。

(八)侮辱、诽谤他人。

(九)宣传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

(十)有害妇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第四十六条严格控制播出境外影视剧的数量,每个频道在黄金时段每周不超过四集。

播放境外音乐节目,不得超过当天播出音乐节目的35%。

第四十七条播放的境外影视剧及境外录像制品,必须经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查批准,方可播出。

播放内地制作、未经省级广播电视部门审查同意播放的节目和已公开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获得本台的播放权方可播放。

规定不得录播的节目不得录播。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播放:

(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未取得播放权的节目。

(三)未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电视剧。

(四)未经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批准播放的境外电视剧、境外其它节目及境外音像制品。

(五)规定范围之外播放的影视剧、其它节目及音像制品。

(六)擅自利用卫星地面接受器设施接收的境外节目。

第九章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四十九条对外合作是指与境外广播电视机构及其它组织合作,开办电视栏目,制作、交流电视节目,尉番、研讨电视节目,奖评电视节目等。

对外合作电视节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宣传纪律。

对外合作电视节目,禁止让外方独立承包,不得向外方出租,出售电视节目播出时段。

第五十条对外合作电视节目必须逐级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合作,未经批准的对外合作电视节目不得在本台播出。

第五十一条向境内广播电视机构或其它组织提供已经公开播出的节目,由部门主任审查后报台长审批。

向境外广播电视机构或其它组织提供公开播出的节目(含新闻资料),台长审看签署意见后报市委宣传部审批。

未公开播出的节目(含新闻资料)均不得向外提供。

第十章资料存档及磁带借还制度

第五十二条宣传档案资料(含播出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节目的文字稿、录像带、录音资料)由总编室负责保存,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宣传档案资料保管室应配置必要的防火、防光、防高温、防尘、防虫、防潮、防磁、防盗等设施。

库存房要保持清洁、整齐。

(一)保存文字稿的库房,温度保持在14-24℃之间,相对温度保持在45-60%之间。

(二)保存录音录像带的库房,温度保持在18-24℃之间,相对湿度保持在40-60%之间,避开30奥斯特以上的磁场。

第五十四条宣传档案资料收集的范围: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上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外国领导人、驻华使节,著名专家学者、各界名人及国际友人的重大活动,重大会议、重要讲话的文字、录音带、录像带、VCD等。

(二)播出的新闻和具有保存价值的专题专栏节目的文字稿、录像带。

(三)组织或录制的文艺性节目,或通过交换、征集、购买来的录音带、录像带和唱片、VCD等。

(四)本台和境外电视台合作的电视片。

第五十五条交换、征集、购买的录音带、录像带,以及本台制作、播出完毕的录音、录像资料由部门主任或编辑审阅并在"

节目磁带资料卡"

上签字后,按规定详细填写"

节目磁带数据格式单"

及时办理节目磁带和录像资料的人库手续。

第五十六条各部门负责人规定本部门工作人员借用各类磁带的数量,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总编室负责人同意后凭批条到磁带

库取用。

第五十七条各编辑记者借用带须填写《节目磁带借阅审批表》或《借用空白带审批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台领导审批,并在限期内归还。

第五十八条节目人库及借还带工作,严格按照台制定的有

关规章制度实行。

第五十九条拍摄制作的节目、资料以及购人的录像节目,均不得私自转录或提供给他人,更不得从中获取好处。

第六十条本制度是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及规章制度制定而成,如有不同之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由编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违反本制度者,视

其情节轻重给予新闻宣传纪律和行政或经济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处以罚款。

(四)给予直接负责人党纪或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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