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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工作原则:

遵守变更程序,坚持科学的态度,现场分析与理论验证相结合的原则。

二、人员配备

1、工程部总体编制为10人;

2、人员具体分工安排:

工程部部长:

1名

工程部副部长:

2名

计量工程师:

测量工程师:

试验工程师:

资料档案员:

驻站工程技术人员:

6人

第二部分岗位责任职责

一、工程部部长

1、组织领导本部人员完成工程部分管的各项工作,向项目法人和县指挥部负责;

2、组织编制全线的指导性总体施工计划和年度指导性施工计划;

3、组织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执行;

4、组织审查驻工地代表审批的重要工程变更,对违反原则和不实事求是的工程变更有否决权;

5、组织检查、督促并汇总监理处的监理月报和承包人的工程月报,并编制全线的工程月报与年报,送交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时发布工程进度信息;

6、组织交工验收和参加竣工验收,组织办理交工证书和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的工作;

7、组织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协助总工程师的技术工作;

8、组织对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协助总工程师处理重大质量事故;

9、协助竣工文件的编制和出版;

10、签发工程开工令;

11、主持召开重要的监理和合同管理工作会议;

组织检查、监督合同的执行,处理合同文件的遗漏;

组织审核、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支付与结算,建立计量支付台帐;

组织审核、确认中期支付证书及中期支付月报;

组织审核、确认最终支付申请,办理竣工结算;

组织延期索赔分包的合同变更谈判;

组织审查处理合同争端、违约;

12、审定和签发试验报告、试验工作指令和汇报材料;

13、负责专项试验工作数据的采集分析整理汇总和试验报告的编写;

14、检查承包人或驻地监理处所做的重要控制指标、重要配比试验;

15、负责审查混凝土搅拌站的配合比设计;

16、督促驻地监理处或承包人及时报送有关试验资料,编写试验月总结、年度总结;

17、负责工程变更的试验复核工作;

二、工程部副部长

1、组织巡查工地,进行工程项目施工中进度检查,掌握工程进度动态,当承包人的进度滞后时,及时查明原因,督促驻工地代表和监理处责令承包人采取措施加快进度;

2、组织审查驻工地代表审批的一般工程变更,协助部长审查驻工地代表审批的重要工程变更,对违反原则和不实事求是的工程变更有否决权;

3、组织巡查工地,检查工程质量;

4、协助部长对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5、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各方之间的协调工作;

组织、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工作;

6、协助部长召开重要的监理和合同管理工作会议;

协助部长检查、监督合同的执行,处理合同文件的遗漏;

协助部长审核、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支付与结算,建立计量支付台帐;

协助部长审核、确认中期支付证书及中期支付月报;

协助部长审核、确认最终支付申请,办理竣工结算;

协助部长延期索赔分包的合同变更谈判;

协助部长审查处理合同争端、违约;

7、组织对各驻地监理处及承包人工地试验室驻地建设的验收;

8、组织对承包人,驻地监理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监督,确认检测频率、材料真实性及操作方法,资料管理是否规范化;

9、指导驻地监理处或承包人的试验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下发工作指令,重要问题及时上报;

10、组织委托试验检测项目,负责主要材料采购控制与管理;

11、负责对全线工程的安全检查工作;

三、计量工程师

1、在工程部部长的领导下,完成所分管的工作,向部长负责;

2、编制全线的指导性总体施工计划和年度指导性施工计划;

3、及时批办驻地监理处、合同段承包人报送的有关报告、文件;

4、审查办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支付与结算,建立计量支付台帐;

5、审查办理中期支付证书及中期支付月报;

6、审查办理最终支付申请,办理竣工结算;

7、参与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对所有的文件、报表、记录等有关资料按照《竣工文件编制范本及附件》进行分类、拷贝、存档;

8、深入现场指导驻地监理处合同管理方面的监理工作;

9、审查合同段承包人递交的《甲供材料申购单》,并报财务部备案;

10、负责审核混凝土搅拌站递交的“成本控制月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11、及时汇总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月报和监理处报送的监理月报,编报全线的工程月报和年报;

巡查工地掌握工地进度动态,及时发布工程进度信息;

12、完成部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测量工程师

2、深入各驻地监理处的工地现场,对各监理处和承包人的测量检测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监督,重点对测量频率、测量方法及资料管理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并对验收测量进行跟踪;

3、负责工程变更的测量复核工作;

4、负责对全线测量控制网的联测工作;

5、检查驻地监理处或承包人的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下发工作指令,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6、督促驻地监理处和承包人及时报送有关测量资料;

7、完成部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试验工程师

2、组织对承包人,驻地监理处试验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监督,确认试验管理是否规范化;

3、负责对全线工程试验的巡查工作,掌握工程质量动态;

指导驻地监理处或承包人的试验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下发工作指令,重要问题及时上报;

4、督促驻地监理处或承包人及时报送有关试验资料;

5、指导监理处的试验监理工作,对关键工序、重点工程进行跟踪;

6、参与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评价及处理工作;

六、驻站工程技术人员

2、组织检查督促所辖监理处人员按合同要求到位,并有效的进行“三大控制”合同管理;

3、审查监理处计量支付工作,有权否认监理处对承包人不合理的工作计量;

4、组织审查监理处审批的一般工程变更,对违反原则和不实事求是的一般变更有否决权;

审查重要的工程变更,报工程部部长审批;

5、组织检查承包人人员、设备是否按合同要求到位,检查工程施工质量;

6、组织检查督促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7、组织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评价及处理工作;

8、主持所辖监理处驻地高监会议,参加监理处主持的工地会议;

9、组织协调承包人、驻地监理处、当地政府的工作关系;

10、完成部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资料档案员

2、做好各种会议的组织准备和会议记录工作;

3、组织起草各种文稿,做好文字综合和文书处理工作,把好文字关;

4、协助质检专业工程师做好所有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5、完成部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部分工程管理办法

一、工程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1)施工准备阶段

1、审查监理准备工作

1.1监理驻地建设

1)入施工现场,选择驻地;

2)监理人员按合同要求全部到位;

3)监理设备到位;

4)建立监理工地实验室;

5)人员设备的更换必须征得业主的同意。

1.2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理组织体系

岗位职责、制度及有关图表上墙,并向业主提交监理工作计划与业主和承包人建立正常的工作渠道。

1.3熟悉合同文件

监理工程师要求全面熟悉合同文件,如发现有差错、遗漏和合同不清等问题应查证清楚,提出合理的处理建议,上报业主澄清。

1.4现场复查

对图纸和定线数据进行必要的核对,纠正错误,发现重大错误、漏项或局部方案性问题上报业主。

1.5对施工现场及水系进行调查

2、审核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

对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性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要求承包人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订补充。

2.1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总体施工部署;

3、总体施工方案;

4、总体施工进度计划(附图);

5、人员与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图;

6、施工场地总布置图;

7、施工准备说明;

8、质量保证体系、安全及环保措施;

9、重点单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及措施;

10、资金使用计划和月进度现金流量表。

2.2审核的重点为:

1、总体施工方案及重点单项工程施工方案是否合理;

2、总体进度计划是否正确合理,是否有充分依据和可靠性;

3、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的配备及进场计划是否能满足个阶段施工的需要;

4、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满足要求;

5、承包人的安全保证措施是否满足要求。

经驻地监理审核同意后,报工程审查,业主审批。

经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合同的补充,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

3、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

3.1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

按合同要求承包人建立一个完整的以自检为主的质量保证组织体系。

各级自检人员应由富有施工经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规范和图纸、并且工作作风优良的技术人员担任。

3.2质量负责人

承包人质量保证和自检工作负责人的资格应符合业主要求,并应要求一直在工程现场专门进行自检管理。

3.3承包人自检职责及要求

自检各项工程的开工条件,提出各项工程开工报告及有关技术资料。

在各项工程施工中,对每道工序或工艺进行现场质量自检;

保证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操作及工艺符合要求并获得监理人员的认可。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经监理人员认可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

对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进行现场记录,并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

按合同、规范规定的抽样频率、时间和方法及时通知工地试验室进行取样或现场试验,并对保留在工程现场试样的养护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4承包人试验室

监督、检查和批准承包人装备自己的工地实验室和流动实验室,其建筑面积、试验设备及人员配备应能满足本工程各项试验的需要。

3.5试验室的功能及要求

1、进行各工程项目开工前的标准试验室和预先试验,并将试验结果交监理复验和批准;

2、对工程所用的当地材料进行鉴定试验,并将试验结果交监理复验和批准;

3、配合施工,提供和采集的控制施工质量所需要的各种参数;

4、根据规范规定的抽样频率、时间和方法,进行施工过程中的抽样试验和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的检查试验,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试验结果;

5、所有试验仪器都须经事前标定并按期进行鉴定;

所有试验人员必须持有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的上岗证书,必须严格执行试验规范和操作规程,重要试验应有监理人员在场监督。

4、检查承包人开工准备情况

4.1驻地建设及人员到位情况

4.2机械设备到位情况

1、备数量、型号、规格及完好率与合同要求所列的是否符合,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一致;

2、各种设备的配套是否能满足施工技术的要求;

3、各种设备的进场及周转计划与工程进度计划的适应性;

4、数量不足或不配套的施工设备应要求承包人限期补足进场,不合格的设备限期撤离工地;

5、进场的施工设备未经同意不得运离现场。

4.3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

1、承包人必须有一名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专业质检工程师;

2、承包人必须有自己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检及测量等,有固定的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试验设备;

3、有完善的责任制。

4.4检验承包人的进场材料

检查进场材料的质量、规格、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4.5审查承包人的标准试验

申请单项开工的工程,必须完成有关的标准试验,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5、交桩与定线复测

5.1设计单位会同业主向驻地监理处现场交桩,监理处应进行复测;

5.2驻地监理处想承包人现场交桩及测量资料,承包人应进行复测,补设和固定永久性标志,并将复测结果报监理处审查;

5.3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加密控制点,进行现场检查并复核认定,并将结果上报业主;

5.4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人对所有测量控制点进行保护的方案,并检查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保护。

6、设计交底

业主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应尽快组织设计单位向驻地监理处和承包人作设计交底,就设计的技术要点、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及其他有关问题作充分说明。

7、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由驻地高监主持,业主承包人参加。

目的在于对承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程实施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指定人员作好记录,会议记录具有约束作用。

8、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详图

在各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依据合同规定完成并提交各种施工详图进行审核批准。

审批的各种程序如下:

8.1监理工程师出具定位、定型清单;

8.2承包人出具详细施工图,报监理工程师;

8.3监理工程师现场核对,补充调查,必要时进行补充测量;

8.4修改后签字批准,所有图纸、图幅、图签按统一规定。

(2)施工阶段

1、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

所有承包人、监理人员、业主必须共同遵循的对所有单项工程进行质量控制的程序:

1.1单项工程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

在各单项工程、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向驻地监理处提交《工程分项开工申请批复单》。

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应有一系列文件支持,表明材料、设备、劳力及现场管理人员等的准备情况,并提供放线测量、标准试验、施工图等必要的基础资料及施工方案等。

驻地监理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准予开工。

1.2工序自检报告

承包人的自检人员按照专业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艺流程和提出的工序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完工后首先进行自检,填写自检表格,自检合格后,提交《工程检验申请批复单》。

自检报告应附有关的测量、质检、试验资料支持,申报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

1.3工序检查认可

专业监理工程师紧接承包人的自检或与承包人的自检同时对每道工序完工后的检查验收并签认验收表,对不合格的工序,指示承包人进行缺陷修补或返工。

前道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后道工序不得进行。

1.4中间交工报告

当完成一个工程单位工程,分部或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再进行一次系统的自检,汇总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及测量和抽样试验的结果,提出交工报告。

自检资料不全的中间交工报告,监理工程师拒绝签收。

1.5中间交工证书

接到承包人的中间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七天内,驻地监理处应主持一次系统的检查验收,必要时应作测量或抽样试验;

检查合格后,提请驻地高监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未经中间交工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单项工程,不得交付下项工程使用或进行下项工程项目的施工。

1.6中间计量

对填发了《中间交工证书》的单项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方可进行计量并填发《中间计量表》。

完工项目的交工资料不全或整理工作未完,不得计量支付。

2、施工放样

施工放样以原设计为基础

2.1承包人应做如下工作

2.1.1核对资料、现场复核;

2.1.2建立导线点和加密导线点护桩,确保能保存到工程竣工以后;

2.1.3建立水准点及加密水准点护桩;

2.1.4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工程测量复核过程中负责迁移位置不当的,并补设遗失和损坏的永久性护桩,根据需要建立闭合导线和附和导线;

2.1.5合同执行期,将施工中的永久性标桩进行固定、保护,并树立意识别的标志,以便保留这些标桩至工程竣工验收;

2.1.6绘制纵横断面图,横断面图用以准确放出路基边桩。

2.2监理工程师应做的工作

2.2.1监督抽查承包人的放样测量。

2.2.2对承包人复测的闭合导线,附和导线及加密导线进行抽测,对承包人的测量精度进行反算。

2.2.3检查承包人的测量放样记录。

2.2.4发现承包人定线放样中的问题,要研究偏差的原因,如为测量原因,应通知承包人重新测量,如为设计上的错误,则应尽快通知业主要求设计单位重作定线计算。

2.2.5督促相邻承包人经常联系,协调工作,以利相邻工程导线点和水准点的衔接。

3、试验与检验

3.1单项工程开工前的试验与检验

3.1.1验证试验

验证试验是对材料或商品构件进行预先签订,以决定是否用于工程。

3.1.2标准试验

是对各项工程的内在品质进行施工前的数据采集,是控制和指导施工的科学依据,包括各种标准击实试验,集料的级配试验,混合料的配合比试验,结构的强度试验等。

3.1.2工艺试验

是依据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动工之前对路基、路面及其他需要通过预先试验与能正式施工的分项工程预先进行的试验,然后依其试验结果全面指导施工。

3.2抽样试验

在施工过程中,应对进场的原材料进行随机抽检,每道工序完成后,亦应按规定进行抽检。

内容应包括各种材料的物理性能,混凝土的强度等的测定和试验。

3.2.1监理处应随时对承包人的各种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

3.2.2试验监理工程师按规定的频率独立进行抽样试验。

4、工序质量控制

4.1检验程序

4.1.1每道工序完成后,承包人自检合格报监理处专业工程师。

4.1.2监理专业工程师按规范要求检验工程质量合格,批准进行下道工序,不合格,指令返工或补救。

4.2工序质量控制方法和内容

4.2.1旁站监理

尤其对关键部位、工程隐蔽部位易产生缺陷的工程、不易补救的部位。

4.2.2高监巡视

高监应经常巡视工地,现场发现和处理施工质量问题。

4.2.3自检与抽查

严格要求承包人按规定自检,监理按规定抽检。

4.2.4材料的质量控制与配比

严把原材料质量关,各配合比设计,符合技术要求。

4.2.5设备的检验

承包人进场的设备、数量和性能、规格须满足投标承诺及工程要求。

4.3中间交工验收

当工程进行到一定程度,已形成一定数量的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工程

项目时,可办理中间交工验收手续,程序如下:

4.3.1承包人自检,如质量不合格自行返工。

4.3.2承包人向驻地监理处填报《检验申请批复单》。

4.3.3驻地监理处主持现场检查验收,高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工作站参加,并汇总有关质量检验单,如质量不合格则下达返工令。

4.3.4质量合格由高监签认中间交工证书。

5、质量缺陷管理

5.1质量缺陷的处理

5.1.1当质量缺陷发生在萌芽状态时,即使发生警告信息,要求承包人立刻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立刻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5.1.2当质量缺陷正在出现时,立刻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待承包人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5.1.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每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拒绝检查验收或工程计量。

并要求承包人进行返工或进行处理。

5.2质量缺陷的判定方法

5.2.1首先是凭经验进行目测检查,且结论能被承包人接受。

5.2.2无法以目测对质量缺陷作出准确判断,应立即通知测量、试验等有关专业监理人员并会同承包人的自检及试验人员进行实际的检验测试。

5.2.3当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将影响工程安全时,通过业主邀请设计单位进行现场分析或验算,以决定采取处理措施。

5.3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5.3.1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同时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监理处。

5.3.2监理处立即报工作站并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同时根据现场情况下达指示。

5.3.3承包人根据监理处指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看事故原因并指出处理意见报监理处。

5.3.4若为重大质量事故,监理处应立即书面报告业主。

5.3.5业主组织有关各方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查明原因,指出事故处理意见,并抄送有关各方。

5.3.6事故原因不能查明,则不发复工令,直到原因查明后方可恢复施工。

二、合同管理

(1)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原则

工程变更的原则:

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节约资金,保证工期,严格控制,实事求是。

进行工程变更,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设计深度应符合工程设计和本项目技术规范要求,并填写“工程变更方案申请表”,详细申述变更理由(与原设计作技术经济比较),按照本实施办法的审批程序及权限报请审批,严格按变更等级,由业主下达工程变更令,未批准变更申请方案的,不得施工。

本项目推行复杂项目两阶段审批制,先批变更申请(必要时可以开工),数量核准之后再下达变更令。

变更工程完成或中间交工验收后2周内完成变更令申报,否则不予变更受理。

对于一项工程变更,不得人为将其分割为同类工程的“小变更”如同一座构造物的台背回填不得按“两岸”分别上报,连续桩号范围的清淤或软基不得分段上报,同一构造物接线工程不得分左右上报等。

承包人及监理处应认真及时的对变更申请和变更令进行分类统计汇总,每月与业主核对一次,防止变更资料丢失和遗漏。

2、工程变更的类型

工程变更按提出方划分为业主、原设计单位、驻地监理处和承包人提出的变更;

按变更内容划分为工程结构形式、设计标准、质量等级、数量和单价的变更。

3、工程变更等级

工程变更根据变更金额增减的多少分为一般变更、重要变更、重大变更和特大变更四等:

3.1一般变更

申报变更增减金额在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变更为一般工程变更。

该类变更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处和业主工程部到现场确定变更方案,再按正常程序申报批准后按变更令要求实施。

如实际情况要求马上施工时,则在方案确定后,应报经业主工程部部长批准同意先按现场确定方案施工,同时按正常程序申报补办变更手续。

3.2重要变更

申报的变更增减金额在10000~50000元(含50000元)之间时,为重要变更。

该类变更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处相应专业工程师、高监和业主工程部及项目法人到现场确定变更方案,按正常程序申报批准后按变更令要求具体实施。

3.3重大变更

申报变更增减金额在50000~150000元(含150000元)之间的变更为重大变更。

该类变更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处高监和业主工程部长及项目法人、县指挥部常务指挥长到现场确定变更方案,按正常程序申报批准后按变更令要求具体实施。

3.4特大变更

申报变更增减金额在150000元以上的变更为特大变更。

该类变更应由设计院会同承包人、监理处、业主作专题变更设计。

其中一般变更、重要变更和重大变更每月由监理处负责统计整理后交业主工程部、设计院确认备案。

4、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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