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客户统一授信操作规程定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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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客户统一授信操作规程定稿Word文档格式.docx

8.1申请、调查与制定授信方案

8.1.1申请

公司法人客户向丹东银行申请授信,经办行授信调查人员根据规定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资料,先对其评定信用评级,然后根据客户信用等级,制定其授信方案,申报授信的资料如下:

1)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及最新年检证明:

a)客户为中资企业法人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客户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同时提供有权部门的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b)客户为事业法人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的事业法人资质证书。

c)客户为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成立的有关文件。

以上客户属于需批准经营的特殊行业的,还须同时提交有权部门颁发的的特殊经营许可证。

2)最新年检的机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和贷款卡复印件。

3)现行公司章程、成立时的合同或协议。

4)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及即期财务报告。

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能够全额提供符合总行规定的风险系数为零的担保的客户无须提供财务报告。

5)近期验资报告复印件(新开户或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客户提供)。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及必要信息,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签字样本及有效授权文件。

7)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及签字样本。

8)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应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9)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10)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11)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打印的客户信用查询报告。

12)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13)预留印鉴卡及开户证明。

14)其他有关授信的资料。

8.1.2调查

8.1.2.1授信调查人员应认真履行尽职调查职责,收集、整理和核实授信所需的客户资料,建立客户档案,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和反映客户资信情况,为授信审查、审批人员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和信息,并对调查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授信审查、审批人员因评价客户信用风险需要补充的资料和信息,授信调查人员应积极配合提供。

8.1.2.2授信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必要时可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和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和验证,并将调查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8.1.2.3对客户的授信调查主要包括财务、非财务及融资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a)客户财务情况。

应重点调查客户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偿债能力产生影响的财务项目构成及异常变动情况、资产负债结构、收益能力、现金流状况及变动趋势等。

对关联客户,还应调查其关联交易情况,说明关联交易对客户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

b)客户非财务情况。

应重点调查客户资本金结构、控股股东情况、关联关系、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经营范围和资质、主要产品、产能、产量、市场份额、营销策略、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内控机制、资金管理体制、发展战略、管理水平、以及近期已(或可能)发生或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资产置换、债务重组、诉讼、被新闻媒体曝光以及其他可能对客户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等情况。

c)客户融资情况。

应重点调查客户现有银行融资情况、信用记录、本行授信额度使用和前提条件落实情况、新增融资需求及用途、风险防范措施等。

8.1.3制定授信方案

8.1.3.1授信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情况客观制定授信方案。

对能提供真实完整财务报表并能落实综合还款来源的客户,可按照客户授信方法制定其授信方案。

对无法落实可靠的综合还款来源,但能够落实可靠特定还款来源且拟办理的融资业务符合以下条件的客户,可申请按照债项授信方法制定其授信方案:

1)以国际贸易业务产生的现金流作为特定还款来源办理的国际贸易融资。

但需满足下述条件:

a)客户的上(下)游交易对手明确且双方贸易关系良好、稳定;

b)贸易背景真实、可靠、合法;

c)贸易项下货物符合国家进出口政策、外管政策等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

d)国际贸易融资项下的交易商品价格波动不大或已按约定价格落实下游客户;

e)本行能够全程监控交易,确保融资专项使用、封闭运行;

f)能够控制国际贸易融资项下的物权或应收款项等特定还款来源。

2)符合本行规定条件的核心企业上游供应商和下游经销商办理的产业链融资(包括对核心企业上游供应商办理的国内贸易融资和对核心企业下游经销商办理的融资)。

其中:

①对核心企业上游供应商融资应具备以下条件:

a)核心企业近两年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财务管理规范,现金流量充足,支付能力可靠,发展前景良好,且非本行行业信贷政策规定的限制类或退出类客户。

b)上游供应商不是核心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核心企业合作关系稳定,履约交货记录良好,销售回款正常,期间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

c)上游供应商在本行开立基本(一般)存款账户,并指定该账户为核心企业对其付款的唯一收款账户,承诺其销售回款用于归还本行融资。

d)本行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或订单真实、合法、有效,且以往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或销货款均能正常收回。

融资对应应收账款的,确保应收账款权属清晰、账龄结构合理,并能提供应收账款的完整记录和相关交易凭证,积极配合本行根据业务需要进行核查。

②对核心企业下游经销商融资应具备以下条件:

a)核心企业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已与本行签订产品(商品)销售专项融资合作协议,且非本行行业信贷政策规定的限制类或退出类企业。

b)核心企业的下游经销商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年检合格,并经核心企业推荐。

属国家特许经营产品(商品)的,须有经营许可文件。

c)核心企业与下游经销商供销渠道稳定,双方合作关系和履约记录良好。

核心企业须承诺为本行下游经销商融资项下产品(商品)提供回购、或者承诺调剂销售并保证调剂销售成功,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有效担保(办理汽车经销商融资的,汽车合格证不作为担保方式)。

d)核心企业下游经销商融资资金须在本行系统内封闭运转,下游经销商应在本行开立专户用于收取销售货款,并接受本行对账户的监管。

e)核心企业下游经销商融资对应的商品须性质稳定、价格平稳、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8.1.3.2授信调查人员通过定性分析后确定要维持或压缩授信的单一公司客户,分别按照授信时点本行融资合计或压缩一定幅度(贷款余额须压缩10%以上)制定授信方案;

确定要增加授信的单一公司客户,要视客户的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制定授信方案:

1)对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的综合法人客户,一般应按《综合法人客户授信参考值测算方法》(附件2)测算授信参考值,并结合定性分析情况制定授信方案。

2)对综合法人客户中投产不到一年的客户,按照《投产不到一年的综合法人客户授信参考值测算方法》(附件3)测算授信参考值,并考虑客户提供的有效担保情况制定授信方案。

3)对综合法人客户中的专业贸易企业(以中介贸易为主营业务,中介贸易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75%以上,利润主要来自代理费用或贸易价差且在本行仅办理国际和国内贸易融资业务),可按照《专业贸易企业授信参考值测算方法》(附件4)确定的定量测算公式测算授信参考值,并结合对客户偿债能力、销售议价能力、贸易履约能力、交易商品供求、交易对手资信、合理融资需求、第二还款来源及交易对手国别风险等情况的分析制定授信方案。

4)对仅办理符合总行规定的商品融资的综合法人客户,可以商品融资对应的商品价值为基础,核定的客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根据以下公式测算的综合授信参考值:

参考值=∑质押物评估价值×

质押率

质押物价值及质押率按照总行商品融资有关管理规定确定,商品质押期应覆盖授信额度有效期。

5)对在本行同时办理项目融资和其他融资业务的综合法人客户,拟办理项目融资还款来源为融资项目预期产生的现金流(拟办理项目贷款的,项目偿债保证比和综合偿债保证比须符合本行有关要求,最低不小于1)的,按照正式审批同意的项目融资金额相应核定(增)项目融资授信额度(可不受授信参考值限制);

项目融资还款来源为客户综合收益的,应综合考虑客户的整体资信情况和偿债能力制定授信方案,原则上应在授信参考值范围内核定客户授信额度和项目融资授信额度,确需超过定量测算值核定的,须报总行审批(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6)对项目法人客户,按照正式审批同意的项目融资金额相应核定(增)客户授信额度(等额项目融资授信额度)。

对同一项目法人客户同时实施多个项目(含本行已融资项目)的,按照已审批项目融资金额的总和扣除授信时点已偿还融资金额后制定客户授信额度(等额项目融资授信额度)。

7)对按照总行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搭桥贷款的客户,可按照正式审批同意的搭桥贷款金额相应核定(增)客户授信额度。

8)对事业法人客户应以项目融资和搭桥贷款为主,确需办理其他融资业务的,须在准确了解客户历史收支情况、落实可靠的偿债来源、掌握资金真实用途的基础上,根据《事业法人客户授信参考值测算方法》(附件5)测算客户的授信参考值,并结合客户提供的有效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制定授信方案。

分析事业法人客户偿债来源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a)事业性收费。

须确认收费经有权机构正式批准,且可用于偿还银行融资,主要基于客户近三年事业性收费的平均金额进行预测;

b)财政专项拨款。

须确认有关计划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正式批准,同时要争取落实财政专项拨款的证明文件,分析拨款资金实际到位的可能性;

c)年度收支结余。

根据客户近三年《收入支出表》,逐项分析事业收入、事业支出以及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的金额及其变化趋势,对偿债期内的非负债收支结余总额进行合理预测。

9)对不同类型的单一机构客户,分别按照以下原则制定授信方案:

a)对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的机构客户,应按(附件6)确定的定量测算公式测算授信额度参考值,并结合定性分析情况制定授信方案;

b)对不能提供完整财务报表的机构客户,依据其有形净资产或净资本,根据客户提供的有效担保等情况制定授信方案,核定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根据《机构客户授信额度参考值测算方法》(附件6)测算的授信额度参考值。

10)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客户,按照总行小型、微型企业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授信方案。

8.2单一公司客户授信方案的审查与核定

8.2.1客户授信

8.2.1.1对授信调查人员申请使用客户授信方法制订授信方案的,授信审查人员应侧重评价客户的整体资信状况和综合偿债能力。

主要包括:

a)分析调查人员审核财务报表发现的问题,判断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对客户偿债能力的影响;

b)分析调查人员评级定性评价的合理性,以及与系统定量评价的一致性;

c)分析客户现有融资的适度性、用途的合理性、主要风险和未来风险承受能力;

d)分析调查人员提出的授信预案的适度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e)其他需要审查分析的内容。

8.2.1.2单一公司客户财务因素分析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客户近三年财务总体及结构的增减变化情况。

着重分析客户的资产负债、损益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揭示客户财务方面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并对客户当前及未来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作出总体评价和预测;

b)客户近三年短期偿债能力。

着重分析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与销售收入比、经营现金与债务总额比等指标的状况、变化趋势和同业比较情况,并对客户短期偿债能力作出评价;

c)客户近三年长期偿债能力。

着重分析资产负债率、全部资本化比率、总债务/EBITDA、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已获利息倍数等指标的状况、变化趋势和同业比较情况,并对客户长期偿债能力作出评价;

d)可能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其他财务情况。

8.2.1.3对单一公司客户的非财务因素须重点分析客户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内部控制、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水平、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生产资源、产品和市场、履约记录、筹融资能力、行业特点、政策法律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的优势与风险。

8.2.1.4各级行授信审查人员审查、核定客户授信方案时,应根据客户资信状况和风险控制要求参照以下内容设定授信使用条件和管理要求:

a)对客户办理融资品种、额度、期限的限制;

b)按照融资风险程度,确定融资担保的条件;

c)设定资产负债率等核心偿债能力或其他指标的控制线;

d)对客户对外担保的限制;

e)交叉违约要求;

f)股东分红约束;

g)资本出售限制;

h)兼并收购约束;

i)资本支出约束;

g)偿债优先条款;

k)贷后管理要求;

l)其他条件和要求。

8.2.2债项授信

8.2.2.1对授信调查人员申请按照债项授信方法制订授信方案的,授信审查人员首先要审查是否适合债项授信方法,对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客户,不得按照债项授信方法制订其授信方案。

1)近三年在银行有不良信用纪录。

2)原核定为压缩授信类客户,尚未将本行融资压缩至客户信额度以内。

3)已使用客户授信方法核定授信额度且已在本行融资。

对存在本条3)款所述情况的客户,若审查发现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再按照债项授信方法核定(增)其授信额度:

a)客户归还本行全部存量融资;

b)虽然客户在本行有存量融资,但按照债项授信方法核定的授信额度能够覆盖客户在本行的全部存量融资,并能按照债项授信的要求对存量融资进行管理。

8.2.2.2对同一客户不得基于同一还款来源使用债项授信方法核定不同债项融资的授信额度。

8.2.2.3授信审查人员按债项授信方法审查核定的授信方案时,应侧重评价债项还款来源(客户特定交易产生的现金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8.2.2.4各级行授信审查人员审查授信方案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客户是否符合本规程8.1.3.1债项授信规定的条件及相关产品管理规定的管理要求(两者规定不一致的,须从严掌握);

2)融资用途的合法、合规性;

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特定还款来源的真实性、稳定性和可控性等;

3)客户及其上(下)游交易对手的履约能力及付款能力等;

4)申报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合理性、风险防范措施的全面性和有效性等;

5)其他需重点关注的情况。

8.2.2.5国际贸易融资可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核定授信额度:

1)单笔方式。

依据总行相关产品管理规定的融资比例核定单笔债项的授信额度。

2)循环方式。

对与本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长期稳定国际贸易融资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周转使用,但必须严格按照单笔债项的风险控制要求逐笔管理国际贸易融资。

核定的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根据以下公式测算的授信参考值:

参考值=上年度对稳定客户的销售收入×

(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

(1+预计年增长率)/上年度现金周转次数×

折扣率

预计年增长率不得超过15%;

现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

应付账款周转天数=360/应付账款周转次数;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期末存货-期初存货)]/平均应付账款;

折扣率应参考客户所在行业债务结构平均值取值。

8.2.2.6各级行授信审查人员审查客户的授信方案时,须参照以下内容设定授信使用条件和管理要求:

1)确定对具体融资品种、额度、期限、保证金比例(若有)以及担保条件的意见;

2)确定交易对手名单、交易商品,必要时还须限定交易商品价格波动区间和应收账款账龄;

3)明确债项融资对应的特定还款来源,提出锁定还款来源、监管客户物流与现金流的具体措施,并落实债项融资的第一贷后管理责任人;

4)其他条件和管理要求。

8.3单一机构客户授信方案的审查与核定

8.3.1核定单一机构客户的授信方案时,应结合机构客户财务与经营特点,综合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测算的方法,侧重分析客户的资本实力、风险管理水平与持续盈利能力。

8.3.2对单一机构客户的财务因素须重点分析客户近3年来的资产质量、资产结构、资本状况、流动性、偿债能力、成长性和监管指标执行情况。

8.3.3对单一机构客户非财务因素须重点分析产权性质、股东实力及支持力度、行业地位、规模实力、管理水平、外部环境、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内容。

8.4集团关联客户授信方案的审查与核定

8.4.1核定关联客户授信方案时,应将纳入关联客户统一授信范围的所有成员企业作为一个授信整体,在分析关联客户整体实力、评判关联客户整体风险的基础上,确定关联客户的整体授信原则。

8.4.2对关联客户成员企业,比照单一法人客户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测算,逐一初步确定成员企业授信额度,再根据成员企业在关联客户中的相对地位、关联交易、关联担保和关联方占款等情况,按照关联客户整体授信原则最终确定每一成员企业和关联客户整体的客户授信额度。

8.4.3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采取“总部融资模式”的集团客户,分行可向总行申请根据集团整体综合偿债能力核定或申请特别授权其核定集团母公司的客户授信额度,由集团母公司在不超过其客户授信额度的前提下,在集团范围内调配使用本行融资资金:

8.4.3.1集团在本行所有融资均由母公司统借统还,其他所有使用贷款资金的集团成员企业承诺放弃对外融资权,已发放的存量融资到期收回后不再发放。

8.4.3.2核定项目融资授信额度时,要与具体融资项目相对应,发放项目融资要按照正式审批的项目融资条件执行,若审查核定授信额度时发现项目融资第一还款来源不可靠,可要求以项目资产或其收益权向本行设定抵(质)押。

8.4.3.3母公司所在地分(支)行与其他用款企业所在地分(支)行协商达成“责任共担、利益共享”协议,用款企业所在地分(支)行同意对用款企业的经营、财务、项目及融资用途等情况实施全面的贷后监控。

8.4.3.4集团其他所有使用贷款资金的成员企业对母公司在本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或与本行签订多方协议约定“若母公司未能履约,本行可向其中任一企业追索或处置任一企业的资产”。

8.4.3.5集团所有使用贷款资金的成员企业在本行当地分支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并与本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

8.4.4核定关联客户授信方案时,除须按单一法人客户要求进行定性分析外,还须重点分析以下内容:

8.4.4.1客户关联关系的复杂性及其对关联客户整体融资风险的影响;

8.4.4.2关联交易的规模,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以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8.4.4.3关联担保规模以及对本行债权安全的影响程度;

8.4.4.4关联方资金占用规模及收回的可能性;

8.4.4.5关联客户多元化经营的成效。

8.4.5对关联客户成员企业中涉及小型、微型企业或机构客户(商业银行除外)的,仍按照小型、微型企业或机构客户的授信审查方法核定其授信额度,但须将其纳入关联客户统一授信范围,报关联客户授信方案有权审批行审批。

8.5授信方案的审议与审批

8.5.1授信审批部审查、核定授信方案后,按照规定流程和权限报请审议(按规定无须审议的除外)、审批。

8.5.2信贷审查委员会(信贷审查小组)为授信集体审议机构,负责按规定审议授信审批部提交的授信方案。

符合总行授权管理规定的有权审批人为授信审批人,负责在授权范围内签批由授信业务部门直接提交或经授信审议机构审议的授信方案。

8.6授信方案的执行

8.6.1法人客户授信方案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

项目融资专项授信额度按照项目贷款收回情况逐笔自动调减,对仅办理项目融资的项目法人客户,可在每个授信年度根据客户的生产经营、产品市场供求、项目建设进度(实际效益)、行业政策及宏观经济环境等内外部情况的变化对项目融资专项授信额度进行审核(须同时按规定发起对客户的新年度信用评级),直接报有权审批人签批。

8.6.2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客户的授信申请材料致使新的授信方案未能按时审批的,原授信方案到期后融资经办行不能对该客户办理任何融资业务。

因审批行原因致使新的授信方案未能按时审批的,在经有权审批人签批同意后,原授信审批行可通过信贷管理系统调整授信有效期,在新的授信方案审批前继续延用上年度客户授信额度。

8.6.3授信方案审批通过后,信贷管理系统中授信额度与品种、期限、担保等融资限额共同对融资发放实施刚性控制。

8.6.4对于与本行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客户,产品营销部门应定期评估金融衍生产品合约的公允价值,单个合约公允价值超过初始占用的授信额度时,须要求客户对超出部分追加保证金,如客户不予配合,必须及时强行平仓或宣布所有融资提前到期。

8.6.5对核定压缩授信的客户,融资经办行须按压缩目标制定融资压缩计划。

执行融资计划过程中确需办理多收少贷业务的,可由原授信审批行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特别授权办理,授信年度内累计压缩贷款总额原则上不低于授信时点客户贷款余额的10%。

8.6.6融资经办行在客户授信额度内办理融资业务时,仍须严格遵守各融资品种、期限、担保及其他管理规定。

8.7授信方案的调整

8.7.1客户授信额度一经核定,在授信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得调增;

同一客户的不同专项授信额度之间原则上也不得互相调剂。

融资经办行应严格在审批的授信方案(包括授信额度、融资限额、其他授信使用条件和管理要求)范围内办理融资业务,确需调整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8.7.1.1项目法人客户(房地产法人客户)申请增加项目融资(房地产融资)的,若项目融资审批权限属总行,须由总行在正式审批通过项目融资后按照审批同意的融资金额相应调整授信额度;

若项目融资审批权限和客户授信额度审批权限均属分行,由其在正式审批通过项目融资后按照审批同意的融资金额调整授信额度;

若项目融资审批权限属分(支)行,但客户授信额度审批权限属总行,分(支)行审批同意项目融资后报总行调整授信额度。

项目法人客户因经营性资金需求申请非项目融资的,须落实可靠的还款来源,结合有效担保情况,按权限(申请)调增非项目融资授信额度。

项目法人客户正式投产满一年后,符合综合法人客户特征的,若其申请办理非项目融资,应按综合法人客户对其进行授信管理。

8.7.1.2其他客户申请增加授信额度(含项目融资授信额度)的,若原核定的授信额度低于测算的授信参考值,可在授信参考值范围内调整授信额度。

若客户实收资本或有效净资产增加,可在核实客户增资(须取得验资报告)或有效净资产(须取得审计报告)真实性的前提下,在增加的实收资本或有效净资产范围内调增授信额度。

8.7.1.3申请在不超过原客户授信额度的情况下调剂不同专项授信额度或调整其他授信使用条件与管理要求的,应报原授信审批行审批,超出原授信审批行权限的,由其上级行审批。

授信额度的调整权限按照调整后授信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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