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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投标商:

指对本规范书设备进行投标的单位;

1.10.2招标方:

指对本规范书设备进行采购的单位。

2工程及主设备概况

2.1工程概况:

山东潍坊发电厂一期工程2×

300MW机组已于1994年投产发电,二期工程安装2台670MW燃煤超临界汽轮发电机组。

2.1.1厂址所在地

潍坊发电厂位于潍坊市东南约11km的车留镇于家官庄东北部。

胶济铁路从厂址南侧通过,潍坊东站位于厂址西南约2.5km。

厂址北距309国道及济青高速公路约4.5km,南距潍穆公路约1.1km。

主厂房零米海拔高度(黄海高程)为78.8m。

2.1.2地震烈度

厂址内的基本地震烈度为中国地震烈度的Ⅶ度,设计中将依此进行地震荷载设计。

2.1.3运输

潍坊市的公路运输十分发达,有济青高速公路、潍莱高速公路、潍烟公路及309国道从境内通过。

其中济青高速公路从电厂北约5km处通过,潍莱高速公路距离电厂仅2km左右。

此外东西走向的309国道在电厂北约5km,东北、西南走向的潍烟公路距离电厂约12km。

电厂南侧1km处为潍穆公路,通过潍穆公路直通潍坊市区,通过市区的公路网与各地相连。

电厂的进厂道路一期已建成,是由潍穆公路接引的,潍穆公路现宽14m,为沥青混凝土路面。

施工道路利用一期施工道路即由309国道接引,交通运输十分方便。

电厂南距胶济铁路约有2km左右,一期工程铁路专用线在潍坊东站接轨。

电厂铁路专用线为I级铁路专用线,专用线的长度为3.8km。

电厂铁路专用线一期工程采用由铁路代管方式,实行整列进厂、送重取空、货物交接的方式。

2.2主设备概况

本期工程拟装设两台2090t/h超临界参数变压直流锅炉,单炉膛、一次再热、平衡通风、露天布置、固态排渣、全钢构架、全悬吊结构Π型布置。

锅炉制造厂为上海锅炉厂。

3装置功能及系统组成

3.1装置功能

3.1.1通过固定安装在每台锅炉炉膛水冷壁、烟道等部件内的多个声纳探头,将锅炉炉管泄漏的声音信号转化成电信号,经过前置放大和计算机信号处理后,在彩色显示器上显示泄漏情况及泄漏报警。

两炉共用一套主机系统。

3.1.2实现对锅炉炉管泄漏的早期报警。

3.1.3系统装置灵敏度可检测<

2mm的微小泄漏。

3.1.4确定炉管泄漏的区域位置在所报位置4-8米范围内。

3.1.5增强型声波传导器检测范围大于12m半球空间。

3.1.6判断泄漏程度和发展趋势(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异常、轻度泄漏、中度泄漏、严重泄漏,趋势可根据招标方要求直观反映不同时间段,不同测点的变化趋势)。

3.1.7监测吹灰系统投入运行情况。

3.1.8在线监听锅炉背景噪音。

3.1.9系统装置连续运行时间大于18000小时;

3.1.10增强型声波传导器灵敏度大于25mV/Pa;

3.1.11增强型声波传导器连续运行时间大于30000小时;

3.2系统组成

3.2.1锅炉炉管泄漏自动报警装置由信号采集系统、信号处理报警系统两个部分组成。

3.2.2动态显示主要包括以下子系统:

――在线动态模拟显示;

――泄漏报警显示;

――噪音监听系统;

――装置自检系统。

3.2.3报警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子系统:

――泄漏发展趋势显示;

――泄漏程度报告;

――泄漏历史追忆;

――传导管堵灰测报;

――装置故障报警;

――装置失电报警;

――电缆断线报警。

4投标商的工作范围

4.1投标商应负责以下工作,但不限于此:

4.1.1协议签订后,在两周内提出炉管泄漏自动报警装置的设计方案,保证监听不出现盲区,并将在得到招标方认可后负责实施。

4.1.2负责协调在锅炉本体上的开孔。

4.1.3负责整套装置的现场安装指导、静态与动态调试及对电厂运行和维护人员进行现场/工厂培训,并应提出培训方案。

4.1.4负责及时向招标方提供施工图所需要的全套资料,设计、生产过程中如有与本协议不同的变动,须经招标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4.1.5在质保期内如因本设备原因造成性能达不到本《协议》技术要求的规定,投标商负责免费为甲方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并采取必要的完善措施,达到技术协议所规定的不误报、不漏报要求。

质量保证期为招标方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4.1.6若设备发生故障,投标商接到招标方通知后,投标商保证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

4.1.7负责与吹灰器厂家的信号配合.

4.2招标方职责范围

4.2.1确定系统机柜的安装位置,并提供系统主控柜尺寸、色标等要求;

4.2.2负责为本装置提供所需电源(220VAC)和吹扫气源(参考数据:

气压0.5-0.7Mpa);

4.2.3将吹扫气源管路引至测点安装位置附近;

5机柜的技术要求

5.1投标商提供的机柜,应为安装在它们内部或上面的设备提供环境保护。

即能防尘、防滴水、防腐、防潮、防结露、防昆虫及啮齿动物,能耐指定的最高、低温度以及支承结构的振动,符合IP52标准(对于室内安装)和IP56(对于室外安装)或相应的标准。

5.2机柜的设计,材料选择和工艺应使其内、外表面光滑整洁,没有焊接、铆钉或外侧出现的螺栓头,整个外表面端正光滑。

5.3机柜应有足够的强度能经受住搬运、安装和运行期间短路产生的所有偶然应力。

5.4所有金属结构件应牢固地接到结构内指定的接地母线上。

5.5机柜应有通风装置,以保证运行时内部温度不超过设备允许温度的极限值。

如柜内仅靠自然通风而引起封闭件超温或误动作则应提供强迫通风或冷却装置。

5.6机柜内部应提供有220VAC照明灯和标准插座。

在门内侧有电源开关,可使所有铭牌容易看清楚。

5.7机柜内应设有独立的直流地、机壳安全地、电缆屏蔽地接点端子。

6供货范围

6.1一般要求

6.1.1本附件规定了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供方保证提供设备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设备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附件1的要求。

6.1.2供方应提供详细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此说明型号、数量、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

对于属于整套设备运行和施工所必需的部件,即使本合同附件未列出和/或数目不足,供方仍须在执行的同时补足。

6.1.3除有特别注明外,所列数量均为1台机组所需。

6.1.4供方应提供所有安装和检修所需专用工具和装置性材料等,并提供详细供货清单。

6.1.5提供随机备品备件(包括仪表和控制设备),以保证安装和调试期间以及一年内生产的需要,备品备件单独装箱,单独交接,并提供详细供货清单,备品备件贴好标签,注明名称、型号、材质、用途等,以方便查验。

列出三年内的备品备件清单,供需方参考,并单独报价。

6.1.6提供所供设备的进口件清单。

6.2供货范围

6.2.1供方提供的设备包括

投标商应根据上述技术要求,提供两套炉管检漏系统就地探头及就地控制设备,以及一套主机报警系统,投标商应根据其经验,结合本工程的体情况做出具体的设计方案,并在报价书中详细列明所提供的各类控制设备的数量、产地及单项价格。

6.2.2详细供货范围(按两台计)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型号规格

产地及厂家

1

声波传导管

2

声波传感器

3

主机系统

4

系统分析报警软件

5

专用及预制电缆

6

转接端子

魏德米勒

7

机柜

8

金属软管

9

变径过渡管

10

过渡管

11

彩色打印机

12

电磁阀及电磁阀箱

13

不锈钢手动阀

14

彩色显示器

触摸式CRT

15

其它

注:

主机系统应配置主流产品。

上述清单不含某些小的零部件,供方均应配备齐全,使整套设备能够正常运转。

6.2.3进口件清单(至少,但不限于)

规格型号

产地

生产厂家

备注

6.2.4备品备件:

6.2.4.1随机备品备件(两台合用)

电磁阀

供方可根据自己设备特点进行调整和补充。

6.2.4.2推荐的三年之内的备品备件(单独报价,不计入设备总价)

6.2.5专用工具(两台合用)

7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7.1一般要求

7.1.1供方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语言为中文。

进口部件的外文图纸及文件应由供方免费翻译成中文(电子文件的图纸AutoCADR14格式,文本文件为WORD格式)。

7.1.2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

资料内容要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要求。

7.1.3供方应根据招标书提出的设计条件,技术要求,供货范围,保证条件等提供完整的标书文件和图纸资料。

图纸资料的交付进度应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

供方应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工程设计的基础资料,满足设计院的基础设计。

在合同签定后15天内给出全部技术资料清单和交付进度,并经需方确认。

7.1.4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一般可分为投标阶段,配合工程设计阶段,设备监造检验及施工调试、试运、性能验收试验和运行维护等四个方面。

供方须满足以上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7.1.5对于其它没有列入合同的技术资料清单,却是工程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一经发现,供方也应及时免费提供。

如本期工程为多台设备构成,后续设备有改进时,供方也应及时免费提供新的技术资料。

7.1.6需方要及时提供与合同设备设计制造有关的资料。

7.1.7供方提供的随机技术资料为每台设备16套,电子版2套。

7.1.8供方在配合工程设计阶段应提供的技术资料为本期工程10套(设计院4套、电厂6套),电子文件2套(设计院、电厂各1套)。

7.1.9供方应对需方最终版的设备基础图纸会签。

7.1.10供方必须严格按照交付进度提供技术资料和设备。

7.1.11供方提供的产品应有质量保证的各项文件,文件应具有完整性和可靠性。

7.1.12供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和图纸均应有“潍坊发电厂二期专用”与“正式资料”章,修改版资料对修改部分应有明显的标识和标注。

7.2资料交付基本要求

7.2.1供方在投标阶段中提供下列资料:

(但不限于此)

(1)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投标商有能力按照招标方的要求完成规范书规定的供货和设计要求。

(2)炉管检漏系统说明书。

(3)炉管检漏系统流程图;

(4)锅炉本体上的留孔资料;

(5)炉管检漏系统的电源、气源要求;

(6)供货范围内主要设备的产品样本;

(7)投标商的业绩表;

(8)供货清单、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清单;

7.2.2供方在签订的技术协议所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下列图纸资料:

投标商应在技术协议签字生效后3周内提供以下资料,不限于此:

7.2.2.1炉管检漏系统图;

7.2.2.2炉管检漏测点布置图;

7.2.2.3所供盘、箱、柜外形图、端子排出线图;

7.2.2.4电气控制原理及安装接线图;

7.2.2.5供货设备清单及必要的说明书;

7.2.2.6电源、气源要求;

7.2.2.7气源管路系统图;

7.2.2.8控制台内接线展开图;

7.2.2.9电缆、引线敷设图及安装图;

7.2.2.10炉管检漏系统安装图;

7.2.2.11控制逻辑图及必要的设计说明;

7.2.2.12设计、制造标准;

7.2.2.13安装、调试、维护说明书、手册。

设计院在收到投标商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图纸后,结合锅炉厂的要求及电站总体设计对其提出看法和意见,投标商应积极配合解决好所提的问题,确保双方设计达到最优方案。

7.2.3供方在开始制造之日以前,向需方提供一份准备正式使用的规程、规范和标准的目录清单。

7.2.4供方提供全套技术资料16套/每炉(设备发货前2个月提供),前期提供给需方的技术文件和图纸,不能取代设备发运前装箱时应同时装入的技术文件和图纸。

装箱资料的内容,满足设备在现场的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护和检修的需要。

7.2.5设备监造检查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供方应提供满足合同设备监造检查/见证所需要的全部技术资料

7.2.6施工、调试、试运、机组性能试验和运行维护所需的技术资料(需方提供具体清单和要求,供方细化,需方确认)。

包括但不限于:

7.2.6.1提供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说明书,以及组装、拆卸时所需用的技术资料。

7.2.6.2安装、运行、维护、检修所需详尽图纸和的技术资料(包括设备总图、部件总图、分图和必要的零件图、计算资料等)。

7.2.6.3设备安装、运行、维护、检修说明书(包括设备结构特点、安装程序和工艺要求、启动调试要领、运行操作规定和控制数据、定期校验和维护说明等)。

7.2.6.4供方须提供备品备件清单和易损零件图,检修专用工具清单。

7.2.7供方提供的其它技术资料(需方提供具体清单和要求,供方细化,需方确认)。

7.2.7.1检验记录、试验报告及质量合格证等出厂报告。

7.2.7.1.1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7.2.7.1.2制造、检验记录;

7.2.7.1.3主要零部件材料检验合格证书、主要零部件材料试验报告;

7.2.7.1.4性能试验报告;

7.2.7.1.5电气试验报告。

7.2.7.1.6供方要求的其他记录、试验报告和证件

7.2.7.2设备和备品管理资料文件(包括设备和备品备件发运和装箱的详细资料,设备和备品备件存放与保管的技术要求,运输超重超大件的明细表和外形图)。

7.2.7.3详细的产品质量文件(包括材质、材质检验、焊接、热处理、加工质量、外形尺寸、水压试验和性能检验/试验等)的证明。

7.2.8提交的资料按下述地址提交:

接收单位:

收件人: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8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8.1概述

8.1.1本条款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供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供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本技术规范书规定的有关标准要求。

8.1.2供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向需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的标准。

有关标准应符合技术规范书规定的有关标准要求。

8.2工厂检验

8.2.1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供方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

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8.2.2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至出厂试验。

8.2.3供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附件1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供方要采取措施处理直到满足要求,同时向需方提交不一致报告。

供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将情况及时通知需方,处理方案应经需方认可。

8.2.4工厂检验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之中。

8.3设备监造

8.3.1监造依据

电力部机械工业部文件电办(1995)37号《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和《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8.3.2监造方式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R点、W点、H点。

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供方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

供方复印3份,交监造代表1份。

R点:

供方只需提供检查或试验记录或报告的项目,即文件见证。

W点:

需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现场见证。

H点:

供方在进行至该点时必须停工等待需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停工待检。

需方接到见证通知后,应及时派代表到供方检验或试验的现场参加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

如果需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W点可自动转为R点,但H点如果没有需方书面通知同意转为R点,供方不得自行转入下道工序,应与需方商定更改见证时间,如果更改后,需方仍不能按时参加,则H点自动转为R点。

不论需方监造代表对供方产品质量签证与否,并不免去供方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8.3.3监造内容。

监造的主要项目如下表。

需方可以对表中的项目增加或对监造方式调整,供方保证接受。

质量监造主要内容

零部件及

工序名称

监造内容

监造方式

文件见证

现场见证

8.3.4对供方配合监造的要求:

8.3.4.1供方有配合需方监造的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

8.3.4.2供方应给需方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8.3.4.3提前10天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检验时间通知需方监造代表和需方,监造项目和方式由供方、需方监造代表、需方三方协商确定;

8.3.4.4需方监造代表和需方代表有权通过供方有关部门查(借)阅合同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检验记录(包括之间检验记录),如需方认为有必要复印,供方应提供方便。

8.3.4.5需方人员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时,需方有权提出意见,供方应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设备质量。

无论需方是否要求和知道,供方均应主动及时向需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

在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

8.3.4.6供方应在见证后十天内将有关检查或试验记录或报告资料提供给需方监造代表。

8.4性能验收试验

8.4.1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为了检验合同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技术性能的要求。

8.4.2性能验收试验的地点由供需双方商定,一般为需方现场。

8.4.3性能验收试验的时间:

机组试验一般在168小时试运之后半年内进行,具体试验时间由供方与需方协商确定。

8.4.4性能验收试验由需方主持,供方参加。

试验大纲由需方提供,与供方讨论后确定,具体试验由供方与需方共同认可的测试单位进行。

8.4.5性能验收试验的内容:

按本技术规范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8.4.6性能验收试验的标准和方法:

8.4.7性能验收试验所需的测点、一次元件和就地仪表的装设都将由供方提供,需方提供配合。

同时供方还将提供试验所需的技术配合和人员配合。

8.4.8性能验收试验结果的确认:

性能验收试验报告以需方为主编写,供方派员参加,共同签字确认结论。

如双方对试验的结果有不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决;

如仍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双方上级部门协商。

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时,一方接到另一方试验通知而不派人参加试验,则被视为对验收试验结果的同意,并进行确认签字盖章。

9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9.1.供方现场技术服务

9.1.1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目的是保证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安全、正常投运。

供方要派出合格的、能独立解决问题的现场服务人员。

供方提供的包括服务人天数的现场服务表应能满足工程需要。

如果由于供方的原因,下表中的人天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需方有权追加人天数,且发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如果由于需方的原因,下表中的人天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需方要求追加人天数,供方应满足需方的要求。

9.1.2供方服务人员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它包括诸如服务人员的工资及各种补助、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医疗费、各种保险费、各种税费,等等。

9.1.3现场服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应与现场要求相一致,以满足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的要求。

需方不再因供方现场服务人员的加班和节假日而另付费用。

9.1.4未经需方同意,供方不得随意更换现场服务人员。

同时,供方须及时更换需方认为不合格的供方现场服务人员。

9.1.5下述现场服务表中的天数均为现场服务人员人天数。

技术服务内容

计划人日数

派出人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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