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大17秋《资产评估学》在线作业二满分答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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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待估房地产,已知建筑物还原利率为8%,土地还原利率为6%,建筑物价值占到房地产总价值的45%,则该房地产的综合还原利率为()。

A.5%

B.6.9%

C.6.1%

D.7.1%

B

3.评估某企业,经评估人员分析预测,该企业评估基准日后未来3年的预期净利润分别为200万元、210万元、220万元,从未来第四年至第十年企业净利润将保持在220万元水平上,企业在未来第十年末的资产预计变现价值为280万元,假定企业适用的折现率与资本化率均为10%,该企业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最接近于()万元。

A.1433

B.1634

C.2264

D.1000

A

4.某企业融资总额为1200万元,其中长期负债占30%,借款利率为6%,权益资本占70%,无风险收益率为4%,社会平均收益率为12%,经估测,该企业所在行业的β系数为1.5,企业所得税率为33%,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计算的折现率指标为()。

A.10.2%

B.16%

C.12.41%

D.13%

C

5.从本质上讲,资产评估是一种()活动。

A.事实判断估算

B.价值分析估算

C.价格分析确定

D.资产保值估算

6.与股票价值评估关系不大的价格是()。

A.清算价格

B.市场价格

C.票面价格

D.内在价格

7.某评估机构以2004年1月1日为基准日对A企业进行整体评估,已知该企业2003年实现纯利润100万元,经调查分析,预计该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第一、二、三年内每年的纯利润将在前一年的基础上增加4%,自第四年起将稳定在第三年的水平上,若折现率和资本化率均为10%,无限期经营,则该企业评估价值最接近于()万元。

A.1103

B.1114

C.1147

D.1310

8.评估对象为一项专利技术,经评估人员分析,预计评估基准日后实施该专利可使产品每年的销售量由过去的10万台上升到15万台。

假定每台的售价和成本均与实施专利前相同,分别为550元/台和450元/台,收益期为3年,折现率为10%,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不考虑流转税等其他因素,则该专利的评估值最接近于()万元。

A.1250

B.745.55

C.550

D.932.59

9.某宗土地2,000平方米,土地单价为1,000/平方米,国家规定的容积率为4,建筑密度为0.5,则楼面地价为()元/平方米。

A.250

B.500

C.1000

D.2000

10.某企业的预期年收益额为15万元,该企业的各单项资产的重估价值之和为60万元,企业所在行业的平均收益率为20%,以此作为适用本金化率计算出来的商誉的价值为()万元。

A.75

B.12

C.15

D.45

11.某宗土地1000平方米,国家规定容积率为5,建筑密度小于或等于60%,下列建设方案比较起来最可行的方案是()。

A.建筑物建筑总面积为5000平方米,底层建筑面积为700平方米

B.建筑物建筑总面积为1500平方米,底层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

C.建筑物建筑总面积为4800平方米,底层建筑面积为600平方米

D.建筑物建筑总面积为7000平方米,底层建筑面积为400平方米

12.一项无形资产可以在不同地点由不同的主体同时使用,它体现了无形资产固有特性中的()。

A.不完整性

B.非实体性

C.共益性

D.效益性

13.利用企业净现金流量加上扣税后的长期负债利息作为企业价值评估的收益额,其直接资本化的结果应该是企业的()。

A.股东部分权益价值

B.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C.投资资本价值

D.整体价值

14.资产评估值与资产交易中的实际成交价格存在下列关系()。

A.前者必须高于后者

B.前者必须低于后者

C.前者必须等于后者

D.前者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后者

15.某资产1998年8月购进,2008年8月评估时,名义已使用年限10年,参考资产技术指标,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每天工作8小时,但该资产实际每天工作7.5小时,由此确定的资产的实际已使用年限为(  )年。

(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A.7.5

B.10.1

C.9.4

D.5.5

16.()是评估无形资产使用频率最高的方法。

A.成本法

B.市场法

C.收益法

D.市场法和成本法

17.在符合会计准则计量属性规定的条件时,会计准则下的公允价值等同于资产评估中的()。

A.清算价值

B.市场价值

C.投资价值

D.公允价值

18.某专利技术保护期自1998年10月1日起20年,2000年12月15日作为评估基准日,预计在2010年1月会有更新的技术替代该专利技术在生产上得到广泛运用。

该专利技术的预期收益期限较为合理的年限为()年。

A.20

B.10

C.9

D.12

19.下列关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有关说法不正确的有()。

A.评估目的是决定价值类型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

B.市场价值以外价值类型有:

在用价值、投资价值、持续经营价值、课税价值、清算价值和保险价值

C.投资价值是投资获利为依据衡量价值的,是从产出角度评估资产价值,而重置成本价值类型是从投入角度评估资产的价值

D.公允价值指的就是市场价值

20.计算重置成本时,不应该记入的费用是()

A.维修费用

B.购建费用

C.安装费用

D.调试费用

以下内容可以删除:

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

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

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

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

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

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

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

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

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

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

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

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

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

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

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

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

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

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

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

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

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

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

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

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

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

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

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

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

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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