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山区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资金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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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资金分配
扶持资金的分配方式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分配等方式择优选择项目或企业、单位,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单位按政策予以支持。
区经信局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查、立项等工作,于次年1月20日前完成项目审核立项工作。
第六条 预算编制
区经信局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按照轻重缓急,好中选优的原则,择优将拟支持项目纳入部门预算,提出预算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根据区经信局年度部门预算建议,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项目比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和当年财力可能,提出扶持资金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区人大批准。
第七条 资金拨付
对公示无异议或重审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区经信局向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拨款申请、年度预算和拨款依据,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拨付专项资金。
区级下达的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由各地区按照规定统筹安排,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安全高效。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八条 支持对象
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在惠山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
申报扶持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应当符合《中共无锡市惠山区委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惠发〔2017〕36号)中“支持对象”中规定的条件和当年度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支持范围
扶持资金将立足我区的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突出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着力提升惠山产业的产业竞争力、区域影响力和要素集聚力,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重点产业。
重点支持冶金、机械、电子、化工、纺织等我区支柱产业,瞄准先进制造业发展的高端环节,大力开展“强链、补链、建链”,促进产业链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延伸。
积极培育壮大智能装备制造业,大力发展物流自动化、智能机器人、高端数控机床等智能制造核心产业,形成一批具有整机设计能力、技术攻关能力、核心制造能力的装备制造业成套骨干企业,打造具有一定规模、品牌、市场、特色的智能装备产业集群。
(二)支持重点企业。
紧盯全区制造业重点骨干企业,通过运用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品牌建设等方式,提升产品的附加值,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着力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行业领军企业。
鼓励企业深耕制造业各个细分领域,掌握相关行业的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形成一批行业“单打冠军”和“专精特新”产品。
(三)支持重点项目。
立足“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发展方向,结合“中国制造2025”和国家“十三五”发展规划,加快在智能制造、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服务型制造等关键环节谋划和布局一批体量大、效益好、辐射广的重点项目,推动企业向价值链和创新链的高端迈进,掌握行业发展的话语权和主动权,加快形成在相关领域的先发集聚优势。
(四)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
第十条 申报条件
申报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鼓励企业改造升级
1、符合惠发〔2017〕36号文件所列基本条件;
2、工业投资项目需经经信部门核准或备案;
3、设备发票需经税务部门抵扣认证(未认证需说明原因);
4、企业项目新增到位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其中2万元以下单台套设备不计入有效投资额)。
(二)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
1、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
2、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通过国家级、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
被列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
(三)鼓励企业争创“专精特新”产品
2、企业产品被认定为2017年度省级“专精特新”产品。
(四)支持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被认定为2017年度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五)支持企业开发应用首台(套)重大装备
2、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通过省级“首台套”认定。
(六)支持企业建设工业设计中心
扶持对象为被评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企业”的单位。
(七)鼓励企业推进智能制造
1、符合惠发[2017]36号文件所列基本条件;
2、依法在本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
3、在本区国、地税部门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4、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要求;
5、当年度无重特大环保污染事故、严重非法生产经营、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等违规违法行为,完成节能减排年度考核目标;
6、智能化改造项目智能化技术设备占比达到50%以上。
7、申报智能工厂、车间示范奖励的工厂或车间须未享受过省级和市级的相关专项奖励。
(八)鼓励企业推进“两化融合”
5、当年度无重特大环保污染事故、严重非法生产经营、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等违规违法行为,完成节能减排年度考核目标。
(九)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单位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我区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意见中所列基本条件,申报节能改造项目的单位应具有较为完善的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
(2)依法在本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企业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
(3)在本区国、地税部门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4)完成节能减排年度考核目标;
(5)本年度无重特大环保污染事故、严重非法生产经营、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服务质量投诉、重大群体性事件等违规违法或诚信行为。
2、项目条件
(1)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经备案(或核准)的节能技术改造等重大节能项目的企业,对新增项目投资100万元(含)以上(实施周期为2016、2017两年),年节能量在300吨标煤以上。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实施的项目是在惠山区内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投资主体是按有关规定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年节能量在100吨标煤以上。
(十)支持服务型制造发展
扶持对象为被评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单位。
第十一条 支持方式
扶持资金以直接资助形式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 支持标准
除“鼓励企业改造升级、支持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推进智能制造”、“鼓励企业推进‘两化融合’”等支持范围的项目外,在评审年度奖励支持资金时,考虑企业当年度税收贡献情况,原则上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额度。
(由财税部门负责)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开支范围
扶持资金必须用于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直接费用。
第十四条 严格财政经费支出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经济科目支出预算达到10%及以上幅度的,按规定程序备案核准或审批。
项目承担单位对扶持资金的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四章 执行流程和决策机制
第十五条 申报指南
区经信局按照国家和省、市、区产业发展要求,确定年度扶持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和重点,发布年度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和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查、立项等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受理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度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及时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项资助,不能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奖励类项目除外),同一单位申报项目不超过2项,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各镇(街道)、开发区的经贸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扶持资金项目,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
区经信局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对申报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齐的申报资料。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
申请扶持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鼓励企业改造升级
1、惠山区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
2、备案或核准文件、投资项目备案证(含设备清单);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设备清单申报汇总表;
5、税务“已认证”设备发票汇总表;
6、税务“已认证”设备发票复印件;
7、法人承诺书;
8、其他证明材料。
1、惠山区现代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书
2、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或文件;
(4)被列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的证书或文件;
1、惠山区现代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书;
2、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2017年度江苏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文件。
(3)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文件。
(5)江苏省“首台套”产品认定文件。
1、资金项目申请书
2、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企业”认定文件
评审类项目:
1、备案或核准文件、投资项目备案证;
2、惠山区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认定文件;
5、智能制造项目采购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6、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奖励类项目: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获评省级以上示范智能车间、智能工厂的认定文件。
4、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评审类项目(含两化融合建设项目及惠山工业云平台项目):
1、惠山区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
2、两化融合类项目申报书;
4、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5、两化融合项目采购发票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奖励类项目:
3、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4、“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管理贯标试点企业”、“省级两化深度融合创新(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示范、试点企业”、“国家、省优秀软件产品奖”、“获得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三级/二级/一级”的证书或文件及被当年度被评定为“智能装备(产品)”的文件;
5、申报智能装备(产品)奖励的需提供认定装备(产品)当年度的销售发票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1、惠山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2、项目申请报告;
3、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纳税证明;
(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项目设备及材料购置清单、购置发票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7)项目进展情况;
(8)申报单位认为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材料。
4、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认定应由第三方节能评估机构现场出具节能量审核报告;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必须提供项目合同、节能效益分成证明及服务机构提供的项目实施情况及运行效果的证明材料。
(3)、“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文件
第十八条 项目审查
区经信局和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申报项目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查,提高扶持资金项目的质量。
区经信局会同财政局将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评估审核。
第十九条 项目确定
通过区级审查的项目,由区经信局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对控制类和禁止类预警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确需支持的,由区经信局提出充足理由和明确依据,经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报区现代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条 项目公示
对审批通过的扶持项目,由区经信局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信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扶持资金不予支持。
区经信局应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区经信局依法公开本部门扶持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
对获得扶持资金扶持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区经信局、财政局做好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扶持后的连续3年内,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经信局每年年初应当对上一年度所支持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区财政局。
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扶持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区财政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督
扶持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区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
获得扶持资金扶持的单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事前支持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企业或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扶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不按规定专款专用,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材料或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扶持资金申请单位或个人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名单。
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造成扶持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信用管理
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区经信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评价制,并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失信企业或单位列入不诚信名单,并取消该企业或单位5年申报各级、各类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的项目,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