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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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要点

1、行政法的特点?

答:

内容特点。

A内涵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B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C行政法律规范内容易于变动。

形式特点。

A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B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中。

2、行政法的地位以及作用?

答:

地位。

A从整体上看,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B从与宪法上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与宪法关系最密切的普通法律部门,是宪法最重要的实施法;C从与其他普通法律部门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最具影响的部门法。

作用。

A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职权:

a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赋予行政主体相应的行政职权;b明确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c明确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被委托组织及个人之间的关系;d明确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手段和程序;e明确对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妨碍行使行政职权的违法行为的制裁。

B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a建立和逐步完善保证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法律的各种规章制度;b规定并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参与权;c规定并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监督权;d预防、制止和制裁侵犯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3、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答:

选择复议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4、行政诉讼法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关系。

答:

提起主体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二审程序的主体是当事人。

提起条件不同,审判监督程序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二审程序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无论裁定、判决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在法定期限内即可提起。

期限不同,监督程序应在生效2年内提起;二审只能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判决15日,裁定10日)提起。

审理主体不同,监督程序为原审人民法院或原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只能由一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理对象不同,监督程序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二审为未生效的判决、裁定。

程序性质不同,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程序,不具有审级性质,是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一种事后监督和补救措施;二审是按照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设置的,是对一审案件的继续审理。

审判监督程序分别适用一、二审程序。

A一审程序审结的案件,无论是自行再审或指令再审,仍适用一审程序,作出裁判是第一审裁判,当事人不服可上诉;B二审程序审结的案件,无论是自行再审或指令再审,只能适用二审,所作裁判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C最高院或上院按照审监程序提审之案,应按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5、试比较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答: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

其区别为:

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

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

6、试比较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的关系。

答:

行政程序就是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和时间、顺序构成的行为过程。

步骤,就是实现某一程序的若干必经阶段;方式,是实施行为的方法和形式,两者构成程序的空间表现形式;

行政诉讼程序:

一审A起诉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B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

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C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D裁判(裁定和判决的合称)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审理判决执行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判决是法院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二审二审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理。

我国行政案件的审理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执行行政案件裁定、判决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照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以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7、行政机关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答:

行政机关虽然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但不是在任何场合下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参加到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8、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答: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必不可少并处于主导地位的主体一方,离开这一主体,任何行政诉讼法律关系都不能形成。

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法定代表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上述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中分别与人民法院构成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重要的主体。

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参与的行政诉讼的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他们参与行政诉讼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问题,他们同案件也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作用是协助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为人民法院正确审判案件提供帮助,在这一过程中,他们也有着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9、行政强制执行权?

答: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国家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并且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由国家机关本身或第三人直接履行或代为履行该义务,然后向义务人征收费用的法律制度。

10、国务院机构的立法权?

答:

国务院各部委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规章的权利,因此国务院各部委享有行政立法权;

目前我国宪法和组织法没有授予国务院直属机构行政立法权,但是根据其他法律国务院直属机构也有可能享有行政立法权;

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享有一般行政立法权。

11、公安派出所的法律地位?

答:

只有经过授权才能成为行政主体,未经授权当然不具主体资格,虽行使行政职权也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

12、行政机关派出机关的法律地位?

答:

派出机关皆具行政主体资格。

13、试比较行政处罚中罚款与滞纳金的区别。

答:

罚款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强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方式。

滞纳金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处以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强制方法。

相对人在被处以金钱义务后如仍不履行,可再次处以结付义务,直至其履行。

区别为:

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

滞纳金是防止违法行为发生的惩戒措施,法律设定滞纳金的目的在于促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

罚款则是以相对方存在违法行为作为前提的,没有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就不能实施罚款。

目的上存在差异。

罚款是对已经违反了法定义务的行为人实施的制裁,目的是惩罚、教育违法行为人,制止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而滞纳金的目的则是为了促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

实施原则上存在差异。

实施罚款贯彻“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对相对人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而滞纳金作为促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强制方法,在相对人未完全履行了义务之前,可以反复多次运用。

处理方式上存在差异。

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而滞纳金的处理方式则与相对人所应履行的行政法律义务相关。

14、行政授权主体?

答:

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并能行使行政职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

依据法律授权可以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包括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社会组织、人民团体;企业单位(行政公司);具有专门性知识、专门技能的事业单位。

只有经过授权才能成为行政主体,未经授权当然不具主体资格,虽行使行政职权也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

15、试比较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

答:

都是具体行政行为。

条件。

A撤销条件: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B废止条件:

法律依据改变;客观事实改变;行为目的实现。

效力。

A撤销效力:

被撤销前推定为有效,撤销后溯及为自始无效。

B废止效力:

废止前有效,废止后无效。

后果。

A撤销后果:

撤销前不可拒绝,只能先履行,需依法定程序撤销,撤销后可获国家赔偿。

B废止后果:

因信赖保护可获国家补偿。

16、试比较土地征收与征用。

答:

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土地所有权并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地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和全民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

二者都具有强制性,且必须满足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律、给予补偿三个共性。

其区别为:

所有权与使用权,对象不同……

17、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情形?

答:

行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

较大数额的罚款。

18、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答:

违法行为确已发生,且事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违法事实确凿;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该行为违法,并且明确规定了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同时规定了处罚种类和幅度——有法定依据;

实施的处罚种类仅限于警告和罚款两种——处罚种类的限制;

罚款幅度: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幅度的限制。

19、行政复议参加人?

答: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地位相似的人。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申请人(公民)的法定代理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共同申请人、共同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

此外,参与行政复议活动的还有证人、鉴定人,但他们参加行政复议,只是协助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与案件本身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称之为其他行政复议参与人。

20、应当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

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21、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答:

拘束力,指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行政机关决定的法律效果,当事人都必须尊重与遵守;

公定力,指行政行为即使被认为是违法的,在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之前,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否认其存在,都必须姑且视其为有效行政行为的效力;

执行力,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不可争力,即拒绝争议的效力,指一旦超过行政行为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期限,行政相对人等便不得就该行政行为提起争议;

不可变更力,指有权行政机关一旦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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