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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指一种治国方式或被治理的国家所处于的状态。

这是指国家权力的行使(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等的活动)和社会成员们的活动普遍处于符合一种良好而完备的法的规则系统的要求的状态。

法治所表示的治国方式或国家治理状态至少包括三个要点:

(1)存在良好而完备的法;

(2)现存的法得到普遍的遵守---国家机关各级官员的遵守和普通民众的遵守;

(3)具备使法得到普遍遵守的、体现着分工、制约的国家权力结构形式。

法治是在与人治这种治国主张相对的前提下提出的治国主张。

法治的主张与人治的主张完全相反。

法治的主张以下面的观念作为自身的理论基础。

(一)法治的主体观念---个体的自然独立和平等

(二)法治的认知观念---群体智慧优于个人

(三)法治的伦理观念---群体道德优于个人

上述基本观念表明法治优于人治或一人之治。

这些基本观念成为法治主张的理论根基。

法治的现实意义

(一)人们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要求法治

(二)国家的长治久安要求法治(三)发展社会生产力要求法治

法治基本原则

有良好的法

(二)普遍地依从法(三)有确法治的目标---以中国为例保国家机关守法的权力机制

(一)建立起一套以人民或体现人民意志为内涵的、以宪法为根本的、各部门法基本完整的法的体系。

(二)建立起一套能确保自行依法办事、不以个人意见凌驾于法之上的国家权力结构和运作机制。

(三)培养出一支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遍及国家各部门的公职人员队伍。

(四)结合制度改革,在全民族中宣传、普及以至最终形成一种健康的法律文化观念。

所谓婚姻是为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所谓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婚姻构成最初的家庭;

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家庭关系一般包括婚姻关系。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二)一夫一妻原则(三)男女平等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五)计划生育原则

亲属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法律特征:

(1)亲属不仅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且是一种法律关系

(2)构成亲属关系产生原因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三种:

一是缔结婚姻的法律行为;

二是自然人的出生;

三是收养等法律拟制行为

亲属的种类1、配偶2、血亲----

(1)自然血亲2)拟制血亲(3)姻亲

(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结婚也称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二)结婚的条件结婚的条件,即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结婚的禁止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积极件)

(1)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男》22;

女》20(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消极要件)

(1)禁婚亲

(2)禁止结婚的疾病

(三)结婚的程序(结婚的形式要件)

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实行登记制,即结婚登记是结婚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

1.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2.结婚登记的程序

(1)申请—要求结婚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审查—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进行审核和查证。

(3)登记—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1.无效婚姻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不具有婚姻的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观众也认为是以夫妻关系的结合。

事实婚姻属于违法行为。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8条规定: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可撤销婚姻指某种婚姻关系虽然具有了婚姻的形式要件,但该结合因欠缺当事人的真实婚姻合意,受胁迫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

(期限1年)

3.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

1.夫妻的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此外,该法第19条还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应为共同财产。

2.个人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3.约定财产

(一)离婚的概念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归于消灭。

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两种:

一是配偶一方死亡;

二是夫妻双方离婚。

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诉讼离婚及调解1.诉讼离婚2.离婚纠纷的诉讼外调解3.离婚诉讼中的调解与判决4.诉讼离婚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

对女方予以的特殊保护

5.判决结婚的法定条件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为了便于司法操作,该条法律还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解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夫妻身份,因夫妻身份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终止;

(2)共同生活的权利义务解除,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终止、法定继承人的资格散失,双方均有再婚的自由;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5)清偿夫妻对外债务;

(6)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

(7)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第一,离婚并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

第二,关于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

第三,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权。

(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父母对子女有保护盒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5.子女负有不得干涉父母再婚的义务

(二)非婚生子女我国《婚姻法》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不发生亲子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

八、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一)救助措施

(二)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

(一)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指将公民死之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遗产、被继承人、继承人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变化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2.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互谅互让原则

二、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内容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享有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遗嘱指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内容包括:

(1)接受继承或者放弃继承的权利;

(2)保管遗产的权利;

(3)参与遗产分配的权利;

(4)执行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权利;

(5)当继承权遭受侵害时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2.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1)时间效力

(2)确认效力(3)对人的效力(4)对代位继承的影响

1.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2.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适用于下列情形;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嘱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其继承的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2)子女--①婚生子女②非婚生子女③养子女④与继父母形成了实际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2.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

是指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来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代位继承权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转继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享有。

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在转继承关系中,享有转继承权的包括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如: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1.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分配遗产

2.特殊情况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五、遗嘱继承

指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财产继承方式。

1.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2、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二)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1.遗嘱的变更

遗嘱变更的法律要求是:

(1)遗嘱变更只能由遗嘱人本人亲自进行,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对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加以变更。

(2)遗嘱变更的内容必须合法

(3)遗嘱变更的方式必须合法

2.遗嘱的撤销

(三)遗赠

1.遗赠的概念

指遗赠人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个人或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2.遗嘱继承同遗赠的区别

3.遗赠抚养协议

六、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接受和放弃

1.继承的开始

2.继承的接受

3.继承的放弃

(二)继承开始的通知和遗产的保管

1.继承开始的通知

2.遗产的保管

3.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三)遗产的分割

1.遗产分割的一般法律规定

2,遗产分割的方法

3.遗产中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

(四)为胎儿保留遗产继承份额

(五)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

第一节民法原则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意思自治。

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原则上均由平等的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平等原则

(2)自愿和公平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合法性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1.自然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2.个人合伙

(二)法人

独立承担有限责任,是法人的实质所在。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

这种规则从一定角度说是通过两种方式确立的:

一种是借助法定主义,即由法律直接明确规定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内容。

另一种则是必须通过法律行为制度才能完成其内容的确定和实现。

民法以私法自治或意思自治为原则之一,在民法上,法律基于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允许当事人个人自由创设法律关系。

一般来说,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基本精神或强制性规定,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均可依其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无效及可撤销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

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

(5)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包括以下几种: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三)代理

1.代理的概念及代理权的行使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表见代理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及其种类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在我国民法上是指对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的,我国民法设立了两种诉讼时效,即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特别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限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以前,因发生一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实行法定主义。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延长是为了在特殊情况下保护权利人而设置的制度。

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人格权法

一、一般人格权

所谓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全部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总括性的权利。

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可概括为人格的独立、自由、平等、和尊严,四者相辅相成,共同完整地构成抽象的人格权范畴。

具体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某项特定的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权利。

具体人格权包括以下几种: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三)肖像权(四)名誉权(五)隐私权

一、物权的概念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指的是由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因而是一种请求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三)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在法律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支付为标准。

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非经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四)善意取得制度

(五)财产共有

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用益物权

指非所有人享有的对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它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

四、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抵押

(二)质押/质押权

动产质押和权力质押

留置/留置权

一、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范围比较广泛,并不都属于侵权行为,其中还包括犯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等。

侵权行为的一般特征是:

1.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依法产生民事责任后果。

2.侵权行为侵犯的是民事主体的法定权利或绝对权利。

3.侵权行为是一种由侵害人单方面实施的不法行为。

在民法理论及各国立法中,对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主要采用行为违法性、行为人的过错、因果关系、损害等四个构成要件。

二、特殊侵权行为

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实行公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包括停止侵害、排出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以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为解决案件而进行的一种活动。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国家为调整民事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诉讼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的任务

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确认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两审终审原则

(2)公开审判原则(3)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4)辩论原则(5)处分原则(6)自愿、合法进行调解的原则

二、管辖

管辖就是确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属于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的制度。

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指定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4.指定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是指诉讼的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

1.当事人2.共同诉讼人

(1)必要的共同诉讼

(2)普通的共同诉讼3.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4.诉讼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

(2)委托代理人(3)指定代理人

第二节民事诉讼程序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则是民事审判程序中最基本、最常用的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大多数都按普通程序进行。

第一审普通程序一般由下列环节组成。

起诉和受理

(1)起诉和受理的概念

(2)起诉的条件和方式(3)起诉的内容(4)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处理----7天2.审理前的准备3.开庭审理

(1)法庭准备阶段

(2)法庭调查阶段(3)法庭辩论阶段(4)评议宣判阶段4.判决与裁定

二、第二审程序

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上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违法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三、审判监督程序

又称再审程序。

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进行再审的一种诉讼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由有审判监督权的公职人员和机关提起。

四、特别程序

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特定案件时所适用的特殊审批程序。

这些特定案件有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五、督促程序

是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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