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税务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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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自觉加强道德修养,为人诚实,注重诚信,讲究公德,自觉维护校园公共秩序,爱护公私财物,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2.学习态度

①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刻苦钻研,注重实践,献身事业,服务人民。

②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努力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③积极进取,勇于创新,视野开阔,思想活跃,求真务实,治学严谨,具有优良的学风。

④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协调发展,努力拓展知识视野,构建合理知识结构,热爱所学专业,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

3.遵纪守法

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培养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法律精神。

②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制定的相关校纪校规。

③强化自律意识,维护法律尊严和校纪校规的严肃性,自觉抵制违纪违法现象,无违法和违纪行为。

4.文明素养

①礼貌待人,尊敬师长,敬业乐群。

②作风踏实,行为正派,举止文明。

③勤劳朴素,崇尚节俭,不挥霍浪费。

④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乐于助人。

⑤讲究卫生,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二)院系可按照以上四个方面内容制定具体评分标准,根据学生个人表现,采取班级民主测评的方式确定得分,基础分可确定为60分,最高不超过80分。

二、附加分计分方法

(一)附加分项目和加分标准

1.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舍己救人行为或在道德文明、政治文明、公益文明创建活动中受校级以上单位公开表彰或奖励者,按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5分、6分、7分、8分。

2.积极参加青年志援者活动,参加者每次加2分。

3.被学校命名为一学期一度的“文明宿舍”的,成员加2分,宿舍长加4分。

4.参加无偿献血活动,报名者加2分,献血者加5分,受市级以上单位表彰或奖励者加8分。

(二)院系可结合学生思想品德表现具体实际,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增加附加分项目和确定加分标准。

但加分同一项目不累计,同一内容不同级别的加分取最高值,不同项目累计加分最高分数不得超过20分。

三、扣分办法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者,每次分别减4分、6分、8分、10分、12分。

2.有迟到、早退、旷课、不按时归寝或夜不归寝、不按时熄灯就寝、集体活动缺勤以及随地吐痰或乱丢纸屑、在公共场所或寝室吸烟、在宿舍内私接电源、违章用电、不爱护公物等违反学校日常管理规定尚未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由院系制定细则酌情减分。

第九条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办法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满分为100分,其具体测评办法如下: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分=∑(课程实际成绩×

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一、成绩计算一律采用百分制,不是百分制的核算成百分制。

采用五级分制的按以下要求进行换算:

优-90分;

良-80分;

中-70分;

及格-60分;

不及格-50分。

学分参照各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数计算。

二、考试作弊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缓考课程按缓考后评定的实际成绩参加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三、各院系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课程学习成绩测评范围和修正办法,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同时在本单位公布。

辅修专业课程的学习成绩不计入本项测评范围。

第十条身心测评办法

身心测评满分为100分,其具体测评办法如下:

身心素质测评分=同学评议分+记实奖励分-扣分

一、身心素质测评由同学评议分、记实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

主要考察学生的体育达标状况、体育锻炼状况、生活习惯状况、人际和谐状况以及心理调适能力等。

同学评议主要从参加院系和班级组织的体育活动的态度、早操出勤率及态度、参加课外体育锻炼的情况、身体健康状况和身体素质、人际和谐状况、心理调适能力六个方面进行评议。

具体内容如下:

1.树立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和精神面貌,有健康的体魄。

2.认真上好体育课,自觉按照学校要求参加体育达标测试,积极参加各种体育竞赛活动和全民健身运动。

3.具有较强的自我锻炼意识,积极参加早锻炼和课外体育活动,掌握一定的体育技能,培养终身锻炼的良好习惯。

4.讲究心理卫生,正确对待挫折,注重人际关系的和谐,增强社会适应能力。

5.有健全的人格、高尚的情操、良好的意志品质和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对自我和客观世界有正确的认知。

二、奖励分和扣分主要对学生在校内群体性体育活动和竞技性体育比赛中的表现进行记实考核,评议分、奖励分和扣分具体细则标准由各系制定。

第十一条学生基本素质测评及其所包括的思想品德、身心素质测评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测评总成绩90分(含90分)为优秀;

测评总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

测评总成绩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章学生发展素质测评

第十一条学生发展素质测评主要以学生实际所获得的荣誉和奖励作为评价的指标,包括学习能力、创新创造、社会工作、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文体活动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学生发展素质测评采取直接加分的办法,分项累加,由此所得的发展素质测评各项加分累计得分没有上限。

第十三条学生发展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测评时间为下一学年第一学期的前3周。

第十四条学生发展素质测评加分办法

一、学习能力加分

学习能力加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课程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情况。

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加分类别

专业排名

前3%

专业排名前10%(前项

已加分的不再累加)

专业排名前20%(前项

专业排名前30%(前项

人数标准

50人以上

50人以下

加分标准

10

8

6

4

2

(二)辅修加分

1.主修专业必修课成绩合格以上,辅修成绩合格者,加2分;

2.主修专业必修课成绩合格以上,辅修成绩良好者,加4分;

3.主修专业必修课成绩合格以上,辅修成绩优秀者,加6分。

(三)CET4考试合格者加2分,优秀者加4分;

CET6考试合格者加4分,优秀者加6分。

对于外语专业的学生,专业4级考试合格者加2分,优秀者加4分;

专业8级考试合格者加4分,优秀者加6分。

非外语专业的学生通过专业外语4、8级考试的按照上述标准加分。

(四)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合格

良好

优秀

3

5

7

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上述计算机等级考试按照上述标准降低1分实施加分,参加专业性等级考试可参照上述标准加分。

二、创新创造加分

(一)学科竞赛加分(包括数学建模、数学、英语、语文、网页设计、电子设计等与专业、科技有关的竞赛及创业计划竞赛)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系级

1

校级

市级

省级

12

国家级

20

16

说明:

①一人参加同一项竞赛活动获得多项奖的按最高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②一项竞赛活动由多人参加并获奖的,如排名不分先后,均按相应级别加分;

如排名有先后,排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降一级加分。

③以上竞赛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

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二)科技发明成果(科研成果)加分

1.科技发明成果(科研成果)获批准立项的按照国家、省、市、学校等级分别加10分、7分、5分、3分,参与项目非第一者降1分加分;

参加评比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的加分标准×

1.2。

2.获得国家专利的,属于发明专利的一项加30分;

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一项加24分;

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项加18分。

如属于多人合作的成果,参照学科竞赛加分说明中的第②款处理。

(三)学术科研论文(含调查报告、新闻、文艺作品)加分

1.在各级正式出版物(有刊号)上发表各类学术科研论文者,按下表加分

级别

类别

省级

3000字以上

3000字以下

18

14

若为合作完成的论文,第一、二作者各按加分的80%和60%计分;

若为三人合作的论文,第一、二、三作者各按70%、50%、40%计分。

学术科研论文参加评比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上述加分标准×

1.2加分。

2.在正式出版物、报纸、电台发表作品(非学术科研类)、调查报告者,按下表加分

2000字以上

作品、调查报告参加评比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上述加分标准×

二、社会工作加分

1.担任班级学生干部,可采取班级民主测评方式或由所在班级班主任和分管的辅导员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2.担任系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所在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3.担任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所任职务的主管部门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等级

类别

不合格

班级主要学生干部

校级和系级主要学生干部

1.班级、系级和校级学生干部的任期一般要满一年方可参与考核加分。

在学年末进行考核时,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30%。

2.班级主要学生干部是指班长和团支部书记,校级和系级主要学生干部指学生组织中各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学生干部。

3.其他非主要学生干部的加分按相应类别的学生干部的相应等级加分×

0.8计算。

4.院系级社团干部参照班级非主要学生干部相应的加分标准加分,校级社团干部参照校级非主要学生干部相应的加分标准加分。

5.身兼两职或多职的学生干部按其最高职务等级加分×

1.3计算。

三、社会实践加分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参加者加1分;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被评为系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2分;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被评为校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4分;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被评为市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6分;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被评为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8分;

四、青年志愿者活动加分

1.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并被评为系级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加2分;

2.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并被评为校级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加4分;

3.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并被评为市级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加6分;

4.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并被评为省级及以上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加8分。

五、体育活动加分

(一)参加省、市级运动会及各项体育竞赛的,每人加2分,个人获得前六名的分别加10、8、6、4、3、2分,集体项目按个人标准的80%计;

(二)参加国家级专项比赛的,每人加4分,获奖者按省、市级1.5倍加分,集体项目按个人标准的80%计。

1.在各类正式体育比赛中破校纪录者另加2分,破市纪录者另加4分,破省纪录者另加6分,破全国纪录者另加8分。

3.在同一学年中参加两个及以上不同级别的同类体育比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

1.2计算,不重复加分。

六、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加分(包括辩论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演唱比赛、书法、摄影、美术、艺术体操、文艺表演等)

等级

9

1.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

2.在同一学年中参加两个及以上不同级别的同类竞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

3.集体项目按个人标准的80%计。

七、其它加分

1.各种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加2—4分。

2.学生社团活动开展出色,受校级以上单位公开表彰者,其社团主要负责人按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2分、4分、6分、8分;

其它成员按以上标准的50%加分。

3.修读第二学历、二学位合格者加4分。

4.取得除外语、计算机以外其它各类技能证书、资格证书者加2—4分。

第四章测评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学生综合素质综合测评以学生班级为单位,实行校、系、班级三级管理,辅导员、班主任具体执行。

学校由学生工作处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测评办法和综合测评的指导及结果审核。

系成立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系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班级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十六条学生工作部(处)处、团委等有关部门有权依据事实对个别学生提出加分或扣分意见。

第十七条学生基本素质测评中的思想品德测评和身心测评同时进行,先由学生本人作个人学期小结,提交班委会,然后在辅导员或班主任的主持下,召开班级民主测评会进行评议。

测评成绩由班委会具体负责计算。

测评结果填入附表一并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和班长签字后上报所在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学生基本素质测评中的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主持、班委会具体负责计算。

计算结果填入附表二由本系教学秘书核实并签字后报所在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十九条学生发展素质测评的加分,原则上由学生本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交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和班委会进行初步认定后汇总填入附表三上报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最终确定加分值。

第二十条上述各项测评结果由各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本系范围内张榜公布。

学生若有异议,应在三天内向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由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第五章测评结果适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学生学期或学年评奖评优及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主要参考依据。

考虑到基本素质和发展素质的双向作用,学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按基本素质测评成绩确定学生的参评资格;

涉及到按学年评奖评优的项目按基本素质测评学年汇总成绩确定学生的参评资格,按发展素质测评成绩确定奖项的分配。

第二十二条按学年评奖评优的项目在按基本素质测评具备参评资格的同等条件下,按发展素质测评成绩的高低确定评奖等级及评优者。

第二十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评奖评优:

1.思想品德测评不合格。

2.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

3.学期或学年内未取得规定必修课学分

3.身心测评不合格。

4.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

5.在测评工作中弄虚作假者。

第二十四条凡基本素质测评结果班内排名在前15%以内者,可申请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测评结果班内排名在前25%以内者,可申请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测评结果班内排名在前40%以内者,可申请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测评结果班内排名在前50%以内者,可申请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五条各系按学期评定的学生基本素质测评统计结果及按学年评定的学生发展素质测评统计结果按班级填入附表四、附表五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学年学生个人的综合素质测评及鉴定情况填入附表六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毕业时进行一次综合素质测评总评,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分数相加即为总分。

以此作为“优秀毕业生”评定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系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思想品德测评的内容、身心测评的内容和本条例未含盖的其它发展素质方面内容,在本单位制订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实施细则》中予以补充,同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若对本条例的测评内容体系进行其它调整的,调整情况需在正式测评前报学校审批并在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春税务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同时作废。

附表一:

长春税务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身心素质民主测评表

系别:

专业班级:

学年学期:

姓名

思想品德测评

身心测评

备注

总分

等级

评议分

 

  

11

13

15

17

19

21

22

23

24

25

28

班长签名:

团支书签名:

班主任审核签字:

附表二:

长春税务学院学生课程学习成绩测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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