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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制度

职工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制度

为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根据上级规定结合铜矿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新入矿人员培训

新入矿人员包括毕业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及学徒工和新调入人员等。

新人员入矿前由矿组织进行入矿教育培训和考试,入矿培训和考试的内容安排如下:

第一条基本概况

1、露天矿概况及矿史介绍

2、露天矿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3、人员培训的具体要求

第二条纪律教育

1、矿规矿纪教育

2、劳动纪律教育

第三条生产知识教育

1、铜矿生产过程

2、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设备介绍

第四条安全教育:

1、《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所赋予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2、矿山安全规程及露天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与其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4、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

5、事故施救、自救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6、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等。

第五条思想教育:

职业道德及爱岗敬业教育

二、新上岗(转岗)人员的培训

新上岗人员(新转岗人员)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其培训执行新入矿人员培训中的安全教育部分。

三、新入矿人员的培训时间

新入矿人员的培训时间一般为40小时;新上岗人员(新转岗人员)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培训时间30小时。

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职工外出培训

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单位及公司培训中心不能培训的情况下,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各类人员外出参加各类技术、业务培训及实习培训。

并遵守以下规定:

第六条外出培训需提前向公司培训中心提出外出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人数、地点、费用等。

并由经管科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外出培训由矿统一联系,负责学习合同或协议的签定。

第八条外出培训人员,必须服从领队的管理,做到有事请假,要严格遵守代培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由于本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部形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九条外出培训人员必须做到学习目的明确,按照培训计划,虚心学习,努力掌握培训内容。

培训期间考试不合格者,停发培训期间的全部奖金。

第十条参加各类培训班人员,培训结束后需将培训合格证书或结业证书及考试成绩交到矿及公司培训中心备案,没有证书及学习成绩的,要写出学习总结,否则按培训不合格处理,停发培训期间全部奖金。

第十一条外出培训人员的待遇及劳保分别按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的资料费、讲课费等由矿统一审核后报公司批准报销。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最大限度的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目标的制定

根据铜矿行业及公司的有关要求,结合露天矿安全生产的实际,安全目标的制定必须在满足公司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班组的实际,按照“三级控制”的原则,制定既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又具有一定的先进性的安全目标,同时要制定出确保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

第二条安全目标的控制

安全目标明确后要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全员知晓,按照“三级控制”的原则,即:

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不发生轻伤和障碍;段控制障碍和轻伤,不发生事故和重伤;矿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进行层层分解,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

并按照每一级的安全控制责任展开落实,使安全生产目标可控、在控。

1、班组级的安全控制:

(1)首先班组的每个职工必须增强“控制未遂和异常”的迫切感和责任心,牢牢树立异常就是隐患、就是危险点的观念。

同时,班组长要组织分析、讨论本班组所管辖范围内的异常表现,并做到人人心中有数。

(2)做到及时发现异常,包括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一要通过加强运行班组设备巡回检查、检修班组的定期检查及时发现设备、系统作业环境等的异常;二要在检修中不放过任何非正常的迹象。

(3)必须做到控制异常。

发现异常后要立即采取措施或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采取措施,不能麻痹大意、拖延等。

(4)对每一种异常,班组还要集中讨论控制的方案。

(5)在具体处理异常或进行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点分析,弄清楚危险点,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6)上一级要加强对班组的指导和监督,对班组未及时消除的异常或发生的未遂事件,要及时指出并解决。

2、段级的安全控制:

(1)各段首先要按照质量标准化的要求,抓好标准化作业和科学管理,为职工创造安全、良好的作业环境。

(2)要组织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安全技术措施、规范,并监督执行。

(3)各段要加强设备、电动工器具及安全用具等的管理,要从台帐、设备现状、在线监测、定期检验等方面去抓、去管。

要制定和完善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及安全用具等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及时解决在执行中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并及时解决,使设备、设施充分发挥其安全生产的功能。

(4)各段必须确保安全保护装置、自动装置等完好、可靠。

(5)各段必须高度重视对重复发生的不安全事件和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控制,及时查清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6)各段一级要检查、指导、监督部安全职责的落实情况,段每月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完善防范措施。

3、矿级的安全控制:

(1)认真组织贯彻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使其有效的运作,保一方平安。

(2)及时了解和掌握重大隐患并及时决策、治理。

(3)认真组织制定灾害的预防和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生产必备的资金投入并组织落实。

(4)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事故追查、处理工作。

并全力支持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督、依规监督。

(5)必须把好重大生产任务的安全关,做到靠前指挥、现场监督。

(6)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及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安全生产。

第三条安全目标的考核

安全目标的考核要采取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矿、段、班组都要按照各级的安全控制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做好考核工作,重点要抓好日常的动态考核,考核要注重时效性,考核办法和标准按矿及上级有关制度执行。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为消除铜矿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将我矿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修改为本制度。

第一条露天矿组织对本单位生产作业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报告,各段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各岗位专责人员的检查制,明确检查项目、时间、周期及其它相关规定。

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二条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按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

难度大,矿解决困难,须上报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

难度较大,段解决困难,须由矿组织解决的隐患。

C级:

由段及业务科室必须解决的隐患。

2、露天矿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

机电、运输、穿爆、火灾、边坡和其它。

3、按照隐患的严重程度由各单位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见附表)并按时治理隐患;对严重程度较大的隐患,按要求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并由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签字后逐级上报。

第三条露天矿矿长对煤矿生产作业区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安全副矿长配合矿长工作,各段施工队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员、运行检修人员,都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生产设备、设施、现场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报告,并按隐患整改方案进行隐患治理。

第四条露天矿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生产作业区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员检查范围及重点:

1、运行人员接班前和交班前对管辖设备区域进行全面检查,运行班长在值班期间对主要设备全面检查一次,在交接班前后还应向各设备的专责人员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并进行重点检查。

2、设备检修人员对专责检修的设备每周至少检查两次,对重点设备和有缺陷的设备要增加检查次数。

班组长每天要向设备专责检修人员了解检修范围内所有设备运行情况,并对重点设备进行检查。

3、各段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每日上班后进行现场巡视检查,主要了解和检查设备运行或检修情况、规程制度及安全措施贯彻情况、现场安全防火情况;下班前向横班班长交代有关注意事项及相关要求。

4、矿领导按职责分工每天要在生产调度室了解设备运行、检修及主要生产情况,并随时深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和巡视。

5、矿长每月组织一次由职能科室、安监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一般隐患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查出的重大隐患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整改作业范围,组织实施和自检验收,并在自检报告上签字。

6、各职能科室要坚持日常和定期检查,及时掌握生产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设备运行情况,对安全隐患研究治理措施并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逐级汇报。

安全科:

负责排查全矿土方剥离、铜矿生产现场运行设备和人员的安全状况,提出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

排查坑下煤层自然发火、片帮、滑坡、道路挡车墙、煤场防火等情况,并认真落实矿整改措施。

调度室:

重点排查坑下煤层自然发火、片帮、滑坡、道路挡车墙、煤场防火、土方现场安全监管等情况,并认真落实矿整改措施。

生产技术科:

负责排查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工艺;是否存在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否存在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负责监督检查地下室通风、防有毒有害气体、防汛、防火、防煤尘、防滑坡等安全设施和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重点排查坑下片帮、滑坡等情况,并认真落实矿整改措施。

机电科:

负责检查“三同时”情况和整改情况;监督检查防生产运输事故、防设备事故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是否存在疏干排水系统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各段:

重点排查管辖设备安全装置的运行、设备火灾、设备按计划检修情况,及设备作业区安全挡墙情况,并认真落实矿整改措施。

重点排查设备安全装置的运行、设备火灾、设备按计划检修情况及运输道路挡墙、路面、降尘状况,并认真落实矿整改措施。

第六条安全隐患的确认与上报。

班组及段在日常的检查中,按安全隐患级别随时上报至安全科,安全科对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出的隐患和各单位上报的隐患、随时整理并按照级别落实整改安排,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每季度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第七条安全隐患的治理。

安全隐患的治理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

矿长对隐患的整改负全面责任;分管矿长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单位、班组安全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资金、时间、责任四落实。

第八条安全隐患的管理。

露天矿安全科负责安全隐患的综合管理。

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九条露天矿坚持“不安全绝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将不得生产。

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逐级报告,隐患消除前不得生产。

第十条因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责任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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