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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全县优抚对象和现役军人优待管理机制。

制订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分配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安置。

负责全县城镇2011年前入伍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分配计划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负责军地两用人才开发利用。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各项优待政策和现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负责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4

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组织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

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

管理、分配中央、省、市、县各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负责国内外对我县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

负责落实救灾工作政策。

救灾和社会救助科

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有效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组织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

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全县灾情。

承办中央和省、市、县救灾款物分配和监管工作。

承办全县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组织、指导全县救灾捐赠工作。

承办国内外对我县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工作。

5

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

承担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以及中心敬老院的建设、管理;

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办法;

负责低保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与核对等工作;

牵头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深入开展居家养老报务,稳步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负责全县弱势群体的社会救济、特困救助工作。

拟订社会救助工作规划、政策和标准;

指导开展社会救助,促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孤儿、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承担中央和省、市、县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五保、孤儿、城市“三无人员”供养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

指导全县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

承担全县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负责全县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的管理工作。

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核查协调联动机制,研究制定具体的信息查询办法;

承担全县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建设、日常维护和信息更新。

负责城乡低保信访举报的受理及复核工作。

协助开展城乡低保数据统计工作。

6

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居)务公开,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提出全县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

负责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及服务管理工作。

承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的表彰工作。

7

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和申报工作;

负责重要自然、人文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核工作;

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负责编辑和审核全县行政区划和标准地名的图书资料;

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干部培训工作。

负责行政区域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审核报批有关工作。

负责重要自然、人文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核工作。

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负责编辑和审核全县行政区划和标准地名的图书资料。

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县、乡两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8

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各类福利机构的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

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县级福利资金,落实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全县社会福利企业相关工作。

负责全县福利企业相关工作。

社会事务和民间组织科

组织安排残疾人到福利企业就业。

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和各类福利机构建设、服务标准,并予以指导、规范。

9

拟订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政策规定。

拟订慈善事业发展政策。

10

负责全县老龄工作,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完善老龄服务功能。

负责老龄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开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审查承办老年人“老年证”换发工作。

负责组织老年人的文体娱乐活动和老龄问题政策的调研,完善老龄服务功能。

牵头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深入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稳步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1

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工作;

指导婚姻登记、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倡导丧事从俭,易风移俗,文明丧葬新风,实行火葬,杜绝土葬,制止二次装棺和乱埋乱葬。

全面推进全县殡葬改革和公墓以及骨灰堂建设相关工作。

搞好正面宣传教育,抓好反面典型查处,总结推广殡改先进经验,不断深化殡改工作。

加强丧葬用品的市场监督和管理、取缔和禁止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经营。

指导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严格执行收养政策,把好收养关。

负责全县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

12

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监察工作。

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察工作。

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按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工作。

13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负责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

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4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事宜。

监督、审计、检查乡镇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市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

负责民政系统统计管理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登记表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相关案例

收养

登记

公安局

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

2、《河北省收养登记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4号);

3、《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4号

某日,某派出所接到捡拾弃婴报案,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查找生父母及亲属的工作,确认属弃婴后,出具《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将弃婴送交民政局,由民政局安排家庭寄养。

赵某和徐某向民政局提出收养申请,卫计局出具《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民政局负责收养人条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向赵某和徐某发放收养登记证书;

公安局根据收养证书,负责办理落户手续。

卫计局

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

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做好优生优育指导和艾滋病预防工作。

司法局

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

民政局

严格把关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并对后续的收养关系状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低保、五保贫困户的救助

政府办

(扶贫办)

负责贫困村中有劳动能力的户发展增收致富产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1号)

政府办(扶贫办)负责贫困村中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发展增收致富产业;

民政局负责贫困村中低保、五保户的救助,维持其生活。

负责贫困村中低保、五保户的救助,维持其生活。

殡葬

管理

管理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负责对全县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等骨灰安放设施建设的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和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案例一:

某日,巡查时发现,某村在其原公益性墓地旁砍伐树木并开挖山体,有扩建公墓的嫌疑。

民政局立即会同该乡镇工作人员前去了解情况,但该村负责人否认。

据初步查明,此行为未经任何部门审批。

民政局人员解释政策后,希望其能立即停止施工,恢复原样,但毫无效果。

随即与林业部门进行了沟通,由林业部门对其未经审批擅自砍伐树木、改变林地性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并责令其补种树木,恢复原样。

案例二:

某日,接群众举报,A镇B村有一村民在山上新修一空穴,面积很大,要求查处。

第二天,民政局工作人员与乡镇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查看,发现情况属实,该空穴为双穴,占地面积20平方米左右,未安葬,工作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据初步调查,该地为耕地,且为基本农田。

民政局按照相关部门职责边界,将此案件移交国土部门,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进行了拆除。

案例三:

某日,殡葬管理所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某家丧葬用品店陈列着纸扎的房子、手机等迷信用品,立即将此情况告知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经营(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林业局

对占用林地建设、扩大墓穴占地面积或乱葬乱理的,进行依法查处。

国土局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占用耕地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火葬区内经营(销售)土葬用品或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销售)丧葬用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救助

负责组织、协调城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

某日,接到110指挥中心报警。

龙山大街有一流浪人员睡在马路边上,接警后城关所出所警察把该名流浪人员送入民政局。

后发现该名救助人员无身份、户籍、无亲友,怀疑并有患有精神类疾病,本着“先治疗、后医治”的原则送入定点医院治疗。

在治疗期间,积极和救助人员沟通,查找个人身份信息,同时发现其有严重的脑外伤:

右侧额颞部紧贴颅板下见梭形高密度影大小约29*80MM。

右侧额颞叶见斑状低密度影。

右侧脑室脑池明显受压,中线结构向左侧移位。

颅压很高,已经危机到救助人员的生命。

民政局积极和第一医院沟通协调转院治疗,对其进行了开颅手术,挽救了其生命,25天后治愈出院。

在住院其间,查处其身份:

杨**,男39岁,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洲人,由民政局配合交运局护送其到家。

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劝离、护送等工作;

依法查处非正当乞讨行为,严厉打击以乞讨为掩护的违法犯罪活动。

负责确定定点收治医院,做好救助对象中危重病人、传染性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对定点医院的治疗过程进行监督。

交运局

协助、配合做好救助对象的返乡工作,提供交通工具。

动物

防疫

农牧局

主管动物防疫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50号)

某年某月,某养殖场饲养的家禽群体发病并大量死亡。

接到疫情报告后,农牧局派出专家到场诊断,怀疑发生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采样送检并逐级上报疫情。

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立即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农牧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报县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开展扑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等防疫措施的技术指导;

卫计局组织对相关人群进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畜的监测,并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员防护技术指导;

林业局加强对周边野生鸟类疫源疫病的监测;

市场监管局开展暂停活禽交易专项监管;

民政局负责做好疫区范围内居民生活救济等工作;

商务局负责做好禽产品等肉食品供应,紧急调度职责范围内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疫区群众救济工作。

组织对相关职业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的疫病防治工作。

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负责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商务局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肉食品供应、职责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等工作。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联系电话

“5·

12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

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及灾害自救互救知识。

活动载体包括图版展览,宣传手册、图片等资料发放,防灾减灾演练等系列活动。

3897507

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服务

按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据物价上涨指数发放物价补贴,享受冬送温暖的补助。

低保中心

城乡困难家庭对象的援助政策

根据物价上涨指数发放物价补贴,享受冬送温暖的补助。

受灾人员救助服务

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孤儿、困境儿童保障服务

对孤儿及困境儿童提供分类保障制度,按季发放生活补助费。

临时救助

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家庭提供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生活救助。

“敬老月”活动

全面宣传孝道文化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弘扬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开展“送和谐、送温暖、送服务、送健康、送欢乐”走访慰问活动,关爱高龄、困难和失能老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老龄委

3897503

婚姻登记

免费为县民办理结婚、离婚登记,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出具单身证明。

婚姻登记处

3897579

殡葬服务

提供遗体运输、冷藏、防腐、整容和腐败遗体处置服务;

负责遗体火化。

殡仪馆

3741111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会团体事项监管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

(三)养老机构事项监管

(四)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事项监管

(五)福利企业事项监管

(六)地名管理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全县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七)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八)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

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

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节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加大整改力度,直至达到整改验收标准,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三)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违法问题,并及时向主管单位和民政局上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

每年年初下发开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

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

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

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

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

完成年度检查后,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

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

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由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被撤销登记的,由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为加强对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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