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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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四、应税服务(选择题)

应税服务

具体项目

 

交通运输业

1.陆路运输服务。

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2.水路运输服务。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4.管道运输服务。

现代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

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跨税种兼营)

3.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

多选题】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下列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现代服务业的项目是()。

A.研发和技术服务

B.文化创意服务

C.不动产租赁服务

D物流辅助服务

E.餐饮中介服务

【答案】CE

【解析】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五、税率与征收率

(一)税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征收率——3%

六、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思路,基本规定同前,针对应税服务的特殊规定:

(一)销项税额——计税思路,基本规定同前述。

(二)进项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4)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

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进项税额=(运输

费用+建设基金)×

7%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

=发票价款×

11%

增值税的交通运输业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

额=价税合计金额×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5)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6)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3.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是按上述公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4.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5.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

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

进项税额。

6.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简易计税方法

(四)代扣代缴税款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

(1+税率)×

税率

单选题】试点地区的某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2年10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总额(含税,下同)111万元,支付同是试点地区的联运企业运费总额22.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月外购汽油10万元(不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入运输车辆20万元(不含税,取得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机械零配件3.09万元,取得普通发票。

该企业2012年10月应纳增值税()万元。

A.3.33B.3.61C.3.70D.7.10

【答案】C

【解析】销项税额=111/1.11×

11%=11万元

进项税额=22.2/1.11×

11%+10×

17%+20×

17%=7.30万元

应纳增值税=11-7.30=3.70万元

单选题】上海甲公司是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的一般纳税人,2012年7月取得应税服务收入价税总额为750万元,无偿给关联企业提供代理服务一批,同类服务的不含税价款为200万元;

支付给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代理费用总额212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给非试点地区货物运输公司运费总额为100万元,取得货运发票。

甲公司2012年7月应缴纳增值税()万元

A.23.45B.35.45C.34.73D.38

【答案】B

【解析】销项税额=750/(1+6%)×

6%+200×

6%=54.45万元

进项税额=212/(1+6%)×

6%+100×

7%=19万元

甲公司7月份应纳增值税=54.45-19=35.45万元

计算题】上海宏远公司从事提供应税服务的业务,2012年8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2012年8月16日,取得某项服务费收入总额106万元,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6万元。

(2)2012年8月15日,购进货车一台,取得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20万元,税额3.4万元。

(3)2012年8月20日,接受本市其它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万元。

(4)2012年8月15日,接受上海市某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纳税人自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价税合计金额”栏5000元。

(5)2012年8月15日,接受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票面左上角注明“代开”字样,“合计金额”栏5000元,“税率”栏3%,“税额”栏为145.63元。

(6)2012年7月,接受本市其它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8月份服务中止,作为服务接受方到税务机关办理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张,税额为1000元。

(7)8月20日支付某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劳务,支付价款10.6万元,取得了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

上述扣税凭证均通过认证,符合规定。

计算该公司2012年8月份应纳的增值税(不含代扣代缴的)。

【解析】

当期销项税额=60000元

当期进项税额

=34000+10000×

6%+5000/1.11×

11%+5000×

7%+106000/1.06×

6%=41445.50元

进项税额转出=1000元

当期应纳税额=60000-41445.50+1000=19554.50元

七、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八、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

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

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

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

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

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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